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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财产保险公司要想生存和发展,就不得不提升自身的保险经营能力,而核保是前提。本文通过保险经营思想、核保制度建设、核保工作流程和核保人员队伍建设等几个方面,刍议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核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保险经营中的核保核赔,又简称两核,是保险经营的核心环节,两核流程是保险企业的核心流程,核保更是处于两核的中心地位。特别是面对财产保险市场费率持续低迷、车险市场受费率放开后因无序竞争导致辆均保费急剧下降的紧迫形势,基层财产保险公司要想生存和发展,就不得不提升自身的保险经营能力,而在这个过程中,核保是前提,没有核保,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就无从谈起。本文拟对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工作做一些探讨。一、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核保工作存在的问题1、重业务发展、轻业务质量。长期以来,重速度轻效益、重规模轻管理的现象在计划经济时期相当普遍,而时至今日,这一顽症仍未得到彻底根治,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对基层公司的考核,普遍采用薪酬费用与保费、利润挂钩的办法,特别是倾向保费考核,保费、利润约为七比三甚至更高,造成的后果是基层财产保险公司要生存、要发展,首先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保费,没有保费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因此“跑马占荒”、不重质量重数量地追求市场份额等不理性现象也就势在难免,从而开展的保险业务中,垃圾业务、亏损业务为数不少,经营效益此长彼消。2、核保制度不健全。基层财产保险公司要做好核保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核保制度,完善核保管理。但我国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制度尚有许多不足,首先是无制度机制的保证,核保核赔与展业的分离,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应该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核保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尽健全和完善,而基层公司所特有的服从和观望特点,决定了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制度建设相对而言更为落后;其次是无运行机制的保证,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实施核保权限上收政策,部分基层财产保险公司不再设置专业的核保部门,核保职能挂靠在核赔部门或展业部门,甚至没有专职的核保人员,无法确保核保工作独立有效地运行;第三是无考核机制的保证,因为制度建设落后、职责不清,带来的是考核机制的实施难度,在许多基层财产保险公司,如何考核核保人员,是管理人员的一个两难境地,最难办的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如果激励程度高了,难以平抑展业部门的怨言,如果激励程度低了,难以留住优秀的核保人员,再就是许多基层财产保险公司都存在的业务压力问题,为了能够完成上级公司考核的各项任务指标,普遍实行“全员展业”政策,公司不但对一线展业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而且对核保人员的工资、奖金、甚至福利部分与个人保费任务挂钩,迫于利益驱动,核保人员难免失衡,为了确保自己完成考核任务,容易产生核保把关不严的情况。3、核保流程不完善、不合理。真正意义上的核保主要包括:投保人资格的核查,即审核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审核;保险金额核查;审核适用费率是否正确、合理;被保险人的信誉审核。而实际工作中,各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工作普遍还停留在较低层次,只注重保险要素齐全与否,而不考虑保险利益、标的风险、费率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以及是否可以承保和如何控制承保风险等深层次问题,且由于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没有一套核保流程实施方案,对各项业务尤其是高风险标的的承保没有具体规定,核保人员无规可循,核保时对经办人员的承保意见听之任之,不能有效制约和把关,每天核保形同日常业务质量检查,甚至是事后核保,并没有充分挖掘核保机制的内涵和完全发挥核保岗位的真正职能。4、核保人员素质和队伍建设存在不足。核保是一门综合技术,要求专门知识和人才。但在基层财产保险公司中负责核保工作的人员中,却存在老、少、残现象。为数不少的基层财产保险公司,将一些面临退休员工、新进员工甚至是无法胜任其它工作的员工放在核保工作岗位上,造成的不良结果是,核保人员和展业人员关系不融洽,或外行管内行,从而严重影响了核保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核保工作的解决办法1、保险经营思想的转变。良好的经营效益是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石,也是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而适度的规模是实现一定经营效益的前提,各基层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坚持效益优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优质业务规模,实现有效保费的增长,从而真正实现规模与效益的协调发展。首先是上层公司特别是最高决策层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因为它的观念决定着公司的经营思路和方向,影响着公司内部各项运行政策的制定,也直接影响到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和业务经营政策,也就决定了业务核保的政策方向和风格,因此要坚持“效益第一”的观念,对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考核指标一切以效益为前提,从经营思想理念上确立业务核保的重要性;其次是要有明确的经营目标,也就是说要明白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什么,是急功近利不顾效益盲目追求眼前市场份额,还是稳扎稳打注重成果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所有这些,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都作了肯定的回答,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偏离这个目标。2、核保管理制度的建设。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管理制度的建设包括建立、完善和实施核保管理制度;实施独立核保人制度,对专业核保人进行管理和考核;参照或制定《各险种核保细则》,建立切实可行的核保依据;执行统一法人制度、落实核保权限管理制度。