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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类保险

发布时间:2021-09-22 02:39:41

❶ 海外投资保险与商业性财产保险相比有什么区别

关于香港保险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十条:
第一,香港保险保障全面、保费低。保费率是根据人均寿命、卫生条件、其他风险因素等厘定。目前,香港人均寿命83岁左右,而内地73岁左右,因此,保费率方面香港较低,同时由于香港保险市场是发展了100多年的成熟市场,竞争激烈,信息公开透明,这种市场竞争使得各家保险公司使出浑身解数来满足客户的需要。
第二,香港保险全球保障全球理赔。除了有特定约束条件以外,香港的保险面向全球销售,也在全球进行理赔,这是由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港地位决定的。
第三,香港保险业奉行“严核保、宽理赔”的经营理念。香港保险业发展的非常成熟,除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以外,行业自律性也非常强,因此经营非常规范。同时,由于竞争非常激烈,保险公司大多数奉行“理赔就是销售”的经营理念。因此,极少发生争议。

❷ 投资保险是什么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是指投资国通过立法,特别设立或指定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由于当地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的财产和利益损失予以保险。 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征用风险、汇兑风险、战争风险三种,其保险期间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投资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海外投资者。

开展投资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资本输出。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业务,投资保险于20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出现以来,现已成为海外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的前提条件。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一年;长期保险期限为3~15年,投保3年以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注销保单,但如未到3年提前注销保单,被保险人须交足3年的保险费。保单到期后可以续保,但条件仍需要双方另行商议。

责任范围
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征用风险,又称国有化风险,是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的风险。

2)汇兑风险,即外汇风险,是投资者因东道国的突发事变而导致其在投资国与投资国有关的款项无法兑换货币转移的风险。我国投资保险承保的这一风险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投资契约规定将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的风险。

3)战争风险,又称战争、革命、暴乱风险,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所造成的投资者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失的风险。

责任免除
我国投资保险条款规定对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损失,即间接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汇款期限汇出汇款所造成的损失。

5)投资合同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所造成的损失。

❸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商业保险的区别

第一:总的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险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第二要了解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2.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叫国内信用保险。是以国内贸易中赊购方的买方信用、接受预付款的买方信用、借贷活动中的借方信用等为保险标的的信用保险。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
第三:区别:从表面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商事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射幸性、事后补偿性及代位性等基本特点;然而,如果对各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动机及该保险制度固有内涵作深层次的考察,不难发现其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性质和官方性质。

❹ 简答题海外投资保险与一般民间保险的区别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国内一般的保险制度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首先,从保险人来看,保险人是一般的商业公司,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多是一国的行政机构,如日本是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新西兰是国家保险署,瑞典是出口信贷担保委员会,而美国在1969年以前承保机构是国际开发署,在1969年以后才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最典型的应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这一具有国际人格的机构对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风险予以保险,由此可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当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有采用公司制,如美国的私人海外投资公司,但是在美国这个坚持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国家,私人海外投资公司并不是一个完全商业的公司,因为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一个在“在美国国务院政策领导下的一个机构”,而德国虽然也是由国营的公司承保,但是该公司也是只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而是否给予承保等问题是由政府决定的。其次,从承保的内容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风险,而不是商业风险,而一般的保险承保的不是政治风险,也不是商业风险,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够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行为产生的风险。而自然灾害是非人为因素的,意外事故虽有人为的因素,但是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个人行为,而不是来自于政府的行为,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区别于一般保险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风险,是由于他国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为所导致的,使得代位权的行使和一般保险中的代位权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权原则,代位权应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主张,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他国的国家,使得一般的商业机构在索赔时面临重重困难。一般的商业机构如同一般的私法个体,在向国家主张权利时可通过两条途径:第一,通过东道国的救济形式,但是通过东道国的司法救济方式,可能会遭遇政府保护主义,因为政治风险本来就是政府行为造成的,现在希望通过政府本身来否定自身的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通常这种诉讼也是旷日持久的,费用也很高,通常私人是无力支出这样的时间和精力的。第二,通过资本输入国本身的司法救济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同样存在着障碍。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一个法院不得受理以他国为被告的案件,即使有些国家主张限制豁免理论,可以受理以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但是基于国家行为理论,引起政治风险的国家行为如征收、禁兑等是国家行为,具有不可审判性。政治风险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私人投资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面临很大的障碍,自然而然地,只有寻求和国家力量的结合,试图给东道国施加压力,最好的选择就是通过借助国家间的双边协议所加于东道国的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在政治风险发生后,有特定的机构按事先约定的索赔的具体办法,代位求偿。投资者的母国政府与投资项目所在国的政府事先签订了国际协定,承认作为投资政治风险承保人的专门公司日后享有跨国的代位权。代位权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原来属于一个国家内的国内私法上的合同关系上的代位权跨越了,国界,而“公法化”了和“国际化”了,使得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制度具有了国际法上的意义。

