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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审计

发布时间:2021-09-25 22:35:31

⑴ 如何审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操作要点

近期对于上市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案例,相对还是比较多的。这一做法的主要操作要点如下: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创业板:根据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第6.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中小板:根据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17条规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创业板和中小板规定一致)
主板:根据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二、公告的内容
1、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说明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3、详细描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取得批文时间、董事会决议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时间、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及时间区间)

三、具体实施过程
创业板: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监事会通过决议、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后发表意见。 3、在制定媒体公告。
主板:法规上区别中小板于无须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也不须监事会的决议。

购买基金公司的基金,而基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现在cpa对该上市公司审计。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吗

基金公司每季度会发布一次季报,其中就有资产投资组合比例、金额,持有的前十只股票明细等信息。另外,多家门户网站的财经板块每周有各基金仓位变化的预测报告,可以简单了解其仓位增减,但无具体股票明细。
影响CPA独立性的因素:1、竞争因素,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为了稳定客户,迫于管理当局的压力,从而丧失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2、外界压力因素,当注册会计师屈服于管理部门的压力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时,就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对审计报告的使用人造成危害。3、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因素,风险意识较为薄弱,这显然不利于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工作独立性。4、密切关系因素,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或雇佣单位存在长期或亲密的关系,而过于倾向他们的利益,或认可他们的工作,将产生密切关系威胁。
综上所述,购买基金公司的基金,而基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现在cpa对该上市公司审计。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

⑶ 审计中的截止性测试什么意思货币资金的截止性测试

截止测试,是实质性测试中常用的一种具体审计技术,通过审查所审业务的凭证与记账的日期等支持性文件,确定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

货币资金的截止性测试,就是针对货币资金科目,检查截止日前后业务的凭证与记账的日期等支持性文件,确定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般的企业都是以银行存款为主,银行存款属资产科目,但一般不是以实物形态存在,要验证银行存款存在的真实性(或跨期)就有必要做截止测试。

收入与支出科目的对方科目最终大都与货币资金有关,通过货币资金的截止测试能间接证明收入支出科目是否存在跨期 。

另外,通过核对企业账户记录和银行对账单,也能及时发现各种未达账项。

(3)创业投资基金审计扩展阅读:

截止测试的目标:确定业务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防止跨期事项。同一业务引起的借贷双方是否在同一会计期间入账。

截止测试的适用范围: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长短期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和期间费用。

