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㈡ 股权投资类的有限合伙企业,还有哪些地方有税收优惠吗
1、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2)股权转让。
3、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4、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且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1)在本市注册登记;
(2)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3)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5、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㈢ 投资公司的涉及的税收及税收优惠
名字叫投资公司不算数,具体看公司都做什业务,通常在税务登记的时候,会核定税种和税率的。看一下核定通知书即可。有增值税 有营业税,地税征收的税种谁都少不了,企业所得税少不了。
涉及到进出口 肯定还有关税等。
高新有优惠,出口可退税,安置下岗工人、残疾人有优惠,老少边穷有优惠。这都要看具体情况。
㈣ 现在谁知道哪个区注册投资公司或者基金公司有税收优惠
展开全部
您好:
这样的投资类型的金融公司从15年的2月份开始就停止注册啦,我们通过渠道仍然可以在少量地区去注册这类公司
上周成功注册下来2家基金公司
地点青岛,有税收优惠。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那么咱们的故事就开始了
看我ID吧
㈤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
(一)针对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二)针对,基金投资者(买了该基金公司基金的投资者),意思是投资获利不征税.
(三)是针对,基金公司本身,基金公司本身可以投资自己的基金.
反正就是都不征所得税.
2.目前中国对所有的证券和基金投资,都不征税,在国外是有税的.
㈥ 注册合伙制基金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
1、如果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全部是机构投资者,按照“先分后税”由各个合伙人根据年度汇算清缴所得额按各自的出资比例由税务机关来进行书面分配,并将分配后的所得额并入到该机构投资者其他所得额,并在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机构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如果合伙基金合伙人中既有机构投资者又有自然人,则机构投资者将分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到该机构投资者其他所得额,并在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自然人合伙人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合伙企业所在地按照《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个别地方优惠汇率20%
3、如果合伙基金全体合伙人都是自然人,则自然人合伙人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合伙企业所在地按照《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要求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个别地方优惠20%。
㈦ 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是怎样的
由于风险投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而且有助于推动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因而政府通常会提供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
1、避免双重征税
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采取封闭契约型,其主体通常不是法人实体,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公司型的机构需要交纳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而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优点是基金本身不需交纳公司所得税,即有限合伙人与无限合伙人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就可。
目前我国法律与法规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与设立,以及运作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税收上也无法正常操作。而以公司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则需要交纳双重的税收。在国外的某些国家和地区,政府为了鼓励风险基金的发展,对基金公司也实施减免税。
2、鼓励投资税收优惠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将投资人当年投入风险基金中的资金数额从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当年的应纳所得中扣除。对于投资人已交纳的所得税,可对投资人在此后的未来几年中所应缴纳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作抵扣处理。这一举措对于一批富有的个人参与风险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天使投资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在分享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的同时,规避了巨额的纳税义务。
3、资本利得税优惠
70年代时,美国风险投资发展处于十分低落的期间,为了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美国对其税收做了新的调整,其中把长期资本利得税从49%降到28%,1981年美国政府出于旨在振兴国内尖端产业,谋求高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又将长期资本利得税降到20%。由于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高科技项目对国家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因此建议我国对投资此类风险投资基金所获红利和资本利得,也应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