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资金目前面临的挑战是什么
是保险资金还是保险基金?
如果是保险资金的运作请参考以下内容:
1、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2、2012-07-26保监会发布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方向
7月25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保险资金投资在“没有什么不能做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破解投资收益难题如何提升投资收益率和实现资产负债有效匹配,一直是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2010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尽管此举意味着保险资金可以名正言顺地投资房地产和私募股权。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该政策对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出现有制度、办法却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尴尬现状。这也间接导致坐拥6万亿元资产的保险业,只能高度依赖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的不景气,也使去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当时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融资贵”,一些领域和项目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而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的特点,则恰恰可以为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己之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原总裁杨超在今年“两会”上就曾建议,适当降低《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权衡风险、自行决策,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的情况。在《通知》中,适当降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门槛的建议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重视,按照《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在股权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在不动产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而《通知》则大大降低了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无论股权投资还是不动产投资,均取消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同时将净资产均调整为1亿元以上。投资房地产诱惑加大除了大幅降低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以外,《通知》中对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调整也颇具力度。在直接投资股权范围上,《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通知》则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在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上,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另外,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在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监管层也作了较大调整。《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限定,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而《通知》则规定,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15%。今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养老社区投资建设项目。而据记者了解,不乏有险企在操作过程中以养老项目为名义建设不动产,或自用项目名义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此次限制的放宽无疑加大了房地产投资对险企的诱惑。放宽房地产投资对于提升保险资金收益率究竟有多大作用呢?据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介绍,在实务中,美国保险公司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基本上都没有达到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虽然在1935年美国保险公司在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所占的比例达到过8.5%,但多数年份仍是3%左右。在1984年以来的近30年间,更是从3.56%的高点基本上持续下降到近些年的不足1%,从1993年至今美国保险业对房地产业的绝对投资金额一直呈持续下降趋势。2010年末,美国寿险公司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资产总额是278亿美元,仅占寿险公司53112亿美元投资总额的0.5%,投资收益也仅有区区39亿美元。不过,“由于房地产发展在我国的特殊性,导致保险公司对于房地产行业都趋之若鹜,但究竟未来房地产是否能够仍旧保持异于常态的高速发展,这还是个未知数。”王国军如是说。风险加大监管从严业内普遍认为,《通知》适度放松了投资政策,将有利于增加投资运作空间,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另外,随着保险投资限制逐步放松,保险资金参与实体经济的比重会上升,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将是未来的重点方向。不过,放松投资和如影随形的风险犹如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特别是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王国军表示,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的实质是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考验,能力强的公司能够从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能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是非常谨慎的,虽然拥有的投资渠道众多,但出于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所谓的新渠道趋之若鹜。而即便是给保险公司放开的投资渠道再多,真正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投资收益的也不过就是那么几种。“目前,最重要的是保险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王国军建议,“在允许保险公司借用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力量进行投资之时,保险公司可以选取若干家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进行委托投资,然后实行严格的末位淘汰制度,将一段时期内投资绩效较差的投资机构淘汰掉,换用更合适的投资管理人,这种做法已经被社保基金理事会和企业年金受托人所广泛采用,其效果还是颇为明显的。”事实上,比放开保险公司在投资中被束缚的手脚更重要的,是配套措施的跟进,尤其是退出机制的制定。对此,监管层也早有准备,《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这使保险投资在制度上放松的同时监管更为严格。
仅供参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② 在保险投资活动中,主要风险包括
一、保险投资客观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资机制
