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为什么说中国平安是一体化行业,它是综合金融集团,一体化什么意思什么又是一体化行业
你好,我不想说太多 平安是一个集团公司
一体化主要体现在 子公司间的业务可以交叉综合开展
举个例子 我是做平安寿险的,我也可以代办车险 综合开展寿险和财险及其他业务
在中国,只有平安又做寿险、财险、银行、证券
受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三部门共管
希望能帮助你
② 全球金融一体化对银行业的好坏处
金融开放已经使我国在吸引外资及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获得了巨大收益。从长期看,逐步扩大金融开放,并最终融人全球金融体系不仅可以使我国继续获得这些收益,也有助于加快国内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不过同时也应看到,由于一体化是以全方位的高度开放为前提的,这一过程必然会使我国的银行、保险及证券等相关行业在国内金融市场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从业务、人才、管理等方面给我国金融产业的各个领域带来直接冲击,并将进一步对我国的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提出新的挑战。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而言,全球金融一体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对银行业的影响
从长期看,我国银行业将从逐渐融入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中获得多种收益,诸如有助于减少我国银行业在国际市场准人方面受到的限制,有利于国内银行拓展海外业务,实现跨国经营等。除此以外,最大的收益还体现在制度改革与制度创新方面。融人全球一体化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的银行业将要面对资金实力充足、管理先进、服务高效的国际大银行的有力竞争,有助于从外部增强我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压力和动力,加快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我国的银行业,包括中央银行的监管方式,必须与国际标准接轨,有利于推进我国银行业改革的规范化。
但是从短期看,甚至从中短期看,这种融入并不是没有成本的。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是,虽然在经历了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银行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最终目标还远未实现,许多深层次的制度性问题,如商业化程度较低,激励机制扭曲,创新能力不强,不良资产比例高等,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许多方面远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悬殊下的市场竞争必然会给国有银行带来负面影响。
可以预见,一旦现有的各类保护性措施取消后,国内银行业将出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首先,向外资银行开放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不可避免。由于外资银行的资金成本低、贷款开发能力强、贷款质量高,有可能导致大量效益好、讲信用的优质客户向外资银行转移,而效益和信用评级较差的客户,以及一些政策性业务继续留在国内银行,出现“逆向选择”的现象。这可视为对中资银行的最大威胁。
其次,外汇业务方面的限制也将逐步取消。依托通过国际市场筹集低成本资金的优势,外资银行就能以较低利率对国内客户提供外汇贷款,从而凸现其外汇业务的优势,对国内银行的外汇业务产生较大冲击。
第三,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也将最终解除。目前,在华外资银行主要分布在大城市和沿海城市,仅上海、深圳、北京三地就集中了在华外资银行总数的70%。随着人民币地域限制的放松,外资银行将会向更多的沿海城市扩展,加强对优质客户的争夺。
第四,在开放其他金融服务方面,外资银行将居于垄断地位。外资银行在金融数据处理和咨询服务以及混业经营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它们熟悉国际金融领域,长期分析国际金融形势,注重市场开发,有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具备很强的技术和金融产品开发能力,尤其是在个人资信系统方面,能够提供优良的服务。因此,在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方面,外资银行将处于垄断地位。
最后,外资银行出于开拓国内市场方面的考虑,将吸引走大批国内银行界优秀的管理和专业人才,给国内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一定的冲击。
以上竞争格局必将对国内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一是市场份额出现流失。我们可以比照加人世贸组织作一个简单的估计。根据预测,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外资银行的外币存款市场份额将上升到15%。人民币存款的市场份额将上升到5%至10%(宫占奎,2000;王雪冰,2000);其外币贷款市场份额可超过1/3,人民币贷款市场份额将达到15%左右;中间业务的市场份额很有可能超过50%;外资银行将获得绝大部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的市场份额。十年之后,外资银行将占有整个银行业市场1/3的份额(王雪冰,2000)。
二是盈利能力下降。伴随着中资银行市场份额的缩小和优质客户的减少,其盈利能力必然随之降低,最终将影响到中资银行的收益。如果考虑到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同时还肩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这种状况将使中资银行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三是影响中资银行的流动性。资金来源逐渐从中资银行分流到外资银行,必将对中资银行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鉴于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已经很高,流动性损失不仅会恶化国内银行的风险状况。甚至有可能对中资银行的生存构成威胁。
③ 金融服务业的金融服务业
金融服务业即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行业。我国金融服务业目前包括(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四个分支:银行,证券,信托,保险。金融、保险业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业、证券经纪与交易业、其他非银行金融业和保险业等。
金融服务业主要提供金融的存贷、社会资金收缩、扩放,金融领域消费的管理和设计,对金融产品设计,对消费支付方式提供和创新,金融服务业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服务手段。 就金融服务业而言,与其他产业部门相比,金融服务业同样具有一些显著的特征,比如:
1、金融服务业的实物资本投入较少,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物理单位来度量金融服务的数量,这也就无法准确定义其价格,从而也无法编制准确的价格指数和数量指数,因此金融服务业的产出也就难以确定和计量。
2、传统金融服务业的功能是资金融通的中介,而现代金融服务业则具有越来越多的与信息生产、传递和使用相关的功能,特别是由于经济活动日益“金融化”,所以,金融信息越来越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源之一。
3、金融服务业传统上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而随着金融活动的日趋复杂化和信息化,金融服务业逐渐变成了知识密集和人力资本密集的产业,人力资本的密集度和信息资源的多寡在现代金融服务业中已经成为决定金融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以及金融企业生存和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
4、在当今这样一个国内和国际竞争加剧的时代,金融服务业正处于大变革的过程之中,信息技术、放松管制和自由化的影响已经永远改变并在不断重新塑造着金融服务业领域,而且这种趋势还将持续下去。
④ 银行保险是什么意思
银行保险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强强联手,互联互动。
