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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望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1-10-16 01:20:53

Ⅰ 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历史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一)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君子爱财,更当治之有道。--孔子《论语》。
莫道理财文化只是西风东渐,秉承古老东方理财文化,基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投资理财方式没,以其制度的优越性,以其诚信的内涵,必将与各种理财方式一起,成为国民制服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投资基金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出现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具有规模较小、经验缺乏和先天不足的特点。为了发展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规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们必须对投资基金市场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借鉴国外投资基金发展的成功经验,按国际惯例建设我国的投资基金发展模式,使其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和壮大。
1、 萌芽与起步阶段
中国基金业真正起步于20世纪的90年代,在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纷纷出台的前提下,中国基金业千呼万唤,终于走到了前台。
1991年8月,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珠信基金,规模达693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国设立最早的国内基金。同年10月,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规模分别达1000万人民币和8000万人民币。但投资基金这一概念从观念和实践引入我国则应追溯带1987年,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首开中国基金投资业务之先河,与国外一些机构合作推出了面向海外投资人的国家基金,它标志着中国投资基金业务开始出现。1989拈月,第一只中国概念基金即香港新鸿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的新鸿基中华基金成立,之后,一批海外基金纷纷设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和发展。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二)
2、迅猛发展阶段
1992年,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异常迅猛,当年有各级人行批准的37家投资基金出台,规模共计22亿美元。同年6月,我国第一家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同年10月8日,国内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到1993年,各地大大小小的基金约有70家左右,面值达40亿元人民币。已经设立的基金纷纷进入二级市场开始流通。这一时期是我国基金发展的初期阶段。1993年6月,9家中方金融机构及美国波士顿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在上海建立上海太平洋技术投资基金,这是第一个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的中国基金,规模为2000万美元。10月建业、金龙和宝鼎三家面向教育界的基金批准设立。1993年8月,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以此为标志,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90年代初期,我国投资基金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资金规模上,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从政策的出台到中外合资基金的出现,再到基金的上市交易,我国的投资基金走了一段迅速发展的道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三)
3、调整与规范阶段
由于我国的基金从一开始就发展势头迅猛,其设立和运作的随意性较强,存在发展与管理脱节的状况,调整与规范我国基金业成为金融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
1993年5月19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省级分行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的做法。通知下达后,各级人民银行认真执行,未再批设任何基金,把经历放在已经设立的基金的规范化和已批基金的发行工作上。
同时,基金交易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1994年3月7日,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和上交所联网试运行;3月14日,南方证交中心同时和沪、深证交所联网。1996年11月29日,建业、金龙和宝鼎基金在上交所上市。全国各地一些证交中心和深沪证交所的联网使一些原来局限在当地的基金通过深沪证券交易所网络进入全国性市场。不难看出,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开始形成,伴随其市场表现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认识和熟悉,开拓了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道路。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四)
在新基金出现以前,全国各地共设立基金75只,基金类凭证47个总募集规模73亿。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25个,占两交易所上市品种的3%。基金市值达100亿元。25家基金中规模逾2亿元的7只,1-2亿的7只,1亿以下的11只此外,还有38个基金在全国各地证交中心挂牌,其中天津9个,南方10个,武汉12个,大连7个。
1994年7月底,证监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推出股市新政策,提出发展我国的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人,试办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国外基金投资国内A股市场,基金业基金与海外证券基金业联络、商洽,设计和申报了一批中外合资基金的方案。截止到1996年,我国申请待批的各类基金已经达数百家,但由于法律的滞后,基金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止的状态。
1998年3月23,开元、金泰两只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行上市,这使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1998年我国共成立了第一批5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基金金泰、基金兴华、基金安信和基金裕阳。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五)
4、稳步发展阶段
