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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素质要求

发布时间:2021-09-27 04:22:50

1. 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的区别

基金从业资格证和证券从业资格证区别:
考试科目的不同:入门资格考试科目设定两门,名称分别为《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含《基金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职业方向不同: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考试类别不同: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测试划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和管理类资格考试三种类别;基金从业考试分成三个科目,科目一是基金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是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2. 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循以下哪些层级的规范,要求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八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之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第十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第三章禁止行为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禁止行为:(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泄露客户资料;(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监督及惩戒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第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第十七条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第十八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第十九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折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一般禁止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为。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的背离事实真相的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的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的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的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的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贬损同行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的与他人比较的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的可能性。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的风险越大。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是被严格禁止的。(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的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的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的证据。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的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的义务,具体体现在:1、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2、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的交易记录。篡改是指将原始的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毁损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简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禁止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单位管理或者托管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单位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记录,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三)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二)、(三)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七、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将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及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及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利用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银行托管部门工作,并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基金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同时废止。

4.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4)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素质要求扩展阅读

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最近3 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3、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4、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任职。

5. 考基金从业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于2003年开始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体系的一部分,一直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考试工作。
全国统考报名条件: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从事基金销售的人员或者希望从事该职业的外部人员。报名条件为:
1、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周考报名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现任/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督察长等;基金托管人、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等;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情况下符合前三条都是可以报考的。第四点是指遵守证监会出台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遵守一些规章守则。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更新,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公告为准。
应答时间:2021-01-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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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哪些素质和技能

首先,什么样的毕业生,进了投行?

1类:非常名校出生,家里没背景。非常名校,国内一般是北大、清华、复旦,连像上海交通这样的大学我所知道的也不多。国外,美国的常春藤,英国的剑桥、牛津、LSE。斯坦福很多时候也比不上宾大, I.e. U Penn。
除了名校出生,学校的成绩也非常重要,现在网上申请都需要详细的课程填报 + 分数填报。如果在最后background check的时候发现有虚假,后果很严重。成绩要求一般平均要80%以上。(这里澄清一下,投行也有很多国家的,例如DB德银,BNP法巴,Normura日本野村,Macquarie澳洲麦格利,这些投行也承认本国家的顶尖大学,如东大,海德堡等。)

2类:背景非常强,学校也不一般。这类人,背景深到可以是某上市公司高管的亲属,或者国家某部高层的亲属。大学也基本是名校,在校成绩不能太差,国内交通大学、人民大学等在范畴之内,国外的帝国理工、南加州大学等也是。其实,超级名校的要求也不是很绝对。非常出色的人,来自帝国理工、南加州,不靠关系进投行的也有,但是还是少数。

3类:成绩不好,关系一般,但对投行未来有价值。这类人一般是投行未来6-12个月内觉得可能启动项目的管理层的亲戚。没错,投行就是这么直接,‘你来,是因为我要用你做生意,it’s all about business’

其次,进入投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1. CPA, CFA如果能考得出来,那么金融领域这一关,你绝对过了。剩下的,就是工作时候的悟性了。

2. 你要去得行业的专业知识。例如你是工程的,你有没有这方面的经验,甚至独特见解。因为interview你的人,或者你的boss,很有可能就是你的同行!你有多少水,问两下就全出来了。

3. 英文,这个嘛,暂时如果是国内投行就不需要,但是要进入国际投行,这个要求还是很高的,要能读得动法律文件,legal document,然后出去很客户见面的时候,还要能谈。

4. 脸皮够厚。这个就是soft skill,我觉得每个行业想做得好,纯研究类、教育类除外,这个能力都很重要。
投行的工作人员经常可以在10多人开会的时候被客户骂的狗雪淋头,但是还要顶住,就算那时你熬了4个晚上,每天工作到4点凌晨弄出来的计划,你也要笑着脸面对客户的指责。这在行内,叫sales attitude

5. 兴趣广泛。这个连行内的80%的人都可能没有,但是,peter linch,Buffet, Soros一定有。兴趣不够广,对经济、市场的了解可能会很有限。因为银行业牵涉的其他行业太多太多。

投行需要的人才类型:

研究型:投资银行业务涉及面广,其影响因素错综复杂,善于研究,是投资银行人才的基本素质之一。如在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中,要求其专业人员不但会搜集信息,而且要会分析研究;不但会运用基本分析法,还要会运用技术分析法。一句话,投资银行人才应具备一定的学历,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其人才的专业研究范围应包括产业研究、宏观经济研究、金融研究、证券研究、投资研究等。

创新型:投资银行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综观国际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从传统的证券承销、经纪到自营业务,发展到兼并收购、基金治理、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金融工程等,均是不断创新的结果。投资银行的创新活动活跃于资本市场,也为自身开拓了广阔的前景。如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投资银行最伟大的创新就是发展了“杠杆收购”,不但使得小公司通过杠杆收购大公司——小鱼吃大鱼成为现实,而且也使投资银行获利颇丰。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来源于其具备大批创新型人才,这些人才必须有科学创新思维,需要对思维对象有突破性、超前性、预见性的熟悉。国际投资银行的发展趋势是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争夺日趋走在竞争之前列。

