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什么模式
试题答案:1.
D2.
C
试题解析:试题分析:1.本题较为简单,通过图示可知图甲表示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图乙表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2.循环经济即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不可降解包装材料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不符合循环经济的原则。考点:本题考查循环经济模式。点评:本题属知识理解识记型,就较为简单。学生明确其含义即可。循环经济就是在物质的循环、再生、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是一种建立在资源回收和循环再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原则是资源使用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再循环。其生产的基本特征是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
㈡ 试述现阶段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㈢ 我国循环经济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首先,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要依靠政策法规作保障。我国虽然制订了一些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但至今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应尽快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目前应着手制定加强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政府应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财政等手段,建立一套绿色保障制度,包括绿色产权、生产、消费、回收、财政、税收、投资制度等,从而规范循环经济,保障可持续发展。第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作用,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使循环经济具体模式中的各个主体形成互补互动、共生共利的关系,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第四,建立新的经济核算制度,将传统的GDP改变为绿色GDP。从传统的GDP中扣除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费用和计入不直接在生产中被使用的资源,设计一套直接以社会基本需要为依据并有助于促进对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加以有效利用与保护的经济指标体系。
㈣ 在实践上,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在能源和环境方面还存在哪三个难以克服的问题
3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比较迟缓,大多数地方采用的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建设发展模式,现阶段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的许多问题。
3.2.1缺乏完善的立法体系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漏洞比较多、缺乏具有约束性的制约机制,推进循环经济的法制建设工作还停留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层面上;相关立法大多还局限于低层阶段,还未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源头上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的手段,对生产经济活动影响不大。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基本法只有《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这些法律没有形成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远远不能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3.2.2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不足
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导致在实践中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力,片面追求政绩观。还有一种对循环经济概念泛化和任意夸大其作用的倾向:一是武断地认为循环经济是一种最终实现“全新的封闭式的零排放的资源利用方式”,它“可解决一切环境问题”。
3.2.3社会宣传、动员机制不够、民众参与率低
一方面,由于宣传不够和信息的不对称性,民众不容易获得循环经济的信息资源,这就很容易造成一般社会成员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绿色消费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社会参与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中国目前缺乏大量的群众性的环保组织,造成中间环节的缺失,单纯依靠政府的推动在某些情况下很难取得预期效果。
3.2.4投入不足,技术力量与创新能力薄弱
我国循环经济增长缓慢、效益不高的最重要的原因是企业技术的落后。目前很多企业还没有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企业整体发展规划,缺乏从长远的、战略的角度统筹循环经济发展,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长效投入机制。同时,企业人才缺乏,技术力量较弱,缺乏对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生产技术与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水平、生产与能源利用效率等深入了解,对最终前沿的先进资源利用技术、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再利用技术、节能降耗技术和污染物治理技术等研究不深,从而导致对本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重视不足,力度不大。
3.2.5政府推动体制不齐
由于主体利益的不同,在发展循环经济这个大战略上,中央政府的态度是积极的、明确的,而地方政府的态度则是比较迟缓或者消极的。譬如,环保部门比较积极,行政部门比较松懈。所以,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但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成效却较低,循环经济仍然是国民经济的一个薄弱环节。
㈤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支持系统中的技术支持包括哪些
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支持系统中的技术支持包括哪些?
