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佳信资本的私募基金现在在整治吗
作为投资者,你必须要知道的:
今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第五批共17家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从分布上来看,北京、上海等私募机构扎堆的地方为失联多发地。这次失联名单中有8家私募注册地在北京,有3家注册地为上海,另外6家分散于山东、四川、深圳、黑龙江和辽宁等地。
公告中有“失联(异常)”行为的私募机构名单如下:
1.山东瑞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四川欧阳福资产管理拍卖有限公司
3.中乾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北京瑞达利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黑龙江中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银基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山东中东华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辽宁安瑞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9.上海毓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华莱财富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12.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
13.北京中农立信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4.中联盟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 有产品
16.北京恒银中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投资基金 有产品
17.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除了”远近闻名“的泽熙系引人关注以外。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则是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久前收到新规后首张违规罚单的私募。深陷兑付危机的深圳金赛银基金也进入失联名单。 这17家私募从注册名称来看五花八门,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统计,它们中绝大部分管理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且没有登记备案过任何私募基金产品。 公示黑名单仅是监管链条中的一环,对违法违规机构进行撤销或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行动也正在展开。
基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901家。对比2月底25979家的公示数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出现负增长。许多行业人士将其解读为:”清理整顿初见成效“。
整顿的背后:私募基金乱象丛生(这几点你一定要小心)
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实践来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
不夸张地说,违规募集已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权威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发生在募集环节。
募集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
在协会办理自律案件、投诉举报以及与行政对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类是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的虚假宣传。
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和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不少私募基金投资者虽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财务要求,但缺乏法律与投资知识,不能分辨出募集相关人员的虚假宣传与引诱。”一旦基金产品出现投资失败、兑付危机等风险,由于募集人员的推介表述与基金合同内容不一致、证据不足等原因,这类投资者的权益诉求难以得到保障。
第三类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个别募集机构“只募钱不看人”,向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造成其无法承受的后果
第四类是部分从业人员非法售卖“飞单”。
在私募基金募集相关环节中,存在一些从业人员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募集活动的现象,该类私募基金的风险一旦暴露,投资者维权将遭受重重阻碍。更为严重的后果是,私募行业缺乏规范指导使得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假借私募的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个人权益,同时也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私募行业成长的根基。权责不清+监管缺失私募基金所暴露的其实是两个重要的问题,其一是募、管权责不清,其二是监管缺失。
“募管权责不清”存在巨大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风格手法多样。投资者需要挑选适合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选择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然而,一些募集机构,在销售费用的利诱下,利用信息不对称向投资者推销产品,却在基金出现投资风险后以非基金合同当事人为由,不承担募集和信息披露责任,让投资者承担最终风险。当前公募基金的销售机构须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对私募基金的销售资质尚无明文规定。
现实中,私募基金募集主要通过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以产品销售的形式完成,在相关规则、罚则缺失的监管环境下,募集机构违规成本较低,导致本应由管理人承担的受托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等责任通过不同形式实现转移、混淆。
不仅如此,募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同样得不到界定和履行,导致无法对其违规募集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在违背甚至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后,更缺乏有效的追偿和救助机制。
在各类募集乱象横生的当下,《募集行为办法》的颁布可谓恰逢其时,它通过七章共计四十四条的具体办法,以期规范私募基金行为。
《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
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私募’牌照’监管时代正式来临对冲基金人才协会秘书长郭涛认为,“这是一个里程碑。现在私募行业的主要管理办法都已到位,私募’牌照’监管时代正式来临。”毫无疑问,私募募集环节的行业标准正式形成,最终导致私募基金的门槛不断提高,行业优胜劣汰在即。
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是众多问题爆发的核心原因。新规将募集行为按照时间顺序分为八个步骤,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需要先经过公开宣传机构品牌、确定特定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四步。换言之,将普通受众转化为基金的投资人,需要经过一个从非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的转化过程。
在不同阶段,基金公司在宣传时能做的事情范围也不同。第一步,面对不特定对象,私募机构只能宣传私募管理人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不可以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也不能宣传业绩;第二步,在确定位特定对象之后,可以向其推介具体私募产品信息,但是依然不能够公开宣传;第三步,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时,募集机构要对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审慎审查。
最核心的还是应该放在合格投资人制度,合格投资者意味着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是否应禁止所有“拆分”转让?
