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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深化金融改革

发布时间:2021-09-18 21:37:06

1. 民间金融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正面效应。第一,保障银行业整体稳定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关键影响在于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以及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较为显著。同时,如若某家银行出现危机,极可能引发挤兑风潮,继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破环银行体系甚至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如上所述,中国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将覆盖绝大部分银行账户,加之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处置问题银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实际保障。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当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资金支持帮助银行摆脱困境,从而稳定整个银行体系的运作。

第二,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从中国银行业的体系来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大而不能倒”的优势明显,这主要因为其拥有经济体信誉作为担保,而且市场普遍认为经济体难以承担国有大型银行的破产成本,从而令其在无形中增加了保护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淡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优势,使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得同等的公众信任,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竞争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增强存款人对民间金融的信心,是民营银行发展的利好因素之一,从而也将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将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相应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应对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之一。当某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并继而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时,只要不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原则上就应当允许其破产。然而由于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机构,其破产倒闭将影响到广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国,必须谨慎对待银行破产,并设计出合理的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银行倒闭带来的财务损失,能将退出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为银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场退出通道,同时也能保护为数众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经济利益,降低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支出。在此基础上,存款保险制度将放大资本金风险,繁荣整个金融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第四,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放开,以及公民理财需求的日益多样化,我们已经迎来泛资产管理时代。各家银行竞相推出各种理财产品,资金供需不平衡特征明显,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储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对盈利资金的使用意愿,放大了市场资金供给,新型负债产品的催生速度将明显加快;另一方面,由于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理财产品需求也会不断上升。这迫使银行必须不断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升创新能力,主动开展跨业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2.负面效应。第一,诱发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最严重的弊端是诱发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和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这在当前中国金融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更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令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不再考虑选择哪家银行,对银行进行主动监督的动力下降,从而使得银行面临的市场约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挤兑威胁不复存在,银行风险管理意识有所减弱,甚至将存款保险作为一个可以依赖的因素,在经营中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资,这将会对银行的投资选择和经验策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导致逆向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逆向选择主要表现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那些经验不善、风险程度高的银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则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险机制。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市场主体自律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这将加剧其他投保银行参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弥补处置问题机构带来的成本。最终导致问题银行留在存款保险体系内,这不仅使银行经营风险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险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第三,加大经营成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由于投保银行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这势必增加银行资金成本,减少可用资金,银行经营利润和资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时,由于保费计费基础不同,各类银行所受影响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类参保机构保费率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如果以银行总资产作为计费基础,各类型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别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额作为计费基础,则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主要是因为后者的大额存款客户相对于小额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占比相对较少。这对于当前中国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将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

第四,外部监管和内部风险管控面临挑战。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使得监管当局容易放松对银行的监管,不易察觉到银行过度投机的行为,或者对银行的激进行为采取放纵的态度,由此可能延误解决危机的时机,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健。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管覆盖面整体上较为广泛、监管压强也相对较高,如若当局出现悬崖式监管放松,将可能对银行体系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内部风险管控的要求也将更高。例如,由于经济体不再对各类银行债务提供兜底保护,在同业交易市场上,银行可能会因交易对手的破产而遭受损失。因此,银行必须提高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积极关注同业风险状况,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以最大程度规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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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有哪些重要意义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并推广,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信用,有效提高公众信心,从而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实行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存款保险构建了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机制
存款保险是一种保险,总的原则是靠自身解决问题,少用、不用纳税人的钱解决金融机构的问题。存款保险正是通过保险机制让市场主体出资解决自身问题。理论和实践表明,金融监管难以完全避免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于濒临倒闭或倒闭的金融机构,应当构建有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其恢复正常运营或顺畅退出市场,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比较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可灵活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对危机银行进行处置,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目前我国在金融机构退出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则,国家对现有商业银行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隐性担保,出现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这加大了政府的负担,也增强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实践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减轻政府负担,及时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逐步规范政府救助范围,防止道德风险。在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时,应尽可能发挥市场化处置机制功能,将政府实施救助范围限制在有系统性影响以及遭遇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早期发现职能,可以给监管机构形成一定压力,防止或者减少监管宽容,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赋予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及时纠正职责,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降低风险处置成本。
同时,存款保险职能可以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相协调,形成及时防范和校正风险的新机制,弥补现有金融安全网的不足。通常情况是,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承担第一救助义务,不足以化解风险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措施及时介入,最后发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与存款保险搭配使用,为存款保险提供后援支持。
可见,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业经营良好阶段而不是危机期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确保制度平稳出台。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稳定,银行业各项指标总体上健康,中小型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大幅改善,这些都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高层也已表示,将尽快推出。
太平洋提示: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存款保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防范有重要作用,这将为保护金融市场提供有效途径,对我国平稳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意义重大。