简答: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支持系统中的技术支持包括:精细生产技术、替代技术、减量化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无害化技术、系统化技术、环境检测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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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的权威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大投融资政策支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
问:国家为什么要出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
答: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消费模式深刻反省的结果。循环经济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根本性举措。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的更高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
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措施,取得积极进展。短短几年时间,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出现了一大批循环经济的典型,探索出了企业、企业间或园区、社会三个层面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大幅度降低,经济和环境效益明显提高。重点行业单位产值能耗物耗逐步降低,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和“三废”综合利用率有较大提高,污染物排放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循环经济具有很好的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是典型的政府推动、政策法规驱动、投资拉动型的经济模式,需要政府完善政策机制,引导社会投资。目前,国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与循环经济作为国家战略还不匹配,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发展的动力不足,企业长期面临着投资不足、融资难等问题。国家四部门出台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就是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方针,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发展,解决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融资难问题。
问:《通知》对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循环经济领域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通过制定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国家将制定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同时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为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指明方向,减少社会投资的政策风险。国务院先后批复了甘肃循环经济总体规划、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这两个规划编制经验的基础上,正在研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
二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也要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示范产业化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或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投资力度。
三是发挥产业政策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认真清理限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制订并细化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大循环经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力度。
四是发挥价格杠杆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使得循环经济项目能够对社会资金产生巨大的吸引力。
问:信贷融资是解决循环经济发展融资难的一个重要措施,请问《通知》对信贷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对列入国家、省级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和重大循环经济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
二是对由国家、省级政府支持的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给予信贷支持。
三是对示范市、县园区(示范基地)的循环基础设施、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
四是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研究推动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以及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等贷款业务。
五是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问:在拓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直接融资渠道上,《通知》提出了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探索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二是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投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投资于资源循环再利用企业和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是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鼓励企业将通过股票市场的募集资金积极投向循环经济项目。
此外,支持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鼓励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
问:投融资政策涉及面广,涉及部门也较多,在确保政策落实方面,请问《通知》中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是各级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根据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风险特点,加强人员培训,引进有关专业人才,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对涉及循环型企业和项目的授信能力,同时借助第三方评审和外包等方式,提高对循环经济实施信贷支持的能力。
二是建立四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实现政策、法规、技术、项目信息、专家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部门负责筛选综合效益好的循环经济园区(示范基地)、企业、项目,并推荐给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各级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
三是加强政策指导,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发展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的认定核准办法或标准,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同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对循环经济金融服务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评估,并加强与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共同配合,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
㈦ 发展循环经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影响
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影响
直接影响
节约能源资源,缓解能源和资源的紧张局面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为经济建设开辟新的资源。如推动余热、可燃气体等利用,一个年产800万-1 000万吨钢的钢铁联合企业,如全部回收余热、可燃气体等,按热值计算可满足一个80万千瓦时发电厂所需的能源,如全部回收生产期间的固体废物,可满足生产300万吨水泥所需的主要原料。
利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往往是资源利用不合理或不充分造成的。据国家发改委测算,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如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50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如能提高1%,每年可减少约1 000万吨固体废物的排放。
总体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节约的潜力。只要适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水平,就能较大程度地提高这些行业的经济效益。在钢铁、化工等工业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其经济效益尤其明显。
解决一定的就业问题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经济发展领域,可以创造较多的就业机会。目前利用秸秆发电、炼制各种工业产品,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如果我国2020年达到美国2005年再制造的水平,则可以创造超过100万人的就业机会。
改善农村环境和偏远地区的人民生活例如沼气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方便了农民的生活。目前,我国8亿多农村居民的60%左右仍然主要依靠直接燃烧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获取生活用能,不仅造成严重的室内外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还造成植被破坏,危害生态环境。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有助于实现农村发展生产和改善环境的双重目标,改善和提高农村和偏远地区人民的生活质量。
改善对外贸易以电子电器为例,在各国加强电子废弃物管理的背景下,我国出口到欧洲各国的电子电器将会受到进口国法律的约束,并接受进口国有关部门对我国电子电器的资源回收利用性的评价。达不到要求的电子电器将不被允许在包括欧盟在内的发达国家中销售。如果我国法律不对电子电器等产品的回收利用作出相应规范,很有可能会造成电子电器的出口受阻。因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助于改善出口,并有效克服“非关税的绿色贸易壁垒”。
对重点企业实行严格管理制度,有助于发挥重点企业在全社会的带动作用重点企业是我国的资源能源消耗大户,对重点企业实行严格管理,对于缓解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如此,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化重点企业不断加强能耗管理,也必将会对其他企业产生积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潜在影响
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建设生态文明循环经济的本质是生态经济,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现在,几乎所有关于生态文明的论述,都离不开循环经济,这是循环经济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贡献。
推动经济发展模式的变革发展循环经济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结合在一起,它们的协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环境保护“只投入不产出”的状况,因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支持。
完善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无论是从国际上循环经济发展比较成功的德国和日本的实践,还是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都可以看出,循环经济是一种基于国家战略思考的宏观决策,是带有强烈政策性和政府行为的概念。将循环经济作为一种长远的战略安排,有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无论是节约资源,还是开发新的资源,都会大大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以包装废弃物为例,目前我国每年产生的包装废弃物在1 600万吨左右,同时每年还在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按目前的回收水平计算:全国一年回收纸箱14万吨,循环利用可节约生产同量纸的煤8万吨、电4 900万千瓦小时、木浆和稻草23.8吨、烧碱1.1万吨;一年回收药用玻璃瓶10亿只,循环利用可节约生产同量药用玻璃瓶所需的煤4.9万吨、电3 850万千瓦小时、石英石4.9万吨、纯碱1.57万吨;回收各种铁桶4 000万只,可节约钢材4.8万吨;一年回收包装布1亿米,可节约棉花1.5万吨。以上几项的总价值就达数亿元。发展循环经济,重视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不仅能够节约资源,而且还能降低我国资源
㈧ 我国经济发展问题
近些年,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能源消耗过大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虽实现了年均增速超过9%的高速度增长,但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增长方式相对粗放。一些产业的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虽实现了产量的增长,但却以消耗大量资源能源为代价,不但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而且也无益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006年我国以占世界总量15%能耗、30%钢材消耗、54%水泥消耗的巨大投入和消耗仅产出了占全球产值总量的5.5%的国内生产总值①。在过去的20年,能源需求弹性系数平均为0.5,“十五”期间却超过1.0。我国“十五”计划预测,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0年的1995万吨降到2005年的1796万吨,结果反而增长了27%,达到了2549万吨②。从我国与西方7个发达国家能源消耗的比较来看(表3一1),G一7国家平均创造1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为n.7*1O(6)焦,而中国每创造1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为:69*10(6)焦,是西方7个发达国家平均的5.9倍,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这说明了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③.
