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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基金首期投向海外

发布时间:2021-10-28 16:04:41

『壹』 保险 投资 基金 证券

基金是不保本产业,证券毅然。而保险是为了确保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出现保险事由时及时获得补偿,具有一定的慈善或公益性质。如果因为投资基金或证券,把保险金都赔没了,谁来支付保险金?谁来保证投保人和受益人的保险利益呢?所以国家制定的从业限制规定。

『贰』 保险资金开展海外投资的好时机吗

保监会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保险业总资产为12.36万亿元,按照“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的投资比例限制来计算,2016年的投资总额上限为1.854万亿元,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险资境外投资规模只有2000多亿元,仅占可投资总额的10.79%。不难看出,险资境外投资的实际投资额距离政策规定的投资上限相差甚远,境外投资市场潜力巨大。

险资青睐境外投资的两大原因
我国保险机构偏爱境外投资,主要得益于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主观因素。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发布了多项法令,拓宽了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给予保险机构更多资产自主配置空间。政策利好,使得险资出境大受鼓舞。
二是客观因素。当下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剧、经济增速下滑,国内“资产荒”的形势愈演愈烈。境内金融产品和工具难以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的现状也加速了险资出境步伐。整体来说,险资投资的境外资产比较优质,尤其是不动产类项目。

我国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趋势进一步增强

数据来源:保险投资网根据新闻资料信息收集统计
注:汇率按照9月30日收盘价计算,$1=RMB6.68;EUR1=RMB7.49;GBP1=RMB8.65
从投资金额和投资频率来看,海外不动产一直是国内保险机构最关注的领域。这类资产无论是转租,还是出售变现都很容易,能够为险企带来稳定的现金流。股权投资,是另一种较为传统的境外投资手段。其主要形式是收购境外市场占有率高、经营状况稳定的险企。在股票投资中,港股独占鳌头,占比98%。2016年前三季度,险资对境外股票的投资额迅速提升,共计100.17亿元。这与保监会批准险资参与沪港通试点息息相关,千亿险资蓄势待发,预计今后险资投资港股的金额会进一步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险资境外投资发生了几点变化:第一,多次出现终止交易。第二,险资开始投向温哥华和特拉维夫等新的市场,克服了区域的局限。第三,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开始对境外投资领域展开探索。
目前,涉及境外投资的,只有国寿、人保、平安、安邦和复星几家比较活跃。据保监会官网批复数据统计,已具备投资境外资质的保险机构共有16家。这意味着保险机构正在积极准备,等待时机进入境外投资市场,谋求更高的投资回报。
一方面,就近两年险资境外投资的数据来看,投资金额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主客观因素协同作用,使得险资出海愈发势不可挡。
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在国家给险资以及投资范围“松绑”,且数以万亿的险资渴望寻找境外投资出口的同时,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并没有随之消除。

对险资境外投资趋势的预测
险资境外投资,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是重点
保险资金对于不动产的投资一直格外热情,不外乎是因为不动产看得见、摸得着,容易估值。事实上,一方面,保险机构资金雄厚,资金要求安全第一,因此险资格外青睐美国、英国以及中国热门城市的地标性建筑;另一方面,保险机构收购地标性建筑也相当于为自己进行了全球性的广告宣传,于保险机构本身也带来了相应的好处。
重点关注“一带一路”相关项目
保险资金参与“一带一路”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第一,保险资金可以在境内投资,即投资支持那些“走出去”的中资公司;第二,如果在“一带一路”上有较好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具有潜在投资价值,那么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参与;第三,通过产品投资,保险资金可以与境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收购境外相关金融机构或设立境外投资平台是对接长期优质资本的绝佳途径
就收购境外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相关保险公司继续投资其他海外资产,实现公司资产配置的多元化,并满足高端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这样既可以帮助他们拓展海外保险市场,实现战略协同效应,又可以使其利用海外低成本保险资金在海外众多行业深耕布局,助力其成为多元化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而收购境外银行,可以使其拥有较大资金优势。此外,从近两年的保险资金投资趋势来看,与境外的相关机构成立合资公司或合作设立投资平台的手段也并不罕见。
欧美依旧是热门,香港股市蕴藏大机遇
今年第三季度新出现的2起股票型基金投资案例均发生在香港地区,均为对华宝香港中小盘基金的申购。保险投资网认为,这两起案例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保监会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的监管口径》,这使得保险资金可参与沪港通试点业务。因此,香港股市有望迎来大量的内地资金增量,与此同时国内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压力得以缓解,多元化投资组合更有利于分散险资的投资风险。
加强与PE机构的直接及间接合作
除了海外不动产和股权投资的方式之外,险资还积极寻求与基金或PE等机构开展合作,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参与海外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就是最常见的间接投资方式。政策层面,保监会于2015年9月11日印发了《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险资不仅可以作为LP参与项目投资,还可以以GP身份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境外投资要认准时机,量力而行
2016年险资境外投资的案例中,不乏最后放弃与终止的交易。实际上,最终的放弃有利有弊,要看站在什么角度考虑问题。正面影响是,交易的终止不仅避免了当地市场变动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而且险企不再需要支付目标公司的收购对价,也不需要对项目进行债务融资,可降低险企的财务杠杆。负面影响是,险企错失了进一步获得其他国家客户认可的机会,从而减缓了其进军国际、打造全球知名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的步伐。这样看来,放弃境外投资交易的好坏并无定论,重要的是,是否进行交易,或者进行多少金额的交易,都要三思而后行,量力而为。
险资将加强境外投资的风险管控
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判机制,积极关注国际金融动态,提升全球范围内的战略资产组合配置能力;其次,事前的尽职调查一定要谨慎细致,增加对于目标市场以及投资对象的全面了解,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再次,我国的保险专业人才数量有限,合格的境外投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加大与境外投资相关的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迫在眉睫;最后,境外投资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联系沟通困难、反映不及时等情况,只有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并重,才能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在当下低利率的市场投资环境下,险资未来的海外资产配置会更加强调价值投资、分散投资、另类投资的理念。不跟风投资、盲目追逐收益,而是分散投资到主要市场的各大资产类别,并制定长期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健的超额收益,成为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战略。

