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业税收政策怎么改
税收政策问题
上海金融行业的税收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目前中国银行业现行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起来的,其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以及营业税税率偏高和流转税负偏重等问题。
1.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依照应税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免征额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上海的个人所得税从总体上存在诸多不合理, 一方面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对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为个人取得的非勤劳所得,有的征税,有的轻课或免税,有失税收垂直公平原则,有碍所得税再分配作用的发挥。
这将至少从两个方面对金融、保险、证券活动产生影响: 一是总体税负水平偏高时,直接减少储蓄和投资的数量和欲望;二是从金融、保险、证券储蓄和投资获利的比重下降, 降低了金融、保险、证券储蓄和投资的吸引力。
与香港相比,上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近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普遍呈下调趋势, 许多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已经降到40%以下(如日本、泰国为37%,韩国为36%,印度为30%,巴西为25%,英国伦敦和美国纽约分别只有34%和31%)。而且是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中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新的所得税法,中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确定为25%。应纳税所得=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除国库券利息收入+超过规定的利息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支出部分+多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超过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款+违法经营缴纳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各项赞助费支出等。
据上海市的统计,全市内资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高于其他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率14.2个百分点,个别银行税负高达50%左右。外资金融企业税负率高于其他外资企业税负率3.6个百分点。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后,还是高于香港16.5%的税率。而且由于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 同样的所得税税率给企业带来的综合税收负担已经偏重, 同时,中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过严、呆账损失审批过严等问题尚未解决,使得呆账损失、足额的呆账准备金难以在税前扣除而增加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此情况下, 若不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必然导致企业总体税负过重, 缺乏竞争力。
3.营业税税率偏高,流转税负担偏重
不论从事何种应税金融业务,在中国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按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免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中国对金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因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而不同,在市区的征税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则为5%,而在其他区域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县城、建制镇内,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5%。教育费附加则统一按3%的附加率征收。中国现行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除娱乐业征收5%~20%幅度的比例税率外,其他税目分别按3%和5%两档税率征收。金融企业实行的是5%的税率,与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相同,但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3%的税率相比,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上海的金融行业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印花税。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几种: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以及股票交易印花税。印花税因交易凭据的不同,税率和税基都不尽相同,如银行贷款的印花税税率为0.05%。,而保险公司非寿险和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印花税税率为1%。,基金管理公司买卖证券需要交纳的印花税税率为2%。。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除了是税收工具以外,更是成为政府调控股票市场的重要工具。股票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在深圳开征后,共调整了9次,每次税率调整无不与中国股市的牛熊交替有关,一般会在牛市中后期上调,在熊市中后期下调,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虽然与其他税种相比, 印花税税率很低, 但它一般按涉及的交易额(如贷款合同金额) 全额计征,因此,从实现的营业收入角度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税负比例。这样,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印花税。这几种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
上海金融业税收政策
改革建议
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全球金融中心而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全球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而后起的国际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关键的。
1.在所得税方面进行适应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无疑会间接提高金融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等主要项目实行综合征收, 按月(次) 预征, 年终汇算清缴。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适当提高纳税人的基本扣除额, 增设赡养人口和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扣除项目, 调整住房和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扣除项目, 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准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相应的扣除标准。允许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资本利得, 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从以后的资本利得中扣除。适当降低税率, 近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降为40%。
2.改革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适当降低税率
中国目前金融业的间接税采用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而且营业税的税基是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项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等收入征收。这使得银行业的间接税负担相对比较重。不仅无法与香港等不征间接税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数有间接税的金融中心要落后,这是影响上海金融中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心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心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更低。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此外,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争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业印花税
虽然印花税的税率较其他税种低,但是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构成一定的比例。目前,很多国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例如: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税在内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据转让税和交易税;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税。欧盟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基本取消或者通过给予银行及机构投资人印花税豁免。为了提高伦敦金融中心的竞争地位,英国也从2007年11月起免除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金融中介印花税,同时取消股票回购和融券交易的印花税。中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对较高,且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这几种印花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应该适当降低或者取消。
4.对特定的金融服务进行适当优惠
目前,中国专门针对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并不多。例如在营业税方面,金融行业的税率要高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等行业。针对成熟市场国家相对高的直接税收负担,借鉴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经验,基于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契机,上海可以考虑构筑一个“金融税收优惠的试验区”,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效仿香港,以吸引非居民来境内投资以及鼓励居民企业的境外投资。形成某种类似于国际避税地的“准离岸金融中心模式”。对比如信托、保险、退休基金等等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对上海地区的金融资产的交易免征资本利得税;协调居民和非居民的税收管辖权;向入境的离岸金融服务以及出境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提供税收刺激。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系统的税收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也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因此,上海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岸金融业务税制,以促进外币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除了伦敦、纽约、日本、法兰克福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在资金、监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税收天堂,如泽西岛、开曼群岛,在竞争力方面已经超过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与各国不断调低金融行业税收的经验相比,中国国内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调整还比较缓慢,金融行业的其他税收负担也相对较重。上海要真正成为有影响力的全球金融中心,调整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② 从事金融保险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减免政策
字串9
一、减免税项目:字串4
1、营业税建筑业税目减免税规定。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即:《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