这种方式首先兴起于法国,中国市场才刚刚起步。与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实现客户、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三赢”。
(4)金融服务一体化下的银行保险业扩展阅读:
银行保险的几种方式:
(1)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
(2)合资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结合双方优势,由新的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
(3)兼并收购,通过并购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
(4)新建模式,银行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可以说,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逐步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不仅能够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而且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⑤ 简单回答一下 金融服务一体化对保险行业的影响!10点就要急用!
1,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增大.
2.涉及到以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
3.保险运营领域得以扩张.
⑥ 金融综合经营背景下的中国保险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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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之所以获得较快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业改革创新到一定阶段的客观需要,也顺应了全球化背景下金融业的发展趋势。首先,综合经营满足了新形势下金融业开展“一站式”金融服务的需要。客户的金融需求已不局限于存、贷、汇等传统业务,而是包括投资银行、保险业务在内的全面金融解决方案。和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可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更便捷地满足顾客需求。其次,综合经营是金融机构拓展多元化收入的需要。对金融机构而言,综合经营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可以实现协同效应、降低成本。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商业银行难以继续依赖传统的存贷利差盈利模式,迫切需要开展多样化业务获得新的收入来源,提升抗风险能力。最后,我国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应对国际竞争的现实需要。国际上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以不同的形式实现综合经营,在客户营销、业务推广时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和品牌优势。我国金融机构通过综合经营,可以充分发挥网点和客户资源多的优势,改善单一业务结构,提升盈利能力,以此提高国际竞争力,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
⑦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是依靠什么来区分的
1、 监管机构不同
保险的监管机构为保险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保监会),银行的监管机构为银行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银监会),证券的监管机构为证券业监督和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2、 社会作用不同
保险是国家的稳定器,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保障规避社会和家庭风全与中等收益的理财工具。银行的作用是资金的聚散与个人财富的保险柜,企业个人的融资机构,简单、安全与负收益的理财工具。证券的作用是资金的聚散地;资本的重新分配,企业融资的直接工具。复杂、风险很高与高收益的理财工具。
3、 风险大小不同
保险的风险为零,因为寿险公司不能破产倒闭。银行风险很小(但银行可以破产倒闭,但是目前不太可能)。证券的风险很大(可以倒闭)。
4、 社会地位不同
保险的社会地位最高,其次为银行,证券的社会地位最低。
5、买卖方式不同
保险以保险合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的方式进行买卖。银行以存款和贷款的方式进行买卖,证券以股票、基金等形式进行买卖。
⑧ 银保合作业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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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银保合作领域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代理业务;二是互补业务;三是商业银行自身保险业务。银保代理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兼业代理机构,通过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信贷等渠道,在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代理推销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产品,并为银行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投保支持等服务的代理业务(简称代理销售业务)。同时,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现金结算技术系统,通过网上银行、柜面等方式,实现代收保险费、支付保险金、退保金或保单红利等代收代付业务服务(简称“代理收付业务”)。互补业务是指银保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提供金融服务、相互融通资金的行为,在实际业务中,更多表现的是银行为保险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业务、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资产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投资银行、融资业务等。银行自有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对保险产品需求方,与保险公司其他企业客户一样,需要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自有资产保险和员工人身保险产品和服务。工商银行银保业务优势:完备的金融服务网络;先进的技术支持系统;优质的客户资源;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严格的风险管控体系。
⑨ 哪位达人知道 银行保险业务的由来
银行保险的定义及起源发展
银行保险是一个集渠道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模式创新为一体的综合体,从产生到发展变迁,都是实务领域领先于理论研究。即便如此,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还是致力于银行保险的理论研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的理论界定和产生动因两个方面。本节将分析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
一、银行保险的定义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一个法语词,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什么是银行保险?是一种销售渠道还是创新产品?是一种业务形态还是新型组织?正如众多的经济学概念一样,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也是多种多样的。业内学者分别从销售渠道、经营策略、组织形式、业务流程等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进行界定。本书将各种定义归纳为三种:渠道说、产品服务说和经营策略说。