1.2环境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没有把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的位置,而是延续了西方国家发展初期所走的道路,先发展经济,后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工业排放废气、废渣、废水污染环境,尤其污染江河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例如:我国七大江河水系,有54%的断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76%的河流受到污染。工业经济发展,大量消耗资源,导致空气中二氧化碳剧增,固体废弃物的大量排放,污染环境.
我国废弃物排放水平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每增加单位GDP的废水排放量比发达国家高4倍,单位工业产值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比发达国家高10多倍。2006年我国工业和生活废水排放总量453亿吨,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1348万吨,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硫排放量2120万吨,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2005年年初,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公布了最新的“环境可持续指数”评价,在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排序中,中国位居第133位,在全世界污染最严重的20多个城市中,有16个在中国。根据中国科学院2003年的估计,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占GDP的巧%。①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财政政策出台滞后,公共财政政策对循环经济的扶持力度不够。如: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目前只有资源税和所得税涉及到环保问题,其他主体税种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项目没有优惠政策,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对排放污染项目缺乏制约作用,有些税种对环保项目本身免税,却对排污项目没有限制作用,同时,那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无污染的产品和清洁生产,又没有享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就现有涉及环保的资源税来说,税率过低,各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征税范围狭窄,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又因为是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1.3投资消费关系不协调
我国长期以来主要是靠投资和出口,特别是靠高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消费长期不足。据统计,从2003年以来,我国每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率都保持在25%左右,资本形成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40%②。但我国最终消费占GDP的比重(消费率)却从上世纪80年代超过62%,下降到2006年的50%,而世界平均的消费率是80.1%(2002年),我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8个百分点①。从国际比较看,我国消费支出尤其是居民消费支出在GDP中所占比重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投资所占比重却过高,分别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比重的2倍和1.6倍(见表3一2)。从世界上一些经济发达、开放度高的国家来看,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欧洲的几个大国,推动经济增长的第一要素都是消费,如美国是国际上进出口第一大国,但出口对经济的贡献率只有百分之十几,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远排在国内消费之后。高投资低消费的后果是投资效率低下,部分行业生产能力过剩,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影响居民整体生活质量的提升,最终会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4产业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传统产业仍占主导地位,高技术产业比重低。在三次产业结构方面,仍存在农业基础薄弱、工业素质不高、服务业发展滞后等问题.
自2004年以来,我国钢铁、水泥和电解铝3个行业的投资增长过快,不仅引发了这些产品的轮番上涨,加大了物价全面上涨的压力,还使得产业结构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由于市场供需矛盾,导致钢材价格上涨,致使钢铁产业盲目扩张,这样的生产规模势必造成高投入、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效益低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产业所占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产业所占比重基本持平,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大幅上升。三次产业增加值在GDP中所占的比例由1978年的28.2:47.9:21.9调整为2007年的11.3:48.6:40.1。与1978年相比,2007年第一产业比重下降16.9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上升0.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大幅上升16.2个百分点。但从国际上看,我国第一、二产业尤其是物质资本密集的第二产业所占比重仍然过高,而人力资本相对密集的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仍然过低: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明显低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见表3一3).
从三大产业对GDP增长的拉动作用来看,2003年以来,我国的GDP增长率都在10%以上,但第一产业的贡献率都在0.8个百分点以下,第二产业在5.3个百分点以上,第三产业在4个百分点左右。第一和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比较低,而第二产业的贡献率过高20世纪80年代,我国乡镇企业迅速崛起,同时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大量引进外资,主要发展加工产业。90年代后期,中国更成为发达国家与地区加工产业转移的主要对象,从而急剧扩展为世界的“加工车间”。第二产业的急剧拓展成为80年代以来促进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是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
急剧的工业化发展进程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如资源的极度浪费、环境的严重污染、农业的相对落后、第三产业的发展不足等一些后遗症。中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服务业占GDP比重较小,还不到40%,国际上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在70%以上②。三次产业间的不协调,已经到了不仅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也影响到第二产业本身持续发展的地步.
