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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发布时间:2021-10-02 04:13:45

Ⅰ 什么是基金托管为什么要基金托管基金托管手续费多少

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开设基金资产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资产,在有关制度和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费。
1,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规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无序和恶性竞争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其本身的正常、有序发展。
随着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变和市场意识的增强,中间业务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领域,各行为了占市场、争存款、拉贷款、上规模等闲素.纷纷采取少收费或不收费策略,有的行甚至采取无偿为客户提供营业场所、配备计算机、安排就业等倒贴方式,如利率非市场化,导致银企双方的“寻租”和不正当竞争等;但更为重要的是,银行主观上存在着想籍此以增加表内业务的思想,“堤外损失堤内补”。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目前这种无序状况。这种状况的突出表现就是中间业务少收费、低于成本收费甚至不收费。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商业银行不仅可发展托管业务,而且可办理代理发行、销售、赎回、转托管及过户等业务。
基金发展、壮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因而有其必然性。其规范、有序的发展,也促使商业银行在代理、托管过程中,适应市场需求,进行有序竞争和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对中资商业银行来说,虽然是一项新兴的中间业务,但其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是少有的从一出生起就伴随有相应成熟法律、法规出台的新业务品种之一。
相继出台的《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对与开放式基金代理有关的业务类型、范围领域、收费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定。使这项新业务一出现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一改以往商业银行其它中间业务新品种一推出就面临恶性竞争的无序状况。这对于建立银行中间业务经营的良好习惯、调整其经营行为和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2.代理开放式基金,培养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人才。中间业务尤其是与资本运作、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联系紧密、密切相关的新兴中间业务,对中资商业银行来说,是一块全新的领域,发展空间较大。但任何业务的开展,不可避免地都会面临竞争。利润较高、竞争较为平淡的与资本管理相关的中间业务需要较高的操作技巧、理论背景和高深的专业技能。
新型中间业务经营人才的缺乏,是制约我国新型中间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熟悉金融市场结构、通晓资本市场运作、掌握商业银行经营技能的人才,对商业银行发展新型中间业务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银行界目前最缺的就是这方面的经营人才。基金托管,商业银行在代理基金的各项业务过程中,需要切实了解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各方面的情况,结合自身的经营,加以综合分析。
基金托管过程中,各项代理业务的操作、运行,客观上为商业银行适应新型中间业务的发展培养了人才,锻炼了经营队伍,促进了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提高。基金托管作为一项新的中间业务,银行经营人员需要调整思路,在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协调上,充分考虑、综合协调,这对其从业人员来说,既是一种考验,又是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
3.代理基金业务,丰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容,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基本上集中在汇兑、结算、代收代付等与存款账户有关的方面,承兑、保函则鉴于风险防范和市场环境与基础的欠缺等原因,近期内不可能有一个大的发展。相对来说,基金的托管业务,是一项飙险相对较小、利润相对较高的新兴中间业务。基金托管过程中,牵涉到客户的咨询、申购与赎回的交易、转托管、过户等,商业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金融市场状况,把握经济命脉。
基金托管还为商业银行进军和服务资本市场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代理基金业务,还增加了银行与传统客户间联系的渠道,可以“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进行投资理财等方面的服务。

Ⅱ 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有什么区别

基金公司就是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以及运营等。比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管理费。


基金托管机构是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监管基金公司运作,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收益等重要职责。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收取托管费。在我国,基金托管机构是商业银行。每一只基金都会有一个托管银行,可以在基金公司的官网网站查询到,如图,易方达某只基金的托管人情况:

(资料来源: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基金托管机构的存在是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使得基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保管权分离,即基金公司只能对基金资产进行管理,投资运营,但是无权私自挪用,有效的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同时,基金托管机构会监管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投资范围,发现违规及时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托管人还会核算基金资产状况,避免不正当操作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和损失。

Ⅲ 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
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
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
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
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
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
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
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
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
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
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
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
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
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
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
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
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
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
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
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
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
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
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
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
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
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
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
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
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
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
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
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
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
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
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
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336
二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3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4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9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0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7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3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证券规定(私募证券内控可参考适用) 451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451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473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 480
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484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497
十、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504
十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仅供参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1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20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27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37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49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58
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67
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77
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87
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97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609
十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
十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4
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1
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3
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637

Ⅳ 请问私募基金和银行的合作方式有哪些每个合作方式的具体流程和利弊有哪些感谢!

1-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银行与私募机构合作后,通过建立金融机构战略联盟的形式,双方可以获得高成长企业“股权+债权”融资业务的收益。
2-凭借自身广泛的客户资源,银行可以为战略联盟合作机构提供包括财务顾问、托管、现金管理等综合服务,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3-现在寻求与私募合作的银行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到地方城商行,无一缺位。资产荒还在持续,同时信用风险加速暴露导致投向债市的资金有所收缩,但银行理财类资金不减,巨量的资金找不到投向,委外便成为趋势。对于银行来说,在理财端吸金容易,而投资端受限于原来的非标投资缩量以及债市投资到了相对饱和且风险临界处,银行自身投资优势不再,吸收进来的资金需要寻找出口,而优质的私募就成了资金的重要去向之一。
4-银行自己的投资团队在投资债市上具有优势,而一些有委外业务合作的券商以及基金子公司,当前主要的投向还是债市,对于A股市场的投资,私募则占据优势。从当前市场来看,一些股票已经跌到价值洼地,机构的资金开始布局。从市场的灵敏度来说,私募显然要敏感很多。
5-不同于委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进行投资的资金大部分属于通道业务,其执行操作的权限还是在银行,目前这类委托给私募的资金完全属于主动管理型。银行看中私募机构的不是别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投资能力,银行需要通过私募投资获得收益。
资金的逐利性使得不少投资资金过于注重短期收益。以银行为首的资金在委托给私募机构管理时,应该意识到在国内股票市场,对期限的控制以及止损线的设立应该放开,必须更加灵活。