首先是核保管理制度建设,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制度建设,有一个遵从的原则,既要遵循和服从于上级公司的核保管理制度,也要结合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建立、健全核保管理制度;其次是实施独立核保人制度,将核保与展业部门脱离,以使核保工作能够独立、有效、充分地发挥控制经营风险的作用,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专业核保制度,核保部门或人员作为公司的风险管理执行者,负责鉴别承保业务的优劣,做出有利于公司的选择对待,同时与展业部门又相互关联,展业部门通过展业活动,了解和获悉潜在客户的风险状况,并为客户提供相关的保险服务,与此同时,展业部门将客户的核保资料、要求以及其他的市场信息提供给核保部门或人员,核保人员根据这些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然后为客户量体裁衣,提供保险报价,并且核保人员的薪酬与核保效率及风险控制质量直接挂钩;第三,参照或制定《各险种核保细则》,核保细则的关键在于其可操作性,这就要求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效益性,保险企业追求效益的内因决定了这是核保的出发点和终结点,企业的经营要对员工和股东负责,更要对客户和社会负责,没有效益,一切都是空谈,因此,核保细则的制定和落实都要以效益为原则。二是可控性,选择了什么样的客户,就是选择了什么样的风险,因此,一定要量力而行,以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为标准和尺度,不能不计后果地盲目选择。三是要有可操作性,通过数据分析找到规律性后,应该将其反映在核保细则中,从而根据不同的标的确定不同的承保条件,核保细则应该严格依据规律,针对性要强,并且还应该考虑市场环境因素,要切合实际,否则,制定出来的细则要么只是讲原则,满篇都是空话套话,实际无法操作;要么随意性很大,核保人员怎么做都可以,因此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四,执行统一法人制度、落实核保权限管理制度,现阶段,各财产保险公司都实行统一法人体制,这就要求基层公司严格按照统一法人体制的要求,根据授权范围和大小规范进进行各项保险业务操作,特别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高度规范标准的核保,才能杜绝一切不规范行为,从根本上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3、核保工作流程的完善。核保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进行的业务流程,就是核保流程,实际也就是对承保标的的风险管理过程。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对业务的核保不外乎是事前核保、事中核保和事后核保三种方式,因此核保工作流程的完善,就是围绕以上三个环节进行。首先是事前核保,包括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识别风险的方法很多,例如,可以通过现场实地勘查、分析被保险人财务报表、交流座谈或询问答卷、从风险管理咨询顾问和其他来源来识别承保标的潜在的损失风险,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所有可能引起损失的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主要包括损失概率的估测和损失程度即损失金额概率分布、损失期望值、损失幅度等的估测,这就需要充分利用各种数据和报表,包括承保理赔历史数据,把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过程及结果用数据量化,并通过报表的组合进行分析,继而寻找潜在风险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承保的选择;其次是事中核保,包括风险评价和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基层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核保工作中,风险管理技术的方法主要有提高保险费率、不足额承保、规定免赔率(额)、运用商业分保机制分散承保风险等;第三,事后核保,就是对事前、事后核保管理效果的综合评价,即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收益性情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可以根据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积累的针对各承保标的风险状况、灾情资料和理赔数据,实施“黑名单”、“灰名单”和“白名单”等预警机制,对“黑名单”中列明的承保标的要严格限制承保,对“灰名单”中列明的承保标的要提高承保条件酌情承保,对“白名单”列明的承保标的则可以降低承保条件,采取优惠政策承保,以巩固和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从而通过新一轮的核保流程,进行新的保险标的选择和风险控制流程。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事前、事中和事后核保,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先后顺序,而是一个不断变化、循环流转的风险管理过程。4、核保人员队伍的培养。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核保工作的有效开展,最终还是要有一支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高度责任心的核保人员队伍,方法再好,最终还要由人来实施,因此,核保人员队伍建设很重要。
② 保险公司归县金融办管理吗
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第一层是 国家监管是保监会,还有保险行业协会,在省级就是保监局。
保险属于金融的三大板块之一但 监督管理还是保监会
③ 我是保险行业的,我们市金融办要求编写各保险公司年鉴,哪位提供范文啊
你可以先给金融办打个电话咨询以下,如果金融办连电话都没有的话,你就不用编写了,监管部门连办公设施都不全的话,还要求保险行业规范,那是不可肆意的事呀。
④ 考核保险公司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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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各保险公司之间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家保险公司也更加注重保险统计和公司的业绩考核工作,以期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应收保费率反映公司应收保费资产状况,而结案率反映理赔进度,两者均为保险公司比较重要的经营考核指标。但一直沿用至今的应收保费率和结案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明显是错误的,它们没有真实反映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情况和理赔部门结案进度,需要予以改进和纠正。
一、传统结案率计算公式存在的争议
结案率既可按月、按季计算,也可按年计算,它是一个对外树立公司形象,对内考核各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重要指标。因此,不论从实务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来看,我们都需要科学、合理地计算结案率,通过它来真实反映保险公司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效率,尤其是理赔部门的结案进度。计算结案率的现行公式如下:
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末决件数)×100%
