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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未按合同约定投资

发布时间:2021-09-30 21:35:43

Ⅰ 哪些私募基金行为会被处罚

1.未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未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未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9.私基基金未按时备案;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1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12.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13.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
14.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15.未对私募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6.未建立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的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
19.未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20.从业人员炒股不申报;
21.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22.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23.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私募基金;
2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5.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26.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7.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8.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Ⅱ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投资者怎样维权

向基金业协会举报 像证监部门投诉。 如果违约还可以提起诉讼

Ⅲ 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怎么办

私募基金暴雷主要是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存在操作不规范、挪用资金等乱象,脱离托管机构运行、投向难以监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一般需要要先刑后民,在刑事程序没有结束前,投资者无法通过法院民事诉讼要求偿还投资损失。在该种情况下,投资者可选择以下路径追回投资损失:

1、要求销售方承担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等。销售机构在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未能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和投资人的实际状况履行适当的告知说明义务,未能确保投资人在充分了解投资标的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销售机构存在具有重大过错,销售机构应对投资人受有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是投资人和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署协议,约定担保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合同。实践中常见的形式还有担保函、担保书、承诺函。在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出具含有清偿投资本息内容的书面文件的,投资人可向出具方要求承担上述清偿义务。

上述路径可有效避开先刑后民的程序障碍,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清偿责任,从而快速实现投资损失追回,当然最终追回的资金以第三方的清偿能力为限,一般的销售机构如银行和证券公司均不需考虑清偿能力。

Ⅳ 私募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风险如何控制

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是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控制的重点,如果每个投资项目的风险都控制住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项目投资风险也就能全部控制住了。
实践中,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分段投资
分段投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企业浪费资金,对投资进度进行分段控制,投资资金的划拨要按照项目进程分阶段进行,而不要一次到位。
只提供确保企业发展到下一阶段所必需的资金,并保留放弃追加投资的权利和优先购买企业追加融资时发行股票的权利。只有当前一阶段项目运作良好,达到预期目标以后,后续资金才可以适时跟进。如果企业未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阶段投资比例就会被调整,这是监督企业经营和降低经营风险的一种方式。
2、股份比例调整
在项目投资中,私募股权基金运用复合型的金融工具,如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债券或其组合等,进行投资中的股份比例调整,从而降低自己的风险。
股份比例调整既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又能分享企业的成长,还能调动发挥项目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推动项目公司的发展而获得更多股权。
3、合同制约
事前约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是所有商业活动都会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风险规避措施。
为防止企业不利于投资方的行为,保障投资方利益,投资方会在合同中详细制定各种条款,投资合同还可以设置条款保障投资者变现投资的权利和方式,股份比例的调整条件条款,追加投资的优先权,防止股份稀释等。
4、违约补救
一般来说,在项目投资初始时期,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接受少数股权的地位,而项目公司管理层控制大多数股权,但投资方可以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份投票权协议,以保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特别投票权。
当项目公司管理层不能按照业务计划的各种目标经营企业时,例如发现管理层违反协议,提供的信息明显错误或发现大量负债等,项目公司要承担责任。
5、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和对赌协议
为了激励目标公司的管理层,私募股权基金往往设立一些条款,当公司的经营业绩达到一定的目标,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对管理层进行股权的奖励或者惩处。
对管理层实行股权激励最常见的是对赌协议的约定与操作。
对赌协议也称为估值调整协议,就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补充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融资双方可以行使某一种权利或义务,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融资双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或义务。
对赌协议也是投融资双方进行股份比例调整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一种没有金融工具参与的直接的股份比例调整形式。
对赌协议似乎对于融资方有些不公平,但其实在法理上非常公平。对赌协议为投融资双方都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是股权最终价格和公司内在真实价值进行互动估值,实际上有助于投融资双方尽可能按照相对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股权交易
私募基金认购门槛高达百万,对许多投资者来讲并不是一笔小数目,所以一切可能导致私募基金风险出现的因素投资者都必须知道,并了解如何控制风险。
如今,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将手里的资金交给财富管理机构代为打理,以期达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其实,私募投资也可选择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指导和配置。好的投资机构,都会有一套成熟的风控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安心服务.

Ⅳ 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的情况是怎样的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如果当事人有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基金公司有违约等行为等证据,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5)私募基金未按合同约定投资扩展阅读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Ⅵ 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投资人(股东)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可以。但需要进行备案并做信息披露还不能有同业竞争。具体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与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可以。但需要进行备案并做信息披露。具体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与第二十六条:

Ⅶ 私募基金是否可以追加投资

私募基金可以追加投资,追加的资金至少10万,或是10万的整数倍。追加资金按照申购日的净值计算份额。

Ⅷ 哪些行为属于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

一、官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
2015年证监会组织力量对140余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存在以下违法问题乃至非法集资犯罪问题。
1、登记备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2、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3、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二、违法问题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来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融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其运作应符合法律程序,否则,即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轻则违法赔偿重则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类非法集资犯罪。
私募与非法集资在现实中由于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错误认识,进而使得原本进行私募的募集者变成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尽管如此,但二者并非不可区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二者进行识别。
1、是否公开募集。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样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有可能触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2、是否注册备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并进行注册备案,是其合法的关键因素之一。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
三、违法问题之预防
2015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该通告由证监会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会签,经证监会批准与北京局共同发布,虽然标题被冠为在北京市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活动,但由于是证监会批准、基金业协会下发,实则是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私募的专项活动。
上文简单介绍了哪些行为属于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可见私募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稍有不慎就会企业处于违法犯罪的行列。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等到出现了问题才进行管理治理而需要从根本上进行预防。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预防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疑问的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资深律师。

Ⅸ 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还要补签合同怎么办

可以的,去年7月,国家证监会已经开始颁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正规的私募基金的所有项目都需要国会审批才可以募集,因此受到严格监管,私募基金兑付出现问题,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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