❺ 海外买保险Y金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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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为什么要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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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不过是保险企业的宣传噱头,但是当安然公司破产后,看到原总裁肯尼思?莱现在依然每年能从保险公司领到大约97万美金的养老年金时,我们不得不深信这句话的真实性和佩服李嘉诚先生对风险管控的卓越见解。◆规避风险,以小搏大富人虽然在医疗支出方面不需要更多保障,但是应该保障其挣钱的能力。因为一旦出现意外,对于富人来说失去的只是生命本身,而整个家庭失去的不只是顶梁柱,还失去了继续高品质生活的物质基础。通过购买足额保险,可以保障其在丧失挣钱能力的时候,使自己及亲人挽回失去的量化价值,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延续较为优越的生活方式。◆资产保全锁住财富众所周知,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经营的风险无处不在,富人们的资产很容易因经营不善或者金融环境动荡而缩水,今天的千万富翁也许在一夜之间陷入赤贫。但是保险就像自家的“守财奴”,忠心耿耿地跟随着我们,为我们的家人保全资产,锁住财富。◆财务规划财富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所以当所有的财产都被冻结甚或拍卖时,人寿保险的保单不能被冻结和拍卖,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计入资产抵债程序。此外,保单贷款功能也可以在关键时刻成为最好的“变现”工具。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人寿保险还是很好的合理避税和遗产安排工具。很多世界富豪通过购买高额人寿保险来有效规避开因为大量资金和财产滞留所产生的利息所得税以及遗产税。同时,保险指定受益人的独特方式还可以有效避免遗产纠纷。因此,对富人而言,及早做好人生财富的规划,对自己、对家人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关怀有形,情义无价富人们通过打拼积累下来的财富,并不希望让富二代们挥霍一空,更不愿意子女成为贪图享乐的寄生虫。保险可以以年金的方式分年给付,一直持续到子女年老,这样既培养了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也保证了他们有一定质量的生活。当今保险产品中,有众多针对高端客户的产品可供选择,像中宏保险的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就是针对中高端客户对于短期缴费、快速返还和灵活理财类产品需求而特别设计开发的一款综合型保险理财产品。该产品只需5年即可轻松完成缴费,更可通过选择减额缴清,实现灵活缴费,按缴费比例安心享有相关保险利益。从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可以每年领取生存现金直至期满,获得长期稳定的现金流。40年满期还可领取400%保额的满期金。此外,在人生关键期(18岁--60岁之间),还可额外获得意外身故保障。客户可以根据自身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期,做灵活随心的规划。(来源:中宏保险)
