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行为,改善资产配置,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政策,依法对债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债券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级体系;
(二)已经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三)合理设置债券研究、投资、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岗位;投资和交易实行专人专岗;
(四)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债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信用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五)建立与债券投资业务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
第六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代理机构,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并由财政支持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和省级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财政部代理省级政府发行并代办兑付的债券,比照中央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保险资金投资省级政府债券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准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由特定机构发行的,信用水平与中央政府债券相当的债券。
以国家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债券,纳入准政府债券管理。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特定机构发行的特别机构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企业(公司)债券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是指由企业(公司)依法合规发行,且不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包括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第九条 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商业银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债券以及金融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除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3.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4.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二)证券公司债券,应当公开发行,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除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三)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应当是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
(四)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发行人除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担保符合下列条件:
1.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资信不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担保财产,其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担保金额应当持续不低于债券待偿还本息总额。
(三)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
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担保,不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行方式或者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其中,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发行前,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建档规则;
2.簿记建档应当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记场所;
3.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管理人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值守并维持秩序;现场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4.簿记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泄露或者对外披露。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
本办法所称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披露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跟踪评级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每年5月31日,跟踪评级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每年6月30日。
第五章 投资规范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投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有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中央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比例。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4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债券发行采取一次核准(备案或注册)、分期募集方式的,其同一期是指该债券分期发行中的每一期。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投资关联方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20%。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多个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的债券,其投资余额应当合并计算,且不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非寿险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等独立账户或产品,其投资债券的余额,不超过相关合同约定的比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提供服务的投资管理、资产托管、证券经营等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质询,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信息:
(一)债券投资报表;
(二)风险指标的计算方法及说明;
(三)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的经纪业务协议副本;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受托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发生违约等风险,应当立即启动风险管理预案,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关注所投资债券的价格及价值波动。债券发行时,保险资金报价偏离公开市场可比债券合理估值1%以上的,或者所投资债券交易价格偏离市场合理估值1%以上的,应当于下一个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影响因素及应对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险公司投资债券、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投资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等进行检查,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情况进行检查。
保险公司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券估值的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规,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资产配置要求,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引,审慎判断债券投资的效益与风险,合理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品种配置、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跟踪评估债券投资的资产质量、收益水平和风险状况。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得投资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公司确定的可投资信用级别的企业(公司)债券。
同一债券同时具有境内两家以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外部信用评级;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应当以国内信用评级为准。本条所称信用评级是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同时是指同一发行人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获得的信用评级。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充分关注发行人还款来源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应当关注担保效力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120%和150%之间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应当加强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并根据测试结果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参与债券发行认购的,应当书面约定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且采用透明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实现。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非竞价交易方式投资债券的,应当建立询价制度和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与托管银行签订债券托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事项、托管职责与义务以及监督服务等内容,并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与托管银行的资金划拨和费用支付,与证券经营机构的费用支付,均应采用透明方式,通过银行转帐实现。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公司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各类债券,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法转移利润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进行利益输送,谋取不当利益;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投资或者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参与债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仅限于管理和对冲投资风险,且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已投资债券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增加投资,保险公司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评估相关风险,及时妥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投资债券,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债券,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可适时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范围、品种和比例,规范禁止行为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公司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95号)、《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保监资金〔2007〕338号)、《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保监发〔2009〕42号)、《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5号)、《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2号)的规定。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债券投资比例到多少才叫债券型基金
以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称为债券型基金,因为其投资的产品收益比较稳定,又被称为“固定受益基金”。根据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同,债券型基金又可分为纯债券型基金与偏债劵型基金。两者的区别在于,纯债型基金不投资股票,而偏债型基金可以投资少量的股票。偏债型基金的优点在于可以根据股票市场走势灵活地进行资产配置,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分享股票市场带来的机会。 一般来说,债券型基金不收取认购或申购的费用,赎回费率也较低。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
证监会令第21号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3. 保险公司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各类资产大概是个什么比例,有多大的比例进去股市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的,要看各家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情况以及获批投资领域以及保险公司的投资风格来安排的。
比如说,一般的保险公司,直接参与股市投资的比例不会高于20%,其余有购买国债(无风险稳健)、银行定期存款(稳健)、协定存款(稳健+收益)、银行理财产品(保本+收益),同业拆借市场等,该类稳健型投资占到绝大多数比例,大约在70%-80%,剩下的进行一些收益性投资,比如参与股市一级市场申购、债券市场操作、货币市场投资、黄金投资,甚至于直接参与股市二级市场投资等,另有一部分参与股权、实体投资(属于风险投资,高收益高风险,且比例相当小)。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总体的可投资方向要根据保监会的相应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的资金总体来说还是追求稳健为主。
4. 保险公司能买什么评级的债券
保险会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要求债务必须有担保而且第三方评级机构必须是保监会认可的。上市公司与否并不重要,债务其实是比股票更复杂的法律关系,请自己体会一下。
债券评级是指对债券发行人违约可能性的评估。评估根据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及利润潜力。提供债券评级服务的机构包括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穆迪投资者服务(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以及Fitch投资者服务 (Fitch
Investors Service)。
5. 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
作者:田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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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保监发〔2014〕13号)
……针对保险公司配置大类资产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上限比例。
(一)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二)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50%。
(三)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四)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三、设立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为防范集中度风险,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制定保险资金运用集中度上限比例。
(一)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
政府债券、银行存款,重大股权投资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购置自用性不动产,以及集团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除外。
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或能够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纳入股权投资管理,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有关规定。
单一资产投资是指投资大类资产中的单一具体投资品种。投资品种分期发行,投资单一资产的账面余额为各分期投资余额合计。
(二)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境内的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以自有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等除外。
单一法人主体是指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而与其形成直接债权或直接股权关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一融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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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商业银行投资某一企业的企业债或公司债有额度限制吗
您好
政策银行一般发的叫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发的一般叫商业银行次级债。你的误区在于:企业债不应该望文生义,以为企业发的债券都叫企业债。在中国,企业债一般是指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要报发改委审批的;公司债专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要报证监会批的;还有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等。
最重要的一点:不是所有欠的债的凭证都可以称为债券(狭义的),那些只能称为欠条、贷款。。。
7. 保险公司为何,将大笔资金投资于债券
保险公司收到的钱也会用于投资,而债券是比较稳妥的一个投资渠道,当然会进行投入。
8. 债券基金投资比例有什么规定
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称为债券型基金,因为其投资的产品收益比较稳定,又被称为“固定收益基金”。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界定为债券型基金(简称“债基”)。
与股票基金相比,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受股市行情影响较小,因此风险较低;与投资于单一债券而言,债券型基金通过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对不同债券进行组合投资,能有效降低单个投资者直接投资于某种债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因此风险较低。
投资于债券定期都有利息回报,到期还承诺还本付息,因此债券基金的收益较股票基金而言,更为稳定。
(8)保险公司投资债券比例限制扩展阅读:
影响因素:
影响债券基金业绩表现的两大因素:
一是利率风险,即所投资的债券对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又称久期)。
二是信用风险。在选择债券基金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其利率敏感程度和信用素质。在此基础上,才能了解基金的风险有多高,是否符合你的投资需求。
利率敏感程度:债券价格的涨跌与利率的升降成反向关系。利率上升的时候,债券价格便下滑。要知道债券价格变化,从而知道债券基金的资产净值对于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如何,可以用久期作为指标来衡量。
久期取决于债券的三大因素:到期期限,本金和利息支出的现金流,到期收益率。久期以年计算,但与债券的到期期限是不同的概念。借助这项指标,你可以了解到,所考察的基金由于利率的变动而获益或损失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