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学能以什么题目做毕业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投资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论在WTO框架内建立国际投资多边协议
2、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3、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
4、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析
5、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研究
6、民间投资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
7、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研究
8、完善政府投资监管的法律思考
9、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财务学研究
10、我国投资效率与机制研究
11、风险投资初期阶段投资风险评价
12、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法律研究
13、20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投资协定评价及发展趋势研究
14、境外风险资本在中国的投资策略研究
15、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思考
2. 我想请问一下,一般的金融机构要进行委托投资需要什么条件限制
通常还是要经过银行吧,本质上都是企业间借贷,要交印花税和营业税的。
3. 分析金融问题有哪些视角附例说明
金融类毕业论文常用题目
1.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2. 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抑制研究
3.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
4.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
5. 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
6. 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
7. 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8. 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刍议
9. 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
10.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
11.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
12.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研究
13. 金融危机后韩国银行业重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14. 金融自由化所必须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
15. 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16. 制度、制度变迁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研究
17. 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18. 连接函数(Copula)理论及其在金融中的应用
19.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研究
20. 构建中国金融条件指数
21. 中国金融发展水平:比较与分析
22. 论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23. 金融投资风险评价BP神经网络模型研究及应用
24. 现代金融危机的理论与实践
25. 欧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
26. 试论金融债权资产的定价理论与实务
27. 中国宏观金融风险的统计度量与分析
28. 无线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术研究
29. 中国渐进改革中以租金为基础的政府金融支持行为
30. 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
31. 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研究
32. 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33. 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
34. 区域金融中心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
35.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生态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36.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及应用研究
37. 西部地区县域金融发展问题
38. 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评价及防范对策研究
39. 房地产市场泡沫及其金融风险研究
40. 中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与设想
41. 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42. 金融创新的扩散机理研究
43. 关于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研究
44.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
45. 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贸出口政策的协调性研究
46.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研究
47. 金融中介的发展与金融稳定问题研究
48. 中外汽车金融比较研究
49. 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解析及对江苏的实际考察
50. 金融衍生工具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51. 沪港金融中心发展的比较研究
52. 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与金融工具创新
53. 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
54.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与金融深化关系的实证分析
55. 金融反腐败与金融安全
56. 我国金融中介作用于经济增长的路径分析
57. 中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制度分析
58. 金融服务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问题研究
59. 基于资本市场的国防工业整合中的金融支撑研究
60.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61. “新经济”后美国财政货币政策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研究
62. 和谐金融生态体系的构建及区域金融生态的改善
63.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与监管研究
64.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
65. 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研究
66. 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
67.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
68. 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融资之路研究
69. 中国汽车金融风险管理
70. 金融危机与民主化
71. 构建金融网格的若干技术研究
72. 金融深化、资本深化与地方财政分权
73. 金融创新环境中的银行审慎监管机制研究
74. 重庆近代金融建筑研究
75. 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
76. 金融中介理论和我国全能银行的发展
77. 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
78. 非洲货币联盟的发展
79. 关于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思考
80.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
81. 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路径的不对称研究
82. 我国的非正规金融
83. 安徽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
84. 银行国际化与金融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85. 基于VaR技术的中国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及实证研究
86. 世界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我国之借鉴
87.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品牌理论与实践探讨
88. 山东省金融资源的配置和经济分析
89. 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路径研究
90. 农村金融资源的逆向配置与政策研究
91.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问题研究
92. 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理论与实证研究
93. 金融创新视角下的金融管制研究
94. 中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收益和风险模拟分析
95. 电子金融的风险发生机理与防范策略研究
96. 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97.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
98. 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
99. FDI与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作用
100. 国内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协同与创新研究
101. 新光证券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02.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与完善
103. 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探讨和实证分析
104. 资产证券化理论及我国的应用探索
105. 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透析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
106. 证券翻译理论与实践
10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及定价方法研究
108.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定价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分析
109. 中国早期证券公司衰亡原因分析
110.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
111. 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12.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的分析和立法构想
113. 我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114. 互联网对我国证券经纪业的影响
11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经验分析
116. 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
117. 中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
118. 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
119. 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事务所变更研究
120. 中国证券市场最小报价单位调整的效应分析
121. 证券公司网络改造技术研究
122. 数据挖掘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应用
123. 上市公司证券法监管研究
124. 证券欺诈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25. 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分析
126. 资产证券化
127.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研究
128. 基于与证券投资基金比较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
129. 我国证券公司竞争力研究
130. 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行为研究
131.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与收益研究
13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我国的应用研究
13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与规模关系的实证研究
134.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35. 基于行为金融理论下的市场有效性研究与证券价值分析