有钱,是目前拥有财富,但是能否保证一直有钱呢?这些财富能保值增值吗?财富能传到下一代吗?这些都是不可预测的。不可预测的经济变化和不可预测的人身风险,都可能让财富遭受损失。对富人来讲,保险可能不能让你更有钱,但当你和你的财富面对不可预测的世界时,保险会让你变得更加容易把握未知的未来。有这样一个观点:王永庆很有钱,李嘉诚很有钱,甚至于已经富裕到自己都可以开保险公司了,但为什么他们都买了大量的人寿保险呢?他们不需要用保险来解决医疗、养老之类的事情,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别的方式作出安排。一方面,保险是资产保全的工具。保险是指定收益,很多时候,其他财产的安排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比如说夫妻的财产不能说想给谁就给谁,但是保险指定谁是收益人就是谁,当然目前只能是在直系亲属范围内,在海外,甚至可以把保险受益人指定为慈善机构或者公益组织,所以买保险也可以成为一种行善的方式。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保险帮助人们规避了未来的不可预测风险。我们可以告诉那些存“私房钱”的女士,这些钱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它是你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当他一旦有债务而被追偿的时候,这些钱仍将被拿走,并不能起到为家庭保全财产的作用。而你用这些钱去来买保险,即使你家的房产、汽车都被追偿,这张保单是可以保留的。因为在法律上规定,保险单是以人的生命、器官和寿命为代价换来的将来收益的期权,不作为追偿对象。当你把保险推荐给客户时,如果把保险当成投资品来谈,通常富有的客户是无法接受的,保险的投资收益根本无法打动他们。富人之所以成为富人,是因为很多时候,他们自己的投资回报水平要远远高于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给他们的收益率,保险是不可能有很高的收益率的。赚得更多,那是客户自己的事情。如果当做投资,我们不建议富人买保险。白领阶层买保险是为了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因为他们不能承受风险带来的财富损失;而富人虽然可以用自己的钱来承担风险带来的损失,但保险的意义在于,把辛苦赚到的钱、打拼下的江山安全的保留下来。富人买投资型保险的意义不大,但养老保险、定期寿险这类保障险种以及有利于财富安排的险种是必要的。保险本身不具备直接投资的功能,只是风险管理的理财工具。现在虽然很富有,但财富只是一时数字的积累,而保险却能通过法律的形式把财富移植到将来。如果做一个10年期的保险计划,到期就会有一笔很大的钱可以用。企业要考虑未来的资金周转,人生也一样。很多风险带来的最直接损失就是财富的损失,也只有这个风险是可以被补偿的。保险,同时也是一种很好的资产保全工具。如果你不能理解什么叫资产保全工具,那可以举例来说:黄金十年后能增值多少,谁也不敢说,但有黄金在手,心里就会比较踏实。再比如房产地产,有房子也让人心里踏实,尽管现在不是一笔钱,但那是一项资产。保险也一样,是资产保全的工具。有了这些东西,面对未来的不可预测,就不会感到惶惑不安,心里就会踏实一些。对于不可预测的风险,人们可能很难去逃避;但通过保险,可以让大家更坦然地去面对未来。万一遭到人身风险,就可以把保险让成一个风险投资工具了。在没有遇到风险时,做事业赚钱;一旦有风险,风险本身就可以带来受益。比如我们有两个客户购买了3000万元的人身保障,一旦他们出现了人身风险,风险将会变成受益。这是最实际的变被动为主动,化悲痛为力量。通常讲的风险投资是人们主动去选择的事业,生意总是有赔有赚的,为了赚,人们甘冒一些赔本的的风险。但对于保险而言,要对我们自己不愿意承担的风险去投资,当这类风险一旦来临,首先,不能让风险对自己形成沉重的打击,其次,不能让财富损失,而最好还要能将风险变成赚钱的事情。一个人有智慧可以看到未来三五年,但未必能看到未来三五十年。所以保险是一种长远安排。买保险者应该知道生命是无价的,财富的核心还是生命价值。富裕客户的收入类型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有固定投资收益,还有一种是项目性质的。如果收入属于项目性质的,可拿出利润的5%买保险,这只占资产的很小一部分,但可以形成适当的保障体系。如果是经常性收入的,建议用年收益10%左右的财产来投保。这种安排心理上可以接受,同时可以形成安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如果希望资金产生更多的收益,就不能让保险占用太多资金。另外,富人购买保险时的一个重要风险是保费中断。因为有钱时往往倾向于多买,而一旦收入水平下降,很容易造成无力续缴高额保费。而一旦保费中断,将会带来比较大的损失,因为退保的成本是很高的。所以说,在购买保险钱一定要做通盘考虑,不但要根据自己现在的收入特点来设计保险计划,还要根据对未来的预测来调整计划。期缴要考虑到事业周期,一个人不能事业都一直处于鼎盛。那么在有钱时一次付清所有保费是否可行呢?这种方式用来买寿险是可以的,但买医疗保险是不合适的。因为保险属于以小博大,用同样的保费换取同样的保额,这是没有意义的。