3. 存款保险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

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

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

(3)存款保险制度深化金融改革扩展阅读: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1、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3、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4、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存款保险制度

4. 国家金融改革的方针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中国金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面对金融业全球化、市场化和外国资本的大量进入,此时的政策选择至关重要。既不能左,又不能右,不能左就是要抓住历史性机会,实现中国金融业的脱胎换骨,不能坐井观天,夜郎自大;不能右就是不能盲目引进,照抄照搬,失去主权。正确的取向应当是:在自然稳定策略的基础上,实现发展稳定策略和适应性学习稳定策略的均衡。

掌控金融主权的根本措施

中国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如何正确指引和实施,以及金融系统如何认真、科学地贯彻这些方针、政策。这是当前我国金融稳定发展的一个基本经验,也是中国金融稳定环境优于其他经济体的特殊规律,应当更好地保持下去。

中国政府始终强调一切服从稳定大局,要求正确处理好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关系。在这一方针指引下,建立了至上而下的金融安全网,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安全系统,确保金融业有效、稳健运行。

从2004年初开始,中国政府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全党全国的行动指南,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战略目标。提倡科学发展观,改变以往经济运行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只重总量不重结构的粗放型格局。这一方针政策的实施,及时有效地阻止了一些金融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扭转了一些地方的"大干快上、急躁冒进"的做法,有效地熨平了经济周期的波动对金融的冲击。

这一轮宏观调控虽然从2003年9月开始就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效果不太明显,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增长动机和思想观念没有转变。到2004年两会结束以后,意见才取得统一,固定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在2004年二季度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自此,中国经济进入了稳步运行的状态。

正确权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

把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防范和金融改革、发展结合起来,有效地保护了金融生态,维护了金融稳定。首先,通过深化金融改革和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中行、建行、交行和工商银行的改革进展顺利,建行、交行已经上市。农村金融改革取得较好效果,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不断得到矫正。人民银行正在研究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化,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意见。邮政储蓄改革方案已经确定,邮政储蓄银行在积极筹建中。政策性银行改革正在酝酿,对进出口银行的改革方案已在制定。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关键阶段,一个有序的资本市场正在逐步形成。这些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形成我国金融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

其次,人民银行根据当前中国金融稳定的需要,进一步强化金融稳定工作,初步形成一个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稳定救助体系。人民银行已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发改委成立了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随着《存款保险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体系,存款保险制度已从理论研究、模式比较转入制度构建阶段;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为此,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于2005年7月1日,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清收央行救助再贷款形成的不良债权;设立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对部分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设立这样一个公司为国有金融企业改制提供资金,是完成金融改革,稳定金融体系的重要手段。

再次,不断推进金融市场化步伐,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稳定打下良好的基础。对利率机制进行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了以市场供求决定的,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的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中国正在按照对WTO承诺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从加入WTO以后,中国金融业加快了金融开放的步伐。对外开放提高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引进了先进的金融管理技术、人才、产品和现代企业制度,加速了金融创新。金融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和标准化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建立了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和评估体系。从2004年开始,定期公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采取措施保护金融生态环境。对全国的金融生态环境进行了测评,充分调动各地政府保护金融生态的积极性。

激活金融市场,提升金融价值

各金融机构根据巴塞尔新协议的要求,逐步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建立各种有效的矫正机制,补充银行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金融稳定的各项指标不断得到优化。全国各金融机构在原有信贷风险五级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措施。改善银行经营的生态环境,提高金融市场效率,优化金融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掌控金融主权,维护金融稳定,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是某个局部环节的事,而是一个系统性整体性的工作。从以上介绍的几方面工作进展情况看,我们的主控意识还是很明显的。对于外资介入商业银行,主要目标是很清楚的,就是要维护中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离开自身的发展则无法参与国际竞争,更无主权可言。在此过程中,要发展中国的民族金融业,培养一大批真正的中国金融家。在对外开放上,应当留有底线,循序渐进。要继续坚持渐进式改革路线和增量改革不动摇,实现金融业在改革开放中稳步发展。

5.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中国银行业将产生哪些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正面效应。第一,保障银行业整体稳定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关键影响在于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以及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较为显著。同时,如若某家银行出现危机,极可能引发挤兑风潮,继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破环银行体系甚至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如上所述,中国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将覆盖绝大部分银行账户,加之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处置问题银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实际保障。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当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资金支持帮助银行摆脱困境,从而稳定整个银行体系的运作。