『叁』 海外买保险资金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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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保险业总资产为12.36万亿元,按照“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的投资比例限制来计算,2016年的投资总额上限为1.854万亿元,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险资境外投资规模只有2000多亿元,仅占可投资总额的10.79%。不难看出,险资境外投资的实际投资额距离政策规定的投资上限相差甚远,境外投资市场潜力巨大。
险资青睐境外投资的两大原因
我国保险机构偏爱境外投资,主要得益于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主观因素。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发布了多项法令,拓宽了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给予保险机构更多资产自主配置空间。政策利好,使得险资出境大受鼓舞。
二是客观因素。当下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剧、经济增速下滑,国内“资产荒”的形势愈演愈烈。境内金融产品和工具难以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的现状也加速了险资出境步伐。整体来说,险资投资的境外资产比较优质,尤其是不动产类项目。
我国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趋势进一步增强
数据来源:保险投资网根据新闻资料信息收集统计
注:汇率按照9月30日收盘价计算,$1=RMB6.68;EUR1=RMB7.49;GBP1=RMB8.65
从投资金额和投资频率来看,海外不动产一直是国内保险机构最关注的领域。这类资产无论是转租,还是出售变现都很容易,能够为险企带来稳定的现金流。股权投资,是另一种较为传统的境外投资手段。其主要形式是收购境外市场占有率高、经营状况稳定的险企。在股票投资中,港股独占鳌头,占比98%。2016年前三季度,险资对境外股票的投资额迅速提升,共计100.17亿元。这与保监会批准险资参与沪港通试点息息相关,千亿险资蓄势待发,预计今后险资投资港股的金额会进一步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险资境外投资发生了几点变化:第一,多次出现终止交易。第二,险资开始投向温哥华和特拉维夫等新的市场,克服了区域的局限。第三,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开始对境外投资领域展开探索。
目前,涉及境外投资的,只有国寿、人保、平安、安邦和复星几家比较活跃。据保监会官网批复数据统计,已具备投资境外资质的保险机构共有16家。这意味着保险机构正在积极准备,等待时机进入境外投资市场,谋求更高的投资回报。
一方面,就近两年险资境外投资的数据来看,投资金额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主客观因素协同作用,使得险资出海愈发势不可挡。
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在国家给险资以及投资范围“松绑”,且数以万亿的险资渴望寻找境外投资出口的同时,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并没有随之消除。
对险资境外投资趋势的预测
险资境外投资,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是重点
保险资金对于不动产的投资一直格外热情,不外乎是因为不动产看得见、摸得着,容易估值。事实上,一方面,保险机构资金雄厚,资金要求安全第一,因此险资格外青睐美国、英国以及中国热门城市的地标性建筑;另一方面,保险机构收购地标性建筑也相当于为自己进行了全球性的广告宣传,于保险机构本身也带来了相应的好处。
重点关注“一带一路”相关项目
保险资金参与“一带一路”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第一,保险资金可以在境内投资,即投资支持那些“走出去”的中资公司;第二,如果在“一带一路”上有较好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具有潜在投资价值,那么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参与;第三,通过产品投资,保险资金可以与境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收购境外相关金融机构或设立境外投资平台是对接长期优质资本的绝佳途径
就收购境外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相关保险公司继续投资其他海外资产,实现公司资产配置的多元化,并满足高端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这样既可以帮助他们拓展海外保险市场,实现战略协同效应,又可以使其利用海外低成本保险资金在海外众多行业深耕布局,助力其成为多元化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而收购境外银行,可以使其拥有较大资金优势。此外,从近两年的保险资金投资趋势来看,与境外的相关机构成立合资公司或合作设立投资平台的手段也并不罕见。
欧美依旧是热门,香港股市蕴藏大机遇
今年第三季度新出现的2起股票型基金投资案例均发生在香港地区,均为对华宝香港中小盘基金的申购。保险投资网认为,这两起案例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保监会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的监管口径》,这使得保险资金可参与沪港通试点业务。因此,香港股市有望迎来大量的内地资金增量,与此同时国内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压力得以缓解,多元化投资组合更有利于分散险资的投资风险。
加强与PE机构的直接及间接合作
除了海外不动产和股权投资的方式之外,险资还积极寻求与基金或PE等机构开展合作,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参与海外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就是最常见的间接投资方式。政策层面,保监会于2015年9月11日印发了《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险资不仅可以作为LP参与项目投资,还可以以GP身份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境外投资要认准时机,量力而行
2016年险资境外投资的案例中,不乏最后放弃与终止的交易。实际上,最终的放弃有利有弊,要看站在什么角度考虑问题。正面影响是,交易的终止不仅避免了当地市场变动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而且险企不再需要支付目标公司的收购对价,也不需要对项目进行债务融资,可降低险企的财务杠杆。负面影响是,险企错失了进一步获得其他国家客户认可的机会,从而减缓了其进军国际、打造全球知名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的步伐。这样看来,放弃境外投资交易的好坏并无定论,重要的是,是否进行交易,或者进行多少金额的交易,都要三思而后行,量力而为。
险资将加强境外投资的风险管控
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判机制,积极关注国际金融动态,提升全球范围内的战略资产组合配置能力;其次,事前的尽职调查一定要谨慎细致,增加对于目标市场以及投资对象的全面了解,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再次,我国的保险专业人才数量有限,合格的境外投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加大与境外投资相关的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迫在眉睫;最后,境外投资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联系沟通困难、反映不及时等情况,只有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并重,才能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在当下低利率的市场投资环境下,险资未来的海外资产配置会更加强调价值投资、分散投资、另类投资的理念。不跟风投资、盲目追逐收益,而是分散投资到主要市场的各大资产类别,并制定长期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健的超额收益,成为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战略。