❻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一般商业保险制度相比,不具备以下哪些特点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国内一般的保险制度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首先,从保险人来看,保险人是一般的商业公司,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多是一国的行政机构,如日本是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新西兰是国家保险署,瑞典是出口信贷担保委员会,而美国在1969年以前承保机构是国际开发署,在1969年以后才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最典型的应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这一具有国际人格的机构对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风险予以保险,由此可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当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有采用公司制,如美国的私人海外投资公司,但是在美国这个坚持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国家,私人海外投资公司并不是一个完全商业的公司,因为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一个在“在美国国务院政策领导下的一个机构”,而德国虽然也是由国营的公司承保,但是该公司也是只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而是否给予承保等问题是由政府决定的。其次,从承保的内容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风险,而不是商业风险,而一般的保险承保的不是政治风险,也不是商业风险,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够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行为产生的风险。而自然灾害是非人为因素的,意外事故虽有人为的因素,但是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个人行为,而不是来自于政府的行为,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区别于一般保险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风险,是由于他国政府的立法或者行政行为所导致的,使得代位权的行使和一般保险中的代位权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权原则,代位权应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主张,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他国的国家,使得一般的商业机构在索赔时面临重重困难。一般的商业机构如同一般的私法个体,在向国家主张权利时可通过两条途径:第一,通过东道国的救济形式,但是通过东道国的司法救济方式,可能会遭遇政府保护主义,因为政治风险本