第二,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从中国银行业的体系来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大而不能倒”的优势明显,这主要因为其拥有经济体信誉作为担保,而且市场普遍认为经济体难以承担国有大型银行的破产成本,从而令其在无形中增加了保护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淡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优势,使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得同等的公众信任,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竞争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增强存款人对民间金融的信心,是民营银行发展的利好因素之一,从而也将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将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相应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应对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之一。当某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并继而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时,只要不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原则上就应当允许其破产。然而由于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机构,其破产倒闭将影响到广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国,必须谨慎对待银行破产,并设计出合理的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银行倒闭带来的财务损失,能将退出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为银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场退出通道,同时也能保护为数众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经济利益,降低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支出。在此基础上,存款保险制度将放大资本金风险,繁荣整个金融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第四,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放开,以及公民理财需求的日益多样化,我们已经迎来泛资产管理时代。各家银行竞相推出各种理财产品,资金供需不平衡特征明显,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储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对盈利资金的使用意愿,放大了市场资金供给,新型负债产品的催生速度将明显加快;另一方面,由于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理财产品需求也会不断上升。这迫使银行必须不断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升创新能力,主动开展跨业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2.负面效应。第一,诱发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最严重的弊端是诱发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和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这在当前中国金融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更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令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不再考虑选择哪家银行,对银行进行主动监督的动力下降,从而使得银行面临的市场约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挤兑威胁不复存在,银行风险管理意识有所减弱,甚至将存款保险作为一个可以依赖的因素,在经营中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资,这将会对银行的投资选择和经验策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导致逆向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逆向选择主要表现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那些经验不善、风险程度高的银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则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险机制。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市场主体自律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这将加剧其他投保银行参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弥补处置问题机构带来的成本。最终导致问题银行留在存款保险体系内,这不仅使银行经营风险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险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第三,加大经营成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由于投保银行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这势必增加银行资金成本,减少可用资金,银行经营利润和资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时,由于保费计费基础不同,各类银行所受影响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类参保机构保费率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如果以银行总资产作为计费基础,各类型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别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额作为计费基础,则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主要是因为后者的大额存款客户相对于小额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占比相对较少。这对于当前中国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将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

第四,外部监管和内部风险管控面临挑战。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使得监管当局容易放松对银行的监管,不易察觉到银行过度投机的行为,或者对银行的激进行为采取放纵的态度,由此可能延误解决危机的时机,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健。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管覆盖面整体上较为广泛、监管压强也相对较高,如若当局出现悬崖式监管放松,将可能对银行体系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内部风险管控的要求也将更高。例如,由于经济体不再对各类银行债务提供兜底保护,在同业交易市场上,银行可能会因交易对手的破产而遭受损失。因此,银行必须提高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积极关注同业风险状况,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以最大程度规避损失。

6.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浅析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摘要]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制度和法定资本充足率要求是维护银行体系稳定的三大基本制度,是现代金融安全网的基本构件。这些制度产生的实践背景均是起因于银行业的混乱乃至危机,其理论基础则是银行业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银行业的不稳定不仅影响到存款人的利益,而且,由于银行是信用货币制度和整个经济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它的不稳定还将导致波及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的危机。从具体的框架看,则形成了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为主,各种措施相互配合的格局。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法定存款准备金 存款保险制度 法定资本充足率

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制度,我想分别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分析,最后浅谈其改革方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

1.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起源和功能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诞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美国的自由银行业时代。当时设立银行的条件非常宽松,以至于产生了大量欺诈性的“野猫银行”。这些银行吸收存款(金币)之后,发行纸币(银行券),但其组建者并无用金币赎回银行券之意。这不仅导致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证,而且,货币发行制度也非常混乱。1863年美国的国民银行法通过之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正式建立。其初衷有二:第一,在微观层面上,是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此,存款准备金中的“准备”二字,即是指为存款人提现做好“准备”;第二,在宏观层面上,统一货币发行制度,控制货币总量。1913年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正式建立之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遂适用于所有加入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由于中央银行无须为商业银行交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任何利息,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实则为一种对商业银行征收的税收,而这种针对不同银行的“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直接后果就是奖劣罚优,从而使得大量资质较差的州立银行得以顺利设立。这种制度直到1980年才被取消。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诞生之后,遂被各国中央银行所采纳。由于该项制度在微观层面的一个初衷就是保持银行业的清偿能力,因此,针对流动性不同的存款,其法定准备金率也各不相同。例如,对于活期和支票存款来说,准备金要求就比定期存款要高一些。这可以说是针对不同存款类别而实行的“差别”准备金制度。

