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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发布时间:2021-10-16 12:58:50

㈠ 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拓展资料

  1.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因而是国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我们耳熟能详的黑石集团、红杉资本都是合伙制企业。

  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3.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㈡ 私募股权基金清算后,有限合伙企业需要注销吗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其中有限合伙制最为普遍,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中的重要力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是相对曲折、复杂的。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并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也即当时的法律禁止有限合伙制合伙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这也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直到2006年8月27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才明确化、合法化,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得以逐步发展。
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更进一步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开放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开始高速发展。
但是,客观上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起步时间短,实践经验少、风险高、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其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问题亟需结合市场实践予以解决。处于此种复杂的市场、法律环境之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合同的有效订立就显得极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合同中的十条核心条款进行简单梳理。

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必备条款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在载明以上事项的基础上,还应当载明: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以上十六个事项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必要条款,各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除上述事项之外的条款,在合伙协议中予以列明。

二、合伙人出资条款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目标认缴出资金额,以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完成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完成后,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设立,并办理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据有限合伙运作情况,征得有限合伙人同意后决定增加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并以书面方式决定后续出资的时间、数额及条件等。合伙企业应置备合伙人登记册(样式详见下表),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等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名册。

如果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在约定的出资日届满之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实缴出资,同时未能在普通合伙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内进行及时补救,即构成支付违约,普通合伙人可以宣布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实践中比较常用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为,自普通合伙人给予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该等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催缴期内该等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前述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未能履行缴付义务,则构成根本违约。违约合伙人应当为其违约行为而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被普通合伙人宣布或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将不享有表决权。

三、普通合伙人职责与权限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组成,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方可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时,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实务中,普通合伙人的职责通常会在合伙协议中做如下概括性表述,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目的。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作为新兴的行业,其行业规范尚未健全,再加上社会信用体系也未很好的建立,在合伙协议订立、履行过程中,普通合伙人的权利经常会被放大,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力的现象大量存在,其道德风险的防范任重道远。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在赋予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具有代理权、管理权的同时,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还有“信托”义务。强化信托的保障机制虽然目前在我国尚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却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普通合伙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应积极履行其对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并行使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且应当对合伙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投入必要时间以确保对合伙企业的妥善管理。普通合伙人对于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对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时,其将就该等债务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以外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合伙人职责与权限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2001) 一百零二节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系指按照本法设立的由两个人或两人以上成立的,并拥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实体。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做了相应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若有限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普通合伙人因故退出后,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限合伙人因故退出后,仅剩普通合伙人(两人及以上),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人资两合的特点,是专业与资本的联合。普通合伙人是具备丰富私募股权投资经验的专业机构或人士,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股权投资专业支撑;有限合伙人则具备丰厚的资金,但苦于没有投资经验或者投资项目匮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把专业与资本进行联合,以期达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通常会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论普通合伙人是否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投资项目前景如何,私募基金管理人都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表现在,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无权为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代表合伙企业行事。为了保障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防止普通合伙人权力的滥用,有限合伙人享有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有建议和投票表决权;对合伙企业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对合伙企业收益有取得权;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有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观点认为,有限合伙人一旦参与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有限合伙人就涉嫌执行合伙事务,根据民法公平原则,有限合伙人应该承担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明确有限合伙人的行为性质,《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在债务承担方面,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五、投资条款
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会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健全投资决策程序,保障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完善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主要负责对基金投资方案的最终决策,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和有限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以及行业专家组成。投决委设主任一名,主任从由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并以简单多数原则选举。
有限合伙企业在投决委之外,可以另设投资咨询委员会,投资咨询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预选并提出投资意见,交由投决委做出投资决策。
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为保障各方利益,有限合伙企业应对投资范围、投资方式等进行约束,但实践中,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变化多端又无法穷尽,建议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订立有关条款,采用“负面清单”的约束方式对投资风险进行把控,比如未经投资咨询委员会审议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担保业务;不得投资非自有用途的房地产;不得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等等。

六、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运作的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费用,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为管理有限合伙企业而支出的日常经营费用,这笔费用多数情况下为固定费用,按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基金托管费、中介服务机构费用、合伙人年度会议费用、税费以及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诉讼、仲裁、执行、公告等非常规的费用。

七、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条款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主要是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后获得的可分配现金减去应由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之后,可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分配的财产。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顺序、分配方式可由双方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面的意思自治是受到限制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上的法律规定又有所不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即,原则上不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如果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内取得的现金收入通常不会用于再投资,普通合伙人应在取得现金收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普通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时,其将就该等债务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以外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换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有限合伙协议中可以另有的约定,也即,有限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经某一部分合伙人的同意,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可以转换。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入伙、退伙及除名条款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新合伙人可以入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向新合伙人告知有限合伙企业全部的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在以下情形发生时退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守约合伙人无法实现合伙目的;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等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解散及清算条款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的;发生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无新普通合伙人接任的;有限合伙人达不到法定人数满一定期限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事务主要内容为: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等。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分配时,首先要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若有剩余,再根据有限合伙合同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㈢ 求高手解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算不算 三类

所谓“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本质上是合伙企业,不属于新三板三类股东。

㈣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注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公司名称需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2. 注册资本出资额:承诺出资制,无低要求,按照约定的期限逐步到位;如需申报备案则低少于1亿元;

  3. 投资门槛:无强制要求,但如申报备案,则单个投资者不低于100万元;

  4. 投资人数:2至50人;

  5.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 有书面合伙协议;

  7.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8.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9.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10.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㈤ 办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需哪些条件

按照《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 》上的条件办理即可。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㈥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多少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管理多少个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上没有限制。目前各省、直辖市发改委出台的关于“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没有明确限定管理公司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数量。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㈦ 为什么要用有限合伙制成立股权投资基金

1、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2、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7)注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扩展阅读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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