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公募资格是可以有互联网金融的。
⑵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理事长:吴晓灵
名誉副理事长:袁力
理事长:初本德
副理事长:王敬东
副理事长:崔兰琴
副理事长:贺增强
秘书长:初本德(兼)
⑶ 前几天在深圳看到:世界梅协总会暨四开金融投资基金会拯救生命工程——螺旋藻产业投资合作2000亿美
当心。人心是最难捉摸的,如果你发现了很多破绽或者不合常理的地方就止步,因为防止损失比赚钱重要。
⑷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2年,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业务由人民银行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和向民众普及金融知识,依靠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发挥公益组织优势,大力开展与金融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以此推动金融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成立20年来,在社会各界特别是金融系统的支持捐助下,坚持开展符合宗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扶贫资助、表彰奖励、境内外培训、专题讲座和研讨研修等活动。该基金会重点实施的以农村金融教育为中心的”金惠工程”取得了阶段性进展,目前试点已扩展到全国12个省(自治区)66个县,培训农户、乡镇和村级干部、基层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业务骨干等共计92万余人。
⑸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哪个部门更权威
关于AFP学员转考国家理财规划理财ChFP的几点说明
今年国务院(73号令)集中清理职业资格证书后,到底金融教育基金会颁发的AFP会不会被清理?AFP如被清理整顿,已考过人员怎么办?AFP与国家理财规划师有那些区别?如何转考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
国务院73号令集中清理职业资格证书后,AFP何去何从?
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通知指出,“凡经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八部委联合发文 :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
以上两个文件说明了AFP证书(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颁发)在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内,目前还没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批准(因国家职业标准针对金融理财从业人员已有国家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不可能重复设置)。而金融理财师AFP过去只在工行、建行等银行内部使用。目前不作为金融行业执业认证,国家也不可能也没先例认可基金会或国外颁发的证书。因为有一些银行并不认可,特别是金融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第三方基本上没人考(费用太高,证书国家不承认)。
金融理财师(AFP) 职业背景
金融理财师(AFP)职业背景: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发起创立、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其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为:1、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募集金融教育基金和扶贫助学基金;2、面向全国金融系统和财经、金融院校(系)开展专项奖励、资助活动;3、为提高金融从业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举办论坛、讲座、研讨会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未明确有金融理财师的考试或资格证书颁发的职能。中国金融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对外简称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CC(以下简称金标委),是基金会在2004年9月1日成立的非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最初使用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简称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后由于中国金融发展教育基金会陷入“仰融丑闻”而减少使用,并由于民政部没有批准其注册而被迫改为现名,但是前期教材包括现在网站的部分文章还是使用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的称谓。金标委采用做法是在中国实施两级金融理财师认证制度,即助理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简称CFP认证制度。在2005年11月之前,金标委只进行AFP的资格认证。除AFP的资格认证外,同时进行CFP的资格认证。报考金融理财规划师AFP的费用大幅降低为目前培训费12960元,考试费用1500元,报考国际金融理师CFP要通过AFP以后再培训考试才行,费用约2万多。目前在国内有两家机构在代理相应的培训,分别为北京金融培训中心和上海金融学院。而北京金融培训中心的法人则是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秘书长蔡重直。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004年注册了北京金融培训中心从事盈利性的独家培训。
AFP如被清理整顿,已考过人员怎么办?
国务院73号令指出: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随着理财队伍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本轮熊市的来临和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对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呼声越来越高,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国家从来也不可能要求理财人员持基金会证书或国外证书,特别是金融行业,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命脉。
AFP考过人员可转考国家理财规划师,相信经过AFP培训后转考应该有一定基础。只不过要参加全国统考,考前须认真复习。另外,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有从业工作年限或持证年限要求,越早转考损失越小。
AFP与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有那些区别?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ChFP)是由中华人们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唯一一个由政府权威机构颁发的理财规划师证书。证书采用全国统一编号。
国家理财规划师与AFP证书比较
分 类
国家理财规划师
AFP
备 注
证书权威性
职业名称
国家理财规划师
(国家职业资格)
Associate Financial Planner助理金融理财师
Associate译为中文:助理意思
颁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下设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
证书公章
国徽、钢印、人力资源部印章
协会盖章、刘鸿儒签名
证书级别
助理级、师级、高级
助理级
国家承认度
国家唯一承认
不承认
中国未有承认基金会或外国证书先例,特别是金融业
企业承认度
国务院73号令:今后理财从业人员将实行持证上岗
工行等个别银行内部承认
客户承认度
客户认可度高
不知道AFP是什么
客户不了解不相信协会的证书
课程实用性
课程优势
实用性较强
理论性较强
课时数
根据级别,120以上
108
课程比较
详见具体课程比较
各有特色
教材
最新第三版
不详(更新慢)
考试方式
全国统考
基金会标委组织
通过率
全国20-40%个别学校高
08年85%以上
报名办法
接受单位、个人报名
因需
费用
培训费
1000-6900(按级别)
12960
考试费
190-320(按级别)
990
其他费用
各省会考试方便考生,费用成本低
北京住宿交通及后期注册费用、单位没关系无法长时间请假参加
学习时间
双休日面授班、晚班、远程班、北京名师面授班等
只有北京集中面授班
系统服务
培训机构
全国省会城市
北京和上海
适合对象
行业
银行、保险、证券、第三方
银行
⑹ 基金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吗
。。。楼上那说的是代办点这种性质
现在意义的基金会,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现在意义的非银金融机构,指的是银监会监管下,不属于银行的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再加上证监会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加上保险公司,那些叫非银行金融机构。
⑺ 请问我国各类基金会最早从哪一年开始
浅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
莫纪宏
一、我国基金会立法的历史演变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基金会的立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该管理办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基金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8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基金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999年以前,我国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主要依据上述两项法规,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和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际上是把基金会视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
十多年来,《基金会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基金会的行为,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这个办法对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会计制度、资产使用管理、社会监管机制等许多环节未作规定,其它一些规定内容也都打上了当时经济体制的烙印,不完全符合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参与对基金会的管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基金会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基金会的管理体制不再予以适用,民政部门不能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继续登记注册基金会。基于以上原因,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开始对《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经过反复论证,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几易其稿。经过一系列的充分准备,《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于2004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主要特征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
《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5758&dictionid=1835&catid=&forward=print
⑻ 基金会引起怎样的金融风险(道德,法律方面)
基金会引起金融风险一般都是道德方面的。
⑼ 慈善基金会属于金融机构吗
慈善基金会只是一个名号,具体得看它的活动内容,如果它从事融资投资那就属于金融机构,如果完全不进行资产自增值的投资活动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地直接的吸纳捐款从事民间公益活动,并且不在政府行政体系内运营,那么就可以划为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NGO or NPO)
⑽ 原来存在农村基金会里的钱怎么办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政府办的,农业部主管。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后决定关闭的。请查阅中共中央国(中发【1997】19号)文件、最高法(法发【1998】2号)、国务院令247号、国发明电【1998】6号、国办发【1998】126号、国办发【1999】3号(2019年1月13日解密,现在可以向农业部、人民银行申请公开)、以及各个省市自治区办公厅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是认可的,历史形成的产物就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