136. 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与改革
137. 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研究
138. 我国证券经纪人发展问题研究
139. 构建和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探析
140. 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研究
14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的风险控制研究
142. 汽车金融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143. 佣金自由化下的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14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研究
145.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146.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与实证分析
14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价格波动性的实证研究
148. 证券投资中股票选择理论分析与案例研究
149.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羊群行为及内部博弈研究
150.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管制的实证检验
151. 我国证券信息内幕操纵与证券监管研究
15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评价实证研究
153. 证券公司风险的法律监管
154.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155.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证券稽查执法模式比较
156. 资产证券化—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157.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158. 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
159. 一类部分信息下证券投资最优化问题
160. 我国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研究
161.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162. 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研究
163. 证券交易所上市费的经济分析
164. 中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与发展环境分析
165.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分析
166. 淄博市农村合作银行证券委托业务处理系统
16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研究
168. 证券业网上交易系统设计与实现
169. TT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策略研究
170. 证券公司数据采集与数据可视化
171. 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研究
172. 利率期限结构的混沌模型及其在利率衍生证券定价中的应用
173. 资产证券化财务效应研究
174. 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适度性分析
175.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176. 证券管制的立法目标及其实现
177. 中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问题研究
178. 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有限理性行为研究
179.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研究
180.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风险问题研究
181. 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182. 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营销分析
183. 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是否成功地购买了审计意见
184. 人寿保险证券化及其在化解我国寿险业利差损问题中的应用
185. 证券市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思考
186. 中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转变研究
187. 人民币升值对中国银行业、证券业及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分析
188. 中国证券市场信用问题研究
189.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研究
190. 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
191. QDⅡ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渐进开放
192. 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设计研究
193. 我国证券监管法制现状及其完善
19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绩绩效评价体系的研究
19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196. 资产证券化SPV法律问题研究
197.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
19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
199.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200.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模式研究
希望采纳
4. 委托理财案件有哪些纠纷类型,案由及法律适
您好,法院在立案时以“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在具体审理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具体而言: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委托监管合同案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应认定成立委托监管合同关系,并以委托监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在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和委托监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应主要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其次,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证券、期货等交易规则,作为处理案件之依据。再次,从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中援引有关营业资质、禁止性交易行为等规定作为判案的参照依据。目前这类参照依据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 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国证监会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最后,对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综合运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原理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予以分析和处理。
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5.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理财合同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委托人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分离,以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且受托人具备法定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等《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行为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信托合同关系,以信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 委托投资的办理事项
1、委托人不论是参加个别投资还是联合进行投资,都必须事先签订协议,并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投资的单位在平等互利,兼顾各方合理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各自提供的资金、原料、场地、设备、技术、劳动力以及承担义务的大小等条件,共同商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比例和折旧基金的分配办法,以确保参加投资的各方经济利益。
2、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投资项目,必须代委托人从各个方面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多项的论证和评价。既要为委托人从宏观角度充分考虑国民经济的整体需要,看它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要从微观经济效益的角度分析和测算所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其投资是否合理,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切实可行。
3、金融信托机构应同委托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委托人同其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中,还必须明确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代理委托人行使的各种权利和委托人的职能作用,说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在投资项目中的法律地位。这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在今后工作中行使权利的依据,也是对委托人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保证产生良好效益的前提条件。
4、委托投资手续费的收取方法分为按委托投资的金额或分得利润的百分比收取两种。按委托人取得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金融信托机构的手续费收入随着项目利润大小而变化,可以促使它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其财务核算。相比之下,按委托资金额收取的方法比较简单,但没有把金融信托的管理和项目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
5、金融信托机构在代委托人管理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投资项目发生临时的资金短缺,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给予适当支持,以保证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6. 金融问题
2005年6月中旬外汇市场行情为:即期汇率USD/JPY=116.40/50,3个月远期汇率为17/15。以美国进口商从日本进口价值10亿元的货物,在3个月后支付。为了避免日元兑美元升值所带来的外汇风险,进口商从事了远期外汇交易进行套期保值。此例中:
(1)若美国进口商不采取避免汇率变动奉献的保值措施,现在支付10亿元需要多少美元?
(2)设3个月后USD/JPY=115.00/10,则到2005年9月中旬时支付10亿元需要多少美元?比现在支付日元预计多支出多少美元?
(3)美国进口商如何利用远期外汇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答:即期汇率USD/JPY=116.40/50,3个月远期汇率为17/15,三个月远期汇率USD/JPY=(116.40-0.17)/(116.50-0.15)=116.23/35
(1)现在支付10亿日元,需要的美元数:1000000000/116.40=8591065.29美元
(2)设3个月后USD/JPY=115.00/10,则到2005年9月中旬时支付10亿日元需要美元:1000000000/115=8695652.17美元
比现在支付日元预计多支出:8695652.17-8591065.29=104586.88美元
(3)美国进口商远期买入远期日元10亿(远期价为116.23),这样,到期支付时,需要的美元数=1000000000/116.23=8603630.73美元,与假设的3个月后USD/JPY=115.00/10相比(即不做套期保值),少付8695652.17-=8603630.73=92021.44美元
7. 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开的《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讨会上,对这类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其分为四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法律的颁布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为国务院。
目前对于委托理财,只有《证券法》及证监会的一些规章、文件。而《证券法》并未对委托理财的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同时,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保底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