2、对随军家属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中对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4项:①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②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③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④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减免税规定。
①开展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有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字串2
5、对哪些单位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机耕、排灌等方面的减免税规定。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7、对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规定。
对从事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的单位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中对销售不动产税税目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收营业税。2)、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系指我国城乡公民个人或具有在华居住权的外籍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生活用居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9、营业税中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从2000年1月1日起,到2002年底以前,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10、营业税中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那些?
字串3
从2000年9月1日起,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及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有名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11、营业税中对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对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3个方面内容: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下岗职工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照顾。
2)、对下岗职工从事的下列业务免征营业税:①下岗职工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下岗职工个人提供的劳务。③下岗职工经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合法举办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业务。④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⑤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下岗职工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字串8
3)、对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企业,自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达60%之日起,准予依照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照顾。
12、营业税中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有哪些免税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规定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下同)授予权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中对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①目前,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于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收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②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保护耕地,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③为了鼓励作者创作和翻译更好、更多的作品,减轻其税收负担,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字串6
14、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以下2方面内容: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置城镇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符合营业税免税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照顾。
2)、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也免征营业税:①退役士兵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退役士兵个人提供的劳务;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④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退役士兵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15、对校办企业的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收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字串1
16、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从1997年1月1日起,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
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行收费、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地
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17、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3个部分: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字串4
二、减免税手续:
1、如何办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减免税手续?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编制批复单",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应持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财务管理司出具的"关于确认会议经费计划指标的函",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如何办理校办企业减免税手续?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校办企业,持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减免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免税照顾。3、如何办理退役士兵减免税手续?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须凭本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影印件和《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免税照顾。
4、如何办理单位及个人售房收入的减免税手续?
1)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凭其所提供的所属级别政府房改主管部门"售房款存储证明"中注明的归集金额,填报《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字串6
2)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在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填写《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5、何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减免税手续?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和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免税营业税的照顾。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批准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3)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6、如何办理随军家属减免税手续?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须凭本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影印件和《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免税照顾。
字串4
7、如何办理下岗职工减免税手续?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岗职工,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自谋职业协议书》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免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照顾。
2)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单位,持主管部门或社区管理部门出据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的证明、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核发的《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被安置下岗职工居民身份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和新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照顾。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③ 金融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存款利息.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二、免征增值税
(一)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5号)规定执行.
(八)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九)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四、跨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④ 税收优惠 保险赔款是指
税收与保险的关系
保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都有密切联系,尤其与财政税收的关系更为密切。
保险和税收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两大来源。社会后备基金分为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分散自保的后备基金和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三种。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形成的保险基金和国家以税收形式集中的后备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与分散自保的后备基金一起对......
摘要:世界保险业的经验表明,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其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不无关系。本文通过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对于保险产品的相关税收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需求和税源造成影响的原因和结果,结合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提出政策建议,健全税收法规,刺激保险需求的发展并同时为微观主体的财务筹划提供分析方法.