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衷之一在于保持银行的流动性,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大数定律,即用暂时不提取的存款来为急需现金的存款人提供流动性,因此,它实则是存款人之间的相互保险。然而,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法定准备金虽可以用于银行间的彼此支付清算,但它依然是被央行冻结的资产,因此,商业银行并不能随意动用法定准备金来应对客户提现。实际上,商业银行交纳的法定准备金是一种保证金,其目的在于换取中央银行提供的两项服务:第一,中央银行利用准备金帐户向各商业银行提供支付服务;第二,在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之时,中央银行将提供信贷以维护支付系统的安全,此时,中央银行即扮演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尽管法定准备金在“准备”应对存款人提现之功能方面被异化了,但是,它在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实施货币政策方面却发挥着显著的作用。因为法定准备金率的细微变化将导致货币乘数发生变化,进而使派生存款和总货币供应量发生巨大变化。由此,在经济极度衰退或者极度亢奋的时候,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就成为中央银行的一个关键手段。

2.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以及其他金融安全网措施的逐步完善,法定准备金在维持银行业稳定方面的功能逐渐淡化;同时,由于金融和经济体系面临巨大的结构性调整,不仅“货币”量、货币乘数均受诸多内生因素影响,以至于希冀外生地调整银行准备金头寸来影响经济往往功败垂成,而且,过高的、甚至仅仅是正的法定准备金率也将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影响。

其一,在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方面,法定准备金的作用被大大弱化了。这首先归因于各国支付系统的现代化改造。目前,各国的支付系统都在从定时差额清算系统向实时总额清算系统(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systems,RTGS)发展。在实时总额清算系统中,全部金融机构的清算,都将全部、足额、即时地不间断进行,没有任何时滞和遗漏。同时,在这种系统中,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头寸和支付能力也受到中央银行实时的监控。加上其他监管措施的加强,尤其是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实施和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比以往更加稳健,这也加强了银行业的支付清算能力。由此,作为维持支付安全的保证金,法定准备金要求就可以大大减少了。

其二,在货币政策操作方面,法定准备金的功能已经大大降低,而其负面效应却日渐凸现出来。首先,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利率自由化进程,各国中央银行越来越依靠利率传导渠道,央行主要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调控货币市场利率,进而对银行信贷市场、股票市场以及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其次,随着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越来越重视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之间的匹配,只要能够保证支付清算的需要,一般都会尽力降低超额准备金率。在这种情况下,央行调整法定准备金率的负面效应就更加明显了,央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可能会立刻引发流动性危机。再次,由于法定准备金不支付利息,实属对商业银行的一种课税,在金融混业的年代,显然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而且,也将对市场化的利率体系产生扭曲效应。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纷纷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了法定准备金制度的改革。一种改革方向是取消中长期定期存款的法定准备金要求,并大幅度降低活期和支票存款的准备金率,其典型的代表是美联储和欧洲中央银行。在准备金率大幅度下降之后,法定准备金的主要功能业已发生转变。目前,虽然规定法定准备金率依然有保持银行流动性和控制货币量的考虑,但是,其日常功能实际仅仅是为了保证银行支付清算的要求。这种转变同银行业的功能变化也是相适应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

1.存款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功能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1929年资本主义大萧条之后的美国。大萧条导致美国发生了大范围的银行业破产倒闭事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1933年的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批准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该机构对加入联储体系的银行强制性地征收存款保险费,在银行面临导致危机之时,该机构将负责赔偿存款人的损失。对于非联储体系的州立银行,必须达到存款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后,方可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这里,美国独特的二重银行制度又导致了针对不同机构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产生。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公众恢复了对银行业的信心,对于银行业的灾后重建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不同,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其本质在于将存款人和银行承担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当事人——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体系面临巨大危机之时,该项制度已经被证明具有稳定存款人、防止挤兑的功能。20世纪60至80年代期间,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美元币值的急剧变动,以及两次石油危机形成的巨大冲击,各国银行业都面临着一个动荡不安的经营环境。为此,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全球已经有约80个国家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