『肆』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选择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且投资下列品种:
(一)货币市场类
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者产品。
货币市场类工具(包括逆回购协议用于抵押的证券)的发行主体应当获得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二)固定收益类
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
债券应当以国际主要流通货币计价,且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要求的信用级别。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可不受信用级别限制。可转换债券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权益类
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或者产品。
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
(四)不动产
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附件1所列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境外基金,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证券投资基金
经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或者登记注册;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条规定;可供追溯的过往业绩不少于3年;结构简单明确,基础资产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获得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评级;
(二)股权投资基金
投资标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较高并购价值,不受附件1所列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3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实缴资金按认缴规模配比到位;
拥有10名以上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经验,主导并退出的项目不少于5个(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专业人员共同工作满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设定关键人条款,能够确保管理团队的专属性。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以符合前款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为标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 同一投资标的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具有两家以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信用级别。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附件1所列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保险机构应当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
(二)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三)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伍』 论保险基金投资

1,引言
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是靠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两个轮子驱动的。保险公司除了是提供保险业务的社会型风险保障机构,还是最为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这就使它获得了承保利润以外的投资利润,使其偿付能力大大增强。保险资金运用对行业发展的重要程度丝毫不逊于保险业务的拓展。在我国保险行业恢复业务的20年间,保险业务保持了年均30%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的国内生产总值9%的年均增长速度,但是我国保险行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却难以令人满意。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进行了限制。资金的运用被局限于银行存款、国债,投资渠道十分狭窄,投资效率十分低下。据统计,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保险资产的40%-60%被沉淀在银行,但利率的数次下调和20%利息税的起征,使银行存款收益微不足道。与此同时,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收益也大幅下降,保险公司面临着严重的“利损差”问题。我国万亿保险资金大部分是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对保户的负债,面对保费收入年均30%的增长速度,保险公司面临着更大的偿付风险。2005年7月底,太平洋人寿就接到了保监会“红色”预警,“偿付能力缺口90亿元”的指责使太平洋人寿成了众矢之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针对这一现象指出:“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是太平洋人寿一家独有的问题,而是整个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只是各家公司问题的轻重不同罢了。”[1]保险资金投资技术作为唯一能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途径,必须得到重视。
2,投资工具分析
1998年10月20日,保险公司被获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1999年10月26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2004年2月批准保险公司直接入市。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保险资金被投资于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市场。下面就我国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工具进行简单分析:
2.1 货币市场投资工具
1)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的优点是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既能使保险资金得到保值增值,又能确保其安全性。然而保险资金存款带来的收益则是微薄的。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形式还是银行存款,其中又以大额协议存款为主。协议存款大部分是5年期,到期日集中度过高,存在再投资风险。[1]