关键字:保险税收寿险所得税财务筹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保险和税收是经济生活中的两个重要的现象。它们所属的层次不同:其中保险是在微观层面上的、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人负责赔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活动;而税收则是在宏观层面上的、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向纳税人收缴税款的经济活动。尽管性质和内容不同,但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且正是由于这种联系使得对保险业不同的税收政策会给一国税源和保险需求产生重大影响。本文试将这种联系及影响作一探讨。
一、保险与税收关系的理论分析
保险与税收的关系是相互的。一方面,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即其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从而为税收保证了课税来源;当然,保险业本身即为税源之一,其中保险人的保费收入、经营所得以及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所得都是税法中规定的课税对象;此外,保险人的保费收入作为当今社会资本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若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其他行业,就会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甚至是新兴行业的产生,这也间接地扩大了税收来源。这对于现阶段的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一方面,一国的税收政策尤其是针对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对于该国保险业的影响既广泛又深远。首先,税率的高低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说,一国若对保险公司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率或所得税率,那么这将会减少其税后利润,从而也就减少了保险公积金的积累能力。由于保险公积金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有碍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其次,税收的歧视政策将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一国针对内外资保险企业实施不同的所得税率,那么这将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竞争的不公平影响了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的建立;而一国若对所有种类保险业实行统一的税率,那么将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使保险产业发展政策难以配合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同时也不利于保险产业发展政策的完善。再次,对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如果一国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的保费可以作为费用项目从其收入所得中扣除,保险金可以不予列入其收入所得之中,那么这将会激发企业和居民购买保险的热情,从而扩大保险的有效需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与税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主要影响到作为课税源泉的税源和作为保险业发展动力的保险需求两个方面。而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则是这种相互作用的主要动因。若一国为了增加税收收入,则可能提高税率,但这样就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甚至可能在长期内对其他税源有影响;若一国为了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那么可能会降低税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保险需求和保险业的发展,但这样可能在短期内会减少税收收入。由此可见,税源与保险业发展及保险需求之间存在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长远来看,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最优的策略是在保证一定税源的情况下尽量的给予保险业以优惠政策,达到既促进保险需求和保险业的发展,又在保证保险业一定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尽量增加征税来源的目的。
二、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需求和财政收入的实证分析
1、保险税收政策对保险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在税收体制健全完善的国家,国民养成了纳税的风气,同时寻求合理避税的方法。他们关心税收的原因主要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如果国家为保险产品提供的税收优惠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筹划,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然加大对该类产品的消费。
举例来看,在养老保险具有延期支付所得税的好处情况下,由于在大多数国家个人一般所得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一个人在工作期间的收入会高于退休的收入,因而他可能部分收入存在个人退休金帐户(IRA),而IRA的年金能够抵减应税收入,这就降低了个人工作期间的所得税应税收入。当个人退休后从该帐户领取现金时,个人收入通常低于工作期间的收入水平,会采用较低的税率进行纳税。
纳税人在为自己作财务筹划时一定会将资金用于购买养老保险,从而扩大了保险需求。关于投保方所获得的保险赔款是否纳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赔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扣除,即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如甲某为自己新购的使用期限为10年、价值十万的汽车购买了保险,在使用了一年以后该车被盗。保险公司按直线法折旧后支付给甲某8万元赔款。这8万元是保险公司对甲某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的补偿,而非甲某的收入,因而免税也在所应当。
我国不久即将开征的遗产税也会刺激人们对人寿保险的需求。遗产税与其它税收除了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以外,其特殊性在于遗产税要求其纳税人必须具有缴纳税款的能力。所谓缴纳税款的能力是指遗产的继承人在接受遗产时就必须备有足够的纳税款项。也就是说,遗产继承人不能用所继承的遗产缴纳税款,继承人必须在全部继承财产过户登记办理完毕以后,包括缴纳遗产税税款之后,才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财产。因此,继承人必须先筹措一笔资金以缴纳税款,然后才能得到所继承的遗产。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购买人寿保险,可以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举例来看:世界上其它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家,遗产税实行的都是高额累进税率,一般在40%以上。按照这个税率,如果将一幢漂亮的房子留给子女,很可能出现因缴不起遗产税而不得不将其卖掉或放弃继承。但如果父母留给子女的不仅有房产,还有以父母为被保险人的高额的人寿保险保单,结果就大不相同了。
我们看到,同样是储蓄,存在银行和存在保险公司,就会有如此大的差别。由此可见,将部分财产透过保险公司可合法地规避一笔不小的税款,并可以利用保险赔偿金缴纳遗产税,避免了由于现金不足变卖资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最大程度地保全了资产。