1.渠道说。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指的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寿险产品)。多利萨?K.弗勒(Dolisa K.Flur)就得出这样的结论:“Bancassurance is a term for selling of insurance by banks.”寿险营销与研究协会(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and Research Association, LIMRA)所编写的保险词典中认为银行保险指的是“通过银行与建房互助协会下属全资分支机构,而不是保险公司提供寿险服务。”我国台湾学者也对此作出类似定义:“透过银行将保险产品销售给银行客户。”(凌氲宝,1999)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2002年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Swiss Re, Sigma, Bancassurace Developments in Asia-shiftinginto a high Gear, July,2002.经合组织(OECD)在2000年的报告《世界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前途与问题》中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通常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most commonly refers to banks selling insurance procts and usually vice versa)。
2.产品服务说。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学者Alan 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美国学者Michael D.White博士,将银行保险定义为“由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交叉持股的机构,经营具有资产管理功能的保险类产品、交叉营销或销售银行和保险产品所能带来的任何产品或服务。”Michael D.White, A Comprehensive Guide to Bank Insurance, the National Underwriting Company, 1998. at p.XXV.在德国,银行保险也被视为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所能提供的满足客户需求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我国的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
3.经营策略说。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瑞士再保险公司1992年发表的《银行保险: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竞争的调查》中,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旨在金融服务市场以一种或强或弱的一体化方式经营的策略”。根据慕尼黑再保险集团(Munich Re Group)在2001年的报告《实践中的银行保险》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是指“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同时(或者)向一批相同的顾客提供保险与银行产品和服务”(Bancassurance is the provision of insurance and banking procts and services through a common distribution channel and/or to the same client base)。Munich Re Group, Bancassurance in Practice, 2001.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在我国,学者栾培强(2000)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Start-up),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Venture)经营保险产品。”(栾培强,2000)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
通过上述三种定义,我们不难发现: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为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渠道说还只是停留于对银行保险现象的表面特征和初期表现的归纳,无法反映银行保险所具有的建立销售联盟、合资企业、新建企业等其他高级经营模式的特征,而且还容易使人产生银行保险就是在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以外的第三条补充性渠道的误解。其实,随着银行保险的逐步发展和深入,作为企业的经营战略,银行保险可以创设和包容更多的银保合作,而不仅仅是借助银行的分支网络销售保险产品这种银行保险早期的模式。产品服务说更注重的是银行、保险两大金融部门联手开发、营销和分销保险产品的特性。此时的银行保险,已经拥有更多银行和保险相融合的特点,银行不再是单一的分销渠道,而是参与保险产品的前期设计和开发,此时的银保产品具有更强针对性、更适合银行销售的特点。这种说法显然比渠道说更进一步,但还不是全部,一个成功的银行保险经营还包括诸如文化、技术、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因而产品服务说也失之偏颇。经营策略说强调的是,银行、保险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策略选择,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双方间的策略选择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相同国家的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选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有效地实现各自资源的整合,这就要求双方不仅要在渠道、产品方面实现整合,而且要在技术、文化等方面实现融合,因而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
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之后,我们认为,目前国内普遍接受的“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定义方式,还是有失宽泛,并未将合作双方、全部内容涵盖其中。因为从金融一体化的角度来看,银行不仅仅可以销售保险产品,而且还参与到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产品同时具有保底、保障、投资等几种功能〔一般认为,保险业务可以划分为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manufacturing)和销售环节(distribution),其中制造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承保和理赔,传统意义上只有保险公司才具有制造环节的专业性;而销售环节可以外包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来做,并非保险公司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力所在〕。
我们认为,银行保险是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资金互动、工具复合和业务交叉的“全方位融通”。对此,本书理解的是广义的银行保险概念,特提出如下定义与读者探讨:“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
二、与银行保险相似概念的区别
在理论探讨层面,有几个概念与银行保险相类似,在理论研究中经常相互借用。但实际上,下述概念具有较大的差异:
1.银行保险与保险金融
根据Sigma的理解,银行保险并不仅仅意味着银行单方面进入保险领域(bancassurance),也包括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即保险公司出售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关的产品,后者被称为保险金融(assurfinance)。也就是说,广泛意义上的银行保险不仅仅局限于银行经营保险业务,还包括保险公司经营银行业务,实现的是交叉销售和相互渗透。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银行产品由银行提供的理念深入人心,银行保险往往是指银行进入保险领域,本书也是基于这个理解为出发点。相反,保险金融在实务领域中少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资产专用性,由于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的成本往往高于银行进入保险公司的成本,因此保险金融远远未发展到银行保险的程度。