所谓保险投资机制是指保险投资活动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包括保险投资的内部组织结构、投资决策原则、风险控制方式等。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我国保险业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加入WTO后,在承保业务上是很难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费率)竞争的。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0.64亿英镑和1.08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2.04亿英镑和2.49亿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从近期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经从传统的承保收益逐步转移为投资收益,如美国的产险业务自1978年以来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主要收益于投资收益。
我国保险投资的资金使用率低、投资工具少,使保险投资的收益水平非常低,这限制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能力的提高。为了推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正致力于保险投资环境的改善,丰富和发展保险投资工具,降低保险投资的限制。从近几年来看,保险投资的建设步伐大大加快,1998年保险资金进入同业拆借市场,1999年10月同盛基金向保险公司实行走向配售,标志着我国的资本市场向保险公司开放。现在,有的保险公司允许购买基金的比例已从总资产的5%上升到15%。而投资连结保险可以100%进入资本市场购买投资基金。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资本市场将会不断向保险公司开放,我国的保险投资将得到较大的发展。
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因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考虑投资的收益外,还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市场的开放,投资工具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资金实现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协调。
二、保险投资模式和组织结构分类
保险投资模式与保险投资组织结构是紧密联系的,也就是说,一定的保险投资模式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资组织结构。保险投资的模式主要有三种:集权投资模式、分散投资模式、分权投资模式。
1.集权投资模式。集权投资模式是与投资决策高度集中相对应的,即统一决策,集中交易。这种投资模式的特点在于投资主体单一,决策机制简单迅速,易于统一管理。但投资决策权的过度集中,使得决策风险增大。
集权投资模式适用于投资品种较少,投资规模不大的市场。但当投资品种较多,资金规模大时,这种模式就不可能进行协同配合、规模投资。
与集权投资模式相对应的组织结构是“直线式”的简单组织结构。我国现阶段保险投资一般都是采取这种组织结构。
2.分散投资模式。分散投资模式是集权投资模式相对立的一种模式,投资的决策权完全由各个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即各个职能部门根据市场的情况自行决定投资工具和投资数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避免决策权过度集中所带来的决策风险。但是,过度分散的决策和投资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与这种模式相对应的组织结构是扁平式的结构框架。
3.分权投资模式。这是一种介于集权投资模式和分散投资模式之间的一种投资 方式。日常性的投资决策由各个职能部门行使。资金管理的总部负责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并仅对在一些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决策。这种模式的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即形成了总部与职能部门两个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与这种模式对应的组织结构为事业部或超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
三、我国保险投资模式的选择
投资模式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当前的状况和未来发展速度,采取适当超前的投资模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分权投资模式应是一种重要选择。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决定了保险投资资金规模将会不断扩大。从我国保险的深度和密度来看,1998年我国保险深度为1.4%,密度为100元。而同期有的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为10%,密度超过5000美元。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的保险深度为5%,密度为100美元。可见,我国保险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经济的不断壮大,我国保险业将会得到很大的发展,可以利用的资金将会越来越多。
其次,金融市场逐步完善,投资工具不断增加。我国证券市场、外汇市场、房地产市场正不断发展,如国债规模1997年为1898亿元,1998年为2993亿元,1999年为3817亿元,平均增长速度为43%。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虽说只有36只,但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开放式基金即将推出,定向募集资金也有可能成为保险投资的又一选择。这些都为保险投资提供了多层次的投资工具。同时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投资结构逐步趋于合理,使保险投资的外部环境得到不断改善。
另外,对保险投资的限制不断减少。WTO的加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速度大大加快,为保险投资的大规模进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促进了我国保险投资模式尽快与国际运作模式的接轨。
因此,保险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工具的多样化客观上对保险投资的决策方式、专业分工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分散决策和专业分工必须建立在统一管理、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因而,采取分权投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四、对基金投资组织结构的的划分
事业制是保险投资的基本结构,事业部的划分主要是根据业务的特点来进行。如国债、外汇、实业投资等。由于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较晚,对基金投资业务的划分上,国内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差异。现有的划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集权投资模式,即成立专门的基金投,资部门,负责统一对基金进行投资。在基金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难以对基金进行深入的分析。另一种是分散投资模式,在基金投资部门设立多个小组,一般是36个投资小组,每组负责对一个基金进行投资。这种模式对基金虽能进行较深入的把握,但人员需要较多,而且划分过细还会增加管理和协调上的难度。为了避免这两种模式的缺点,可以根据基金的投资特征进行设计。
1.以基金管理公司来划分
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有10家,因此,可以划分为10个小组,每个小组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进行投资。这种划分方式有利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经营思路、投资特点进行跟踪分析。
2.以基金的投资风格进行划分
按基金的投资风格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6类。即积极成长型、稳健成长型、中小企业成长型、资产重组型、优化指数型、科技型。按基金投资风格进行划分,有利于投资风险把握,如中小企业成长型基金的风险相对就高,而稳健成长型基金的风险就相对较低。因此,可以根据基金的不同风险进行资金的分配。在市场热点切换较快时,也可根据市场上不同板块的热点变化,及时地选择相对应的基金进行投资。
③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有哪些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
