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规定说不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吗
银行有保本型的理财产品,也就是理财产品的卖家,一般就是开发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投资人一般应该注意发行者的研发、投资管理的实力。
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更加可靠一些。另外,一些投资渠道是有资格限制的,小的金融机构可能没有资格参与这些投资,这样就对发行者造成了投资方向的限制,最终会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因此,实力雄厚的机构的信用更加可靠。
任何理财产品发行之时都会规定一个期限。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期限都比较短,但是也有外资银行推出了期限为5~6年的理财产品。所以投资人应该明确自己资金的充裕程度以及投资期内可能的流动性需求,以避免由此引起的不便。
当投资长期理财产品时,投资人还需要关注宏观经济趋势,对利率等指标有一个大体的判断,避免利率等波动造成损失或者资金流动性困难。
2. 理财承诺保本就一定安全吗
如果已经承诺“保本”,那么主要就看承诺方的“信誉”是否能够“负担”相应的承诺。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除了“存款”以外的理财产品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例如“银行智能存款”产品,属于银行存款,享受存款保险保障制度,50万以内100%赔付,所以理论上50万以内保本的承诺除了“银行”,还有央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即使由于银行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用户在该银行50万内的存款由存款保险基金负责。
可以关注度小满理财APP(原网络理财),平台上就有一些包括活期、定期银行存款产品,如活期产品“三湘银行活期”,提前支取收益3.9%左右,随时存取,当日起息,节假日无限制,任意自然日支取,当日实时到账,无交易日限制,无限额限制,50万以内100%赔付;如定期银行理财产品“振兴智慧存”,年化收益率在4.8%左右,适合稳健型及以上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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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有理财产品都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吗
有的可以,比如农行理财产品本利丰系列,本息保障
4. 投资理财,有朋友想做吗保本保收益,年利润15%以上
投资有风险,朋友需谨慎!!不要只看到年赢利15%?其实更多的是将风险‘隐藏’了。
白银投资属于高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者应视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
5. 昨天买了几万块的中行理财,银行承诺保本保息,什么是保本保息
中行的理财产品在2020年后已完全转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关于收益的描述以产品说明书为准,如产品说明书明确是保本收益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产品,则由中国银行承诺保证本金或最低收益。非特指情况下,理财产品均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并知晓投资风险。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6. 法律规定理财合同上不能涉及保本保息吗
是的,理财产品是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的
7. 不是不允许承诺保本保收益了吗,为什么最近“固收+”概念这么火
其实这个“固收+”,就是相当于在债券投资基础上再做一些增强策略,也不算是承诺,但是确实有打监管擦边球的嫌疑。手段就是利用打新股、布局股票、可转债、量化对冲在二级债基金和偏债混合型基金中追求稳健的绝对收益。谈不上真的是固收,还是要看产品收益率、控制回撤能力、基金经理管理能力等,尤其是需要注意控制回撤的能力。再说简单一点,这就是纯债Plus。
但是整体上还是需要加强监管,防止以固收为噱头的基金募资或者非法集资。比如,2016年5月证监会就已暂停保本基金审批,并最终在2017年2月发布《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对保本基金的名称以及连带责任担保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今年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证监会也提到了,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是背离私募投资基金本质的。就像国泰元鑫提出的那样,“要以行业自律加底线式监管来保证整个行业的合规运行与监管”。
8. 银监会是什么时候规定银行理财不许承诺客户保本保息
理财盲更需要安全。很多“保本+保息”理财产品所能保证的收益,都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监会不允许高息揽储)。
诱人的“高利息”往往都打着“预期”的幌子,不能被写进合同中,这点你给小心。
当然连本都不保的理财产品你更给小心,别到时候怎么赔的你都不知道。
9. 投资理财承诺利是否合法
承诺不是保证,不是担保。记住这个区别。
10. 法律是否规定理财产品不准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确指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10)投资理财广告禁承诺保本保收益扩展阅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