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保险公司的过程就是取得国家法律认可的过程。作为企业法人机构的保险公司,其设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履行有关的批准手续。而且,保险公司的设立,不仅要遵循《公司法》,而且还必须满足《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要在我国国境内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必须程序。我国的金融主管部门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因此,批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它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负责监管全国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我国把保险业划归为金融业,因此,保险公司的设立批准机关也应是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我国实行了保险公司的设立审批制度,即任何保险公司的设立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审查合格方可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计划安排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具有合法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文书,是由发起人起草的,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的有关公司的设立及公司活动等方面的原则规定。它是约定公司内外部法律文件。因此,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核心法律文件。保险公司的设立,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且还必须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不得与它们发生任何抵触.章程的内容必须全面、清晰,符合《公司法》、《保险法》的规定,章程一经被批准,则不得违反和随意变更。
②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金是保险公司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它是所有出资人的出资总额。通常注册资金是在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时所填报的公司财产总额。
我国《公司法》就公司设立的资本金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法》依据《公司法》,对设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进行了补充。根据《保险法》第七十二条,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二亿元人民币。而且,金融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调整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二亿元人民币。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最低资本金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特定区域范围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而且,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也就是说不能以固定资产等作为保险公司的注册的财产,这与一般的公司有重要的区别。
③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方面,保险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整个业务过程都涉及到某些特殊的专业知识。如理赔业务,不仅需要一般的法律知识,还需保险理算专业理论知识。又如人寿保险业务,则必须有相应的寿险精算师才可能拟定出科学合理的寿险品种。另一方面,由于保险所涉及的社会范围广泛,而保险业本身就是风险产业,因此,必须要有高水平的管理人才,进行科学管理。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都作了严格规定。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都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职位;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达到法定人员数,就不能对外营业,对外开展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应有60%以上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精算人员。”而且,保险公司的董事长等职位的任职人员,还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④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这里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公司权利机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所形成的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三大机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权利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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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必须经过法定的设立程序,保险公司才可能得以成立。这些程序包括申请、正式申请、批准、成立四个步骤。
①申请。
申请就是向保险公司的主管机关提出准备设立保险公司的意愿。在提出申请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设立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可行性研究报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②正式申请。
这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合格后,要求申请人依照《保险法》、《公司法》和《保险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提出正式申请。根据《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正式申请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保险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简历和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筹建与正式申请同时进行,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保险法》第七十四条)。在筹建期,申请人在主要工作是制定保险公司章程;物色有关人员;制定有关制度;组建有关内部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等。
③批准。
在正式申请提交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一般在六个月之内,就会作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保险法》第七十五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有关规定者予以批准,对不合格予以否定。
④成立。
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从而取得法人资格,保险公司宣告成立。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自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保险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在保险公司成立之后,保险公司应将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这笔保证金除用于保险公司清算时债务清偿外,不得动用(《保险法》第七十八条)。即保险证金只能用于清算时的债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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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2019年全国两会中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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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两会时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分别于2017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
『叁』 保险为什么属于金融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有何意义?广大储户的存款又会受到什么影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魏加宁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是现代金融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为存款人提供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问:金融安全网包括什么内容?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完善金融安全网,发挥稳定金融秩序的功能?
答:金融安全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包括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职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职能。而中国现在的金融安全网是“二缺一”,存款保险制度一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
存款保险是现代金融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一旦银行出现问题,限额内的存款受到有效保护,存款保险机构介入处理,可以控制金融恐慌引发的挤兑,减轻银行破产清算带来的震荡。
问:在接下来的金融改革中,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哪些?存款保险制度如何防控这些风险?
答: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民营银行的发展,在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会使银行业竞争加剧。因此就有可能出现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作保障,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就退不出去,这将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积累,系统性风险越来越大。
问:有人说,目前存在着所谓的“隐性担保”,为什么还要建立一套“显性的存款保险”?