从第一、二、三次产业的就业比例(各产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看,2007年为40.8:26.8:32.4。与一978年相比,2007年第一产业的就业比重大幅下降了29.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就业比重上升了9.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就业比重显著上升了20.2个百分点。但是,我国三次产业的增加值比例与其就业结构严重不相称:第一产业增加值仅占GDP的11%,却集中了40%多的就业人数;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到GDP的近一半,却只吸纳了l/4多的就业人数;而第三产业的增加值与其就业比重虽然基本相称,但同国际相比较,其就业比重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一半,也比许多发展中国家低得多(见3一4)。因此,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不仅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充分就业这丫最大民生问题的主要途径.
1.5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沿海的东部地区,还是广大的内陆地区,都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为全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区域之间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产业结构类同、无序竞争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特别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
据2007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5年,我国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分别比2004年扩大了462元和545元。同时,各地区内部的“城乡收入差”比上年扩大500元以上;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不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①.
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已经十分明显。我国甚至被国际上称为不平等发展最快的国家,改革已经不能够普遍提高各群体的“收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就有对中国的地区差距、贫富差距的描述。据国家统计局披露,内地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银行60%的存款掌握在10%的存户手里。这些都表明,中国经济多年高速增长的成果未能被社会各阶层共享,而是聚集在少数人手里。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大量居民属于低收入或中低收入阶层是我国GDP中居民消费所占比重过低的根源。这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税制不健全,再分配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直接相关。如: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没有综合考虑居民家庭的人口、生计、健康状况和教育支出等实际负担,税负分配不公.
1.6人力资本资源医乏实现
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劳动者,他们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体力量。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形成和积累的主要途径。教育不仅要传授科学知识和技能,还应加强劳动态度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为经济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人才基础和智力支持.
目前,我国对科技人才、教育及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偏低,严重影响了科技水平及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从而制约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例如:从教育事业看,2007年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在4%以上,而我国仅为1.32%。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前后实现“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比例达到4%”的目标。同样是发展中人口大国印度,虽然经济发展水平不如我国(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2007年我国人均国民收入为2360美元,而印度只有950美元),但印度早在2000年就己经达到了该目标,并雄心勃勃地向OECD国家平均为5%的目标努力。②因此,尽管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教育事业,在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支出的平均增长速度,但由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太低,所以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也太低,这必然会制约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但劳动力的整体素质不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提供的研究结果表明,生产率与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呈现高度的正相关关系。与文盲相比,小学毕业生可以提高生产率43%,初中生可以提高108%,大学生可以提高300%.
因此,我国人力资本资源是比较匾乏的,我国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水平急需提高.1.7自主创新能力低下
与创新型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显薄弱,自主品牌缺失现象严重,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要工业化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将难以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支持,并会造成国家创新地位下滑。据央视报道,2002年一2003年度中国“全球竞争力”的排名为第33位,2004一2005年度的排名为第46位①.
造成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的主要原因是研发投入不足、科技人才短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尚未确立、税收政策在促进自主创新的应有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现行激励自主创新税收体系不健全,税收政策目标不明确,缺乏.系统性,税收优惠受益不均。如: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的科技发展领域缺乏倾向性,在如何协调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和改革传统技术等方面目标不清晰;现行优惠政策使科技成果的受让者受益较多,而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获益较少。我国对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事后优惠为主,缺乏事前的鼓励和支持。如: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激励的重点在产业链的下游,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规模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少了对产业链上游的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受到抑制。缺乏针对风险投融资的相关税收政策。在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着资金风险,而由于技术创新活动自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收益的不稳定性,一般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而仅仅利用政府的直接财政支出来资助企业技术创新的效果是非常小的,所以,我国具有核心技术创新项目的高科技企业和拥有核心技术创新项目的个人,在技术创新的起步阶段,都面临着筹资难、利润低的困难,而我国目前缺乏相关针对风险投融资的税收政策使其在自主创新方面受到影响。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对于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对高科技人才的创新发明所获收入缺乏相应的税收激励,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等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得大量人才流向海外.
1.8企业海外投资困难
国际投资有利于全球资本、资源、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对外投资问题,部分企业也有对外投资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受到诸因素的限制,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方面困难重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8.1海外投资法规与政策落后
我国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和结构不尽合理,现行涉外投资立法仅限于有关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方面,而有关企业海外投资方面的立法工作几乎一片空白。长期以来,我国对海外投资企业发展缺乏总体规划,海外投资处于企业自我发展状态.
