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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金融办银行保险科

发布时间:2021-11-01 17:42:39

『壹』 银保监局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于临时调整停业网点情况,应提前做好宣传说明及客户分流,并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室进行报备。辖内机构总、分行(司)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条线应实行假期关键岗位带班值班机制,确保及时响应并有效满足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强对医疗及科研机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的各项金融服务,积极主动对接,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支持抗击疫情。要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加强场所与员工管理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上海市“三个覆盖”“三个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相关信息申报。要配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为大堂、柜台、安保等一线岗位服务人员提供相关防护用品,落实办公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要推动科技赋能,加大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的宣传力度,提升银行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减少人员聚集。要通过减少现场会议,鼓励电话及线上沟通等各种方式,有效降低人员交叉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压力。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迅速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四、推动形成行业合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官网、官微加强防疫知识教育,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倡议和组织会员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为本市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卫生的金融消费环境

『贰』 金融办如何管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目前分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养老险保险公司等类别,每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需要明确其经营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且通过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方式加以确定。各公司必须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批准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方可正式营业。其合作的企业单位,比如银行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银行还需要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等销售资格。金融牌照的说法不适合保险业企业。

『叁』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3号)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8日经银保监会2020年第1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 ,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金融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
(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第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银保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上级管理单位授权 ,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或备案、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换发、收缴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报告或备案后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
第七条 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
(二)机构名称;
(三)业务范围;
(四)批准日期;
(五)机构住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发证机关。
机构编码按照银保监会有关编码规则确定。
金融许可证和保险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机构批准设立日期。保险中介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保险中介业务资格批准日期。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 ,批准日期为发证机关收到完整备案或报告材料的日期。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银行保险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
(二)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 ,并领取新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发证机关许可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须向发证机关备案或报告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备案或报告后10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无须许可或备案、报告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条 许可证破损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证 ,并领取新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许可证遗失 ,银行保险机构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 ,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发布遗失声明公告、重新领取许可证。
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批准日期 ,许可证流水号、编码、颁发日期 ,当事人、失控的时间、地点、事发原因、过程等情况。
发布遗失声明公告的方式同新领、换领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的 ,银行保险机构向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时 ,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 ,还应当提交遗失声明公告及对该事件的处理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 ,被吊销许可证 ,或者机构解散、关闭、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 ,应当在收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逾期不缴回的 ,由发证机关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第十三条 新领、换领许可证 ,银行保险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公告。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
(一)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告;
(二)在银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告;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告方式。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事由、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机构编码、联系电话。公告的知晓范围应至少与机构开展业务经营的地域范围相匹配。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关公告材料备查。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原件。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 ,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 ,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上述内容。
上述公示事项内容发生变更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更换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信息管理 ,建立完善的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 ,依法披露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公告和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 ,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由银保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颁发时加盖发证机关的单位印章方可生效。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行政审批与许可证管理适当分离的原则 ,对许可证进行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打印、颁发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同时建立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制度。
对于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 ,应加盖“作废”章 ,作为重要凭证专门收档 ,定期销毁。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根据电子证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 ,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 ,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化。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的签发、使用、管理等 ,按国家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 ,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8号修订)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肆』 银保监会是干什么的

银保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正部级。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4)常德市金融办银行保险科扩展阅读:

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银行保险监管改革及发展趋势、监管方法和运行机制等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政策建议。

(三)法规部。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监管规则。承担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

(四)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监管报表的编制披露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

(五)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承担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监管保险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六)普惠金融部。协调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普惠金融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

(七)公司治理监管部。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协调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监管。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开展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工作。

(八)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银行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九)非银行机构检查局。拟订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十)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银行业与保险业安全保卫局)。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规则。组织协调银行业和保险业重大、跨区域风险事件和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检查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创新业务监管部。协调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等功能监管。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创新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指导和支持。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监管策略研究等相关工作。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研究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消费者投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承担打击取缔擅自设立相关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变相从事相关法定金融业务的工作。承担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移送非法集资案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四)政策性银行监管部。承担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五)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六)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承担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八)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承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九)国际合作与外资机构监管部(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外事管理、国际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承担外资银行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担财产保险、再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险监管部。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二)保险中介监管部。承担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从业要求。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承担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的具体工作。承担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四)信托监管部。承担信托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指导信托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准入管理。