2.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业危机的事后发挥了稳定存款人信心、防止银行业大范围倒闭的功效,但是,在银行业正常经营的过程中,其缺陷日益显著,甚至有鼓励银行业冒险、从而促使危机发生的负面效果。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造成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的歧视,从而产生奖劣罚优的效果。在银行业发生危机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有两种选择:第一,让银行破产,并向存款人支付赔付;第二,直接或者间接地资助其他机构来收购危机银行。对于大型银行来说,采取第一种办法会导致存款保险机构支付巨额赔付,其成本相当高昂。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总是愿意对大型机构采取救助政策。由此,即使大型银行并未对其存款进行全部投保,其存款人也将获得实质性的保护。相反,小银行即使为其存款进行了足额投保,在危机来临时,也将不得不破产清偿。这种“太大而不能破产”的差别待遇显然对稳健经营的小银行不利,从而促使它们不计风险和成本,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来做大规模。这即构成了该项制度奖劣罚优的潜在效应之一。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有可能导致存款人乃至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由于该项制度在本质上是将存款人本应承受的银行违约风险转嫁给了保险机构,因此,存款人在选择银行时,除了需要考虑银行提供的存款收益之外,很少有动力去考察银行的风险情况。于是,尤其是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由于银行面临着同业间以及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用较高的存款利率或者其他非价格手段来争夺存款客户就非常必要了。对存款资源的竞争又将促使银行从事收益较高、但风险同样较高的资产业务。这样,存款保险的奖劣罚优的效果再次体现,那些稳健经营的好银行也将步坏银行的后尘,其最终的结果就是银行体系的脆弱性进一步提高,发生危机的可能性上升。

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会有以上弊端,其根源在于政府承担了本应由银行和存款人承担的风险。为此,各国纷纷对之进行改革,以将集中于政府一身的风险重新分散给各个市场参与者,这些改革措施主要有:

第一,将风险分散给私营机构和个人,这主要包括设立私营或官私合营的保险机构以及建立存款人和保险机构间的共保机制。官办的保险机构,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用政府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会扭曲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而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最终又转嫁给了纳税人。因此,官办的存款保险实质上是全体纳税人对银行的保险。这又导致官办机构中的官员很可能同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相互勾结,关于这一点,即使在法律相对完善的美国也是如此。因此,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国都采取了私营存款保险公司的形式。然而,在大银行倒闭之时,或者在整个银行业面临着系统性风险的时候,私营机构的力量显然不足。因此,全球采取私营机构形式的国家也只有10余个,而依然采取官办以及官私合营形式的国家则分别达到30余个。另外一个重要的改革就是建立共保机制,即保险机构仅仅为存款人的部分存款提供保险。在共保机制下,一旦银行无法清偿,则存款人也将承担部分损失。

第二,让银行股东承担足够风险,这是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为基础,实行风险调整后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依赖于对银行业经营情况的评级。在这方面,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最早采取了骆驼(CAMEL)评级方法,即:资本充足度(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Earnings)和资产流动性(Liquidity)。这里,依据资产风险而计算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是关键,任何银行都必须满足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至于管理能力、盈利以及资产流动性都同降低资产风险和增强补充资本的能力密切相关。根据对银行评级的结果,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收取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以鼓励银行业降低风险、稳健经营。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原先完全由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人承担的风险开始向银行的经营者、特别是银行股东转移,因为一旦发生危机,银行资本将首先承担损失。但是,由于该项制度实施的基础在于正确计算和管理具有风险差别的银行资产,因此,后者即成为该制度成败的关键,总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改革虽然对危机时刻银行业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绩效,但是,目前的普遍共识是: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机制未得到完善之前,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是机制设计糟糕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导致非常负面的效果。

三.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功能及其改革

1.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起源和其功能

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早已有之,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各国对银行资本的规定仅仅同资产的总量相关,而同资产的质量无关。80年代后期,美国首开风险资本管理制度的先河,对银行资本的法定规定开始逐步同银行资产质量相挂钩。在金融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促进各国银行的公平竞争,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88年巴塞尔协议)。由此,基于资产风险的法定资本管理遂在全球推广开来。

基于银行资产风险的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吸收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意外损失,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由于银行的股东和次级债权人将首先承担损失,因此,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银行业的自我约束能力。同时,法定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还可以限制银行资产的过度扩张,防止银行为追求盈利而不顾资产规模增长导致的风险累积。

2.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

88年巴塞尔协议虽然在加强银行自我约束方面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但是,僵化的机制设计使之不仅不利于银行业的经营,而且,此后历次的银行业危机表明它并不能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作用。