2)同业拆借市场
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活动的市场。具有风险小和期限短的特点,可以为短期性的保险资金保值增值提供稳定的渠道。目前因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还不尽规范,市场交易中间环节尚存在较多问题,缺乏债券市场应有的流动性,现券交易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所以保险资金进入的规模并不大。
2.2 证券投资工具
1)债券
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措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并且承诺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债务凭证。债券的利率水平一般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因而其投资收益也通常高于银行存款投资收益。被成为“金边债券”的国债基本上不存在违约风险[2]。我国保险业的可运用资金中除银行存款外,其余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保险资产结构实现战略性转变后,保险资金运用中债券的投资比例已经超过银行存款,保险机构也已经成为债券市场上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
2)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方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投资专家进行操作,按照投资组合理论进行分散投资,因而能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的同时把收益提到最高程度,此外还可以通过赎买方式抽回基金,为投资者进退提供便利[3]。所以虽然其投资风险小于股票而大于债券,但收益一般也大于债券投资。
证券基金按收益凭证是否可赎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开放型基金又称追加型投资基金,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发行新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基金。其投资者可以随时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通过经销商购买。封闭型基金由称公开发行共同基金,基金资本总额和发行份数固定,不能进行追加、认购或赎买。在刚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经销机构按面值或规定价格购买;当发行完毕或基金已经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只能通过经纪商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价购买。在低于市价购买时,可以获取平均收益;若折价(低于净资产价值)扩大则可能减少收益。
3)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股票收益的大小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一般情况下,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要高于银行储蓄的利息收入,也高于债券的利息收入。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持有者利用股票可以获得价差收入和实现货币保值。与收益性相对应,投资者同时也要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不过,股票具有很好的流通性,可随时在股票市场兑现。
股票分普通股和特别股两种。普通股是股票中风险最大的,其股息和红利收益并不确定,而是随公司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波动,而且必须是在偿付了公司债务利息及优先股股东的利息之后才分得。优先股作为特别股的一种,在发行时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且股息率不受公司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的影响,再加上普通股无可比拟的优先权,其风险要小于普通股。然而由于优先股股息固定,所以其股东不能分享公司利润增长的利益。
3, 国际化比较
保险投资工具的不断丰富使得保险业投资风险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分散,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不断加强。截至今年7月末,我国保险业合计总资产达1.38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6.5%;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2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1.5%。保险资金运用工作不断加强,我国保险业期待的依靠证券市场实现保险、投资双轮驱动的健康发展模式,和证券市场盼望的保险业多渠道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供给,这一和谐共赢的格局已初步显现。但与国际同行相比,我国的保险资金的运用表现出以下差距:
3.1投资结构不合理
根据上面对投资工具的分析,按照以下不同原则进行优先排名:
安全性: 国债=银行存款>其他债券>同业拆借>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收益性: 普通股>优先股>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券>同业拆借>国债=银行存款
风险性: 普通股>优先股>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券>同业拆借>国债=银行存款
流动性: 股票>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同业拆借>银行存款
保险资金投资虽然以安全性为第一的,但为了保险公司的收益应该在考虑风险的基础上投资较高收益领域。但从我国历年的保险资金投资情况看(如表一所示),保险资产的35%以上是银行存款,15-25%是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足10%,至于股票投资规模远小于5%的限额。也就是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还没有得到较好的兼顾和匹配,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债券等低收益的利率产品上。统计显示,2000-2003年的4年里,我国保险业的投资收益率分别3.59%,4.3%,3.14%和3.11%,平均收益率仅为3.54%,远低于国际同行10%左右的水平。而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如美国,保险投资在债券、基金和股票的就超过80%,英国超过70%,其高收益正是来源于高效和多样化的资金运用。
表一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比例表
占资产总额比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银行存款 35.56% 35.60% 42.50% 46.60% 49.9% 41.9% 35.8%
国债 26.05% 28.33% 17.33% 17.06% 15.42% 22.37% 23.76%
证券投资基金 0.57% 3.96% 4.55% 4.74% 5.09% 5.68% 7.48%