2、保险税收政策对财政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保险税收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实际影响是多层面的。首先,针对投保人的保险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及与其相关的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既包括投保人购买社会保险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时所缴纳的保费的税收减免,也函盖了由于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税收减免,及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税收减免政策而给财产继承人缴纳遗产税所带来的相关影响。
首先,关于保费的税收减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在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所得税。意即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他们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可以税前列支、计入企业经营成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实施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以保障国民的基本生存需要、稳定社会秩序的立国之计。虽然表面看来国家财政减少了一部分税收收入,实际上国家财政不是收入减少了,而是支出减少了,因为支出减少额大于收入减少额。支出减少主要体现在社会救济、医疗费用等方面。这些费用由社会保险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保费在规定限额内所得税免税办法可以鼓励那些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通过为其职工购买养老商业保险,既为职工提供了高水平的养老保障,减轻国家的后顾之忧,也使得保险需求扩大,从而使财政对保险企业的营业税征收数额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大多数国民的生老病死问题通过保险这种互助合作的方式得到解决。因此,免征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费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形式上减少、事实上增加。
其次,对于保险受益人所获得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减免所得税,在刺激国民的保险需求,提高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增加财政营业税收收入的同时,使不幸身故的被保险人的家属得到足以继续生活的资金支持,从而减轻国家的民政救济负担特别是遗产税的开征,能够极大的刺激由于寿险保险金的所得税免征特点及遗产继承人在获得遗产所有权之前必须缴纳一笔可观的遗产税的需要,如一个拥有200万资产(包括它的不动产、动产、证券、金银珠宝、古董、商标权、印书版权等)的人,按照10%的税率,需要缴纳的遗产税为20万元,而且要求缴纳现金。这样,无疑会使得大约占我国13亿人口0.5%比例的需要缴纳遗产税的500万左右(考虑农民因素减去一定比例)的富人成为保险公司的准客户群,因为拥有资产的人可以通过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即遗产被继承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并指定遗产继承人为保单受益人的办法,来解决巨额的遗产税现金缴纳问题。这是由于在已购买人寿保险的遗产被继承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受益人报案之日起60天-70天内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保单受益人即遗产继承人。这样,若按照200万资产为起征点,采取30%、40%、50%、60%累进税制,则500万富人平均每人需购买的保险金额(即被保险人也就是遗产被继承人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为60万元。假设保费缴纳期限都是十年,保险公司的预定利率为2.5%,则以大约每人年缴保费10万元计,这对于财政来说,不仅可以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征收,、保险公司10年增加5000亿的保费收入,而且还创造出一笔可观的保险公司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是5%)收入,具体计算10年中财政可得到静态营业税收入数额为:(10万元X500万个投保人X5%)X10(年)=2500亿元
可见,对保险业的税收优惠,不仅利民,而且富国,是国家、个人都获益的双赢之策。
三、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
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1983年后逐步建立起来。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1、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全部保费收入。实行分保业务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分保人的保费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统一按8%的税率计征。税收优惠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农业保险免税;第二,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的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中、外资适用不同税法。中资保险公司适用33%的税率,外资保险公司适用15%的税率,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对农业保险合同免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只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免税。
(二)我国现行保险税制的弊端
从上可以看出,我国保险税制体现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导向:为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国家扶持的农业保险提供较多的税收优惠;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如返还性人身保险等险种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但是,我国现行的与保险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存在着弊端:首先,税负不公平。中外保险公司在营业税、印花税方面差别较小,在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方面表现的税负差别却很大。1、税率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别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而两套所得税法在具体规定上存在不少差别,导致中、外资保险公司在税负方面产生巨大的差距。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即使过了五年减免期,也按15%的所得税率征税;而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现在统一为33%,中资公司的高税负同实力雄厚的外资公司竞争,显然有失公允。
2、税基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对外资公司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对中资公司相对来说就比较苛刻。