到2001,我国已由基金管理公司1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只。2001年9月,经管理层批准,由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2002年,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出现了超常规式的发展,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02年底,开放式基金已猛增到17只。2003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基金发展的历史起源于1992年,规范的基金起源于1998年3月。尽管我国规范基金的历史并不长,但是在这9年中,基金也经历了多次的起伏跌宕,既经历了1999年5·19行情、2001年6月上证指数2245的高点,也经历了2005年7月上证指数998的低点,还经历了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喜悦。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2001年6月上证指数处于2245点附近入市的投资者,随着指数下跌到2002年1月25日的1451点,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也下跌了19.18%。再考虑到封闭式基金的折价因素,有相当一批投资者的损失超过40%。2002年1月已成立的33只封闭式基金到2004年1月初才基本恢复到前一轮下跌前的净值,期间经历了24个月左右的时间;这些投资者的本金到2006年下半年才得以恢复,期间经历了至少54个月的时间。我国基金发展的历史说明了股票型投资基金是长期理财的工具,而不是作为短期投机炒作的发财工具。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六)
自2000年以来,中国宏观经济长期保持平稳较快的增长,促使证券基金行业迅速发展。仅以2005年为例,GDP增长率达到9。9%,而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只有1。8%左右,保持了较低的水平。2005年整个中国宏观金融环境呈现了宽货币、紧信贷的局面,市场资金非常宽裕,致使货币市场利率持续下降,债券市场异常火爆。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铺开、权证的发行、《证券法》与《公司法》的修改、对证券公司进行的大规模整治与救助等,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的改革在2005年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推行等,标志着中国债券市场2005年在创新上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2005年中国基金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发展势头,年末资产规模达到了4691。16亿元,同比增长44。5%;证券投资基金数量达到了218只,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57只,是历年来数量增加最多的一年。心计金对基金规模扩张的贡献最大。2005年基金资产规模增量中的71%可以归因为新基金的贡献,27。3%可以归因于资金的净流入,其余2。7%则来自基金表现的贡献。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七)
在开放式基金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封闭式基金的市场份额继续趋于缩小,其数量占基金总数的比例从2004年的33。54%下降到了24。77%。资产规模占基金行业的比例从2004年的24。96%下降到了17。52%。在开放式基金中,股票仍然是基金公司最为热衷的产品,其数量从2004年年底的60只增加到2005年年底的95只,成为数量增长最多的一年。2005年中国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户数达到了441。94万户,比2004年增长10。3%,机构持有资产的比例从2004年年底的38。81%上升到了2005年年底的47。22%。2005年我国又成立了8家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使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达到了53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占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上升到37。7%。2005年,受股市下跌的影响,从绝对回报来看,与股票市场表现关联度叫大的类型基金表现不佳,但从基准指数的比较来看以股票市场为主要战场的基金整体上战胜了基准指数,而以债券市场为主战场的基金则未能战胜基准,市场再次上演了强市不强,弱市不弱的一幕。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整体表现则差强人意,交易量连续第三年大幅下降。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八)
2006年中国股市仍然牛劲冲天,基金业维持快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日趋成熟。53家基金公司旗下的278只基金2006年四季度取得了空前的大丰收,共实现净收益541.5亿元,同比增长119.79倍,环比增长2.41倍,创基金季度净收益之最。也正是主力机构的这种高收益,使得基金四季度的持股动向再度引起市场的关注,尤其是基金在四季度新增的67只股票,更能体现出基金新的投资价值观。自2006年6月至今,共有73只新股发行上市。新股的加盟,为证券市场补充了新鲜的血液,给牛市的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在基金新增的67只股票中,2006年上市的新股就有17只,2007年上市的有4只,基金新进的次新股合计占新进股总数的31.34%。工商银行、广深铁路、中国人寿、招商轮船也得到基金的青睐,分别被6家、11家、3家基金持仓,对于新股来说,中小板的新股更是基金们集中建仓的对象,共有15只中小板股被基金新增持。
四季度的基金仍将垂爱的眼光投向了2007年业绩有望继续大涨的个股,尤其是一批2006年度业绩增长预期相对确定的个股。统计显示,67只新增股目前平均每股收益为0.3818元,远远高于所有A股的平均业绩水平。
附录:1、累计净值最高的20只开放式基金列表(2006年12月01日)
基金名称 份额基金净值(元) 累计份额净值(元)
景顺内需增长基金 2.308 2.3980
上投摩根中国优势 1.9172 2.3672
易方达策略成长 2.0150 2.3450
嘉实理财增长 2.026 2.3070
上投摩根阿尔法 2.2493 2.2893
广发聚富 1.7809 2.2409
富国天益价值 1.2631 2.2196
华夏大盘精选 1.994 2.1740
广发小盘 1.9460 2.1460
嘉实成长收益 1.8960 2.1360
广发稳健增长 1.8074 2.1274
合丰周期基金 1.8858 2.1208
优选股票基金 1.9349 2.1149
兴业趋势 2.0067 2.1067
易方达积极成长 1.8454 2.1054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1.8803 2.1003
荷银精选基金 2.0280 2.0980
汇添富优势 2.0464 2.0964
易方达平稳增长 1.7890 2.0890
海富通精选 1.7244 2.0744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九)
2007年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教授在中国社科院举办的企业年金、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高层论坛上指出,社保资金要考虑保值、增值问题,这些资金投入到股市上是可行的,不过考虑到风险问题,社保资金投资股市时,不能采取各自操作的办法,要有一个设计合理的基金来运作,并且这个基金运作的回报率不一定追求很高。社保资金将会以基金形式入市,无疑又为2007年基金业的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目前,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热情高涨,认购、申购非常踊跃。春节后第一支批准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建信优化配置基金,26日开始发行。投资者认购非常踊跃,为最大限度保障投资人利益,有效控制基金规模,募集截止日由原定的3月23日提前至2月26日,认购一天即结束发行,近10分钟就卖出了10个亿。截至2007年3月6日,我国开放式基金以达233只。