开拓型:美国闻名金融学教授约翰-芬纳蒂说,并购就是一种开拓活动。国际一流投资银行都设立并购业务部门,并在该部门集中了投资银行的最优秀人才。他们在并购业务方面锐意进取,勇于开拓。在并购业务中,投资银行的工作涉及资产剥离与处置,涉及市场搜寻与机会分析、公司研究与企业评价、并购结构设计、定价技术等等。投资银行必须通过艰苦的开拓性工作,发现企业准确的价值所在,确立企业并购交易的最本质部分——价格。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投资银行作为顾问,帮助高科技产业寻求并购途径及谈判、签约事宜。高科技是最典型的风险行业,投资银行必须培养一批既具有开拓型的,又精通高科技投资和市场营销治理的风险投资家。

综合型:投资银行是知识密集型产业,投资银行人才必须具备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把握现代治理知识,精通金融证券与高科技,懂公关,能够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的综合型人才。如在投资银行所从事的项目融资业务中,要求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积累,具备较高水平的金融学、工程学、财务和法律专家的组合,需要具备完善的知识结构并对国内经济及国际惯例均有相当研究的高智商人才。
工程型:国际投资银行的迅猛发展和金融风波的蔓延,金融工程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金融工程的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公司理财、银行业和投资银行业的迅速发展、扩张而产生和发展的一门尖端金融业务,是投资银行最能表现高聪明的革命性业务。大批新金融工程产品的问世和新兴的金融市场、金融操作方式、金融业务领域、专门从事新产品开发和交易的金融机构的诞生,绝大部分都可以归结为投资银行运用金融工程进行金融创新所做出的贡献。因此投资银行人才必须是一个出色的金融工程师,能正确运用金融理论、金融工具和金融工艺方法,创造性的研究和解决投资服务问题。

合作型:投资银行的业务必须靠团队合作才能得以顺利完成,因而投资银行人才必须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如在投资银行所进行的股票承销业务中,从承销企业的行业分析、前期辅导、上市定价到财务分析等环节,没有一个团队的互相协作是无法顺利完成的。任何一个环节配合不好,均可能前功尽弃,并影响到投资银行的未来发展。

我的建议是:(如果你要进投行的话)

1. 准备好简历,中英文,这个是一切找工作的基础。中文简历模版,你可以问别的人。因为我自己的也很烂,都是英文的直接翻译。英文的简历怎么写,我过一阵会说,敬请留意咯~ 一份好简历,是你的开始。

2. 好好学习,在校成绩对毕业生非常重要。清华,哈佛毕业,成绩只是pass,可能不见得优秀大公司会欣赏。学生的最主要任务就是学习,主业都不行,怎么说得过去?

3. 工作经验:a, 尝试找兼职,麦当劳也好,销售也好,这个写在建立上,绝对是两点,我被PWC问过,‘你在你的实习经历里面,遇到最困难的情况是什么?’有些东西可以遍,但是从工作性质,单位到具体事件,全都在编,那就容易路出马脚。面试的时候,不好。b, 实习经验,大2到大3,大3到大4,每个长假期你都实习,这个就非常强悍了~ 有很大优势。最主要是锻炼你的软实力,soft skill,更加了解社会,是你的谈吐,思维更加成熟,面试的时候甚至可以让人感觉,你不是一个刚毕业的小毛孩子,你是有一定体会的。

4. 多看课外书,尤其是你的专业的书,这个也很重要,丰富自己对行业的认识。

5. 如果不能有兼职,那就多参与学校活动,也是接触人,也是锻炼自己,什么学生会,篮球队,能去都去~ 而且能教到朋友,这个可能一生受用。

6. 最后,摆正心态。不要听比人说,找工作都是靠关系。我肯定告诉你,不全是!我有很多北京的同事,都没有关系,都是一步一步来的。那里没有关系,那里没有不公平,甚至那里没有犯罪?但是这不是我们退缩的原因,更不是我们消沉,哀怨的原因。坚持,努力,向上的人,终究会成功!相信自己!走自己的路!

7. 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如何取得?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二)、(三)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7)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素质要求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8. 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门槛有哪些

第七条 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9. 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相关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为提高基金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执业素质,中国证券业协会定于从2008年9月开始举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介绍

基础知识章节结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共由7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是对证券市场的一些基础知识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是我们这门课程的基础。从第二章开始,一直到第七章,介绍的都是关于基金的相关知识,包括基金概念、类型的介绍、基金的运作、基金销售相关知识、等等。具体分布如下: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1.1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1.2证券的主要类型 1.3证券市场运行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2.1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2.2基金的运作与市场参与主体 2.3基金管理人 2.4基金托管人 2.5基金的法律形式与运作方式 2.6基金的类型 2.7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2.8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概况 2.9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3.1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3.2基金的交易与申购、赎回 3.3基金份额的登记 3.4基金的投资3.5基金的估值、费用和会计核算 3.6基金的利润分配和税收 3.7基金的信息披露 3.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
4.1基金市场营销概述 4.2基金营销实务 4.3基金销售的客户服务 4.4基金销售的风险及其防范
第五章:证券投资基金的分析与评价
5.1基金分析与评价概述 5.2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分析评价 5.3基金业绩的分析与评价 5.4基金的评级
第六章: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
6.1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6.2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 6.3基金销售适用性实务 6.4投资者教育
第七章: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规范
7.1基金销售监管与法规框架 7.2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规定 7.3基金销售行为的监管规定 7.4基金销售人员的监管规定

报考条件
A.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B.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从业人员年龄规定多少岁

18岁以上。
国家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能力的18八周岁以上即可从事相应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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