目前,中资公司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5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省级)可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国家财政部审定调高,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而外资公司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无此项规定,只须报送支付标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准予列支。
在捐赠支出方面,中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其它非金融性中资企业为3%),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外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
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规定中资保险公司折旧残值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保险公司折旧残值应不低于原价的10%。(4)在业务招待费方面,中资公司按全年营业收入划分为1500万元以下(不含)、1500万元到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到1亿元(不含)和1亿元以上四档,处于不同区间的营业收入部分分别适用5‰、3‰、2‰和1‰的扣除限额;而外资保险公司按全年业务收入划分为两档,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扣除标准明显比中资保险公司要高。
3、外资保险公司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保险公司将从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4、中资保险公司要交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对外资保险公司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其次,税负偏重。83年税制改革以前,国家一度将保险业作为特种行业,征收55%的企业所得税,一半上缴中央财政,另一半上缴地方财政;同时征收15%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的营业税。税制改革后,人保公司适用55%的企业所得税,太平洋保险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平安保险公司则为15%,同时征收5%的营业税和15%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7年初,中资保险公司统一所得税率为33%,但营业税相应地从5%上调到8%,实际税负依然居高不下。我国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一起适用8%的营业税率,比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适用的3%和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的5%都高。而且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以赔款或给付的方式给被保险人的,这一点与金融业以存贷利差为计税依据并不相同,所以保险业实际税负比金融业还要高。保险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也很高,并且印花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实际税负更高。在市场日愈开放、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保险业的高税负无疑加大了保险业的行业风险,这与我国保险业水平还很低、保险市场前景广阔、需要进一步鼓励发展明显相悖
4、我国的税法和税收相关规定对保险产品的税收规定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通过,经过1993年的修订,对保险产品的相应税收规定也仅限于在个人所得税允许抵扣应税收入的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得税”。从字面上理解“保险赔款”单指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灭失和损坏所获得的保险金赔付,而不包括寿险类产品给付性质的保险金。即对于寿险产品的保险金给付没有相应的规定。虽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保险金的给付并没有收取所得税,即将其视为免税项目。但这并不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而是由于法律上的不作为。含糊的条例形成了征收上的灰色地带,这些都不利于政策引导。同时影响了保险需求的有效扩大,未能为将人们储蓄中具有保险因素的部分转向保险市场提供必要的政策环境。(三)国家在加紧制订相关的法规
2001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9类高收入行业和单位,9类高收入个人作了详细的规定。西方国家早已开征遗产税,荷兰的遗产税征收历史迄今已有404年的历史。我国人均收入差额日益扩大,遗产税的征收势在必行。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国家税务部门已表示开征遗产税已板上钉钉,财政部有关官员透露,遗产税草案起草已完毕,已报请国务院审批,这说明距离遗产税的征收为期不远。至于税率美国在37%与50%之间,英国最高情况曾达90%。这就是说无论对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遗产计划势在必行,寿险产品必在选择之列。遗产税的征收必将加大我国对于死亡险的需求,同时社会将呼吁关于死亡险的税收规定的出台。作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王颖扬明周楷奉来源: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⑤ 金融保险业税收分析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
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
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
三、教育费附加(略)
四、企业所得税(略)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
(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
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⑥ 保险储金业务税收政策
储金业务:
1:储金业务,是指保险企业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此项规定,第一,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的营业额为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因为,就提供保险劳务而言,此项规定所说的"对方"是指投保者,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收取的是保费,而储金利息是保险公司向银行收取的,不是向投保者收取的。其次,应以保费金额为营业额,对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3:1996年以前征税办法: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保险企业以储金业务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即为储金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财税字[1997]45号
........
四、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帐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⑦ 金融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你理解的是正确的。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分保业务由初保人为分保人代扣代缴营业税。为了简化手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明确,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缴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