猛醒之睡狮--基金在中国(十)
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来看,预计2007年国民经济仍会保持10%左右的增长速度。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必定会带动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据权威分析机构--高盛公司发表的研究报告显示:奥运会将增加主办国民众信心,由此提升消费,相关的各类设施投入及效率提升也将持续增长。这些可能以显著增长的总体需求影响到股市。而以往11届奥运会的经验显示,在奥运会前一年举办国的股指平均增长了25%。同时由于中国目前更加开放的经济和市场、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以及不断改善的企业治理将可有效的防止出现资产泡沫。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乐观,持有基金仍是一种明智的投资策略。
附录:2、中国基金业大事记
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申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程序、申报材料的内容及格式。
1998年2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作为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银行,成立了基金托管部。
1998年3月,国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我国首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也在同月设立,分别是基金金泰和基金开元。
1998年9月,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正式成立,下设综合处、审核处、监管一处和监管二处。该部于1997年10月开始运作。
1999年3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基金法起草组成立大会。基金法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市场。
1999年12月29日,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
2000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举办首届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001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对投资者购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收印花税及对基金管理人免收营业税。
2001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引入了好人举手制度。从此,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的范围扩大。
200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
2001年9月21日,中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基金设立,首发规模约为50亿份基金单位。
2001年10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颁布,使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基本框架进一步得到了完善。
2001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境外机构参股、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实质性的启动阶段。
2002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该规则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2002年8月23日,起草工作历时3年之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2年10月16日,国安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家获准筹建中外合资基金的公司。
2002年11月2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2年12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在深圳成立。
2002年12月19日,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等六家基金公司,被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首批选定为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公司。
2003年3月3日,因清理最后一只老基金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准开业。
2003年4月28日,第一只由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也是我国第一只系列基金------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成立。
2003年6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二审稿。
2003年9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署名文章:《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培育证券市场中坚力量》。
2003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三审稿。2003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表决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至此,历时近4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制订工作获得圆满成功。
2004年3月,海富通收益增长与中信经典配置基金的首发规模双双超过100亿份。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首超2000亿份。
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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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流程是什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阳光私募的历史始于2004年,经过10年的发展,中国私募证券基金行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不断地壮大和成熟。而去年以来政府和主管部门又颁布和落实了一系列政策对私募基金行业予以支持。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今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办法》的制定和执行为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提供明确的依据,并起到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私募行业发展的作用。

据证监会协会统计,国内已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1100余家,管理规模逾3000亿元。过去几年中,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行渠道也不断拓展,从最初的只能通过信托渠道发行,到现在基金专户、私募自主发行契约式基金等。私募产品的投向不断丰富,从最初单纯投向股票型二级市场,到现在可以投向定向增发、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不同的投资工具和领域。