1
、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风险
(
1
)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波动使
证券投资者未来收益变得难于确定。
无论是投资于股票、
债券、
期货,
还是投资
于外汇、
基金市场,
几乎所有投资者都必须承担这种风险。
通常用证券市场价格
指数变化来衡量价格风险的大小。
(
2
)利率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特殊性质的企业,我所理解利率风险主要包括:由于银行
利率的调整而产生的利差损,
以及由于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
而降低保险险产品的购买率。
(
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评级降级或变动风险,间接信贷或价差风险,集
中风险。
另一种信用风险与金融交易处理的流程有关。
其发生情形通常是:
如果
交易的一方已经交割,
但另一方未能交割,
损失将会发生,
损失金额等于这笔交
易的本金。
甚至一方只是迟缓交割,
另一方也可能由于丧失投资机会而导致损失。
(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人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保险人的流
动性风险是资产和负债共同作用的结果。
流动性风险包括:
清算价值风险,
关联
投资风险,资本融资风险。
2
、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风险
保险投资还存在内部风险,所谓内部风险就是指保险企业在投资决策、投资
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如不能加以控制的话,
也会对保险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对于外部风险的难测性来说,
保险投资内部
风险是可控与可测得,只要平时加强监管是可以降低的。
3
、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对于以负债为中心运作的保险投资部门来说,与其他投资公司不同之处在
于,还有一类重要的风险,即因资产与负债无法合理匹配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保险公司将资金过多地占用于长期资产,
使得流动负债超过了流动资产,
就
必须降价出售部分长期资产以缓解现金短缺,
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账面投资价
值远远超过账面负债的情况下。
这种风险属于因投资管理不当造成的,
具有内生
性质。
控制流动性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以负债为基础确立投资策略,
对资产进行
合理的组合安排,使资产能够在总量与结构上与负债相匹配,化解流动性风险。
④ 保险资金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 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一节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三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第四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四十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第五十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⑤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安全性。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从数量上看,保险基金总量应与未来损失赔偿和保险给付的总量一致,若不能安全返还,必将影响保险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
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保险人一定要做好投资预测,选择安全性较高的投资项目,以小额、短期、形式多样化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的安全性。
(二)收益性。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盈利能给保险人带来企业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中选择高效益的投资项目,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力求实现收益最大化。
(三)流动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保险事故的发生又具有随机性特点,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便随时满足保险赔偿和给付的需要。保险人应根据不同业务对资金运用流动性的不同要求,选择恰当的投资项目。
(5)保险资金投资运作中最大的风险是扩展阅读:
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值。保险企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加以运用,以增加利润,这是资本自身的内在要求。
保险基金由于未来的补偿和给付,是货币形态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着通货膨胀问题。如果保险基金不能正常运用,不仅无法取得收益,连保值都难保证,势必影响保险人经济补偿职能的实施。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往往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形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
⑥ 保险资金运用的作用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
1
、保险资金运用的外部风险
(
1
)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波动使
证券投资者未来收益变得难于确定。
无论是投资于股票、
债券、
期货,
还是投资
于外汇、
基金市场,
几乎所有投资者都必须承担这种风险。
通常用证券市场价格
指数变化来衡量价格风险的大小。
(
2
)利率风险
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特殊性质的企业,我所理解利率风险主要包括:由于银行
利率的调整而产生的利差损,
以及由于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
而降低保险险产品的购买率。
(
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评级降级或变动风险,间接信贷或价差风险,集
中风险。
另一种信用风险与金融交易处理的流程有关。
其发生情形通常是:
如果
交易的一方已经交割,
但另一方未能交割,
损失将会发生,
损失金额等于这笔交
易的本金。
甚至一方只是迟缓交割,
另一方也可能由于丧失投资机会而导致损失。
(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人的流动资产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保险人的流
动性风险是资产和负债共同作用的结果。
流动性风险包括:
清算价值风险,
关联
投资风险,资本融资风险。
2
、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风险
保险投资还存在内部风险,所谓内部风险就是指保险企业在投资决策、投资
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如不能加以控制的话,
也会对保险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对于外部风险的难测性来说,
保险投资内部
风险是可控与可测得,只要平时加强监管是可以降低的。
3
、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对于以负债为中心运作的保险投资部门来说,与其他投资公司不同之处在
于,还有一类重要的风险,即因资产与负债无法合理匹配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保险公司将资金过多地占用于长期资产,
使得流动负债超过了流动资产,
就
必须降价出售部分长期资产以缓解现金短缺,
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账面投资价
值远远超过账面负债的情况下。
这种风险属于因投资管理不当造成的,
具有内生
性质。
控制流动性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是以负债为基础确立投资策略,
对资产进行
合理的组合安排,使资产能够在总量与结构上与负债相匹配,化解流动性风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