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问题探析[摘要]本文探讨了金融衍生工具运用带来的收益性质认定、税基认定、征税时间确定等方面的税收难题,分析了现有处理方法的不适应,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构建设想。(中经评论·北京)金融创新是当代国际金融界最重要的发展趋势,是金融结构提升和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金融创新又以金融工具创新为核心内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涌现改变了整个金融领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价值取决于另一资产或参考利率或指数价值的一种金融工具(或一种合同)。实际中主要运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管理风险、发现价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一般来说,金融衍生工具通过预测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等的未来走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益金签订合同或者互相交换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进行交易,具有虚拟性、杠杆性、风险性的特点。一、金融工具创新带来的税收难题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与传统金融工具交易有着根本不同,这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理论与实践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对称的处理方法。(一)收益性质的认定确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质是所得税制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当前尚没有统一的方法为各国采用,也没有普适的标准涵盖各种工具。传统税法对两类金融工具(债务类与权益类)处理不同:债务类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作为所得课税和减免,按照现金收付制征收预提税,本金不征税:权益类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实现制征收预提税,可以享受归属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复杂多变性使人们难以确认其收益是债务性质还是权益性质,对收益应如何课税存在争议。在具体税目方面,人们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损失属于“资本利得/损失”、“普通所得/损失”,还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争议。实践中各国立法主要将交易所得归属于“普通所得”或“资本利得”,对“普通所得”课征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课征资本利得税;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构成营业的一般过程,则作为“营业利润”或作为“其他所得”征税:有些国家则采用新的所得类别征税,例如英国将金融衍生工具所得归为“收入项目”,荷兰将居民纳税人互换合约的交易所得作为“交易利润”。不同国家对收益性质认定和税目划分不同,相应对类似交易适用的课税办法和税率也不同。根据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动机是套期保值还是投机,实践中存在区别课税和不区别课税两种做法。美国和英国实行区别课税制度:美国税法中将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损益界定为一般损益,将投机交易产生的损益界定为资本损益,适用不同课税规则;类似地,英国对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所得课征所得税,对投机交易所得课征资本利得税。交易目的不同,产生的经济影响也不同,税法上的这种区别对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税收公平和提高市场效率的原则,但由于主客观因素,实际区分往往要依据复杂的规则,存在概念边界模糊、征税效率不高等问题。日本实行不区别课税制度,不区分交易动机,不对未实现的损益课税,至交易结清时确认交易损益,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节约征税成本。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未来是延续现状或统一于某种方法还是发展一种更优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实践。(二)税基的认定国际上对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税税基的认定存在不同方法。分离课税原则将衍生工具视为组合交易,对衍生交易和基础交易区别课税,体现了按照经济实质公平征税的原则,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离程度不同,难以形成统一规则。不分离课税原则将衍生工具视为整体交易进行课税,这有利于促进衍生工具的创新与运用,但课税办法应有别于传统金融工具。实践中,上述两种原则分别为不同国家所采用,例如英国采取分离课税原则,法国采取不分离课税原则。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个价值指标,比如期权具有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市场价值往往偏离内在价值。选择内在价值作为交易税税基,税收负担随内在价值变化而变化,符合适度税负原则,但难以抑制市场价值偏离内在价值的投机炒作行为;选择市场价值作为交易税税基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但当市场价值背离内在价值时,存在税负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额巨大,价值变化频繁且幅度大,无法适用传统会计原则计价(如历史成本原则、匹配原则等),也难以在传统报告体系中列示(如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因此,在对衍生工具征税时,价值量与收益额的确定是一大难题。(三)征税时间的确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发生时点差异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发生的时点也是可选择的。如金融期货既可以对冲平仓,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权合约到期时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因此交易环节的征税时点难以统一。衍生工具从合约开始到最后清算交割,期间不发生实际资金流动,现货市场价格变动会给合约持有者带来损益,合约平仓或交割前的损益是否要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存在不同做法。英国、日本适用损益实现原则,不对合约期内未实现的损益征税,只有到合约终了损益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后,才予以确认。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会刺激纳税人推迟所得实现时间,达到避税目的。而市场计价原则要求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该年度未实现的损益并征税,美国采用这种方法。但这种方法也有问题:首先,合约存续期间价值变化都要作为税基征税,存在未实现收益纳税后最终未实现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调整课税有悖传统所得税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规定;最后,有些流动性差的金融工具难以取得可靠的市场价格。