在《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和今年以来股票市场的好转双重利好因素的影响下,近来有越来越多的专业投资者有兴趣进入私募行业,想要了解如何设立自己的私募基金。根据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分类,私募基金根据其投向主要可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下面为大家简要地讲解一下如何设立一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 设立一个投资企业

要发行一只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按照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首先要设立一个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公司制的,少部分采取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理论上有一些优点,如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不需要验资,因而便于注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问题等。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现实中有限合伙制企业数量相对较少,性质相对特殊和使用的法规相对冷僻,有限合伙制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碰到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区的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并不了解有限合伙制所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不了解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一些重要术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对于一些较少接触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来说也不太了解,还有个别有限合伙制私募机构反映在个别地区的税务局遇到过税务专管员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在企业设立上,除了企业形式之外,需要注意的另一方面是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第三方为信托产品担任投顾的,需要满足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所以,如果打算将来通过信托渠道发行私募基金,则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资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本。

注册地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注册在一些对私募基金有专门扶持政策和专业服务的行政区或对冲基金园区,如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虹口对冲基金园区、深圳前海新区等,这些地区对入驻的私募机构提供一系列政策和经济上的支持,包括税收减免政策、优惠的办公场地、甚至现金奖励等,相关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金融比较了解、专业性高。除了上述的大型对冲园区外,全国其各地还有大大小小的其他“开发区”,也会宣称对包扩私募机构在内各行各业都有各种优惠政策。但是这些开发区可能在企业注册前给企业一个优惠的口头的许诺或没有法律效率的书面承诺,企业注册后又以各种借口不予实现,最终这些优惠政策仅停留在口头约定中,口惠而实不至。而且这些开发区并非专门针对私募行业,其工作人员很可能对金融缺乏概念,造成办事时效率低。而且,有些地区工商局和税务局不在一起办公,甚至彼此相隔数公里且无方便的交通,造成办事时非常不方便。这些都需要考虑。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今年2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公布并执行,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的登记备案制度。从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私募行业由证监会监管,由证监会委托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的登记备案。所以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公司设立后,需要到基金业协会网站上的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备案所需要上报的材料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信息等。

其中,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企业性质、组织形式、办公地址、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这三证的号码和照片,员工人数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证件号码、从业资格、学历和工作经历等。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国籍、证件号,机构股东的名称、企业性质、组织形式,以及股东的认缴金额、比例,实缴金额、比例等。

三、 准备尽调材料

私募机构要发产品,势必要和外部各种形形色色的机构打交道,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经纪商、信托公司或公募基金等通道方,银行或者三方销售平台等资金方、销售渠道等。在产品筹备期,这些涉及的机构都会对私募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需要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 公司概况

介绍公司和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情况、部门构架、投研团队、高管与核心投研人员的学历和工作背景。在这部分介绍中要尽量突出核心人员的能力和优势,如高学历团队、学术权威、在国内外大型投资机构担任高管或投资经理的从业经验、业绩著名的明星股票分析师、资深的实体产业背景、历经多轮熊牛市的实战经验和百里挑一的历史业绩等。

2. 投资流程和风控制度

投资流程的介绍主要在于投资决策制度,比如是否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会如何组成的和运行;是采取基金经理负责制,还是集体决策制;备选投资标的物的入选流程,买卖的决策和操作流程等;各部门在投研中的职责和配合机制等。风控制度主要包括是否有风控部门、具体的风控标准、风控操作流程等。

3. 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历史业绩、交易记录

这方面可以介绍单位的投资理念是价值投资还是布局成长股;是针对企业经营情况、商品供求等基本面进行分析还是根据人类普遍性的人性弱点和认识偏差造成的行为偏差进行针对性操作,是追求大概率的机会还是专注小概率的黑天鹅事件等等。投资策略,可以介绍单位使用的投资方法、投资策略,比如是多空对冲还是单边趋势,是高抛低吸还是追涨杀跌,是长期持有还是波段操作、短线买卖等。通过这些内容,让外界能理解自己的投资思路、投资方法、投资风格。除了相对抽象的投资理念和策略,投顾还需要提供一些历史业绩,比如以往管理的各类产品或单账户业绩等。如果以往业绩是非阳光化的产品,业绩公信力不强,则投顾可能还需要提供一些以往的股票交割单或期货结算单。为了能有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历史业绩,大部分投顾会选择先以自有资金发行第一只阳光化产品。

