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教高手指点哈车辆保险单上面的特别约定一款 写有“如营运出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什么意思呀
2010年车辆保险单上面的特别约定一款
写有“如保险标的过户而保险单未过户,在受让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
② 保险单如何加特别约定
财产险,车险有“特别约定条款”!健康险,可能叫其他名字吧?
个人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1.续保条款
续保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到期,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原合同进行协商确定是否继续承保或不承保以及有条件承保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将续保与否的条件写进了保险条款之中,即续保条款。个人健康保险续保条款描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人有权拒绝续保或者有权解除健康保险单的环境因素或条件;二是保险人增加健康保险单的保险费的权利。这说明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或某些导致危险增加的因素和条件出现,在保单到期后有采取拒保或加费承保的权利。当然对于原保单有保证续保条款规定的一般应该允许投保人继续投保。根据保险单所包含的续保条款内容。可将个人医疗费用保险和个人收入保障保险分为保证续保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不可撤销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以及有条件续保个人健康保险单等。
2.宽限期条款
个人健康保险的宽限期条款是指缴付首期保险费以后允许保单所有人有一个宽限期(如30天、60天)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健康保险事故,保险人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可以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逾期保险费及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规定宽限期条款的目的是避免保险合同非故意失效,保全保险人的业务。
3.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是指投保人在由于未缴纳保险费停效以后一段时间通常为两年内,有权申请并与保险人达成复效协议,保险人恢复保险单效力的一种条款。投保人要使得保险人恢复合同效力,一般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投保人必须提出复效申请,并提出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②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③必须归还保险单所质押贷款;④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换为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单的复效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改变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保单所有人申请复效比重新购买一份新的保险单更为有利,因为:①被保险人年龄增大,新保单的费率一般比旧保单高;②新保单要二年后才能有现金价值;③购买新保单的各项手续较为复杂。因此,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在保险保障相同的情况下,都会选择复效来重新获得保险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健康保险单的复效是以保险人接受欠缴保费为标准。如果保险人在收到复效申请一段时间后,没有完成对复效申请的评价或者投保人没有提出复效申请,但保险人接受了该保单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则该保单仍可被认作自动复效。
4.等待期或观察期或事先存在条件条款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健康保险单签发后一段时期后,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健康保险保障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到履行赔付责任这段时间为等待期或观察期。事先存在的条件在个人健康保险中通常被定义为发生的伤残,或者第一次出现的疾病,或者保单签约前且并未在保险单中给予披露的事件等,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经披露的条件(如实告知的情况)不予排除(免责处理),那么这个条件将得到保险人的保障。健康保险设置等待期或观察期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健康保险的等待期或观察期,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保险产品中规定是不同的,等待期或观察期内保险人是否有权否定或排除保险责任,取决于事先存在的条件的保障。
5.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其含义是指从保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保护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权益而做出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受益人很难对保险人提出的争议进行解释。如果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受益人很难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当然,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性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保单满两年后,保险人仍可拒付保险金的情况。例如,受益人有谋害被保险人的意图取得保险单的;由他人代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在取得保单时不存在可保利益的。保险人都可不承担保险责任。不可抗辩条款,虽然在世界上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后果,如何处理方面做出了规定。例如,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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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险条款没有的免责条款而在保险单特别约定的条款是否有效
要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于解决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是否有效?
一、保险合同中的该特别约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时,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作出解释。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不同与其他的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的法定条款,该法定条款没有制定特别约定栏的内容。
本案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的内容系发生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特别约定是在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人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特别约定实质是属于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其性质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本案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1、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赔偿,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享有知情权,保险人事先有义务向投保人作完整详细、客观、真实的说明,保险人作出说明时,不仅能提醒投保人阅读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而且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说明,保险人不得隐瞒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如果保险人事先不明确说明,就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实意思,只有保险人向被投保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明确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由投保人作出选择决定是否投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否则,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保险人投保的真实意思。
2、保险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保险人认为,打印在保险单正面特别约定栏内的“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和保险单正面明示告知栏内的“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证明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单正面明示告知栏内的内容只能认定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个条件。保险公司仅凭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内容和明示告知内容,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险种已明确了由于碰撞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该事故系意外碰撞事故,该保险车辆与火车碰撞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碰撞事故。
综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当依法向已死亡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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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险里的特别约定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指什么
保险特别约定又称特别约定,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它是指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做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与第14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各自产生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和期限,则于约定条件形成或者期限届满,合同开始生效。
对于大多数合同而言,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开始,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拓展资料: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为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如果欠缺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发生任何效力。所谓“成立要件”又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及特别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一方为保险公司,一方在寿险为投保人,在产险多称被保险人)、标的(即合同内容,包括承保范围、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间等必要事项)及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一致)。至于特别成立要件,则涉及是否是要式合同及是否是要物合同的问题。
如果因合同特别约定将保险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及要物合同,那么保险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一致;
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简称签单);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费或一次性趸交(简称交费)。
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即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就保险条件(标的、费率、危险)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保险单的制作与交付,仅为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也即证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方法。
保险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是自始系于保险单。换言之,保险单的制作与交付,是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其作用虽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但并不是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保单的制作与交付为要件。
二、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已经签订的寿险合同不等于已经生效,同样,曾被认定为已经生效的合同也有可能被追认为无效,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合同条款中被认为含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背社会公德或侵犯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
合同的订立具有欺诈、胁迫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因素的;
投保人投保时不具有投保资格的,例如年龄、经济、身体等条件不合要求或是对被保人没有可保利益;
除未成年人保险外,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除未成年人保险外,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参考链接:保险法
⑤ 保险公司的手写保单特别约定是保险公司填写还是投保人填写
企财险、工程险、责任险等财险公司的产品大部分特别约定都是被保险人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加上去的。
个人长期寿险的特别约定都是由保险公司强制加上去了,通常是除外责任,当然你可以不同意,不同意的结果就是买不了这个产品。
⑥ 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条款是什么意思
特别约定是在保险合同条款以外,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一些特殊内容,双方同意约定之后,这些内容会附加在保险合同上。
特别约定有哪些?
除外或加保费:投保健康保险是,如果身体有异常情况,核保结论是除外某些疾病,或加保费承保,这些信息就会附在承保的保险单上,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产品区别化:同列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使用通用的格式条款,然后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来区分不同款产品,比如约定不同保障项目、免赔额、赔付比例、除外情况等。
特别约定免责:产品的投保须知里可能包含一些免责约定,比如一些意外险初2米或以上高空坠落不赔,溺水事故保额减半等。
对被保人有什么影响?
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合同条款。如果约定过的内容跟产品条款不一致,要以约定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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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有保险产品有特别约定,特别约定是什么,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我之前在多保鱼买过尊享e生,它就是有特别约定的,条款中没有写明确说续保的问题,所以它的特别约定是指续保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同意--
个人理解:特别约定应该为了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而设定的,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虽然保险条款中没写,但是买了这款产品,我们可以这样做或者我们不可以这样做。
特别约定主要还是看内容,内容好的话,对我们来说就是好,内容不好的话,那就是不好,买保险前你还是详细看看特别约定吧,在多保鱼买保险的时候,人家讲条款还是讲的很详细的,有什么不懂,可以问。
⑧ 车险保险单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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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在第条中有这样一段话,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保险公司可以和投保人协商约定,以附加条款的形式作为特别条款存在,只要在保单上载明即为有效,也就是说,保险法对特别约定是认可的,作为合规的条款,特别约定当然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