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有:
A.成长基金。投资于成长阶段企业。
B.并购基金。主要以控股方式投资于稳定成长期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可以提供连续三年以上的反映盈利能力或潜力的财务报表,通过企业内部重组和行业整合来帮助被收购企业确立市场地位。
C.重整基金。专注于为陷入财务危机的企业提供财务拯救。
D.夹层基金。通常以股债结合的形式投资处于稳定成长期而上市之前的企业。
E.房地产基金。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相关项目以获取收益。
F.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
G.母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集合计划、专项资金等。
❷ 有没有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设计方案
一.引言
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二十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
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二.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网络对Unit Trust的定义: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是不太合适的。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说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订,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三.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
从法律上,小编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需要遵守《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为重。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是不包含在内的(基金法第二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但《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自身是根据《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监管办法》的直接约束时,实务当中通常借鉴或参照《基金法》的相关要求。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至少有如下几点要求:
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2、向合格投资人(定义见《私募监管办法》第三章)发起募集契约型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并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托管合同;
3、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具体如下: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监管办法》第二章及其他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报送材料,登记备案。
依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市场上目前更青睐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
(二)向合格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
非公开募集当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过程,必须要遵守“非公开募集”的相关准则,否则会触发“公开募集”的程序条款,甚者甚至会触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则,“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如想象中远。
《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对于非公开募集的要求均采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语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同时,《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但对调查问卷,一直未有相关细则和文本示范出台,故实务当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终募集人数上,单一合伙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数均有50人的限制,合伙型基金通过伞形结构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据《私募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分别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因此可以理解为,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三)签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全体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内容需借鉴和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关于托管协议,与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当中,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契约型基金的托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签署方之一,或者经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同意,由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另行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
(四)登记备案
基金募集完成后,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契约型基金。
四.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目前面临的问题
(一)投资事项的股东身份受限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顾名思义,该基金的投资标的为非公开上市交易的股权,绝大部分时候指的有限公司的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在操作成眠,“主体资格证明”被明确界定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实践中,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目前,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企业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苏州地区、盐城地区的工商局。
这种将基金投资的项目,股东登记为管理人而非基金,会有两个大的方面的疑问:一、这是否是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二、这种做法,是否会给管理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小编认为,前述方式并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义的股权代持关系,依照契约型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投资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乃至在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这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有本质的区别。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税务方面,主要在于如果工商局登记的项目公司股东为基金管理人,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管理人的收入?
小编认为,基金法已经明确要求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条)。因此,造成这方面混淆的根源还是在于契约型基金无法将自身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能够解决工商登记的问题,从外观上也能够避免这种混淆。
(二)私募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均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也比照上述资管产品,在向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分配投资收益时,管理人不会进行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
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什么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英文Private Equity(简称“PE”),一般偏向定向非公开发行,基金的用途主要是从事股权投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私募基金公司公开发行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两者的区别:1.投资标的不同: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但具有潜质的公司,投资期限较长。2.发行方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非公开,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公开的,有直销,在券商一般都有代销。
分红:二个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要看基金管理人的意思了。
风险:一般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会远高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形象地理解是,股权投资是投资一家未上市的公司,目的是为了它能上市;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是已经上市的公司,目的是这个公司的成长性。
❹ 山高(烟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怎么样
山高(烟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是2015-10-20在山东省烟台市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7号。
山高(烟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600MA3BXK2N8A,企业法人山东高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高(烟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财务顾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高(烟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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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求教详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
私募基金公司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资金监管、顾问机构、资金保管等要素。
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和偏好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原则:
一、最大程度获得收益,尽可能规避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获得最大程度收益依靠的是投资专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发现别人看不到的机会,从而占领先机。
二、私募股权投资是勇敢而有耐性的投资。
为了避免风险,获得高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家不仅需要超人的勇气,更需要反复考察、评估、筛选投资项目,精心构造投资方案,潜心培育投资项目。
三、拟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特别是企业一把手的个人特质。
企业一把手应该是销售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在快速成长期内,企业的销售和市场份额至关重要。
四、产业和资本的强强联合是上策。
私募股权投资者常常选择行业中的领先企业,直接嫁接产业和行业的优势,达到资本与本地行业经验的互补。五是从拟投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判断,成长性也是私募股权投资最关心的考察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偏好:
一、在竞争中有固有优势的领域。基础设施产业、金融领域受到投资者的特别关注。
二、食品、药品领域。
三、包括旅游、餐饮业在内具备较新服务理念的服务业。
四、高科技企业及新能源企业。
五、新兴的网络、传媒产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
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方案包含哪些内容
我觉得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基金公司的介绍
2、募集规模
3、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与业绩标准
4、基金的运作方式
5、资金托管单位及托管协议
6、封闭期以及日常交易规则,包括交易费率
7、募集对象
8、净值公布的期间以及日常费用费率
9、基金概况及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的简介。
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成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成形式有三点:
一、信托制 信托制特点:类似有限合伙,同样有免税地位;但资金需要一步到位,使用效率低;涉及信托中间机构,增加基金的运作成本。
二、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特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份可以上市;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投资;企业所得税之外投资者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涉及双重征税。
三、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特点: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认缴少部分出资,而LP则认缴基金出资的绝大部分。GP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并每年提取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基金管理费;LP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公司管理,分享合伙收益,同时享有知情权、咨询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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