4. 获奖情况

如果有本机构或核心人员参加各类比赛或评比的获奖记录,那么也可以做在介绍材料中作为亮点为自己加分。

四、 产品结构设计

产品的结构是产品设计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产品结构可分为结构化和管理型。

1. 结构化产品

在结构化产品中,产品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型,每一类份额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常见的结构化产品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又称B级、风险级、普通级)两类份额,由劣后级资金为优先级资金承担所有损失或者由劣后级资金来确保优先级的固定收益。通过结构化的设计,优先级资金一般享有优先分配产品利润的权利和本金安全的保障,而劣后级资金在承担产品的大部分或全部的风险的同时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结构化产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投顾资金实力和知名度都较小,募资能力也较弱。这种情况下,投顾在发行第一只私募产品时往往会选择结构化产品,这样投顾不需要募集整个产品的全部资金,而只需投入占产品规模一小部分的资金作为劣后级,然后从银行或信托资金池对接优先级资金,就能使产品成立,使以后投顾再要发行产品时能拿出自己管理的阳光化产品的历史业绩。另一种情况是成熟投顾为了追求更高收益而主动选择发行结构化产品,通过结构化产品放杠杆,追求高收益,同时也承担更高的风险。

2. 管理型(非结构化)产品

在管理型(非结构化)产品中,所有份额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风险。比起结构化产品,更多的投顾还是更青睐管理型产品,因为管理型产品没有为优先级保本保收益的压力,压力更小,操作更自如。根据朝阳永续数据库统计,截止11月7日,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信托产品共有3318只,其中管理型产品1868只,占比56.3%。

五、 决定发行通道

目前,私募发行的通道主要有信托通道、公募专户通道、私募备案自主发行、有限合伙、伞形子信托等。这些通道有不同的限制和优势,在这里为大家逐一介绍。

1. 信托

信托是阳光私募最早的通道,也是目前最主要的通道。根据朝阳永续数据库统计,目前全市场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信托产品共有3318只。信托型私募产品的规模一般不小于3000万,有50个300万以下的小额名额。集合信托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用用于套保或套利,不能参与商品期货交易。信托产品不是纳税主体,所以不用为投资者代扣个人所得税。结构化信托产品的优先级可以对接银行优先资金。信托产品的业绩一般在信托网站公示,公信力最强。信托产品需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通道费,此外还需向托管银行支付银行托管费。

2. 公募专户

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公募基金专户发行私募产品。根据朝阳永续数据库统计,目前全市场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公募专户共有214只。公募专户型私募产品的规模一般不小于3000万,200个300万以下小额名额。股指多空都能做,也能做商品期货。和信托产品一样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结构化的公募专户产品的优先级可以对接银行优先资金。业绩在公募基金网站上可以登录账号进行查询,需支付公募专户通道费,此外还需支付银行托管费。

3. 契约型备案私募

今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私募基金发行的可选通道在原有的信托、公募专户等通道的基础上新增了契约型私募备案登记自主发行这一选项。契约型私募无规模起点的要求。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投向上限制较少,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都能做。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目前难以对接银行优先资金。估值、外部风控、托管可以由券商一站式解决,需支付一笔托管和服务费用给券商,费用较信托和公募专户低。

4.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制基金无规模起点的要求,合伙人不超过50个,合伙企业需向税务局申报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此外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一个缺点是理论上每一次有任何投资者(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都需要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合伙人的变更,而这些变更往往需要全体合伙人到场或者提供所有合伙人的证件办理,流程非常麻烦。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主要优点是资金投向上几乎没有限制,有限合伙是一种企业形式,所以有限合伙企业不仅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也可以投资任何合法的领域,当然实际操作中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金的投向做出一定的限制。前几年在还没有公募专户通道和契约型备案私募这两个通道的情况下,发行私募基金主要靠信托渠道。而信托产品在投向上有限制较多,比如不能交易期货,所以当时不少想要参与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品的投资机构会选择发行有限合伙制的产品,近两年有了公募专户和契约型备案私募这两个在投向上限制很少的通道之后,有限合伙基金这一形式在私募证券基金上使用得越来越少了。