除上述两个原则之外,还有研究者提出,在对冲交易获得收益时可以确认衍生交易损益的匹配原则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实现原则,来确认衍生工具课税的会计期间。二、建设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一些思考当前我国税制中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涉及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涉及的业务基本为传统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新出现的创新金融业务主要沿用既有的相关税种、税目、税率,并以国家税务总局具体问题具体批复的形式进行详细规定。比如曾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形式规定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的掉期业务可按照“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以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为例,同意公司为降低外汇风险,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的确认,按已交割部分外汇合约实现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应用,相关税制建设要侧重于促进市场发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据衍生工具的性质和特点,落实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税种的恰当征收。现行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印花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遵循惯例,衍生合约的签发可以作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衍生合约交易也可以类比征收交易印花税,通过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机性交易,但税率设定必须适度,过高就会从根本上伤害到交易,同时要慎重征收基础资产交易税,防止对衍生交易造成冲击。金融机构买卖衍生工具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比照其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征收营业税,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经纪业务、结算业务等同样类比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征收中的难点是对不同工具、不同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应该坚持参照基础交易,灵活分拆组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营业税的税率设定要体现政策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自然人和法人)从事衍生交易所得征收所得税是顺理成章的,转让衍生合约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我国目前尚未征收资本利得税,根据衍生交易参与主体和交易风险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征税过程体现出对投机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的区别对待,引导新兴的衍生工具市场朝规避风险、提高市场效率的方向发展。衍生工具税制建设还需要考虑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问题。当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已经统一,未来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定,应继续遵循平衡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既要充分利用外资金融机构的经验优势和鼓励它们的参与积极性,又要防范战略地位和经济资源被他人控制。协调国内外衍生交易税制中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等税收要素的认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样的衍生交易,在东道国和母国的税务处理不同,必然会引起征税混乱和制约业务开展。总之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完善必然与衍生工具不断被推出应用,属性特征不断被理解掌握,会计确认与计量不断进步革新的过程相一致并行,最终体现为对交易性质、交易数量(价值量)、所属会计期间的合理认定,使税收达到公平税负、提高市场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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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是金融机构
保险属于金融行业:
从保险公司融资职能上说,保险是集中投保人的资金进行再分配,规避及管理风险,这使得保险公司募集大量的资金,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并不是靠募集这些钱后经营风险的所得,因为大部分保险公司减去经营成本和赔款后都是“亏损”的,实际上保险公司是靠运用这些资金进行债券、外汇、基金、房地产等其他投资渠道使资金升值赚取利润,而银行是不允许对资金进行再投资的,从这一点上说,保险公司是融资吸收资金的机构,属于金融机构;(分析中国平安现正横向集团化发展可得到启示)
3. 保险公司为什么是金融机构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可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此两种资金融通方式的区别在于有否金融机构介入,没有则为直接金融,有则为间接金融。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
3、商业银行 4、保险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 6、证券机构
7、财务公司 8、信用合作组织
9、其他金融机构
4. 保险为什么属于金融
金融的本质就是面对风险的跨期资源配置。所以保险当然是金融,而且是最正宗的金融活动。
5. 为什么说保险也属于金融行业
因为保险业具有“资金融通”功能。
6. 保险业是否属于金融行业
保险属于金融行业。
7. 为什么说保险是三大金融支柱之一
因为现在保险是每个家庭的必备品,不仅有安全保障,还可以投资理财,而保险公司的产品又是观念性的东西,可以说在你不需要的时候,它就是一张纸,需要时就为你买单,所以保险公司的收入全部都用在了投资和资金融通上,这样发展下去,自然会成为金融支柱!
8. 保险是不是属于金融行业
是的!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知识延伸:买保险如何挑选一份适合自己的产品
看需求
因为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性别、职业、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买保险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只有明确了需求才能选好产品。
比如你是一个人单身贵族,还是小两口之家,或者是三口之家,又或者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在选择保险产品或者定制保险方案时,侧重点都是不一样的。
因为买保险不是买菜或者买一般的消费品,它必须考虑到后续的一个情况,它的本质是要解决一个人和家庭将来也许会面临的风险的资金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搞清楚我们买保险的需求究竟是什么?
