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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限额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15 06:02:13

1. 债券投资科目金额

借:债权投资-成本 200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 8
应收利息 8
贷:银行存款 216

2. 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哪些方面

《商业银行法》第59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行的义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商业的各项业务都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特别是贷款业务,如果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可能导致信用危机的产生。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完善、严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信贷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审查审批制度、完善信贷风险准备制度等。为此,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起贷款责任制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企业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级制度,对各类新增贷款和投资项目要认真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进而确定资金投向和调整结构的着力点。此外,要建立贷款三查、岗位分离和审贷职能分离制度,健全贷款制约机制。要积极利用现行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尽快将呆帐核销工作开展起来,力争使每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能按规定用于呆帐贷款的核销,防止风险积累。要实行国际通行的风险度管理办法,参照巴塞尔协议,用量化指标预测和评估各类贷款风险度,据以作为考核贷款质量、划分贷款审批权限的依据。 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涉及以下内容: (1)业务管理制度。即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实施其业务活动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储蓄利率管理制度;建立抵押贷款的保证贷款制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加强建立经营效益的考核制度;建立各项会计结算管理制度。以使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2)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即商业银行根据的授权,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付活动,即对使用现金的数量和范围进行控制和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要对现金业务进行监督,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和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检查,通过制定本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来完成现金管理任务。 (3)建立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商业银行有大量的现金、外币和有价证券,为了防止社会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不法行为,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以确保资金安全,具体包括对现金库、银行帐务、保管箱及消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防范措施。

3. 债券基金投资比例有什么规定

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称为债券型基金,因为其投资的产品收益比较稳定,又被称为“固定收益基金”。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界定为债券型基金(简称“债基”)。

与股票基金相比,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受股市行情影响较小,因此风险较低;与投资于单一债券而言,债券型基金通过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对不同债券进行组合投资,能有效降低单个投资者直接投资于某种债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因此风险较低。

投资于债券定期都有利息回报,到期还承诺还本付息,因此债券基金的收益较股票基金而言,更为稳定。

(3)债券投资限额管理扩展阅读:

影响因素:

影响债券基金业绩表现的两大因素:

一是利率风险,即所投资的债券对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又称久期)。

二是信用风险。在选择债券基金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其利率敏感程度和信用素质。在此基础上,才能了解基金的风险有多高,是否符合你的投资需求。

利率敏感程度:债券价格的涨跌与利率的升降成反向关系。利率上升的时候,债券价格便下滑。要知道债券价格变化,从而知道债券基金的资产净值对于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如何,可以用久期作为指标来衡量。

久期取决于债券的三大因素:到期期限,本金和利息支出的现金流,到期收益率。久期以年计算,但与债券的到期期限是不同的概念。借助这项指标,你可以了解到,所考察的基金由于利率的变动而获益或损失多少。

4. 怎么进行债券投资

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4)债券投资限额管理扩展阅读:

债券投资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2、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3、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5. 商业银行投资某一企业的企业债或公司债有额度限制吗

您好
政策银行一般发的叫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发的一般叫商业银行次级债。你的误区在于:企业债不应该望文生义,以为企业发的债券都叫企业债。在中国,企业债一般是指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要报发改委审批的;公司债专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要报证监会批的;还有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等。
最重要的一点:不是所有欠的债的凭证都可以称为债券(狭义的),那些只能称为欠条、贷款。。。

6. 可转债交易规则新规

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买入,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沪深交易所将实施《关于做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者买入可转换债券,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为了不影响投资者的正常投资,各投资者应赶紧在理解相关风险的基础上,及时签署风险揭示书。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在本周内签署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进行可转债将受到影响。

(6)债券投资限额管理扩展阅读

证监会10月23日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管理办法》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

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声,表示将可转债交易情况纳入重点监控,实施监管和自律措施。与此同时,券商已经纷纷向投资者发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前,应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否则无法参与交易。市场认为,疯狂的可转债,或将就此消停熄火。

7. 债券投资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 、利率、 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九条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第十条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

第十二条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第一条为了满足凭证式国债投资者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各承销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不包括1999年以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并承担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以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

第五条作为质押贷款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就应是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凭证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其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
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交贷款机构保管,由贷款机构出具保管收据。保管收据是借款人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凭据,不准转让、出借和再抵押。各商业银行之
间不得跨系统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不承办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受理此项业务。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必须持本人名下的凭证式国债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使用第三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业务的,需以书面形式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由贷款机构与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

第十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
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

第十一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机构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

个月,贷款机构有权处理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贷款机构在处理逾期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如凭证式国债尚未到期,贷款机构可按提前兑付的正常
程序办理兑付(提前兑取时,银行按国债票面值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

第十二条借款人按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取回质押的凭证式国债。若借款人将保管收据丢失,可向贷款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贷款机构应妥善保管质押品。因保管不善如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由贷款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贷款机构要建立健全保管收据的开具、收回、补办等制度,做好保管收据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债务继承问题。

第十五条质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所属机构在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民银行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丸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 投资者范围增加了哪些规定

10月2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资管细则》十大看点

从昨日正式落地后的规定来看,《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适度借鉴公募基金的运作制度,同时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此外,《资管细则》设定了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并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以下是新规细则的十大关键看点。

1、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修改?

证监会昨日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

具体来看,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2、七方面重点规则

昨日正式发布的《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3、适用范围

《资管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参照适用《资管细则》。

此外,考虑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已有专门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细则》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9. 债券合格投资者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你好,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4.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5.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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