5. 伞形子信托

伞形子信托严格来说不是独立产品,而是伞形信托产品下的子账户,但是由信托进行独立的收益核算,对于资金规模较小的投顾来说,伞形子信托提供了一个门槛较低的阳光化产品的发行和业绩展示途径。伞形子信托产品的规模可以小到1000万以下,有些产品甚至只有200-300万。伞形子信托产品可以是管理型,也可以做成由投顾单一劣后资金对接信托优先资金的结构化。大部分伞形自信托不能做股指期货、不能融资融券、不能做商品。另外,有一些私募机构反映他们操作的伞形子信托存在交易速度慢的问题。

六、 选择销售渠道

产品的结构和发行渠道确定后,产品要最终成立还要解决产品资金来源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产品的资金完全来自于投顾公司或公司团队的自有资金。而更常见的情况是,产品的资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来自于外部资金,这就引出了如何进行产品的资金募集、如何选择销售渠道的问题。目前私募基金主要的销售渠道有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经纪商销售、三方平台销售、银行销售等。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可以选择只通过其中的某一种渠道销售,或是同时借助多个渠道进行销售。除了自行销售外,其他的渠道方一般都会收取一定的销售费用,费用高低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 自行销售

自行销售适合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号召力大、市场影响强的情况。比如核心投研负责人人员原来是公募明星基金经理,券商资管明星投资主办,券商明星分析师等。有这样背景的投研负责人往往在业内有相当的号召力,在之前的工作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现成的客户资源。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己解决私募产品的募资问题。

而大多数投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人员在业内可能不是很知名,客户资源不是非常丰富,这种情况下自行销售会很困难,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销售。

2. 经纪商销售

经纪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对投顾比较了解,对投顾有信心,投顾发行产品经纪商还能获得佣金收入、通道收入、服务收入等收入以及结算量、规模存量的业绩提升,因而经纪商在帮助投顾发产品的事情上有着强烈的合作意愿。但是经纪商销售的问题有:一方面经纪商的高净值客户的风险偏好相对较高,一般来说更偏好高收益的产品而较难接受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
另一方面,大经纪商销售能力较强,而中小经纪商销售能力较弱。

3. 三方平台销售

作为专业的私募产品销售机构,第三方平台的优势是:有各类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高净值客户,可以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并且可以通过自己的平台和合作方为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做各种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宣传。第三方对投顾的情况不如经纪商了解,对投顾有一个尽调和跟踪的过程,并进行一定的比较和筛选,在通过一定的筛选流程后产品才能上线销售。

4. 银行销售

作为募资渠道,银行不论自有资金池还是高净值客户资源的量都非常大。保收益型的结构化产品的优先资金一般都是对接银行资金池的资金。银行还有大量的高净值客户资源,银行高净值客户对银行高度信任,容易接受银行推荐的私募理财产品。但是银行对风险非常敏感,银行客户的在风险偏好上也相对偏保守,一般来说银行和银行客户更偏好风格稳健、风险较低的产品。而且要通过银行销售可能需要通过银行内部繁复的审核流程,具体根据各银行内部制度来定。

七、 产品备案登记

私募基金募集成立后,还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备案平台上进行产品的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及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Ⅲ 求《证券投资基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编辑本段]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第二十六条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
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五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编辑本段]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基金运作方式;
(四)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八)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十)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十一)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十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第四十一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条所列行为。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四十六条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编辑本段]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编辑本段]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一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五十四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五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五十六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编辑本段]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八条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第五十九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六十二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条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编辑本段]第八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第六十六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Ⅳ 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概述

世界发展概况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社会化的理财工具,起源于英国的投资信托公司。产业革命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生产力的发展,国民收入大幅增加,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由于国内资金充裕,那些需要大量产业资本的国家在英国发行各种有价证券。另外,为谋求资本的最大增值,人们希望能够投资海外,却苦于资金量小,缺乏国际投资经验,因此萌发了集合中国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想法。证券投资基金由此萌芽。
1886年,英国成立“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金融史学家将之视为争取投资基金的雏形。到1890年,运作中的英国投资信托基金超过100家,以公债为主要的投资对象,在类型上主要是封闭式基金。
20世纪以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大舞台转到美国。1924年3月31日,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波士顿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开放式基金。20世纪40年代以后,众多发达国家的政府认识到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性,纷纷通过立法加强监管,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截止2007年末,美国的共同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2万亿美元基金占所有家庭资产的40%左右。
20世纪80年代以后,证券投资基金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发展,基金业的快速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性现象。根据美国证券业的统计,截止2008年年末,全球共同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8.97万亿美元。

