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看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
保监会称,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从而将无需审批和未经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列入禁止销售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新规定要求,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四是增加对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时要实施有效的风险隔离。五是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所以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违规的
⑵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127号)等文件精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川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利川市保险行业协调管理办公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并公告如下:
一、保险机构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内容,在明确的经营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保险经营。保险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二、未经保险机构授权,禁止任何保险分支机构及销售从业人员擅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任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越权或者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若有违规行为,保险机构将保留或履行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如遇有任何保险机构或个人冒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唆使您通过退保、转保、保单贷款等手法,引诱您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您可及时向保险公司反映举报,也可向利川市保险行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举报。
五、在选购保险产品时,您有权要求查验保险销售人员的执业证书,辨清保险机构名称,务必警惕非法集资诈骗,以免上当。
六、您在购买所需要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保费,以确保您的资金安全。
请广大保险消费者务必清醒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抵制、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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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造成了什么影响
你所说的是“银保业务”,就是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来销售保险。这种业务是得到保监会和银监会批准的,所以银行代理出售保险本身是不违规的。
但是保监会和银监会都已下令,禁止保险公司再派人到银行网点驻点来销售保单,而应该由获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来从事这个业务。如果你看到的在银行从事保单销售的人员是声明人寿派去的,那这样的行为是违规的。
银保业务在国内出现的时间并不长,曾因为中国老百姓对银行固有的信任而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无耻的保险公司和无良的保险从业人员利用于此而大肆欺诈。比如保险公司的驻点人员都和银行工作人员穿一样的服饰,也根本不主动介绍自己的身份,很容易导致客户误将他们视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又比如,不跟客户说明这是保险,而是以”银行理财产品“,”存款送保险“这样的名义向客户推荐;也根本不和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特点,比如提前支取会导致损失,等等;再比如,用储蓄上的一些概念来描述保险,比如”本金“,”利息“,刻意混淆保险和存款之间的区别。而银行为了保险公司的返佣,往往也对保险驻点人员的欺诈营销选择性失明。现如今银保已经成为保险欺诈销售的重灾区,中国老百姓多年来累积起来的对银行的信任开始出现崩塌,而本就名声不太好的保险行业更因此为人唾弃。监管层对此也出过一些整顿措施,天津市邮储银行就因为银保业务混乱而受到保监会银监会的重罚。但是鉴于中国普通老百姓对商业保险了解的不足,以及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大银行)的影响力的存在,欺诈销售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整顿银保业务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