比如,你的家庭经济负担无法承受的起高额的医药费,但是你又担心家里人会生病,那么你可以考虑购买健康险;如果你担心自己年纪大了生活没有保障,可以及时为自己准备一份养老保险;如果你出去旅游担心发生意外,可以给自己买一份意外险。
所以,弄清楚保险的需求再去买保险才是最合理的。
但是生活中的风险有时候不是单一出现的,我们会有健康的需求,同时也有对意外发生的担忧,所以我们需要将不同的产品组合起来才能充分去化解复杂的风险。
看产品
首先,我们通过分析自己自身的情况明确了自己的需求,下一步就是挑选对应的产品了。比如,我们最想保障的几个风险是身故,意外和疾病,那么,我们对应的保险种类就是寿险,意外险和健康险。
在我们考虑的这几个险种里面,分析和比较这类险种的投保条件、有什么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还有保单有什么附属功能,缴费的方式……再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最符合自己情况的保险产品和保险产品组合。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细化产品需求找产品。即在最大限度内,选择和自己需求匹配度最高的产品,其中保费也是我们考虑的一个因素。
比如我们计划买一份重疾险,就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需求:关于重疾险是否包含轻症赔付?是消费型还是终身型的保险?是单次赔付还是多次赔付?都需要弄清楚。
追求细节固然重要但是保险产品的本质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因为没有一款产品百分之百吻合你的需求,这是我们必须要去承认的。
看收入
看完需求和产品,接下来我们重点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保费是否在我们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明确自己的保障额度和缴费方式。
一般情况下,保费支出通常占年收入的5%~15%之间比较合适,如果太高,很可能会面临保费交不起而出现保费中断的局面,那样不仅保单作废,之前交的钱也打水漂了。所以我们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自己的保障额度和缴费方式。
比如我们计划购买一款重疾险产品,就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看下我们一年要付多少年?要交多少年?保额是多少?综合考虑后再决定买不买。
看条款
很多买保险的人认为保险买完就“万事大吉”了,把保险合同束之高阁,其实,对于每一位投保人来说,买保险过程中的每一项都是不容忽视的,还有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要仔细的阅读合同条款。
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赔偿处理条款和相关名词解释,都是我们买保险前必须要去弄清楚的,只有明确了这份保单为你提供了什么样的保障,我们才能充分的享受保险带来的保障功能。
看轻症豁免
在重疾险产品里面,通常会有“轻症豁免”、“重疾豁免”、“全残豁免”、“身故豁免”四种情况。比如发生了身故或者重大疾病,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合同就会终止,之后的保费也不用再交了。
相对于其他三种豁免来说,轻症豁免的门槛是最低的,也更人性化,在发生合同里面包含的轻症后,后续的保费可以不用交,合同继续有效,重疾的保障仍然有效。
重疾险产品的豁免条款分为“轻症豁免”、“重疾豁免”、“全残豁免”、“身故豁免”四种情况。例如发生重疾或者身故,得到理赔后,合同就会终止,未来的保费不用再交了。
所以我们在选择重疾险的时候,当其他条件基本类似,我们可以优先选择带有轻症豁免的重疾险。
看赔付比例和次数
众所周知,在保费相近的情况下,赔付的比例越高对消费者越有利。目前保险市场尚大多数轻症的赔付比例是20%-30%,有的轻症止赔付一次,有的可以进行多次赔付,我们在选择时,会自然选择多次赔付的轻症赔付。
轻症疾病保障通常会和重疾险捆绑出现,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当然,含有轻症的重疾险保费相对来说更高,所以我们要看保费增加的是否合理。
如果每年的保费增加个几百块,是可以考虑的,如果太多,则没有必要。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优先考虑重疾险,再经济宽裕之后再考虑是否补充。当然,相同条件下,有轻症保障的肯定比没有轻症保障的好,这就要大家自己自行去对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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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险与金融的关系
大体上说:
保险是金融三大支柱之一,其他两个是银行和证券
保险为金融的稳定性提供保障,这点是任何金融机构无法取代的,具有唯一性
详细的话 就得去查专业的金融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