3.2股票投资起步晚,规模小
我国的保险资金是在2004年被获准直接进入股市的,并且投资比例被限定在5%以内。但是我国保险资金的真正入市却是在2005年的2月,理论上按5%的入市比率也会有600亿左右的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但迄今为止入市资金仅超过45亿。统计资料显示,欧洲国家股票投资比例相对较高,例如:英国在1960年代以前股票投资比例为20%左右,而到了90年代,就上升到50%左右,并一直维持在这一水平。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近年来的股票投资比例基本在20%--30%之间波动。此外,我国现阶段保险资金的股票投资处于试探性阶段,投资力度也主要在一级市场。
3.3投资领域有限
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虽然得到了很大的拓宽,但是较之与西方的保险业投资领域还很有限,我国应该积极寻求适合我国保险业的新型投资产品。我国保险资金可以拓展的投资领域还有房地产、对外投资、实业投资和贷款等。虽然目前这些领域专业性较强,与保险业相比有很大的差异性,不仅变现力较差,而且市场上上存在着大量重复建设、无秩序以及信用短缺等问题,并不适合我国现在较大规模地介入,但是保险业进军上述领域已经成为一种可能,甚至也可以说是一种趋势。
3.4投资管理技术有差距
由于目前中国的保险资产投资管理正处于起步阶段,与国际同行相比,在五个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在投资理念上,尚未完全确立起以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稳健投资和长期投资为核心的思想;在投资技术上,运用资产的匹配管理、战略配置和组合管理的方法还不够娴熟;在投资策略上,对市场形势的判断和把握深度与准确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投资风险的控制上,仍然缺乏识别、计量、预警和对冲的技术手段;在投资绩效评估上,尚未形成科学统一的标准和方法[4]。就保险资金入市来说,2004年它们就在证券市场上栽了个大跟头。在2005年4月18日、19日和22日,三家海外上市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财险)相继发布了业绩公告,其投资业绩均不尽如人意——中国人寿已实现投资亏损净额和未实现投资亏损净额分别为2.37亿元和10.61亿元,中国平安保险已实现及未实现损失共为7.73亿元,中国财险的交易类及非交易类证券浮亏达9.48亿元[5]。
4, 对策
4.1 放宽投资限制,加大入市比例
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是最可行的监管方式,但比例可以适当再提高一些,比如对入市比例的最高限制在20%。对大保险公司而言,由于能做到充分的分散投资,能够规避非系统风险。
国外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根据经合组织的统计,美国在1970年--2000年间股市的平均回报率为10.3%,债券市场为5%,货币市场为3.7%,而德国这些数据分别为14.4%、7.9%和3.5%。将1981年--2003年美国股市的涨跌幅与美国寿险公司股票投资增长率作了对比,发现两者的走势惊人的相似,通过统计软件分析得知,他们的相关系数在90%以上。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股市的程度与股市的收益率成正比。
4.2 认清保险资金性质,采取不同投资策略
保险公司应按照偿还金额、时间以及利率敏感程度,对保险产品进行大体上细化,总体上形成比较鲜明的特征,然后根据每类保险产品的总体特征,确定适当的投资策略和目标,制定适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方案,实现资产负债大体的配比[6]。就产险公司而言,其负债期短,给付具有很大随机性,所以对其流动性要求非常高,比较适合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也高的投资品种。而寿险公司的负债期长,对资金的安全性要求也较高,所以在投资时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很重要,比较适合于银行存款、国债和房地产等。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定位是在满足偿付能力要求之后,一般说来寿险通用帐户资产中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也应该不大。
4.3 完善投资管理结构
稍具规模的保险公司都设有投资部,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但是投资部门的工作性质、专业方向都与保险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大相径庭,因此借鉴国外的资产管理结构建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投资结构,有利于从组织上避免不同性质的业务工作间摩擦,提升保险投资业务的专业化程度。专业化的投资部门更能有效监督和管理每一险种的资产和负债活动,确定最佳的资产和负债匹配方式。
目前我国几个大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主要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由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时间不长,各保险公司要么用基金投资团队兼做股票投资,要么通过招聘等手段重新组建股票投资部门,总体上相关业务人员还需要较长的时间磨合及适应新的投资业务。同时,各公司股票投资的相关规章制度、风险控制、托管清算等其他准备工作完成时间也都不长,还须在今后的投资工作不断检验和完善。
4.4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
投资渠道增加的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增加了。特别是中国股市缺乏做空机制、弥漫着投机空气,保险机构面临着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公司的资产净值就不可避免地随着资本市场的波动而起伏。如何确保保险公司的资产不会因为市场风险而过度受损,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是保险公司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最大课题。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投资过程,确保投资过程的一致性和可重复性;确保所承受的风险是预期的和相应于预期回报的,这一点对靠负债经营的保险公司而言至关重要; 能够用风险管理的量化工具有效地报告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能够追踪各项资产的误差风险的边际贡献(MCAR),从而找出风险边际贡献最大的资产;审查投资风格,以确定是否同投资目标相违背;以过去的股票资料测试投资策略,评估该策略未来成功的可能性; 建立与基准投资风格不同的投资组合;建立防火墙,确保投资前台与后台分开管理,控制内部风险 [7] 。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一步,但是更重要的是控制交易人员的道德风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交易人员具有极高的职业操守和相应的从事资质。
此外,还应该注重开发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整顿短期投资市场。

