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属于保险 保险属于金融体系范畴。
农业保险由保险机构经办,地方财政局下设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市政府金融办考核。
② 农村金融学开办农业保险的难点:1保险金融难以确定
金融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对本选题参考的说明:
1、以下选题仅提供了写作的方向,不可以直接作为论文题目,请学生自己根据写作重点确定论文题目。题目应该简洁明了,直接反映出论文的主要内容。
2、本参考选题仅列出部分主要的研究主题,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其他的题目。
一、国际金融问题
1、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危机
2、金融危机传染与发展中国家的防御
3、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危机的成因与风险防范
4、我国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及危机管理
5、货币危机预警机制
6、亚洲(欧洲)区域金融合作
7、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传导机制
8、国际金融并购及影响
9、金融全球化对中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10、国际金融的协调与合作
二、宏观金融调控问题
1、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调整
2、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与财政政策目标的协调
3、我国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选取
4、利率应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
5、货币供应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终结
6、我国应继续将货币供应量作为中间目标
7、再贴现政策的作用与宏观金融调控
8、进一步拓展我国公开市场业务的对策
9、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改革
10、衡量货币政策松紧程度的指标的选择
三、货币政策比较问题
1、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的特点
2、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确定
3、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
4、中国与美国(或其他国家)货币政策的区别
5、通货膨胀机制与通货紧缩的机制
6、通货紧缩的根源:有效需求不足
7、增加有效需求的途径初探
8、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效果、效率分析
9、银行流动性过剩及风险控制
10、开放经济下的我国货币政策工具分析
四、我国的利率政策问题研究
1、利率结构与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2、利率结构的调整与经济结构的调整
3、储蓄和投资的利率弹性研究
4、试论储蓄存款的利率弹性
5、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对银行业的影响与对策
6、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优化
7、提高商业银行在利率传导中的效果
8、现阶段我国利率政策的有效性
9、我国利率政策的经济运行效果分析
10、论通货膨胀压力下的利率政策选择
五、利率市场化问题研究
1、利率市场化势在必行
2、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与利率市场化
3、金融体制改革与利率市场化
4、我国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前提
5、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骤
6、我国利率市场化应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
7、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
8、利率市场化对国有商业银行(或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
9、利率市场化后企业投融资策略的调整
10、我国利率市场化后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
六、政策性银行问题研究
1、我国设置政策性银行的理论依据
2、我国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问题的解决
3、政策性银行如何配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实施
4、我国政策性银行外部关系的协调
5、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有效监管的实施
6、构建政策性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
7、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路径的比较分析
8、农业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贷款问题
9、政策性银行外部约束机制
10、政策性银行与我国产业政策的配合
七、货币市场问题
1、论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2、货币市场机制分析
3、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形成机制
4、论票据市场的功能和作用
5、证券回购市场的交易分析
6、国库券市场的投资分析
7、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运作及其特征
8、商业票据市场和银行承兑票据市场的关系分析
9、论大额存单市场
10、大额可转让定期价值分析
八、资本市场问题
1、试论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功能
2、投资银行组织模式比较与选择
3、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经纪人制度
4、企业并购的风险及防范
5、国内外企业投资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6、试论二级市场的基本功能
7、二板市场的特点、功能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8、公司在二板市场上市的标准、组织实现及主承销商保荐制度
9、开放式基金融资研究
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退出模式研究
九、银行不良资产研究
1、转化或清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法
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成因分析
3、资产证券化在处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时的可行性
4、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债转股的必要性和设想
5、论债转股的理论和政策问题
6、资产管理公司转型问题
7、债转股的风险与时机分析
8、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利弊
9、债转股在不良资产处理中的效果分析
10、如何杜绝不良资产的再生
十、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
2、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3、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4、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5、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机制
6、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生成机理
7、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及防范
8、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安全
9、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
10、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十一、分业经营与全能经营
1、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银证、银保合作
2、国际金融界混业经营的潮流
3、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研究
4、混业经营的风险分析
5、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的选择
6、分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
7、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安全性分析
8、我国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证合作分析
9、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10、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与监管对策
十二、资本市场与国企改革
1、论企业重组与债券融资
2、成功推进国有企业重组需要怎样的资本市场
3、企业重组的市场支持机构--投资银行的发展前景
4、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主体再造
5、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与资本市场的发展
6、推进企业重组与并购,加快国企改革
7、我国上市公司重组面临的障碍及对策
8、企业融资方式的转变对企业机制改革的意义
9、资本市场的制度完善与市场有效性
10、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
十三、农村金融问题研究
1、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强化管理的思考
2、论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制度创新
3、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形成及防范措施
4、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
5、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6、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状况分析
7、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8、农村信用合作发展方向
9、农村金融成长机制与模式
10、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十四、国债问题研究
1、对国债发行规模影响因素的分析
2、对国债发行方式的国际比较
3、论国债流通市场的组织与管理
