⑴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缴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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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增值税,税收这个要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向了,如果是二级市场,投资所得暂时不收资本利得税。但买卖股票的时候国家有收印花税和股票红利税。债券利息有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投向的是股权或债权类的产品,那在分配环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⑵ 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需缴纳个税吗
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
(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基金的收益分配形式有:支付现金和增加基金单位。在美国,基金分配方式一般有现金分配和自动再投资购买基金份额。美国几乎所有基金都有自动再投资条款。
大部分自动再投资都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有些基金公司还允许投资者的股利可再投资于其名下的其它基金,因此提供了更大程度的风险分散化。许多共同基金股东选择将他们的现金分配再投资于购买基金的额外股份上,而不是作为现金取出。
在基金收益分配的程序上,分配指示由基金管理公司下达到基金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将核准的分配金总额拨付给指示的收款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办理,由基金管理公司下达支付指令给基金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将核准的分配金总额拨付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基金管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决定投资者应得红利金额并负责支付给投资者。
⑶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⑷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有哪些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
1、公募证券基金
2、私募基金
3、财务公司
4、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一般有限公司
5、有限合伙企业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这类投资者一般具有投资资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等特点。由于这些投资活动对市场的影响较大,使得机构投资者比较注重资产的安全性, 能够充分分散投资风险。
按照其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企业法人、金融机构、政府及其机构等。企业法人是证券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充当着既是资金供给者又是资金需求者的双重角色。企业法人进行投资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资产增值,二是参与管理。这种投资一般都是长期投资,交易量大,但是相对较稳定。
⑸ 对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
【答案】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⑹ 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趋势
可能这个发展的话就是越来越好吧,因为毕竟的话,现在的投资越来越不比较好,然后金龙也一来比较发展了。
⑺ 某投资人将所持有的x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成Y证券投资基金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基金的申购。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认购一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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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对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⑼ 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什么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
信托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在证券投资中,投资者把钱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对资金进行管理和处分,所以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本质
信托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通常产生在缔约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优势不平等时,一方因知识或专业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信赖于另一方。
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信托关系的最典型形态,但是现在信托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公司法,合伙法甚至银行法等商业领域。
信托关系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创设,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在特定领域更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通过合同明确创设双方之间信义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方式是很少见。信托关系也可以基于法律的默示而产生。法律默视的信托包括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两种。
按照学者们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创设的信义关系暗含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能力,地位与势力相对平等和均衡;而基于法律而产生的信义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与实力具有明显不对等性时,法律给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护或救济。
此时单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难以对受信人的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受益人通常需求助于法律的特殊保护。因为受信人处于一种优势地位,拥有对他人财产的支配与控制权,而且受信人的行为将对受益人(或委托人本人)产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权利,委托人或受益人则并不能够完全控制或严密地监督,他们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们会以善意及适当的注意之方式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