2.银行保险与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是国内的“专有名词”,在英文中并无特别的术语与之对应。一般情况下,银保合作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所能够从事的所有业务合作。与国外发展银行保险的经验有所不同,国内处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两方主体,难以到达银行保险最高程度——一体化的程度。因此,在国内“银保合作”是较银行保险出现频率更多的一个词,主要涵盖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多方面的合作内容:一是代理合作,主要有代理销售、代收保险费、代理支付保险金及理赔金等,即银行保险的初级发展阶段;二是互补合作,主要有协议存款、资金汇划结算、一般性融资和信用式融资、保险资产托管、购买银行代销基金、电子商务、银行卡业务以及固定资产投保和员工保障计划等,这主要是基于银行在资金结算和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方面的优势;三是深层次合作,包括数据库连接、人力资源合作、产品的联合开发等。可以看出:银保合作是基于两方独立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而银行保险则是基于共同的利益、使用共同的业务平台、为共同的客户提供经双方共同研究的银保产品,在发展的最高阶段有可能合二为一。
3.银行保险与代理保险
所谓代理保险,是指银行作为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向个人、公司、机构客户销售被代理公司的产品。从上面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比较中可以看出,代理保险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是进行产品方面的合作。而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逐步由初始阶段的代理销售、到资本渗透、到银保一体化(即银行同时实现了保险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并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的高级层次)。因此,银行保险是更为宽泛的概念,代理保险只是相对狭义的理解。
从以上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银行保险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不同的历史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银行保险的理解越来越深入,已经由最初的保险公司产品向银行单向流动、发展到银行和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流动。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均可向对方渗透,通过资本、工具、业务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赢的局面。
三、银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阶段
事实上,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结合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了。例如,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La Caixa以及法国的CNP等公司,自19世纪就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了。但真正意义的银行保险,是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开始的。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银行保险的发展遍及全球,不仅仅是欧洲保险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更成为美洲、澳洲、亚洲等地区金融机构拓展全能型集团的重要模式。伴随着花旗集团将旗下的旅行者财险和寿险相继出售,现阶段的银行保险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本书在梳理了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脉络之后,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银行保险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的银行保险是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保险仅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insurance agent)角色,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严格意义上说,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因为银行只是介入到保险领域的分销环节。这一阶段,银行尽管也直接出售保险单(银行信贷保证保险),但只是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而进行的,其目的是减少银行承受的风险,例如当时许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方必须对其所抵押物进行保险。在这一阶段的银行保险,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纯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保险产品制造环节的竞争,但为银行以后介入保险领域积累了一定的销售经验。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开发出与其传统业务的不完全相同的资本化产品,如养老保险年金产品(投保人在银行按年度支付保费,在约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后,一次性或分次归还定额年金,并附加保障功能),从此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银行涉足资本性保障产品的开发,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因为客观上银行已经涉足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与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这一阶段,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是银行为应付银行业之间的竞争而扩展业务范围所致,并非主动地进入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欧洲是这一阶段发展银行保险的主要市场。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保险的主动发展,银行主动参与到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二是银行保险开始向全世界扩散,包括美国、拉美、澳大利亚、亚洲在内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阶段,银行为应付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采取了新设、并购、合资等措施,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不仅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在银保产品的更新方面,银行逐步介入了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推出了复杂多样的保险产品。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保障的寿险产品,西班牙的银行也推出了终身寿险产品。