境外投资的政策依据主要是《海外投资项目审批所需主要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它完全是按中央各部委文件的内容要求而制定,政府并未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上述《要求》仅仅涉及国有及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没有规定民营、“三资”企业的海外投资审批程序.
1.8.2.境外投资手续烦琐
国家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的初衷是试图从严把关,为对外投资项目的落实和实施后的经济效益提供保障。但是,目前参与审批的政府部门层次太多,范围太广,环节太多,加上各部门把握的尺度不同,为企业进行项目申请带来许多困难。这不仅挫伤了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而且也会延误商机.
1.8.3外汇管制的制约
我国迄今没有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化,对境外投资所需外汇的汇出管制严格。尽管中央已经定下了促进海外投资的总体方针,但具体的外汇管理措施还没有相应改变。这对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提高了企业的用汇成本,加大;海外中资企业融资的难度.
1.8.4境外投资缺乏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还远远不能适应海外投资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海外企业获得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够,企业能采用的融资方式不够灵活,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对租赁业务认识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租赁业的经济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肯定,缺乏完善的租赁立法,影响了企业依靠租赁业务增强资金实力并向海外扩展;投资咨询业发展滞后.
1.8.5政策支持措施不完善
我国在对境外投资保护方面缺乏必要的科学机制,利益比较和风险评估方面的工作尚未形成体系,甚至连承担海外投资担保的合适机构也没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对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制约和阻碍.
1.8.6信息服务欠缺,境外投资信息不畅
政府尚未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企业服务网络,境外信息渠道少。海外投资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通常要求企业事先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由于由于我国企业实力薄弱,难以独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了解国际市场信息,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建立涵盖广泛市场空间的境外投资服务网络,为国内企业投资提供从考察、调研、注册到办公场所、经营、税务、法律、会计等全面的咨询服务.
1.8.7对企业海外投资保护力度不够
进入海外市场投资,若遇到东道国经济政策、政治形式、国际收支和汇率政策等多方面的影响,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发达国家对境外企业和境外投资行为都有比较完善的风险保障机制。而我国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至今还没有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为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保险.
1.8.8企业境外投资实力不足
与国内经营相比,企业开展海外经营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因此需要较强的实力。与西方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实力比较薄弱,中小企业尤其突出。从海外投资项目规模来看,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平均投资规模为60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为260万美元,而我国非贸易性企业平均投资额仅为120万美元。①1.8.9缺乏跨国经营人才成功的跨国企业离不开优秀的管理人才,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跨国经营更需要高素质的人才,而且要有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人才匾乏的问题己经显现,国际性、复合型经营人才更是奇缺,这使得我国企业外派人员素质不高。同时,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实力薄弱对人力资源的挖掘和培养也产生了制约作用.
1.8.10缺乏税收支持
我国对企业“走出去”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体系。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以低税或免税方式,鼓励本国企业到海外进行资源性开发。近些年,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开始实施税收优惠,但优惠政策很少而且零散,原则性规定多,能真正落实到企业的很少,扶持政策范围有限。另外,现行的对外投资所得税政策是一种无投资导向性的无差异政策,对特定项目也没有给予税收优惠倾斜,结果导致对外投资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因此,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对特定项目和产业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几乎空白,体现不出产业发展导向,也不利于促进国内产业升级,从税收支持形式看,主要是减税或免税,形式比较单一.