答:所谓的“隐性担保”,实际上恐怕是一种最差的制度安排。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存款人方面的权益并不能真正得到可靠保障,依然会出现存款挤提现象。
“隐性”的处理只是一种应急措施,无法提供制度性的防范,而且在银行经营者方面会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如果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作保障,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就不得不采取大量的金融管制措施来防范风险
如利率管制、存贷比管理、贷款规模控制等等,从而严重地束缚了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低下,以及竞争的同质化和行为的同步化。
问: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保险基金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对存款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以往的所谓“隐性担保”属于人治,而非法治,随意性较大。以国家颁布《存款保险条例》的形式来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广大存款人提供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以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形式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由商业银行日常交保费的方式来积累资金,以切实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而以往,救助问题银行和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主要是由央行出资,实际上是由所有人民币持有者负担。
如果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则可以为广大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从机构上明确负责对存款人进行理赔的专门机构。而以往,负责理赔的机构并不十分明确,也无专人负责。此外,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银行间竞争进一步加剧,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都会得到不断提高,从而使百姓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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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险在金融中的地位
保险是金融的一个分支,金融和保险的基础知识都差不多,只不过在具体专业上有分化,我们和金融的课程就有好多是一样的。现在全国开金融专业的学校很多,想学金融起码要是重点大学的,否则很难就业。保险不一样,全国开设保险专业的学校很少,而其中本科只有十几个,市场上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很大。现在中国的保险业刚处于初级阶段,就像早期的银行业一样,因此很有前景。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和银行等金融业是出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的,经济越发达,保险业就会越发达,从目前中国经济的发展来看,保险业会很快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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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险业是否属于金融行业
保险属于金融行业。
『陆』 保险行业的金融常识
1 你要知道保险的种类
2 你要知道保险的基本常识(公司会培训)
2 你要知道保险和银行的的区别
3 你要知道保险的分红是按什么分给客户的
4 你要知道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渠道是什么
『柒』 人大两会讲到保险,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
01.聚焦两会、关注两会——贫富差距
02.聚焦两会、关注两会——住房
03.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04.聚焦两会、关注两会——教育乱收费
05.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十一五"规划纲要
06.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幸福指数
07.聚焦两会、关注两会——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08.聚焦两会、关注两会——设立小额法庭建议好
09.聚焦两会、关注两会——“议案大户”感叹好代表难当
10.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地方支持不是高招指标倾斜理由
11.聚焦两会、关注两会——人民监督员应根据监督的案件数确定任期
12.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刑法》对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适用转化型抢劫的规定打击过重
13.聚焦两会、关注两会——拨"择校费"用于教育扶贫
14.聚焦两会、关注两会——莫让听证会成“涨价会”
15.聚焦两会、关注两会——人均GDP翻一番,新增就业
16.聚焦两会、关注两会——中央领导在两会上发表重要
17.聚焦两会、关注两会——李银河同性婚姻立法提案再受挫被称太超前
18.聚焦两会、关注两会——政协委员建议每月应休个“小黄金周”
19.聚焦两会、关注两会——甘肃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女职工55周岁再退休
20.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委员建议公务员道德立法对公务员体重进行限制
21.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妇联建议遏制选美泛滥提议规范选美比赛
22.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委员剖析“看病贵”:人均年医疗费26年涨30多倍
23.聚焦两会、关注两会——人大代表建议全国统考公务员
24.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广东代表采纳网友建议提议高考录取线应全国统一
25.聚焦两会、关注两会——代表委员叩问城乡同命不同价统一死亡赔偿标准
26.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关注女性健康首先从关注女童开始
27.聚焦两会、关注两会——代表委员热议发展农村教育关心农民工子女
28.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周旭代表建议立法打造
29.聚焦两会、关注两会——王建伦委员希望政府出台方案规范公务员工资外收入
30.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卢强委员代表民盟中央发言:有教无类,为了一切孩子
31.聚焦两会、关注两会——“一黑二斜三苦四丑”——代表委员给“教育不公”画像
32.聚焦两会、关注两会——孩子上幼儿园比上大学还贵!
33.聚焦两会、关注两会——“中国制造”期盼更多“蓝领”
34.聚焦两会、关注两会——用“八荣八耻”教育年轻一代
35.聚焦两会、关注两会——一场交响乐票价=教授月工资1/10
2009年两会的主要内容:
台海:继续全面加强两岸经济合作,共同应对金融危机;
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努力增强两岸双方政治互信。
反腐: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推进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发债:坚持灵活审慎的调控方针,提高宏观调控的应变能力和实际效果,尽快扭转经济增速下滑趋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货币: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内需:积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重建:加快推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中央财政今年再安排1300亿元灾后重建资金。
国防:增强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反恐等能力;
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
民生:今年将采取减税、退税或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增强微观经济活力。
养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三是提高社会保障待遇。
医改: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食品:今年将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农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企业:大力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兼并重组。
节能:继续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
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改革: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
教育:要把学校建成最安全的地方;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2020年前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预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面和长期向好趋势未变
回顾:我国去年国内生产总值超30万亿元;
及时果断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全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中央财政安排384亿救灾款和740亿恢复重建资金;
国务院机构改革基本完成;
08年医药卫生改革发展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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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
保监会称,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从而将无需审批和未经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列入禁止销售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新规定要求,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四是增加对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时要实施有效的风险隔离。五是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所以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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