4、以国债利率为突破口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
5、中央银行如何运用国债进行宏观金融调控
6、中西方国债发行定价制度比较
7、论国债市场与利率自由化
8、论国债、投资与经济增长
9、我国国债利率期限结构
10、国债市场流动性的比较研究
十五、非银行金融机构问题研究
1、浅析银证合作读商业银行的重要意义
2、论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方向
3、论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4、论建立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
5、论我国信托投资业的问题、改革对策与前景
6、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特点、问题及相关政策
7、加快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8、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与货币市场的发展
9、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分析
10、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
十六、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1、我国急需建立健全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2、西方国家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一般特征及其启示
3、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构想
4、我国建立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基本原则
5、问题银行的处理
6、建立我国存款人利益保护体系
7、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8、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9、我国应暂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10、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十七、银行业并购问题研究
1、全球银行业并购浪潮的原因分析
2、全球银行业并购浪潮的影响及启示
3、美国大通银行的并购模式
4、银行业白与现代科技在银行业中的应用
5、银行业并购的效应分析
6、银行并购后的整合问题探析
7、银行业并购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8、我国银行并购案例分析
9、我国银行业的并购模式探讨
10、通过并购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
十八、保险学论题
1、当代中国经济中的保险作用研究
2、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
3、试论财产保险的经济意义
4、试论人寿保险与储蓄的关系
5、试论保险品种的开发与营销
6、保险资金与信贷资金的关系分析
7、论再保险的经济意义与法律意义
8、试论保险的利益原则
9、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
10、新农村建设与农业保险
十九、金融制度专题
1、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农村金融制度缺失及其补偿
3、存款保险制度的选择、比较、设计
4、金融安全网与我国金融制度的稳定性
5、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选择、调整和完善
6、汇率制度选择与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
7、利率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制度条件
8、信用货币制度与货币政策
9、证券交易制度的目标取向、冲突、协调
10、金融制度创新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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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推动农业保险有哪些促进作用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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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监管机构对农险业务的监管重点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资本充足率、存款保护以及危机处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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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互联网金融 农业保险
你好,三农金融系统是迪蒙一款为企业搭建“农村、农业、农民”融资服务系统的高端互联网金融系统解决方案。适用于众筹融资、信用贷款、消费金融、农业保险、农产品供应链等金融模式,通过采用互联网+农村金融的创新手段来弥补传统金融机构在农村小额贷款、理财等金融服务的不足,大大提升农村普惠金融的覆盖率和渗透率。希望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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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农业保险监管处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哪个部门
您好!中国有保险监管部门,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保监会内设16个部门,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财务会计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国际部、法规部、统计信息部、稽查局、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监察局(纪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它们各司其职,共同协作,力求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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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农业保险农金融领域保险
温铁军,李昌平
近日,央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中决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探索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提高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农业信贷风险。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推进优质高效特色农业的加快发展,最终实现支持深化农村改革的目的。
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对农业、农民、农村企业均有通过风险支持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但是,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目前却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让农村金融独自承担了“三农”信贷支持的风险和收益。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在服务“三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三农”保险、市场准入、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社会服务等领域也进行了一定的合作,但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那么金融和保险的合作如何能够实现双赢呢?笔者有如下建议,期望能抛砖引玉。
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人缘、地缘和资源优势,配合当地政府、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加强对涉农保险目的、意义的宣传,大力培育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应强化制度约束,建立农业种养和新品种引进的强制保险制度,弱化高危品种和项目的风险。应强化利益驱动,对投保农户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共同推进农险市场的不断扩大,弱化灾损对农村信贷的影响,推动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稳健发展。
建立农村金融与农村保险的合作机制。农村金融机构要利用人才优势和交叉销售优势,与保险公司合作经营,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逐步形成风险利益的共同体。
鼓励农村金融和保险混业经营。许多农业产业化程度很高的国家,通过出台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经营费用补贴等财税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实现对农业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如台湾地区的农会等合作组织,具有融资和保险服务功能,可以为农户提供货款或担保,并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很好地解决了农业融资和保险的问题。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些经验,由政府补贴方式,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入股农业保险公司,实现混业经营。
除了上述措施,还要围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分散经营风险。要积极发展农产品期货,创新农产品期货品种,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适时推进期货期权,试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为农业生产提供套期保值工具。进一步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推进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加快发展。
农业生产风险的种类多,涉及范围广,发生的概率大。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也意味着存在较大的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探索出一条与三农共赢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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