㈨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模式是什么
总体来讲,目前关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研究成果。
1.C模式
1)A、B、C模式介绍
诸大建等人定义了经济发展的A、B两种模式,并且通过对生态效率的情景分析,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即C模式。
A模式是指当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也称增物质模式。这种模式与以往中国经济发展存在类似的规律,遵循传统的发展模式,即GDP的增长依赖资源投入总量的增加;GDP的增长伴随污染排放总量的增加;如果继续保持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所需的资源投入与污染排放将随经济同步增加。
B模式是指当前发达国家所沿用的发展模式,也称减物质模式。这种模式属于绿色的发展道路,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可以通过一系列革命性的改革计划得到解决。从增物质化到减物质化的两种选择如图6.9所示。
图6.9从增物质化到减物质化的两种选择
显然,A模式属于危险的发展道路,可能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和环境的退化,我国迫于资源和环境的压力不能继续遵循传统的A模式。然而,从我国当前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来看,也不可能沿用B模式。
通过对生态效率进行情景分析,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C(China)模式。C模式也称1.5~2倍数发展战略,即我国到2020年经济总量翻两番的同时,允许资源消耗和污染产生(但是污染排放需要严加控制)最多增加1倍左右,用不高于2倍的自然资本消耗换取4倍的经济增长和相应的社会福利。该模式将给予我国GDP增长一个15~20年左右缓冲的阶段,并希望经过15~20年的经济增长方式调整,最终达到一种相对的减物质化阶段。
2)C模式的实现需要技术和政策的双重保障
产品层面上,生态效率的提高有四个阶段,见表6.1。配合四个阶段在技术方面提高生态效率有四种途径。
图6.11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贵阳市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的我国首座循环经济试点城市,也是西部地区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跨越式战略转型的首次尝试。贵阳市提出了“一个目标、两个环节、三个核心系统和八大循环体系”战略框架,建立和采取了“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制度建设、立足生产、转变观念”的循环经济建设和推进体系。
推行循环经济模式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并结合我国区域发展的特点以及循环经济发展的趋势,设计了工业生态园整合模式、虚拟仿生循环模式、企业内部的清洁生产模式、工农业融合模式、农户群的共生网络模式、以可再生资源利用为核心的区域循环经济模式、商业化专业化的回收处理模式等特色区域发展模式。
㈩ 我国的环境问题和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什么方式有关
近些年,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能源消耗过大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虽实现了年均增速超过9%的高速度增长,但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增长方式相对粗放.一些产业的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虽实现了产量的增长,但却以消耗大量资源能源为代价,不但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而且也无益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2006年我国以占世界总量15%能耗、30%钢材消耗、54%水泥消耗的巨大投入和消耗仅产出了占全球产值总量的5.5%的国内生产总值①.在过去的20年,能源需求弹性系数平均为0.5,“十五”期间却超过1.0.我国“十五”计划预测,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0年的1995万吨降到2005年的1796万吨,结果反而增长了27%,达到了2549万吨②.从我国与西方7个发达国家能源消耗的比较来看(表3一1),G一7国家平均创造1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为n.7*1O(6)焦,而中国每创造1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为:69*10(6)焦,是西方7个发达国家平均的5.9倍,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这说明了中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③.
1.2环境污染严重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没有把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的位置,而是延续了西方国家发展初期所走的道路,先发展经济,后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工业排放废气、废渣、废水污染环境,尤其污染江河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例如:我国七大江河水系,有54%的断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76%的河流受到污染.工业经济发展,大量消耗资源,导致空气中二氧化碳剧增,固体废弃物的大量排放,污染环境.
我国废弃物排放水平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每增加单位GDP的废水排放量比发达国家高4倍,单位工业产值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比发达国家高10多倍.2006年我国工业和生活废水排放总量453亿吨,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1348万吨,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硫排放量2120万吨,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2005年年初,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公布了最新的“环境可持续指数”评价,在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排序中,中国位居第133位,在全世界污染最严重的20多个城市中,有16个在中国.根据中国科学院2003年的估计,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占GDP的巧%.①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财政政策出台滞后,公共财政政策对循环经济的扶持力度不够.如:涉及环境保护的税种太少,目前只有资源税和所得税涉及到环保问题,其他主体税种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项目没有优惠政策,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对排放污染项目缺乏制约作用,有些税种对环保项目本身免税,却对排污项目没有限制作用,同时,那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无污染的产品和清洁生产,又没有享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就现有涉及环保的资源税来说,税率过低,各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征税范围狭窄,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又因为是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1.3投资消费关系不协调
我国长期以来主要是靠投资和出口,特别是靠高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消费长期不足.据统计,从2003年以来,我国每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率都保持在25%左右,资本形成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40%②.但我国最终消费占GDP的比重(消费率)却从上世纪80年代超过62%,下降到2006年的50%,而世界平均的消费率是80.1%(2002年),我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8个百分点①.从国际比较看,我国消费支出尤其是居民消费支出在GDP中所占比重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投资所占比重却过高,分别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比重的2倍和1.6倍(见表3一2).从世界上一些经济发达、开放度高的国家来看,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欧洲的几个大国,推动经济增长的第一要素都是消费,如美国是国际上进出口第一大国,但出口对经济的贡献率只有百分之十几,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远排在国内消费之后.高投资低消费的后果是投资效率低下,部分行业生产能力过剩,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影响居民整体生活质量的提升,最终会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4产业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传统产业仍占主导地位,高技术产业比重低.在三次产业结构方面,仍存在农业基础薄弱、工业素质不高、服务业发展滞后等问题.