『陆』 国务院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向有哪些

由于各国技术创新力度、融资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介入程度和具体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直接拨款

即政府为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向创业投资者和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无偿的补助。这种补助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共同出资筹集创业资本,分担创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民间创业投资。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向高技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其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2)美国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支持小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3)英国贸易和工业部门将政府支付的高技术发展专款的20%作为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投资于高技术企业的英国技术集团。(4)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的企业如果连续亏损三年,则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从各国情况来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创业资本是相当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起政策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政府担保

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可担保的资产,很难从常规信贷和传统投资渠道筹集创业资本,因此,许多国家选择了政府担保手段。通过担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创业投资业发展。根据国外的实践,政府提供1元资金用于创业投资担保,就可带动10——15元的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业,转化为创业资本。(1)英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支持银行向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最高限额10万英镑,偿还期2——7年。贸工部为借款人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贸工部负责按2.5%的年息偿还债务款的70%。(2)美国于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银行向创业投资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创投资企业破产,政府负责偿还债务的90%,并拍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3)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是对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拥有新技术、风险较大、商品化困难的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不偿还。

(三)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制定了许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诸如给予R&D费用的税收抵免,准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提供技术转让和损失报批方面的税收优惠等等,具体情况各国不一。如(1)美国将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所得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当年R&D支出超过前三年R&D费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0%的税收抵免。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折旧年限中最短的。(2)法国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税率征税(否则,需交纳33.33%的预提税)。(3)新加坡政府规定,创业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允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创业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创业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4)英国1983——1993年实施企业扩大计划,通过向英国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个人收入税减免优惠来刺激投资,每年可减免4万英镑的收入税。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或通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必须是新的创业性股本,并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负豁免与优惠,如个人投资者股利收入税的豁免、资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资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优惠等。

从各国税收优惠来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优惠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很少采用间接税优惠;(2)优惠的多为创业投资企业,而对创业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不多;(3)优惠的方式为减免税等实质性优惠方式,这是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形式有关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固定资产等财产,因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等优惠方式大多不适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场”

“股票二板市场”以发行创业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创业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二板市场”的建立,使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成为可能,也为创业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国“股票二板市场(NASDAQ)”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据统计, 1970年在美国3000万持股人当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场”股票或期权的。这种情况对处于创业初期的高技术企业筹集资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国于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场”后至20世纪末约有350个高技术企业在“二板市场”发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3)日本政府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场”,只要资产达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率达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于1996年的韩国“二板市场(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计募集了近40亿美元的资金。

(五)政府干预和法律保护

为了加速创业投资的发展,各国政府和地区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新技术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成立独立的主管部门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这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如韩国政府1986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截至2001年,韩国已有145家创业投资公司,掌握资本近60亿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创业投资产业状况(以台湾地区为例)

自1983年台湾引进创业投资以来,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核准设立近200家,累计投入的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300亿元。由于台湾特有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型态,加上当局积极发展高科技的产业政策,以及逐步健全与活跃的资本市场,使得台湾创业投资的活跃程度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逐渐成为包括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德国、瑞典、法国及中国大陆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典范。但出于对创业投资业与其他投资行业之间租税公平的考虑,台湾于2000年取消了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业的持续扩张和科技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直接的影响(其中亦有全球经济景气因素的影响)。

(一)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前后台湾创业投资产业状况的简单比较

截至2000年底,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累计达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280.76亿元,累计投资案件数为6343件,累计投资高科技资金更高达新台币1255.09亿元。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长,在这两年之中,其资本额从1997年的新台币426.31亿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币729.32亿元,1999年更是一举冲破千亿台币大关。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2000年实收资本额(指全部创业投资公司)的增加从1999年的304.93亿元减至246.51亿元,增长率降低了近20个百分点。1998年和1999年的新设公司资本额为225.1亿元和231.3亿元,但2000年新设的31家创投公司(基金)的资本额仅为135.9亿元,增幅明显变小。

在1995年前台湾创业投资公司都是以个位数成长,自1984年台湾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到1995年止,在长达12年的时间之中,累计设立34家;但自1996年开始,台湾创业投资可业可谓进入高成长期,从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这四年之间,累计新设创业投资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设创业投资公司31家,较1999年少了15家,与1999年底取消台湾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优惠有着极大的关系。