从监管理念上看,88年巴塞尔协议还是基于市场失灵要比政府失灵更为严重这个认识的基础上。因此,监管责任和对银行资本的管理权限集中于监管当局,商业银行并无主动管理风险的动力。而且,88年协议还试图用一个标准来管理各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同的银行机构,以至于众多银行不得不削足适履。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监管过程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在最低资本要求的规定中,不仅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做了全面的强调,而且,还规定了评估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以针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实施差别的监管要求。新协议最具特色的地方还体现于在强调监管当局外部监督的同时,要求银行自身加强信息披露,以强化市场对其的约束。由此,新协议在给予银行足够自主权的同时,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即承认市场在迫使银行控制风险、稳健经营方面的功能。在足够的信息披露下,市场将会奖优罚劣,那些风险高的银行将在资本筹集、存款获取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相反,那些稳健经营的银行将获得低廉的资本和更多的存款。

四.三大制度的相互关系及中国未来的改革方向

当前,虽然各国监管主体框架会因历史原因而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这三大制度中,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居于各国银行业监管框架的核心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三大制度相互配合、取长补短的监管格局。

1.法定资本充足率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关系

法定资本充足率管理同存款保险制度之间相互配合的要求同它们的功能差异密切相关。首先,对于银行业稳定问题,前者重在事前防范,后者重在事后救助。从新巴塞尔协议所提倡的三大支柱可以看到,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主要是从事前的角度来防止银行业出现破产清偿的危机。而存款保险制度在改革之后也强调事前依据银行资产风险实施的差别费率,但是,其主要功效还是在于事后救助业已濒临破产的银行。

其次,在两种制度中风险的承受者不同。在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下,一旦银行发生损失,则首先承担损失的是银行的股东和次级债权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已经转嫁给了银行和存款人之外的第三方当事人——存款保险机构,因此,存款损失将首先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存款保险机构在赔付存款人的损失之后,才通过破产清偿或者兼并收购活动来获得补偿。

由于这两方面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必须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健全为基础。因为在缺乏后者的情况下,事后的保险必然会造成存款人、尤其是银行事前的道德风险。而且,在没有良好的资本充足管理制度,奖优罚劣的差别存款保险制度也无法有效实施。

当然,在事前的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建立起来后,事后的存款保险也非常必要。因为事后的救助更着眼于防止单个银行危机发展为大范围的系统性危机,这一点在金融体系的结构改革过程中尤为重要。

2.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关系

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差异也是显著的。首先,两者的基本目标有所不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主要在于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的稳健经营;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主要目的一则在于维持支付清算体系的稳定,二则作为特殊情况下迫不得已才为之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

其次,两者针对的风险不同。尽管国际清算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办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主要还是针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与之相比,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所防范的主要风险在于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再次,同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着重于事前防范不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背后是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其关键还是在于银行发生清偿危机的事后,对银行进行救助。

最后,法定资本充足率管理具有顺经济周期的特征,即在经济周期高涨时期,银行资产质量上升,资本要求的压力下降,这进一步增强了银行的放贷能力;而在经济周期下降阶段,银行资产质量恶化,资本要求压力上升,这又导致银行出现惜贷现象。与之相比,法定准备金制度及其背后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均属于逆周期的宏观调控手段。

显然,由于两种制度在功能上的差异,自然需要政策当局在实施过程中考虑两种制度的配合。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既无法成为支付清算体系稳定的有效保障,也无法应对经济周期导致的宏观经济和微观金融效应。同样,试图利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来在事前约束银行的贷款及其他业务,控制银行的风险,也是无法奏效的。

3.中国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框架目前尚处于建设过程中。就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而言,银监会日前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将逐步达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就存款保险制度而言,在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没有有效建立,以及银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未得到有效改善之前,该项制度还缺乏建立和实施的基础。在这种背景下,对银行业唯一有效的监管措施看来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了。

然而,我国的准备金制度同其他国家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堪称独一无二。首先,在商业银行上缴法定准备金之后,并不能利用法定准备金来从事日常的支付清算功能。因此,为了满足支付清算需要,商业银行不得不保留一定的超额准备金(备付金)。其次,央行对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均支付利息。由于我国准备金制度的两大独特之处,加之没有建立起以央行为核心的统一的支付清算系统,准备金本应具备的两个功能都存在缺陷。

首先,由于支付清算系统不仅在各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分割,在各商业银行内部也因地域和层级的不同而存在分割现象,加上央行对备付金率并无约束力。因此,实际担当支付清算功能的备付金也不仅在各商业银行间存在着差异,在各商业银行的分支行之间亦有所不同。随着支付清算体系的完善,备付金率逐年下降。至于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由于较少的跨地域支付需求,其备付金率相对低得多。所以,如果说准备金的基本功能在于保证银行体系的支付清算体系的高效率和安全性,那么,这种差别的备付金率就意味着各银行在获得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方面就存在着先天的不平等。

