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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体是谁

发布时间:2021-10-18 02:59:40

Ⅰ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介绍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登记成立,由国务院独资设立,证监会、财政部、央行有关人士出任董事,与2005年9月29日正式开业,又被简称为中投保。

Ⅱ 证券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哪几个层面

(1)证券发行人,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公司;

(2)证券投资者,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3)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等;

(4)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5)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体是谁扩展阅读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第一,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是价值的直接代表,其本质上只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虽然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但由于它们是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所以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价值的直接交换场所。

第二,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作为经济权益凭证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有价证券,它们本身仅是一定量财产权利的代表,所以,代表着对一定数额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以及相关的收益权。证券市场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交换场所。

第三,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既是一定收益权利的代表,同时也是一定风险的代表。有价证券的交换在转让出一定收益权的同时,也把该有价证券所特有的风险转让出去。所以,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证券市场也是风险的直接交换场所。

Ⅲ 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

基金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三类,即基金当事人、市场服务机构、行业监管自律组织。
1.基金当事人:份额持有人(即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
2.市场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
3.监管自律组织:基金监管机构(证监会)、基金自律机构(证券业协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管理人、投资者、托管人,这三者是标准的参与主体,有的走通道的基金还有投资顾问。

Ⅳ 基金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公募基金投资运作主要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服务机构

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公募基金行业建立了非常完善的监管体系,是国内资管领域监管最为规范的行业之一。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依法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对基金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负责组织和监督基金的上市交易,并对上市交易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Ⅵ 投资基金的构成主体

1.基金发起人。是指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公司的某些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的机制,以基金方式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实现预先规定的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机构。中国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托管人。是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等事项的机构。
3.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等事项的机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的投资者。

Ⅶ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介绍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

Ⅷ 为什么说封闭式基金的设立主体是基金发起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

基金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入的数目为两个以上。基金发起人须在募集基金时认购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并在基金存续期内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从而使基金发起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结成一体,保证基金发起人以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行为准则,不从事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活动,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但是基金设立后,基金发起人的地位发生了转化,(1)只购买基金成为单纯的基金持有人和受益人,(2)转化为基金管理人,同时持有基金份额,兼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于一身。
此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设立,即开放式基金的发起人为基金管理公司。

Ⅸ 证券公司应该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由谁代扣代收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思》的重要举措。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支出。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监管制度的创新,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3、基金的监督管理及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Ⅹ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什么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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