截止测试的范围:审查结帐日前后若干天的业务,看是否有跨期现象。

截止测试的方法:审查所审业务的凭证与记账的日期。

⑷ 如何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人员的质量

审计机关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方面起步比较晚,在人员、技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模在不断扩大,并且每年成翻番趋势。因此,提高国有资金利用率和减少投资成本,有效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营造良好的审计氛围
领导重视是改善审计监督环境,从而提高审计威信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政府把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作为政府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高审计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政府对外招商引资的力度不断加强,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硬件设施需不断提高和完善,由此形成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成倍递增。为了有效地提高国有资金的利用率和防止国有资金流失,政府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相关行政性文件,规定凡使用本级政府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必须由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政府财政部门拨款或付款的唯一依据。另外政府还出台有关政策,确定审计部门应从事后审计,变成事前审计、事中审计,积极参与项目从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招投标到施工一系列过程。在具体工作中,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都作出重要批示,对于一些重要和普遍性的问题,都要召开涉及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听取审计汇报并要求逐项研究落实。审计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有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抓住党政领导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审计工作,发挥耳目和参谋作用,才能引起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审计部门的威信才能不断得到加强,从而改善各级政府范围内的审计监督环境,并提供良好的审计氛围,为审计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二、制定审计质量规范标准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定审计工作的质量标准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标准的制订必须遵循以下两条根本性原则:一要依法独立审计,保证审计工作不受外界客观条件的干扰。二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审计工作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进行。审计质量标准符合如下几点要求:首先,审计程序必须合法。审计的全过程要符合审计法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其次,审计人员要订立周密完备的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审计方案时,审计人员要围绕审计的目的、范围、时间及要求等方面周密地制定出审计方案,明确审计方法和步骤、审计人员的组成和分工。再次,审计的事实必须清楚,审计证明材料充分确凿,是审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这是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和取证要做到事出有因,并符合审计材料必须具备的客观性、相关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要求。第四,法律法规要运用得当。在事实、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审计人员必须正确地运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事实适用合适的法律和法规,严格区分违规、违纪的界限,同时在处理时做到宽严适度;注意在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时引用的法律、法规时效性,同时还注意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的先后执行关系;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要适用同一个法律、法规。第五,审计报告要客观明了,结论和决定正确无误,报告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定性准确,评价公正,处理事项有法可依,建议可行。
三、“创新”提升审计质量
审计是一项复杂繁琐的活动,它涉及的面广、事件多、审计时间较长、审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审计工作要整体上见成效,只有坚持“质量第一、质量立审”的原则,坚持不断地创新,并真正理解审计质量的内涵,把审计项目管理、审计制度订立、审计成果运用等诸多环节与审计机关各部门之间的行动协调起来,才能有效地保证审计质量。
(一)审计项目管理创新求落实
审计项目管理是一项全过程的综合性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切入关键环节,抓住重点,力求突破。譬如审计过程中的二、三级复核,它和真正审计实施不一样,是从第三方角度,去客观地审阅、评判审计组的意见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它就像工厂里的质检环节,只有把好这一关,才可以全面提升审计质量,千万不能走过场。认真做好二、三级复核,一方面,可以促进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针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结合实际与审计人员一起研究探讨,进一步加深对质控制度的理解和掌握,促进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真正落到每个审计项目之中。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审计人员风险意识的提高。审计风险意识的形成绝非一日之功,通过审计二、三级复核可以经常性地予以提醒,时时给审计人员敲响警钟,帮助审计工作人员审计风险意识的逐步形成。再一方面,促使共性问题的处理趋于统一。通过审计二、三级复核制度的实行,逐步统一对同类、共性问题的定性处理,避免对一些共性问题定性处理宽严尺度不一的现象,体现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确保审计质量。
(二)审计制度创新求突破
工程项目审计具有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业务知识涉及面广的特点,没有健全完善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审计工作流程,工程项目审计就缺乏权威性,没有了约束力。因此在工程项目审计中,我们一直把工作制度等基础工作建设作为首要工作来抓。为规范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流程,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与效率,我们印发了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工程项目的管理与审计工作流程,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及工作衔接与配合。工作制度规定:审计部门应对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标底进行审核、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参与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和设计变更、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审计实行二级复核程序;外聘项目实施三级复核程序;报送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项目结算书,必须先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或监理进行初审,然后再报审计部门审计;对各单位的所有项目,审计机关必须出具审计报告,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成果利用创新重实效
审计成果是审计质量的最终体现。有些审计项目开展很艰苦并查出很多问题,但最终却效果平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审计人员对所取得的审计成果分析和利用不够,因此,抓好相应项目审计成果的开发、转化、运用,是审计工作的着眼点,也是不断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审计结果与审计成果之间并不能等同。只有那些合理恰当的审计结果,通过适时有效地实践运用,才能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审计成果。为了做好审计成果的开发、转化、运用,我们必须做到:一要抓好成果的综合分析,注重成果提炼。在查实问题后对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及时归纳共性问题、提炼倾向性问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并从体制、机制上和制定、修改、完善法规的高度上提出解决和预防问题的办法,积极为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审计信息,确保审计反映问题的及时整改和制度政策缺陷的及时纠正。二要抓好成果的实现,发挥审计成果作用。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要促使工作规范、纠正错误。审计不仅在于审计查出了什么问题,提出了什么建议,还在于这些问题是否被采纳。因此,我们应关注以下二个方面:一是关注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审计不仅仅是做给别人看的,更重要的是审计结论落到实处,确实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要坚持审计结论跟踪检查,实行结论落实反馈制度和审计回访制度,确保查出的问题得到整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二是关注移交案件的查办情况。由于一些客观和主观因素,审计部门向纪检、司法机关移交的一些案件被搁置下来,没有得到查处。因此,审计部门不能止步于案件移交,而是要督促案件查办落实。
四、抓好审计队伍素质教育和建设,为提高审计质量创造条件
审计机关要坚持独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要把审计干部素质培训放在重要位置上,拨出专项经费,加大培训的力度;坚持以考试促培训的方法,实行定期轮训,系统地学习法律法规、审计知识,进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从而为提高审计质量提供必要条件。
五、建立健全项目复核制度
审计机关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不但要做好项目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而且要对审计组成员的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对审计项目质量负全面责任。二是实行二、三级复核制度。审计机关应设立复核机构和专职复核人员,负责对项目全过程进行二、三级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三是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对审计组完成的每一审计项目,在复核人员复核并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审计机关应召开业务工作会议进行审议,做出项目定性和处理意见。
六、切实加强对项目审计的组织和领导
在审计过程中,无论对审计业务的要求,还是对审出问题的处理都有很高要求和较大的难度。审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一方面要精心组织和周密安排好审计工作,并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另一方面要做好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支持和保护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为审计人员提供坚强后盾,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创造必要条件。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事关审计事业的生存与发展,它关乎审计形象,体现审计价值,决定审计工作成败,集中反映审计监督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使审计工作在新的阶段实现新的更大发展。

⑸ 专项资金的审计步骤、方法、意义

专项资金审计的几个重要环节:

一、注重账簿审计的同时,千万别忽视实际项目的审计:

1、审计往往只是将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收支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送达审计组,审计完后即为审计结束。

2、即使到实地查看工程,也是走马观花,没有认真丈量、记录,也没有计算材料实际用量与账面决算数所使用数量是否一致,看是否有高估冒算或实际使用量小于决算量的现象。

二、注重账面的收支凭证的同时,千万别忽视银行票据的审计:

1、专项资金审计的传统方法是看账面收支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而对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容易忽视。由于某些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多数采用配套资金空运行方式。

