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财政周转基金的管理原则有哪些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贰』 财政周转金收入的核算方法
各级财政设“财政周转金收”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和利息收入。该科目下设“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取得借款“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取得借款占用费收入或放款利息收入时借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及相应明细科目,年终结转周转金收支结余时,将周转金收入净额如数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为总括反映财政周转金收笔试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时应将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列示于“财政周转金收入”项目中。
『叁』 为核算与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借出财政周转金的业务设置的科目是( )。 A财政周转基金 B财政周转金放款 C 借出
C 借出财政周转金
『肆』 财政周转金与财政周转基金有什么区别呢
为了更好地支持经济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地方财政设置了具有特定用途的、有偿使用的资金,即财政周转金,如小型技改贷款、支农周转金等。
财政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设置的采用信用方式供有关单位有偿使用的资金。
财政周转金是财政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分配财政资金的一种辅助形式。设置财政周转金的目的,是为了调动用款单位的积极性,促使用款单位合理、节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列报财政支出的同时转入,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垫付给用款单位或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周转使用,应当按期收回,并收取利息(或占用费),利息(或占用费)收入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后用于补充本周转基金。
『伍』 预算周转金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有何区别
预算周转金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区别:
1、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平衡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如果没有一定的周转金,要完成预算收支任务是难以想象的。各级财政为了平衡季节性收支,必须设置相应的预算周转金。
2、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为更加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保持预算的稳定性,建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财政收入预算由财政部在征求征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不再与征管部门编制的征收计划直接挂钩。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设科目,安排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调入使用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从以上描述便能看出预算周转金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区别。
『陆』 在年底结账时,财政周转金支出 账户余额 怎么是结转到 财政周转金收入 账户啊求解!!!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五十六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应设置“利息收入”和“占用费收入”二个明细科目,“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应设置“占用费支出”、“业务费支出”二个明细科目;年终结账时,应将“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年终结账后“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无余额;“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余额为当年财政周转金收支结余数,应全数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结转后,“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无余额。
『柒』 预算会计问题,财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或占用费收入应该怎么核算!急!!!!!
这两句并不矛盾,第一句准确点说应该是补充“财政周转金”,第二句应该是“财政周转金收入”。“财政周转基金”是净资产类科目,而“财政周转金收入”是收入类科目。年末周转金支出要转入周转金收入,形成的周转金结余在“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方反应,最后要全数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所以,补充周转金最终效果也就是补充了周转基金,补充周转金可以说是过程,补充周转基金可以说是最终结果。这两句实质是一个意思:收到占用费或利息时,总预算会计做账,借:其他财政存款,贷:财政周转金收入——占用费收入 或 利息收入。这个分录即表达了收回的利息收入、占用费收入用于补充财政周转金,又体现了“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是用于核算财政周转金利息和占用费收入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财政周转基金是财政用于有偿使用的资金,在列报财政支出的同时转入。周转金的利息收入(或占用费收入)按规定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后应用于补充财政周转金。第五十三条财政周转金支出是指地方财政部门从上级借入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占用费以及周转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第五十六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322号科目财政周转基金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2.用预算资金增补有偿使用周转基金时,借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财政周转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用财政周转金收入补充财政周转基金时,借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财政周转基金总额,年终余额结转下年。4.本科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明细账。第425号科目财政周转金收入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利息及占用费的收入情况。2.本科目应设置“利息收入”和“占用费收入”二个明细科目。取得利息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取得占用费收入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占用费)。3.年终结账时,应将“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支出”科目。本科目余额为当年财政周转金收支结余数,应全数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捌』 论述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原则和管理特点
1、根据财政部规定
第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的方针。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周转金本金(不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比例的地区应适当
压缩,并不得再新增周转金本金。财政有赤字的地区和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运用及使用期限
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
(四)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不得用隐瞒预算收入、擅自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方式以增加财政周转金。