Ⅳ 影子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样吗两者有什么区别近期影子银行债市风波,我国有什么具体措施

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Shadow Banking system),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的界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对欧美来说,主要是围绕证券化推动的金融创新工具,这些工具在中国的金融市场里多数不存在。在中国,由于信托、理财等业务完全处于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不符,因而不能将其视为影子银行。
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
“影子银行”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

中国:
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近日也曾表示,中国金融五年内最大的风险是中国式的影子银行体系。他认为,这个风险既和中国银行业的风险密切相连,也与现在资本市场的风险相关。据了解,中国式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信托、担保、小贷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等。事实上,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以来,各地民间金融的风险便已陆续暴露,并牵连当地的银行系统。由此看来,如何保持中国金融体系的健康,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就显得格外重要。
当然,应当看到,监管层对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也付出了努力。比如以各种方式切断银行系统与影子银行的联系,规范银信合作、将表外业务尽可能纳入表内、加强银行业与影子银行、民间金融之间的防火墙建设等。从银监会年报看,自2009年开始,“影子银行”字眼频现。在2010年年报中,“影子银行”提到了 16次;2011年年报则提到了14次,并特地开设了“影子银行”专栏。

在高度金融监管下,“影子银行”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银信合作”和地下钱庄等金融形式上。事实上,国内银行目前存在很多‘影子银行’业务,比如说委托贷款、银信合作、信贷理财产品等等,银行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并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如果监管要求这部分业务由表外转为表内,纳入银行业务的管理,本质上和正常信贷是一样的,并会被计入银行的信贷规模管理额度,从而银行总体信贷投放的结构必须进行调整来适应新规。”
运作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其运作模式为:某房地产商开发房产项目资金短缺,银行因监管等政策原因贷款额受限而不能直接向其贷款,信托公司以中间人角色出现,以房产商待开发项目为抵押,设计基于该项目现金流的理财产品,其周期一般为1年到1年半,并委托银行代销,由投资者购买,房产商获得项目资金,项目开发完毕并销售,房产商支付给银行托管费,信托公司服务费以及投资者收益。
具体来说,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企业贷款。由于信托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而非表内资产,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银信合作模式:此前的博鳌亚洲论坛2011年年会上,刘明康曾提出,银监会对会造成高杠杆率的“影子银行”和银信合作高度关注。这些机构提供流动性、提供信贷,就像银行和保险公司一样。他们的工资比银行和保险公司都高,但他们的风险和成本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计量

Ⅵ 请问,现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有哪些每一家的大概规模是多少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长城,东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

Ⅶ 私募基金必须要托管吗

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Ⅷ 发行私募基金可以不托管吗

据最新数据显示,私募基金的发行数量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私募基金行业想分一杯羹。众所周知,公募基金是要进行托管的,相对公募基金而言,发行私募基金可以不托管吗?私募基金的为什么要进行托管?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将为广大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好好讲解上述问题。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基金托管:基金托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随着公募基金资管业务的不断发展,基金托管市场也逐渐火热。
二、 私募基金为什么要托管?
1、 《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基金资金的托管人只能有具备托管牌照的商业银行担任;
2、 托管银行将行使资金保管,或者基金公司破产后投资者血本无归的事情发生、使用审核等职能;
3、 说白了就是为了避免基金公司卷款跑路;
4、银行是资金托管行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
三、如何取得券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资格?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审核流程》,其审核重点为申请人的结算模式、人员配备、部门设置、软硬件配置、托管业务系统等,具体业务由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负责,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出具《关于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试点的无异议函》。
但根据【2014】1172号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部部函《关于做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及客户资金支付消费服务监管工作的函》,证监会以行政委托方式将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委托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行使。
2014年9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各证券公司发出证保发【2014】95号文件,明确由其行使私募基金综合托管行政许可的受理、评估、核准。核准后出具证保函〔201X〕XX 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关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无异议函》。
四、发行私募基金可以不托管吗?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我们还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是指证券公司为私募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服务,属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等业务的延伸服务,因此,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业务资格,但并未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能担任私募基金托管人。两者并不是同一概念。
发行私募基金可以不托管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强制要求私募基金必须进行托管,不进行托管的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以解决私募基金遇到的问题。但是私募基金托管与否都必须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律师365小编提醒在选择基金托管机构时必须选择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

Ⅸ 获得私募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有哪些

可以的。目前的私募基金以能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为准。
1、注册资本1000万
2、分类为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其中证券投资需要从业人员有证券从业资格
3、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流程操作
4、最终获得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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