《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不得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根据规定,所有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行为均为非法,私募基金分拆销售被明令禁止。但含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份额、公司型基金的股东权益等在内的基金份额转让是否也应该被全面禁止,却也引起了业界的讨论。 “严格讲,基金份额的转,很难界定’拆分’、’大拆小’的标准。譬如投资人持有合伙型基金1亿元的份额,对外转让5000万,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履行合伙人变更、合伙份额转让程序即可。”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乃进表示,这其中存在“拆”和“大变小”的行为,但本质上属于私募基金份额向合格投资者转让。 但相关人士认为,转让基金份额占比非常小,加之私募可以定期赎回。即使全面禁止,也应该是利大于弊。
差异化冷静期+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还在私募基金领域首次引入了“冷静期”的概念,并对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采取了差异化管理。
小贴士:何为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非销售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回访八项内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回访确认制度并不是强制规定。基金业协会表示这项制度尚处在探索之中,但鼓励募集机构和投资人设置该项制度和条款。目前已有越来越来的机构开始采用该项制度,且操作过程不断趋向严格。 由于包括律师费用、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在内的运营成本在不断增加,预计今年合法的私募基金数量将会减少一半以上,同时私募创业的门槛和成本都在提高,小私募被洗牌出局是必然结果。
“ 不忘初心, 方得始终 ”
我国的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这意味着作为自律组织的中国基金业协会担负着重大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私募"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制度基石和魅力所在。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是行业赖以存在发展的起点。”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日前对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等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 建立健全“私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标准和要求,不但对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销售机构开展合规募集、坚守行业行为底线、摆脱“非法集资”魔咒至关重要,更是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切实保障和核心支撑,同样也是行业自律的标尺和准绳。
B. 建信优化配置基金投资方向
作为一只混合型基金,建信优化配置基金的主要特点是“双重优化,稳中求胜”。第一重即通过资产及行业配置,实现整体投资组合优化;第二重即充分发挥股票选择能力,寻找股价合理、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攻守相宜,进退自如”是该基金另一特点。当股市走牛时,该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高可达90%;当股市调整时,该基金投资债券等低风险产品的比例最高可达70%。
来自银河证券研究所的资料显示,混合偏股型基金在股市下跌过程中能有效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而在股市上涨中则更能积极分享市场上涨收益。混合偏股型基金去年全年平均累计净值增长率达到112.48%,为投资者获得了较高的超额收益。
此外,该基金还采用双基金经理制,分别专注股票、债券投资领域,专业分工,发挥各自优势,为投资者全方位把握市场机会。其中,股票投资基金经理陈鹏历经熊市、牛市,积累了丰富的运作经验,2004年12月17日至2006年8月30日,其管理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达到58.43%,被晨星评为“四星级”基金。而债券投资基金经理汪沛现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丰富的债券运作经验,根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建信货币市场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达到2.54%,在所有货币市场基金中位居前列。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是首批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旗下基金运作稳健、业绩优秀。建信优选成长基金成立不到5个月,收益率即超过50%,短时间内为投资者创造了高额回报;建信恒久价值基金累计净值达到1.7909元,成立以来共实现3次分红,累计分红1.5元/10份。
C. 购买私募基金 哪些情况 不需要冷静期
在将近4个月的酝酿之后,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私募基金新规终于出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今年7月15日开始施行。根据《办法》,7月15日以后,“朋友圈卖产品”、“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行为都将受到监管。违规者将被纳入黑名单,而情节严重的,更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为发生在募集环节的问题。
虚假宣传有五大表现
据基金业协会披露,在办理自律案件、投诉举报以及与行政对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虚假宣传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首先,是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二是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如虚构托管机构、虚构担保机构、虚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三是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4月15日,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已被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撤销管理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经与有关司法机关联系,上述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经不再运营,公章已被查扣,部分责任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签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要发产品必须先备案
据悉,《办法》分为七章,共四十四条,主要从募集办法的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特定对象确定、推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等方面进行自律管理,体现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自律监管框架。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办法》,只有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前述两类机构可以从事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募集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先备案后发产品是首次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业内人士透露,在以往操作中,先在协会备案,后发产品已成为惯例,《办法》出台则更强调了这点。
不得非法拆分产品
为了杜绝私募行业某些机构投资者将所购买的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转售给非合格投资者的乱象,《办法》特别强调了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同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同时,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
《办法》还做出投资冷静期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明确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募集行为办法》明确要求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在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管理办法还强制设置了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以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微信朋友圈不得卖产品
《办法》对私募基金的推介宣传做了详细的要求,禁止行为详细分为十二项:包括宣传“预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等行为。
此外,募集机构不得通过电视、海报、公开资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基金。
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推介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合同签署及打款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需书面承诺为合法投资者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或在线调查禁止夸张、误导性宣传,微信朋友圈等不得推介需逐条签字,投资者、经办人、募集机构三方签章投资者提供资产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审查确认书面方式承诺为自己购买,不得非法拆分转让签署合同及打款后24小时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非销售人员回访,确认8项内容,回访无效可解除合同并退款。
D. 中金信安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是不是骗子公司。
现在的基金公司大多都是,你有钱投进去了?
E. 安徽信安并购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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