经过分析和检验,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式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错误。第一,从统计原理而言,“已决件数”是时期指标,而“未决件数”是时点指标,两者不宜在公式的分母中直接相加、在分式中直接相除,也就是说,由于两者性质不同,“已决件数”和“未决件数”这两个指标根本不具有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在年初的几个月里,由于理赔工作刚刚开始,“已决件数”数值偏小,而“未决件数”对于已经开业多年的保险公司来说,基本上是常年相差不大而数值却相对较大的一个数,所以,由此公式在年底之前按月或按季计算结案率时,所计算出的年初结案率就比较小,不能真实地反映理赔人员和保险公司当期的实际工作业绩。第三,在一家新开业的保险公司计算结案率时,或保险公司无上年未决赔案而计算结案率时,由于“未决件数”数值为0,该公式变成:
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100%
这时计算出的结案率始终为100%,结果显然是错误的。
此外,在其他一些文献中还陆续出现了几个不同的结案率公式,主要有:
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100%(1)
结案率=本年已决赔案数/(本年发生赔案数+上年末决赔案数)×100%
(2)显然,公式(1)只适用于新公司,或者无上年未决赔案的保险公司,而一家经营多年的保险公司在年初时是不可能没有上年未决赔案的,所以此时公式(1)便是错误的。实际上,公式(1)的关键之处就是分母“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只考虑到了公司新立案的案件数,没有考虑到上年未决的赔案,而分子“本年累计已决件数”中显然包含了属于上年未决的赔案,这就形成该公式的分子分母不可比。而公式(2)的错误之处同传统的现行公式是一样的,即分子分母中的时期指标与时点指标不具有可加性,这样计算出的结果仍然错误地表现为:年初时计算的结案率太小,以及新保险公司计算的结案率为100%等等。
二、结案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仍不完善
对上述几个结案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目前已有人提出了改进公式。其中,《保险研究》2004年11期刊发了周德俊同志撰写的《科学设置结案率指标进行精细化管理》一文就很好地分析和指出了现行结案率计算公式的错误,并得到了结案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然而,经检验发现,该文章虽然指出了传统公式的错误,但是所谓的“改进公式”却并没有真正改进原公式中的错误,而是把其中的一些错误又延续了下来。该文章的“改进公式”如下:
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末决件数)×100%(3)
其中A随时间进度按月依次取值为1,2,……,12。毫无疑问,公式(3)的确改进了原来的结案率公式。但对照前面所指的传统公式的三个错误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公式(3)只是解决了其中年初结案率太小的问题,而其他错误仍然未解决。第一,“未决件数”是时点指标,修正后的“未决件数×A/12”还是时点指标,两者仍然不宜直接相加和相比。第二,在计算一家新公司的结案率时,我们会更直观地看到该公式的错误。例如,某家新开业的公司当年一月立案1200件,同期已决900件,显然该公司此时的结案率应是900/1200;75%,可是按上述“改进公式”计算则变成9001(900+300/12)=97.3%,与实际结果相差很大。第三,公式(3)也没有真正解决年初结案率指标太小的问题,因为一方面如上所述,“未决件数×A/12”还是时点指标,它与时期指标“已决件数”不宜直接相加,另一方面这样计算的结案率也不符合真实情况,不能客观地反映出一个公司当时的结案进度。
三、正确计算结案率的思路
事实上,根据统计原理和保险理赔工作的实际情况,只要针对现行结案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就能得到正确计算结案率的思路:第一,结案率是一个结构相对指标,反映的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里的“整体”就是一家保险公司当时所面对的所有案件,“部分”即所有案件中已经结案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体”与“部分”均应越来越大,也就是说这两者应构建成时期指标来相加和相比。第二,这里的“部分”即已决案件容易明确,即到计算指标时为止,已经结掉的案件,而“整体”即所面对的所有案件则可以分为当年新立赔案和上年未决赔案两部分来处理,分别称为“本年累计立案件数”和“年初未决件数”。第三,上年未决案件或称“年初未决件数”就是上年底转至当年初公司未结案的案件数,这个数是一个固定数值而不是时点指标了,并且在计算结案率时把年初未决案件数分摊到一年的12个月中去,这样,每个月、每个季度就可以按时间进度计算结案率指标。根据以上思路,提出新的结案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年初末决件数×A/12)×100%(4)
其中,A:1,2,……,12。
应该说,公式(4)解决了结案率的计算问题,它能够真正反映保险公司的理赔进度。现在对照现行公式中的不足,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分子、分母中的三个指标中“本年累计已决件数”和“本年累计立案件数”为同一时期的时期指标,而“年初未决件数”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三者之间具有了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解决了原来计算公式中年初结案率指标值太小的问题;第三,作为一个特例,计算一家新开业公司的结案率指标时,由于没有上年遗留下来的未决赔案,即“年初未决件数”为零,因而公式变成了:
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立案件数×100%
它的分子、分母为当年同期的两个时期指标,所反映的也完全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计算结果更直观、更合理。
⑤ 金融办如何管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目前分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养老险保险公司等类别,每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需要明确其经营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且通过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方式加以确定。各公司必须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批准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方可正式营业。其合作的企业单位,比如银行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银行还需要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等销售资格。金融牌照的说法不适合保险业企业。
⑥ 地方政府金融办与当地银行,保险公司,有监督监管权力吗现实生活中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地方政府没有监管权利,我国对于银行的管理责任属于央行也就是中国人民银行。
监管属于银监会,也就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方政府没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