(二)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对台湾创投产业的影响

由于投资抵减优惠的取消,过去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个人与产业将大幅减少其对创业投资事业的投资。同时,由于直接投资新兴的战略性产业依然可以适用投资抵减,因此产生资金的排挤效应,直接影响个人及法人股东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意愿。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产业界的法人机构及个人(两者合计超过80%),此一资金来源将告萎缩。而一般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产业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资创业投资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许可,而无法弥补产业界及个人投资资金的流失。因此,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将因资金来源的逐渐匾乏面临愈来愈严重的经营困境。

投资抵减政策取消后,政府对创业投资事业设立所施行的特许制亦将同时终止,这意味着将彻底消除创业投资公司与一般性投资公司的区别,创业投资公司的融资优势和便利将荡然无存,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将更加困难。创业投资公司因资金来源匾乏而导致萎缩,则台湾早期科技产业的资金募集将陷入窘境,进而危及台湾的科技产业发展及整体经济成长。

三、我国现行的相关产业优惠政策

1987年前后,我国的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991年,国务院首批批准了2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批准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也使高新技术的相关领域、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许多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该地区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成长性,创业投资一般将其作为主要的资金投向,在目前我国还尚未将创业投资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对待(表现在工商注册及税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下,一般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科技产业政策视同创业投资的产业政策。我国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及科技进步陆续出台了一些财税优惠政策,虽然实际效果并不尽人意。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关税。现行政策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关税。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财务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实验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5.企业可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等,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四、我国现行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作用明显有限

(一)关于R&D费用的扣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允许企业R&D费用按150%在税前扣除,但该措施的优惠范围明显偏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因而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不公平。而且,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来说,优惠也只限于R&D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赢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R&D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但在当前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比较普遍的情况下,这项鼓励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措施的作用缩水不少。而且以赢利水平作为优惠条件,也不太合理,因为当前企业的盈亏情况,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赢利水平是以前经营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响今后赢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非赢利企业的税收歧视政策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的恶性循环。

(二)关于加速折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进行中间实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折旧30%——50%;(3)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定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这些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都相当有限,且主要的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让我国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且从1999年7月1日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此而言,现行的优惠措施是不够的,不仅涉及范围窄(仅限于职务成果),而且优惠也仅限于延迟纳税,其股权实际转化为现金收入时仍需照常纳税。正因为如此,它将阻碍这种“科技股”资本的正常流通,因为如果不转让,则仍不纳税,从而产生“资本锁住”效应。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不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范围较窄,如对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等就不在优惠之列,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规定中房补也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如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来自全国各地,从业人员众多,住房问题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住房上无力统一租赁,而是发放房屋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补贴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按多少标准扣除,在实际执行时一般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极大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税收负担。

(五)关于双重征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规定,合伙企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适用税率为33%。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订)规定,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合伙企业投资者实际缴纳税率高达 46.4%。不但如此,合伙企业投资者还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1997)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立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控制风险。在培育和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的初始阶段,政府能否采取积极的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选取恰当的方式予以管理,将直接影响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发展进程。2000年台湾地区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产业迅速滑坡的景况便是一非常确凿的佐证。对于中国大陆而言,具体做法应为:

(一)加速建设“创业板市场”并尽快推出,开辟创业资本的撤出渠道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的创业资本已看好中国市场,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登陆中国或准备参与中国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它们对资本撤出的市场条件和政策的稳定性有着强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明显加速了参与科技竞争的步伐,连印度这样的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也已在计算机软件产业水平上大大领先于我国。按照一般规律,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不仅取决于其教育、科技的基础投入强度,还取决于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比重和效率,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一个强大的金融支持体系,因为任何创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资本或资金界限才能实现。我们近年来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其目的就是弥补中国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创业投资”概念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经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发展时间,现在在创业板市场推出问题上,我们如果再踌躇不决,贻误时机,又会在将来留下某种遗憾。

(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应加紧制定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等,使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盲目性,降低风险,增强可信度与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北京地区作为国内最早的创业投资发祥地,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以规范和促进创业投资活动。其内容包括:创业投资公司的审批程序、经营范围、运作规范、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发起人资格、基金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奖金税等实行优惠,使创业投资者可以享受到较高的收益;在3——5年内,市政府可以划出专项资金,对经认定、投资于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公司依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应缴纳的地方税实行减免等。

(三)出台并明确创业投资的行业优惠政策,实现真正的倾斜和扶持

1.税收优惠政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事关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应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创业投资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参与创业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该项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对创业投资公司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证券或技术成果,该项交易额可从其税基中扣除,只缴纳印花税,等等。