在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方面,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机构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在原来代理销售的基础上,探索出银行保险的几种方式:(1)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2)合资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结合双方优势,由新的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3)兼并收购,通过并购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4)新建模式,银行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可以说,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逐步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不仅能够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而且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在该阶段,首先是欧洲掀起了银行保险的热潮。在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更加快了各国金融立法的统一,使不同的金融业务逐步融合。而且,银行随着同业数量的增加,其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纷纷寻求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新业务的发展机会。1999年初,欧元的启动使这一趋势更为显著,商业银行借助于其特有的资源与网络优势,使得通过银行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额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银行保险相对发达的国家(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中,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约60%;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这一比例在20%至35%之间。2002年,寿险市场保费收入按照销售方式划分的比例为:银行保险65%,代理人8%,经纪人5%,保险公司职员13%,电话直销8%。
随着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到来,欧洲、美洲、澳洲的商业银行在发展注重批发业务的全能银行和注重零售金融业务的银行保险方面各有建树。
⑩ 银保合作的产生背景
银行从事保险业务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主要是指一些发达国家的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银行既可以自己设立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也可以为保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经营保险产品。它是金融一体化下混业经营的产物,是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合作的形式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并通过销售渠道的共享实现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战略,其出现的背景主要有:
1.市场需求催生了银保合作的诞生。世界经济的持续繁荣和低通货膨胀率,使资本市场上日益增长的复杂的投资工具比低收益的银行存款更具有吸引力,人们对长期、高收益的金融投资方式的需求不断增加。在保险行业,消费者通过阅读专业报刊,对保险业务不同产品的收益水平更加了解。同时由于人们生活工作节奏的加快,消费者越来越需要尽可能地在某一场所集中购买金融保险产品,减少购买产品的时间。这种首先发生在商品市场的消费模式逐渐占领了银保服务市场。银保合作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家金融机构获得所有金融服务,迎合了消费者“一次购足的心理。为了节省消费者的时间,金融机构也尽量简化产品销售办法,缩短柜台介绍和推销产品的时间。
2.金融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银保合作的内部动力。银保合作后的发展增强了银行业和保险业彼此的竞争优势。对银行来说,开展银行保险业务,一是可以使业务经营多样化,可获得额外和稳定的收入,减少对传统业务的依赖。同时,由于银行与保险公司存在着盈利周期的非同步性(银行盈利一般以会计年度为基准,而保险公司的产品尤其是寿险的盈利则需要五年以上的时间),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所产生的非同步性盈利周期有利于银行减少其收益的波段性。二是通过销售保险产品,银行能够以多样化的产品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对金融超市的消费需求,提高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三是银行不仅可以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进入利润丰厚且极具成长潜力的寿险市场,大幅增加销售收入并使其收入来源多元化,还能降低银行风险,同时为银行管理巨额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保险资产开辟一条可行的渠道。四是有利于银行朝着向客户提供终身的金融服务和最终实现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的目标发展。五是银行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降低固定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对保险公司而言,银保合作为其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利用银行众多的机构网点拓展业务,利用银行拥有的大量客户群体推荐保险产品,再通过自身的优质服务取信于社会,取信于客户,促使银行的客户同时成为保险公司的客户,通过业务合作覆盖市场与客户,不仅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而且能降低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二是银行拥有卓越的品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关系,保险公司借助银行的品牌与形象优势,将有效缩短其产品和客户之间的距离,相当于对银行已有的基础客户群体进行再开发。如今,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正逐步成为我国个人寿险的一条重要销售渠道如今,并已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可观的回报。三是保险公司可以降低分销成本,使用金融机构、人员和柜台,使保险公司产品营销成本降低,而且不必管理销售人员,还可以充分利用银行资金结算的优势,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由于银保合作具有节约成本、适应客户需求和增加收入的双赢效应,能够增强各自的竞争优势,因而双方都有合作发展的内在动力。
3.现代科技进步为银保合作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已在银行业和保险业广为应用,为银保合作的实现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撑。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下,银行保险对大量客户信息的处理能力和处理速度大大提高,节省了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费用,可以及时满足客户对综合性、一体化金融服务的需求。现代科技为银行保险的合作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撑。
4.金融自由化为银保合作提供了制度安排。在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传统金融业务分业经营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严重抑制了金融业的发展。英国早在1986年就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日本在1998年通过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美国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些法律都对金融制度进行了调整,确立了金融混业制,力图通过促进金融业的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水平。全球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浪潮使各国政府逐渐放松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传统界限日趋模糊,金融混业制为银行保险的合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