自2004年以来,我国钢铁、水泥和电解铝3个行业的投资增长过快,不仅引发了这些产品的轮番上涨,加大了物价全面上涨的压力,还使得产业结构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由于市场供需矛盾,导致钢材价格上涨,致使钢铁产业盲目扩张,这样的生产规模势必造成高投入、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效益低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产业所占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产业所占比重基本持平,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大幅上升.三次产业增加值在GDP中所占的比例由1978年的28.2:47.9:21.9调整为2007年的11.3:48.6:40.1.与1978年相比,2007年第一产业比重下降16.9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上升0.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大幅上升16.2个百分点.但从国际上看,我国第一、二产业尤其是物质资本密集的第二产业所占比重仍然过高,而人力资本相对密集的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仍然过低:不仅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明显低于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见表3一3).
从三大产业对GDP增长的拉动作用来看,2003年以来,我国的GDP增长率都在10%以上,但第一产业的贡献率都在0.8个百分点以下,第二产业在5.3个百分点以上,第三产业在4个百分点左右.第一和第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比较低,而第二产业的贡献率过高20世纪80年代,我国乡镇企业迅速崛起,同时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大量引进外资,主要发展加工产业.90年代后期,中国更成为发达国家与地区加工产业转移的主要对象,从而急剧扩展为世界的“加工车间”.第二产业的急剧拓展成为80年代以来促进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是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
急剧的工业化发展进程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如资源的极度浪费、环境的严重污染、农业的相对落后、第三产业的发展不足等一些后遗症.中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服务业占GDP比重较小,还不到40%,国际上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在70%以上②.三次产业间的不协调,已经到了不仅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也影响到第二产业本身持续发展的地步.
从第一、二、三次产业的就业比例(各产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看,2007年为40.8:26.8:32.4.与一978年相比,2007年第一产业的就业比重大幅下降了29.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就业比重上升了9.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就业比重显著上升了20.2个百分点.但是,我国三次产业的增加值比例与其就业结构严重不相称:第一产业增加值仅占GDP的11%,却集中了40%多的就业人数;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到GDP的近一半,却只吸纳了l/4多的就业人数;而第三产业的增加值与其就业比重虽然基本相称,但同国际相比较,其就业比重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一半,也比许多发展中国家低得多(见3一4).因此,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不仅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充分就业这丫最大民生问题的主要途径.
1.5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沿海的东部地区,还是广大的内陆地区,都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为全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区域之间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产业结构类同、无序竞争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特别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
据2007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5年,我国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分别比2004年扩大了462元和545元.同时,各地区内部的“城乡收入差”比上年扩大500元以上;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不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①.
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已经十分明显.我国甚至被国际上称为不平等发展最快的国家,改革已经不能够普遍提高各群体的“收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就有对中国的地区差距、贫富差距的描述.据国家统计局披露,内地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银行60%的存款掌握在10%的存户手里.这些都表明,中国经济多年高速增长的成果未能被社会各阶层共享,而是聚集在少数人手里.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大量居民属于低收入或中低收入阶层是我国GDP中居民消费所占比重过低的根源.这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税制不健全,再分配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直接相关.如: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没有综合考虑居民家庭的人口、生计、健康状况和教育支出等实际负担,税负分配不公.
1.6人力资本资源医乏实现
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劳动者,他们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体力量.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形成和积累的主要途径.教育不仅要传授科学知识和技能,还应加强劳动态度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为经济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人才基础和智力支持.
目前,我国对科技人才、教育及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偏低,严重影响了科技水平及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从而制约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例如:从教育事业看,2007年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在4%以上,而我国仅为1.32%.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前后实现“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比例达到4%”的目标.同样是发展中人口大国印度,虽然经济发展水平不如我国(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2007年我国人均国民收入为2360美元,而印度只有950美元),但印度早在2000年就己经达到了该目标,并雄心勃勃地向OECD国家平均为5%的目标努力.②因此,尽管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教育事业,在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支出的平均增长速度,但由于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太低,所以教育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也太低,这必然会制约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但劳动力的整体素质不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提供的研究结果表明,生产率与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呈现高度的正相关关系.与文盲相比,小学毕业生可以提高生产率43%,初中生可以提高108%,大学生可以提高300%.
因此,我国人力资本资源是比较匾乏的,我国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水平急需提高.1.7自主创新能力低下
与创新型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显薄弱,自主品牌缺失现象严重,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要工业化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将难以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支持,并会造成国家创新地位下滑.据央视报道,2002年一2003年度中国“全球竞争力”的排名为第33位,2004一2005年度的排名为第46位①.