2、真拨付、后转回、账面反映配套资金到位了,而实际上根本没有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查阅开户行银行对账单所反映的收支明细与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收支栏目,就可能反映同等金额的一收一支,而且时间相近。

3、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账上反映现金增加而银行对账单没有记录付出,则采用现金支票存根联入账,提款联没有取款、主观上也不想取款,客观上也无款可取。只要重视加强对银行票据系列的审核力度,弄虚作假的现象便一目了然。

三、注意资金到位率的同时,千万别忽视资金到位的时间性:

1、在对各项专项资金审计中,审计人员总是查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然后与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额进行对比,计算资金到位率,比例大则资金足额到位,比例小则到位小,并在审计中予以评价。

2、但是,较多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由于财力有限调剂其他用途,下拨渠道不畅等,拖欠到年底,有的甚至到第二年底才勉强拨付完毕,资金到位时间迟缓,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设施建设。

四、以上三个环节的审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1、应同等对待,相互对应,互为牵制。这样才能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资金收支的全貌。

专项资金审计的方法:

一、顺藤摸瓜法:

1、通过对资金运动轨迹的跟踪,对每一笔资金的来龙去脉追查到底,沿着资金流向,资金到哪追到哪,涉及哪个单位查哪个单位,一直查到资金的最终用途。

2、这是专项资金审计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但费时、费力,工作量较大,因此,适用经验比较丰富,有较高的判断能力的审计人员,应突出重点,选择有疑点的资金进行审计。

二、调查法:

1、此法适用于发现账外线索和核实发票审计,是获取账外审计线索或审计证据最有效的方法。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账外收支款项或支出票据中存在虚假发票,就要采取延伸调查的方法予以核实。

2、首先,要制定好调查方案,对调查对象 谈话技巧 调查方式方法调查的内容以及被调查对象的确定做好安排;其次,调查应脱离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独立进行。

三、银行存款核对法:

1、适用于专项资金审计,是发现专项资金转移 挪用最有效的方法。不仅要对余额 未达账项进行核对,而且要对每一笔发生额进行核实,对不符的款项或虽然相符但认为有异常的款项,要进行延伸审计开户行和到对方单位进行核实,查清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用途。

意义:

1、专项资金审计是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活动。专项资金审计只对某项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审查,一般不需要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活动。


(5)创业投资基金审计扩展阅读:

专项资金审计可以尝试以下途径:

1、审计要对政府决策的执行和实施控制过程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但一个好的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需要花费更多精力去分析被审计单位的整体情况。审计任务和难度随之大幅度增加。鉴于审前调查时间太仓促。

2、可以选择某个地区作为前期样本进行相对完整的试审,以熟悉整体运作流程为基础, 以专项资金预期目标实现程度为关注核心.深入到专项资金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对其管理模式、作业组织、业务布局进行风险和收益的权衡。

3、确定运作质量和维护运作的管理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及有效。

经过试审,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绘制专项资金运作程序图、工作流程图.制强弱程度,风险所在,初步确定符合实际的重要性水平。

2、经过对某个样本进行完整的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我们已等同于进行过一次专项资金的业务流程实操训练。可以比较准确地查找漏洞和风险源,确定审计重点,据此而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更具执行性、专业性和指导性。对审计报告和综合报告的撰写提供系统指引。

⑹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要通过审计吗

必须要审计啊,不然国有资产流失了怎么办,每年会年审一次。

⑺ 为什么说货币资金审计的风险比较高

货币资金是指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用以购买商品或劳务,或用以偿还债务的交换媒介。 是资产负债表的一个流动资产项目,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具有专门用途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在内。
货币资金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按其形态和用途不同可分为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它是企业中最活跃的资金,流动性强,是企业的重要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因而是流动资产的审查重点。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审计里面,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货币资金流动性强,在对账的过程中,企业内部控制中比较难发现账与实之前的错误,所以很容易出现错误,即风险。

⑻ 申办创新基金需要做专项审计报告吗

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做专项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专门某一项目款项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说明部分
1.说明委托方名称(被审计企业名称)及委托目的(审计目的);
2.说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依据。
二.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日期、营业执照颁发机构、注册号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经营范围。
2.简述项目情况。
三.基金项目合同及相关规定
1.项目申报时间、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立项代码、取得创新基金资助金额及资助方式。
2.项目投资总额。
3.创新基金用途。
4.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情况。
四.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
2.资金支出情况
3.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项目实现销售收入情况(按年度分列)
(2)项目成本情况
(3)项目缴纳税金情况
(4)项目应承担的期间费用
(5)项目实现利润
五.报告附注
1、会计政策注释。
2、企业适用税种及税率。
3.主要财务指标注释。

⑼ 审计某个单位时,会出现 事业基金、专用基金。我想问下这2个基金属于什么性质或者说有什么用途谢谢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
1.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分为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部分内容。
事业单位设置“事业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基金的来源、运用和结转,并按核算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
2.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以及住房基金等。
事业单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并按照专用基金种类设明细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每年审核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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