2.投融资政策。创业投资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政府,可以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公司或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对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处于周转使用状态的科技经费进行存量调整,使之成为规范的创业资本的构成部分;财政收入状况良好的地方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中央政府可通过政策性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成长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外债指标特批待遇;对各类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放松限制,同样允许其拿出少量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活动,等等。

(四)加强国际合作,实行开放政策,促进国际化发展欧美及其他国家的创业投资在几十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厚的经验,有许多做法可供借鉴。巨大的国际游资和广阔的企业交易渠道,也可能为我所用。应当加强创业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北京创业投资业的管理水平,推动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同时,吸引国外创业投资资金,可能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开展经常的国际交流活动;鼓励组建中外合资创业投资中介机构;鼓励建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允许建立外资创业投资公司、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在现行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9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税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内容。中国加入WTO在给我们提出很多挑战的同时,未尝不是一种历史机遇和发展契机。

(五)允许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提供尝试和探索的宽松环境各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归结起来大体上可分作三类,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而我国现有的200多家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还比较单一,基本上以公司制为主。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都难以解决高运营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三个基本问题。所以,美国目前80%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均采取了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日本通过10年的探索,也开始推广有限合伙制,即所谓“投资组合”。德国也在1997年前后出台了有关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台湾地区则干脆将此类活动统称为“创业投资事业”,无论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是基金制,均同样享有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其目前称为公司的近200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的运作实则采用了基金模式。基于目前的创业投资发展态势,断言中国未来创业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似乎为时尚早,但作为政府却应该尽早创造环境,允许并提供尝试的可能空间。如现行《合伙企业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产的初级阶段,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组合,而且不具有投资职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六)创业投资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关键在于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创业投资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中经济实力类似美国富裕家庭和个人的仍然是极少数,机构投资者受各种各样的限制,参与创业投资的力度还很不够。这种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参与创业投资领域,提供创业资本。但是,从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得出,目前这种政府主办创业投资、将政府资金作为创业资本主要来源的做法却是不可取的。最终应该确立“政府资金有限度地参与创业投资,而又不干涉创业投资企业的自主运营”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当类似有限合伙人(但不是唯一合伙人)的角色,体现出资次要,以扶持、引导和示范为主的宗旨,由官办官营向民办民营过渡,最大限度地启动民间资本。

(七)尽快解决我国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纳税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征税严格遵循法律主体资格的原则,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才作为纳税主体,缴纳所得税;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由其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在法律上承认合伙制(包括有限合伙制)的国家和地区,合伙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承担企业所得税。而长期以来,我国征税坚持市场主体资格的原则,即税收体制实行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法人所得税。由于受到“市场主体”思维定式的束缚,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立法及相关配套的税收法律,为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法律上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要承担双重纳税义务的“中国特色”形式。这使得很多投资者对合伙企业这种新型组织形式望而生畏。

『柒』 保险资金通过私募基金形式投资境外可以吗

去年9月保监会发布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实行注册制度,以便提高市场效率。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由决策机构中非关联方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投资顾问委员会无异议方可实施,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50%。

但没有听说境外投资的信息。

『捌』 请教各位保险投资方面的专家,对于大陆人去香港通过购买万通保单形式投资全球基金的利弊是什么是否有保障

我是做香港保险代理的,你说的这种属于投资相连保险,收益率15%是不会保证的,也有可能高过这个数字,当然也是有亏损风险的,都是不保证的,而亏损的代价简单说是中间出局或者是延长你的保费投入(如计划为10年,你有可能要交20年或者终身,完全看赢利而定)而赢利是要根据所选择基金的好与坏和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懂得调配,买买方式其实与股票有一点点类似。另外,香港的保监会有规定,签属投资相连险要签风险确认声明,因为过往很多客户因听取别人的高回报吸引广告而购买,引至巨额亏损的个案很多,所以现在卖这种产品要签属的文件是比正常的寿险单要多,所以我建议你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先不要轻易去购买,至于第三方理财公司,你要了解这间公司的底细,会不会如实告之你很多,是真正为了你的财富升值还是为了赚取你的财富。买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保障,所以在香港,我们保险代理人在执业前的培训当中都有提到,一定要建议客户购买了传统人寿险种后再买带有风险的投资相连险种,投资相连保险简单地说是把基金和股票放到保险公司来销售,但是保险公司比银行优势的地方就是多了一份保险的保障。如果你真的想买这种险种,给你最大的建议是一定要选择月缴或者半月缴,如果这个第三方是建议要你年缴的话,那我建议你不要买了。尤其是内地人,在不懂的情况下,来香港买保险建议你先买每年固定保费,固定缴费期限的人寿险种,对这种投资相连险,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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