造成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的主要原因是研发投入不足、科技人才短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尚未确立、税收政策在促进自主创新的应有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现行激励自主创新税收体系不健全,税收政策目标不明确,缺乏.系统性,税收优惠受益不均.如: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的科技发展领域缺乏倾向性,在如何协调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和改革传统技术等方面目标不清晰;现行优惠政策使科技成果的受让者受益较多,而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获益较少.我国对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事后优惠为主,缺乏事前的鼓励和支持.如: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激励的重点在产业链的下游,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规模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少了对产业链上游的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受到抑制.缺乏针对风险投融资的相关税收政策.在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着资金风险,而由于技术创新活动自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收益的不稳定性,一般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支持,而仅仅利用政府的直接财政支出来资助企业技术创新的效果是非常小的,所以,我国具有核心技术创新项目的高科技企业和拥有核心技术创新项目的个人,在技术创新的起步阶段,都面临着筹资难、利润低的困难,而我国目前缺乏相关针对风险投融资的税收政策使其在自主创新方面受到影响.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对于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对高科技人才的创新发明所获收入缺乏相应的税收激励,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等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得大量人才流向海外.
1.8企业海外投资困难
国际投资有利于全球资本、资源、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对外投资问题,部分企业也有对外投资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受到诸因素的限制,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方面困难重重,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8.1海外投资法规与政策落后
我国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和结构不尽合理,现行涉外投资立法仅限于有关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方面,而有关企业海外投资方面的立法工作几乎一片空白.长期以来,我国对海外投资企业发展缺乏总体规划,海外投资处于企业自我发展状态.
境外投资的政策依据主要是《海外投资项目审批所需主要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它完全是按中央各部委文件的内容要求而制定,政府并未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上述《要求》仅仅涉及国有及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没有规定民营、“三资”企业的海外投资审批程序.
1.8.2.境外投资手续烦琐
国家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的初衷是试图从严把关,为对外投资项目的落实和实施后的经济效益提供保障.但是,目前参与审批的政府部门层次太多,范围太广,环节太多,加上各部门把握的尺度不同,为企业进行项目申请带来许多困难.这不仅挫伤了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而且也会延误商机.
1.8.3外汇管制的制约
我国迄今没有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化,对境外投资所需外汇的汇出管制严格.尽管中央已经定下了促进海外投资的总体方针,但具体的外汇管理措施还没有相应改变.这对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提高了企业的用汇成本,加大;海外中资企业融资的难度.
1.8.4境外投资缺乏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发展还远远不能适应海外投资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海外企业获得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够,企业能采用的融资方式不够灵活,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对租赁业务认识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租赁业的经济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肯定,缺乏完善的租赁立法,影响了企业依靠租赁业务增强资金实力并向海外扩展;投资咨询业发展滞后.
1.8.5政策支持措施不完善
我国在对境外投资保护方面缺乏必要的科学机制,利益比较和风险评估方面的工作尚未形成体系,甚至连承担海外投资担保的合适机构也没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对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制约和阻碍.
1.8.6信息服务欠缺,境外投资信息不畅
政府尚未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企业服务网络,境外信息渠道少.海外投资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通常要求企业事先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由于由于我国企业实力薄弱,难以独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了解国际市场信息,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建立涵盖广泛市场空间的境外投资服务网络,为国内企业投资提供从考察、调研、注册到办公场所、经营、税务、法律、会计等全面的咨询服务.
1.8.7对企业海外投资保护力度不够
进入海外市场投资,若遇到东道国经济政策、政治形式、国际收支和汇率政策等多方面的影响,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发达国家对境外企业和境外投资行为都有比较完善的风险保障机制.而我国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至今还没有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为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保险.
1.8.8企业境外投资实力不足
与国内经营相比,企业开展海外经营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因此需要较强的实力.与西方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实力比较薄弱,中小企业尤其突出.从海外投资项目规模来看,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平均投资规模为60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为260万美元,而我国非贸易性企业平均投资额仅为120万美元.①1.8.9缺乏跨国经营人才成功的跨国企业离不开优秀的管理人才,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跨国经营更需要高素质的人才,而且要有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人才匾乏的问题己经显现,国际性、复合型经营人才更是奇缺,这使得我国企业外派人员素质不高.同时,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实力薄弱对人力资源的挖掘和培养也产生了制约作用.
1.8.10缺乏税收支持
我国对企业“走出去”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体系.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以低税或免税方式,鼓励本国企业到海外进行资源性开发.近些年,我国对境外投资企业开始实施税收优惠,但优惠政策很少而且零散,原则性规定多,能真正落实到企业的很少,扶持政策范围有限.另外,现行的对外投资所得税政策是一种无投资导向性的无差异政策,对特定项目也没有给予税收优惠倾斜,结果导致对外投资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因此,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对特定项目和产业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几乎空白,体现不出产业发展导向,也不利于促进国内产业升级,从税收支持形式看,主要是减税或免税,形式比较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