第六条 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将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
(五)适合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至3年。
第三章 占用费、利息及业务费
第十条 对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要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应遵循“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要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逾期未还的,应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转借财政周转金一律不得再加收占用费。
第十一条 占用费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
第十二条 业务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第十三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开支,如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凭证帐册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不得用于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 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项支出要严格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地方每年新增财政周转金的数额,按照上述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公开性强,透明度高,监督约束得力,决策民主科学。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办法、核算办法和有关制度,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制定。各类财政周转金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统一核算。多头开户的,要进行清理。
第十七条 财政周转金的立项、投放与回收,主要由各财政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投放,要严格按程序办理。项目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集体确定。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投放项目的管理应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的形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的部门,年初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年度计划和年度报表由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种报表由财政部负责制订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第二十三条 对周转金呆帐要定期清理,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监督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定期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及占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采取隐瞒预算收入、转移预算资金等方式增加的财政周转金,应全部没收,上缴上一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周转金管理原则(广东省)
1.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2.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注重效益”的方针。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的原则。
3.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周转金本金(不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 15%。超过比例则不得再新增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除外)
3、财政周转金报表是反映财政周转金提存、投放、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根据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周转金应由各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或专设机构集中管理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要编报的财政周转金报表主要有“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表”等。
财政周转金报表与一般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报表相比,具有以下特点:财政周转金报表大多需要按管理部门或性质设置明细栏目。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各类财政周转金按规定进行分别核算、自求平衡,详细反映各类财政周转金的投放、运行及结存情况。
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本表是用来反映各级财政周转金收入、支出及结余分配情况的报表。本表分左、右两方,左方主要反映财政周转金利息收入、占用费收入等情况;右方反映周转金占用费支出、业务费支出情况。各项收支数字应按照“财政周转金收入明细账”和“财政周转金支出明细账”记录的分项和累计数列示。具体各年份本表的编制,应按照财政部规定办理。
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表:本表是反映财政周转金运行情况的报表。表内需列报年度财政周转金规模、周转金放款、借出及收回等具体情况。“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表”分为左右两部分,左边主要设置“财政周转基金”、“向上级借入”两项目,反映本级财政可支配周转财力。其他可以用做财政周转的基金,可在发生时顺序列入本表左方栏目中。本表的右方是第一项是“财政周转金放款”,要求按归口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名称逐项具体填列;第二项是“借出财政周转金”,也要按归口或下级财政部门分项具体填列。左右两方各项目具体数字应根据“财政周转基金”、“借入财政周转金”、“财政周转金放款”、“借出财政周转金”等相关账户的总账及明细账的记录分别填报。
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反映财政周转基金年度内增减变化情况。其中:财政周转基金年末数=财政周转基金年初数+本年预算安排数+本年占用费及利息转入数+上级拨入数+其它增加数-本年核销数(待处理周转金)。在填报本表时,有关预算安排增加数和其他增加数应按实有项目列出细目。“待处理财政周转金”的“本年核销数”是指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核销的数额。未经批准的数字,各级财政不得自行核销。
『玖』 什么是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有什么区别
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周转金借出或放款业务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主要有支工周转金收入、支农周转金收入和事业周转金收入。
(1)财政周转金的资金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借出财政周转金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上下级财政之间借入或借出周转金属于资金在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融通,并不是周转金的实际投入的运用,不存在计息问题,但为促使各级财政提高资金管理效益,上下级财政和周转金必须采用有偿融通的方式,由借出方按借入方周转金的财务周转金;
(2)财政周转金放款的利息收入。财政周转金放款指针指财政部门用财政周转金向具体用款单位发放贷款,并按贷款数额和规定利率向用款单位收取利息。财政部门将取得的放款利息作为财政周转金收入,以补充财政政周转基金。为体现财政资金的扶持政策,周转金放款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无论是收取资金占用费,还是收取利息,其目的不是实现资金的增值,而是为了增强用款单位的资金时间效益观念,促使用款单位按时还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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