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投资
是把钱
借给别的公司进行实体经营,他们获利后分利息给投资者,相当于投资者把自己对资金的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司。
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也是同样道理
利息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属于投资收益,但是也是广义上收入的一种形式,只是会计科目不同于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或者营业外收入。
⑵ 事业单位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记入
【答案】D
【答案解析】
D事业单位债券投资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⑶ 请问那购买债券时 收到购买时价款中包含的利息时 会计分录怎么做看图
购买:(未考虑税费)
借:应收股利50
借:投资收益5
贷:银行存款1055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50
贷:应收股利50
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
2019年1月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50
贷:投资收益50
出售:
借:银行存款11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6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
贷:投资收益100
投资收益总额:100+50-5=145
银行存款的变动金额(即现金收入)也应是此数
⑷ 事业单位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记入( )科目。
正确答案:C
解析:C事业单位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记入“其他收入”科目。
⑸ 计提未到期债券投资的利息的分录
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
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
(5)进行债券投资收到的利息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投资期限,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获得的收益越高,但是需要承担的风险也会越大。毕竟在金融市场中的一切变化都会影响到投资收益,所以投资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期限进行投资。
2、种类选择,债券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机构划分可以分为国债,企业债,公司债,根据投资方向可以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债券,期指债券等等,不同种类的债券收益,风险,性质各不相同,所以各位在确定债券投资之前一定要选择好要投资的债券种类,而选择的标准则是从自身的经济角度考虑。
3、资金额度,投资多少资金,这一点也是投资者需要明确的问题,因为投资的资金越多需要承担的风险越大。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经济情况以及债券属性等角度综合分析,投资的金额,以确定投资的最终收益,同时尽可能的规避风险。
⑹ 短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利息,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利息外,其他应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错误。
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利息外,其他应在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⑺ 为什么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让渡资产是指企业及个人所持有的可用于借出及出租并获取租金及利息的资产,包括资金、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区别于另外两种主要收入分别是销售商品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另外还包括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收入。各种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短期持有、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债券投资
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普通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例1]甲公司2008年5月1日在二级市场支付价款202万元购入面值1000元2000份公司债券,2008年6月30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067)-元,2008年8月5日,该公司出售该债券,取得净收A210万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5月1日,在二级市场购人公司债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20000
贷:银行存款2020000
2008年6月30日,确认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00
2008年8月5日,该公司出售公司债券
借:银行存款210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20000
——公允价值变动40000
投资收益80000
二、长期持有、有明确的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
企业购买国债、普通公司债券的意图是为了持有至到期。以期获得固定的收益,应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此种债券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长期持有、以行使转换权为目的的债券投资
这种目的只能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投资者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行使转换权,以期获得更大的收益,则购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所用者权益的金融资产,应通过“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例2]甲公司于发行日2007年1月1日按面值购入3年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份,每份面值1000元,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2月31日支付;每份债券均可在债券发行1年后的任何时间转换为250股普通股。该债券发行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没有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9%。假定2008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06万元,2008年1月10日,甲公司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票。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购人可转换公司债券
甲公司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价值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债券价值,一部分是期权价值,应分别确认。
按9%的折现率计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价值=2000000 x(P/F,9%,3)+120000 x(P/A,9%,3)=1848122(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价值=2000000-1848122=151878(元)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债券成本1848122
——期权成本 151878
贷:银行存款2000000
(2)2007年12月31日,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权价值由两部分构成,即内在价值和时间溢价。在发行日,上市公司规定的转股价通常高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日该公司股票的市价,此时,期权的内在价值通常为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权价值主要为时间溢价。但是,随着时间的延续,期权的时间溢价将逐渐降低;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价值却随着时间的延续逐渐向债券面值靠近,价值逐渐升高。因此,企业在计算获取的利息时,将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与实际收到的利息的差额调减期权价值,相应调增加债券价值。
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1848122×9%=166331(元)
实际收到的利息=2000000×6%=120000(元)
二者的差额=166331-120000=46331(元)
借:银行存款120000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债券价值变动46331
贷:投资收益120000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权价值变动46331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允价值的变动主要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价值发生变化引起,随着发行方普通股市价的提高,期权的内在价值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公允价值的变化应计入期权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期权价值变动6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000
(3)2008年1月10日,甲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
借: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股票成本 2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0000
贷: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债券成本1848122
——期权成本151878
——期权价值变动 13669
——债券价值变动 4633l
⑻ 老师,请问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怎样列会计分录
1、购买债券时已含有但未发放的利息: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支付的买价)
应收利息(购买的当天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投资收益(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用)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全部价款)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2、持有期间债券的利息收入: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⑼ 企业投资金融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金融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进行债券投资收到的利息扩展阅读: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