其次,在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相互分割,并且都由央行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央行希冀通过上调法定准备金率来约束银行放贷行为,也存在着局限性。其一,由于法定准备金支付较高的利息,对于那些吸存成本低、资产运营效率差的机构,无疑使之获得了更多的免费午餐。相反,对于那些运营效率高,但囿于网点劣势而吸存成本较高的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无疑打击了其竞争能力。其二,由于备付金支付利息,各银行的备付金率均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其支付需求,提高法定准备金率虽然会降低备付金率,但是,由于很高的总准备金率难以变化,对银行的贷款扩张行为是否能够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值得怀疑。其三,市场化的货币政策操作依赖于货币市场的发展,在现行较高的准备金利率下,进一步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将使得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更加扭曲,不利于货币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

另外,在法定资本资本充足率制度尚没有有效实施,希冀利用不健全的准备金制度来担当前者的功能,也是难以实现的。这里,我们可以设想两家银行,一家是没有任何资本、但能够完全满足法定准备金要求的银行,另外一家是能够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显然,如果仅仅对法定准备金提出要求,那么,前者的资本乘数无穷大,后者则是有限的。因此,控制银行业的放贷行为及潜在的金融风险,依然须以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为基础。

总之,在当前银行信贷贷增长过快,可能影响到银行业稳健经营的情况下,应该加快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的实施步伐。在此基础上,逐步合并法定准备金和备付金帐户,降低直至取消准备金利息。在法定资本充足率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完成改革后的适当时机,再行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此,各监管主体需要明确各自职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以共同构造完整有效的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1. 殷剑峰《关于三大银行监管制度的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讲话稿2007年

2.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

3.《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规定》2008

4.关于美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

7. 如何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上取得突破

我国金融改革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难以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气力推进金融改革,从根本上破除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增强金融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形成有利于金融稳健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
一是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改革。继续完善已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能力,真正建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切实推进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转变。强化内部控制,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加大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探索商业银行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改革。加大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加强基层分支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和上市准备工作,着力推进“三农”事业部制建设。继续深化国家开发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不断推进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一批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化银行。
二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发展,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为此,要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提高农村金融运行质量和效率,显著改善“三农”金融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三是大力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改革。通过改革增加小企业金融服务供给。进一步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不同形式的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或小企业服务中心。增加网点数量,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强信贷机制创新,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确保全年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信贷投放的增量高于上年。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四是继续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完善业务规则,逐步有序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股指期货推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推出股指期货。推动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体上市,消除改制上市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稳步推进创业板建设、新股发行制度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的改革步伐,有序推出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证券期货新品种,不断提高市场运行的活力和效率。大力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积极发展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促使我国债券市场逐步向健康、成熟、完善和开放的方向迈进。
五是继续深化保险业改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巩固发展保险公司改制上市成果,推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香港上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完善营销模式,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高营销队伍素质。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创新“三农”保险经营组织形式,推动农村相互保险和村镇保险试点。逐步扩大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试点区域。推动养老保险业务创新。引导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转型。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促进内控制度建设,以内控监管为抓手,堵塞保险公司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培育市场,完善行业自主发展的内生机制;通过公司改革,理顺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完善制度,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允许企业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进一步便利企业灵活运用外汇资金。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继续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为重点,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中资企业外债试点,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完善全面的外汇债权债务制度。
七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规则制定。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间的协调合作,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与管控能力。加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探索逆周期监管,不断完善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机制。强化资本监管和流动性风险监管。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积极推动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讨论制订。加强对国际金融形势的跟踪和评估,预防跨境金融风险传染。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健和安全。

8. 如何看待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措施:如何深化财税金融改革【2】

贾康认为,在上半年经济增速7.6%的基础上,我国实现全年经济增长预定目标的调控压力并不太大。只要密切跟踪运行态势、相机抉择微调,就能够在后两个季度之后,顺利实现全年7.5%或者更高一些的目标。 2013年以来,新兴经济体特别是金砖国家,呈现经济增长下滑趋势。而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经济增长出现了一定的恢复态势;欧洲应对债务危机取得重要进展,宽松财政政策有望推进经济增长。随着发达经济体复苏过程的推进,新兴经济体的机会和潜力释放空间也有望扩大。 如无特别的情况变化,没有必要重启类似于“4万亿”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可利用当前相对放缓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并立足全局、放眼长远,着力于促使市场更好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挤掉一些落后、过剩产能,将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的结构优化、质量提升。 从我国当前财政状况来看,财政必须“过紧日子”,大力压缩行政成本和一般性开支,但对于具有刚性特征的民生支出,必须作为重点来保障。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让金融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针对部分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应如何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让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出现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我国社会融资结构不合理、直接融资渠道过少的原因,也有信贷政策不合理、金融市场发展不足、政策性融资机制发展不畅等因素的制约,因此,解决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应该多管齐下。”贾康说。 信贷政策方面,在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同时,积极促进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改善“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融资状况,积极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纠正偏差。同时,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形成科学合理的基准利率曲线,适度联通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的利率定价机制,增大金融市场的利率弹性。 金融市场建设方面,应当进一步扩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发行规模,增加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内金融机构主体,逐步推动境内企业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完善并优化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做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准备工作。