❼ 现在国外保险这么火热,国内多是理财型保险,真的早晚不行,那么如何选择国外保险品种呢

这个国内在金融市场有关,目前国内金融市场还是很初级阶段,而国外金融市场很成熟,而且关键,国外的很多金融法律法规非常完善,所以无论产品设计,投资渠道都比国内优秀,尤其保障方面要取得消费者的心,所以保障项目和内容都比国内有竞争力,唯一不足是理赔方面有无外汇管制和距离问题,所以麻烦一些。
而挑选选择是看你需求的。为了保障人身安全的和投资为目的的,都有不同产品选择。所以先看你需求,再看公司,同时让保险公司给产品你进行横向对比。现在很多公司都希望开拓国内客户,联系一下很多资料会给你。

❽ 海外投资保险的实用性大不大

海外投资由于环境不熟悉,必然会面临各种风险,若您有海外投资的计划,建议您最好事先投保一份合适的海外投资保险来转嫁经济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的实用性大不大
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机构或委托特设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国家危险,而这种危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
具体的限制条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
因此,对于计划去海外做投资的人士而言,事先办理一份海外投资保险是必备的。

❾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主要内容

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等。美国是采用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的典型国家,由兼具公、私性质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主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公司董事会由总统遴选的13名董事组成,国际开发署署长兼任董事长;行政机构是由总统委任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公司在财政年度末须向国会提交经营报告。澳大利亚也属此类。日本、新西兰和瑞典等国是由政府机构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如日本,法定保险人是通产省大臣,具体业务由通产省贸易局输出保险课(EID/MITI)承办。还有的国家由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如联邦德国,财政部是法定保险人,具体业务由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HermsKerditversicherungsA.G.)和信托与监察公司(TreuarbeitA.G.)两家国营公司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只负责执行投资保证业务,而主管审查与批准保险的机关,为经济部、财政部及外交部代表所组成的有决议权的部际委员会及会计审核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主要审查该投资项目是否值得鼓励,以及对加强联邦德国同发展中国家经济关系有无积极贡献。因此,联邦政府是法定保险人,执行则由两个国营公司负责。
法国的做法类似于联邦德国。法国的法定保险人为经济与财政部,实行海外工业投资与商业投资保证并行的“双轨制”,由法国外贸银行(FTB)、法国外贸保险公司(FTIC)承担业务。法国外贸保险公司提供优惠保险措施,其投保条件限于可带动一定数量出口的海外投资,即在投保时应附交一份出口计划,并须兑现;否则,该公司可单方撤消该保险合同。这是适用于出口者出口投资担保的专门体制。凡不符合出口投保条件的投资可申请法国外贸银行承保,它属于海外工业投资保证体制,是适用于所有法国海外投资的基本体制。 保险标的,即合格投资,一般各国认为,合格投资的条件有三:首先为新投资。在美国,新投资除为新建企业或投资、入股外,也包括对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日本认为,认购外国法人或企业发行的新股为新投资。德国的新投资是指在保险契约订立前,已经进行的投资,该投资不在保险之列。法国与德国对与新投资的认识基本等同,但同时认为,以扩大企业生产为目的的利润再投资亦为新投资;其次,投资项目应得到东道国的批准。为了保证投资项目在东道国的安全,大多数国家要求投资应取得东道国的同意。如美国、日本等国均要求投资应取得东道国同意并批准;最后,投资对投资者母国经济发展有利。如美国法律规定,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承保投资项目时,必须考虑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美国经济,包括美国工人就业、国际收支平衡以及美国经济发展目标的有利影响。
关于投资部门,美国法律对于不能维持本国商品市场利益,特别是不能保持国内就业水平的,不允许投保,共九类:纺织品投资,农业生产的投资,以向美国出口为目标的投资,投资企业为非美国所能控制,投资目的在于替代美国国内从事同类企业活动的设备的投资,从事军事生产产品的投资,关于旅店及赌博设施的投资,从事娱乐设施的投资,从事商业投机事业的投资等。法国法律明文排除为投机性金融业、农业、房地产业(不包括旅馆业)以及科研的投资。
此外,各国对合格的东道国也有不同的要求。美国限于同其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以及限于友好的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的投资,要求该国应尊重人权和国际上公认的工人权利。德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中,合格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日本对东道国无特别限制,实践中要求东道国的外资保护政策应较完备,并且其政治、经济状况须是已被认定为显然无重大问题和安全的国家。法国法律对两家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法国外贸银行规定了四类可接受的东道国:法郎区国家、经合组织成员国、与法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以及不属于上述三类但给予法国投资者以满意待遇和保护、取得法国当局特别许可的国家。法国外贸保险公司:东道国在订立保险契约时未发生政治动乱或战争。
至于投资方式,各国对承保的投资方式一般没有什么限制,以股权、贷款、债券投资、向分支机构投资,或以其他财产权予以投资都可以申请投保。 根据各国有关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就其合格投资要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①提出申请。海外私人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提出投保申请,主要是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②审查批准。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保险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合格的,予以批准。前已述及,尽管在一些国家法律并未规定对于本国的海外投资进行审查,但这些国家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适用却要求审查部门对申请投保的投资予以审查。美国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负责对投资进行实质审查,日本由通产省大臣审查,德国部际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进行审查,法国由经济与财政部长任主席的投资委员会审查。可以看出,此类审查既有实质性审查又有形式性审查。
③签订保险合同。经审查确认申请合格并获批准后,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投资者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缴纳保险费。就综合保险费(投保险别为所有)率讲,美国为1.5%,德国0.75%-1.5%,日本0.55%-1%;法国外贸银行为0.7%-0.9%、外贸保险公司为0.4%-0.9%。
④支付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海外私人投资者支付约定的保险金。保险金的数额一般是依据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的,通常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最初投资时保险人批准的投资项目投资的美元票面价值加上保险合同所定限度内该投资实际上应得的利润、利息或其他收益为限额。但该公司通常只按被保险人投资金额的90%支付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承担投资金额为10%的风险损失。日本、挪威、荷兰、英国等国要求投资者承担至少10%的损失,瑞士为30%,加拿大、丹麦为15%。德国保险人承担损失的80-95%,其余5-20%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但如果保险事故或损失是由可归责于投资者一方的欺诈、虚假行为或重大失误所致,则投资者无权索赔。
⑤代位求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可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而享有的对东道国的索赔权和其他权益,包括所有权、债权等。但各国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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