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

『伍』 什么是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是通过银行柜面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以各类银行卡业务或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等作为载体销售保险。由于具体运作的相似性,通过邮政渠道开展的保险业务通常也称为银行保险。
对于银行来说,该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是银行借助自身良好的信用形象和接触潜在客户的便利,代替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从中获取手续费的一种服务。希财网小编整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种业务是保险营销业务,银行和邮政机构是其重要的销售渠道。
银行保险特点:
1、操作简便
银行保险产品一般对核保要求不高,购买手续也很简便,客户只要到银行柜台填好投保单、提供银行存折(储蓄卡)账号或转账号码就可以完成投保过程。希财网小编整理。国外的银行保险可以结合多项金融产品(信用卡、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组合销售,且保费又可以通过信用卡或账户定期扣款。明确的扣款机制缩短了收款时间,操作起来十分简便。
2、险种设计简单
银行保险产品通常具备标准化条款,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都相对更容易理解,险种的设计形式一般都比较简单。
3、成本低
与个人代理渠道不同,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柜台销售保险不需要支付较高的佣金,只需支付少量的手续费,可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此外,银行保险的客户开拓成本和人员培训成本也比较低。
银行保险同其他保险产品一样,除了有保障的功能外,还有强制储蓄、准备个人养老金和子女教育金的作用,并且是财产隔离、免受债务牵连的工具。银行销售的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不是银行的产品,银行只是销售渠道。希财网小编整理。银行保险的本质是保险,但是有比较强的储蓄性质。是否分红以及分红的多少具有不确定性。银行保险期限普遍较长,提前支取就是退保,如果时间太短连本金也回不来。

『陆』 银保监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其职能分别是什么

银保监会的机构设置
2018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行职责整合,组建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银保监会成立后,很多报考银保监会的考生可能对新的机构设置不太了解,对银保监会、各地银保监局、办事处的具体关系产生疑问,接下来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供各位考生参考。
由银保监会的"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和定编制)方案来看,将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内设部门进行合并、撤销和增设,最终银保监会形成"26+1"的部门设置安排,即26个监管职能部门和1个机关党委,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机关事业编制925名(与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编制总和相比,缩编了100多人)。
我们经常听到银保监会、各地银保监局、办事处等名字,那么他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银保监会属于中央机关,各地银保监局属于各地市分局,办事处隶属于总部机关,属于总部序列人员,只是办公的地方在地市。
由于合并之后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组织架构上进行了调整,部门进行缩减和重新划分,所以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会更加明确和具有专业性。因此,在晋升上,纵向晋升相对更加直接。监管干部一般3年一升,从科员到副主任科员再到主任科员,晋升与学历、工龄关系不大,主要由职务决定。
通过对银保监会机构设置的了解,除了直接报考中央机关,还可以通过先报考各地银保监局,此后再慢慢尝试着通过内部晋升到办事处等中央机构。希望各位考生都能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

『柒』 金融办属于哪个部门

金融办一般作为地方政府下辖的一个办公室,一般与地方政府各部门同级别,即:省政府金融办--正厅级、市政府金融办--正处级、县政府金融办--正科级,乡镇人民政府无金融办公室。金融办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由上级政府金融办业务指导。

金融办,即地方政府金融服务(工作)办公室的简称。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

(7)常德市金融办银行保险科扩展阅读:

金融办应该成为货币政策的重要贯彻者。从实践来看,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货币政策在基层的传导、贯彻就会遇到很多困难。一个有效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有助于地方政府及时了解和把握货币政策意图,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将中央的宏观调控落实到位。

山西金融办成立后,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共同承担起宣传、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责,放大了货币政策宣传倍数。

金融办公室是代表地方政府负责金融监督、协调、服务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项决定、决议等,督导、检查落实执行党委、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

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地区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短期的规划和工作计划。

提出改善金融发展和安全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和稳定。

三、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或监管。协调、支持和配合上级派驻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负责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规体系,监管信用中介机构;监督管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指导本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

认真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助协调解决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需解决的问题。

『捌』 地方政府金融办与当地银行,保险公司,有监督监管权力吗现实生活中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地方政府没有监管权利,我国对于银行的管理责任属于央行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
监管属于银监会,也就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方政府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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