9. 存款保险制度为什么可以防范金融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有何意义?广大储户的存款又会受到什么影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副部长魏加宁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是现代金融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为存款人提供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问:金融安全网包括什么内容?存款保险制度如何完善金融安全网,发挥稳定金融秩序的功能?
答:金融安全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包括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职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职能。而中国现在的金融安全网是“二缺一”,存款保险制度一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
存款保险是现代金融制度的关键要素之一,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一旦银行出现问题,限额内的存款受到有效保护,存款保险机构介入处理,可以控制金融恐慌引发的挤兑,减轻银行破产清算带来的震荡。
问:在接下来的金融改革中,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哪些?存款保险制度如何防控这些风险?
答: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民营银行的发展,在提高银行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会使银行业竞争加剧。因此就有可能出现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作保障,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就退不出去,这将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积累,系统性风险越来越大。
问:有人说,目前存在着所谓的“隐性担保”,为什么还要建立一套“显性的存款保险”?
答:所谓的“隐性担保”,实际上恐怕是一种最差的制度安排。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存款人方面的权益并不能真正得到可靠保障,依然会出现存款挤提现象。
“隐性”的处理只是一种应急措施,无法提供制度性的防范,而且在银行经营者方面会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如果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作保障,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就不得不采取大量的金融管制措施来防范风险
如利率管制、存贷比管理、贷款规模控制等等,从而严重地束缚了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低下,以及竞争的同质化和行为的同步化。
问: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保险基金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对存款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以往的所谓“隐性担保”属于人治,而非法治,随意性较大。以国家颁布《存款保险条例》的形式来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广大存款人提供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
以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形式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由商业银行日常交保费的方式来积累资金,以切实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而以往,救助问题银行和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主要是由央行出资,实际上是由所有人民币持有者负担。
如果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则可以为广大存款人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从机构上明确负责对存款人进行理赔的专门机构。而以往,负责理赔的机构并不十分明确,也无专人负责。此外,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银行间竞争进一步加剧,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都会得到不断提高,从而使百姓间接受益。

10. 金融体制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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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改革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难以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气力推进金融改革,从根本上破除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增强金融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形成有利于金融稳健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
一是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改革。继续完善已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能力,真正建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切实推进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转变。强化内部控制,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加大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探索商业银行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改革。加大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加强基层分支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和上市准备工作,着力推进“三农”事业部制建设。继续深化国家开发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不断推进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一批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化银行。
二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发展,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为此,要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提高农村金融运行质量和效率,显著改善“三农”金融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三是大力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改革。通过改革增加小企业金融服务供给。进一步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不同形式的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或小企业服务中心。增加网点数量,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强信贷机制创新,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确保全年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信贷投放的增量高于上年。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四是继续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完善业务规则,逐步有序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股指期货推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推出股指期货。推动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体上市,消除改制上市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稳步推进创业板建设、新股发行制度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的改革步伐,有序推出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证券期货新品种,不断提高市场运行的活力和效率。大力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积极发展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促使我国债券市场逐步向健康、成熟、完善和开放的方向迈进。
五是继续深化保险业改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巩固发展保险公司改制上市成果,推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香港上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完善营销模式,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高营销队伍素质。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创新“三农”保险经营组织形式,推动农村相互保险和村镇保险试点。逐步扩大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试点区域。推动养老保险业务创新。引导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转型。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促进内控制度建设,以内控监管为抓手,堵塞保险公司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培育市场,完善行业自主发展的内生机制;通过公司改革,理顺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完善制度,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允许企业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进一步便利企业灵活运用外汇资金。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继续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为重点,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中资企业外债试点,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完善全面的外汇债权债务制度。
七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规则制定。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间的协调合作,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与管控能力。加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探索逆周期监管,不断完善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机制。强化资本监管和流动性风险监管。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积极推动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讨论制订。加强对国际金融形势的跟踪和评估,预防跨境金融风险传染。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健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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