中国发展概况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可以分为3个历史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之前的早期探索阶段,《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至2004年6月1日《证券投资法》实施前的试点发展阶段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的快速发展阶段。
一、早期探索阶段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基金作为一种筹资手段开始受到一些中国驻外金融机构的注意。
1987年中国新科技船业投资公司与灰分集团,渣打银行在香港联合设立了中国置业基金,首期筹资3900万人民币,直接投资于珠江三角洲为中心的乡镇企业,并随即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这标志者中资金融机构开始正式涉足投资基金业务。在境外中国概念基金与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发展的影响下,中国境内第一家较为规范的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于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宗汉批准正式设立。淄博基金的设立解开了投资基金在内地发展的序幕,并在1993年上半年引发了短暂的中国投资基金发展热潮。1994年后,我国进入经济金融治理整顿阶段,基金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和累积的其他问题也逐步暴露,多数基金资产经营状况恶化,中国基金业发展因此限于停顿状态。截止1997年底,基金的数量为75只,规模在58亿人民币左右。
二、试点发展阶段
在对老基金发展过程加以反思之后,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4日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首次颁布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行政法规,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地安静了规制基础。由此,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规范化的试点发展阶段。
1998年3月27日,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形成离得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两只规模均为20亿人的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由此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 封闭式基金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使我国基金业发展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性跨越。此后开放式基金组建取代封闭式基金成为中国基金市场的发展方向。
三、快速发展阶段
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基金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10月第一只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南方积极配置基金,2004年年底推出国内手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华夏上证50(EFT)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推出结构化基金,QDII基金,社会责任基金,层出不穷的基金产品创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基金业的发展。 2007年我国基金业的资产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3.28万亿人民币,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规模下降到了1.94亿,2009年末基金资的规模得到了恢复,达到了2.68万亿

Ⅳ 我国股票发行方式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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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2012年6月26日至30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方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6月26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继续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审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报请批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报请备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未审议国务院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方案。

Ⅶ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有哪些重大突破

您好,其一,澄清了模糊认识,明确了基金职能。朱少平说,基金的首要职能是为投资者最大利益服务,而非稳定市场。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草案强调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基金的资产要独立于托管人和管理人的资产,在投资人与托管人、管理人的资产间建立了一道防火墙。《草案》还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
其二,给予基金管理人更大的运作空间,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各方的责、权、利。主要体现是:第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主体范围有所拓宽。第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拓展。《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规对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必须在80亿元以上的规定,放宽了基金托管人的门槛,除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担当基金托管人,其他被认可的银行也可以担当。第三,做出了体现基金资产独立性的若干规定,以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第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拓展,如可以进行基金的销售业务,可以进行资产的委托管理等。
另外,《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中的部分额度方面的限制,比如每个基金投资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额的80%,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等限制,使基金管理者在操作中更具自我协调的主动性,关于相应的投资额度控制则由证监会进行监督。
其三,公司型基金是未来基金发展的方向,而中国目前尚无一家。《草案》对公司制基金做了原则规定,同时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既为其今后发展留下空间,也为资本市场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留下了余地。考虑到“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原理为基础,故《草案》将其正名为信托制基金,并做了重点规范。

Ⅷ 急急急!在线等!选择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_,_,_草案() A刑法修正案B劳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审议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旅游法草案、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等。

Ⅸ 基金投资的征求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
第五条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放式基金(不含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下同。
(三)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四)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五)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七)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八)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九)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的限制,但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第六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本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基金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针对股指期货投资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请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和准备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银行应加强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Ⅹ 为什么我国没有公司型基金

  1. P2P(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

  2. 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3. 两种运营模式,第一是纯线上模式,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

  4. 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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