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E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国债是国家政府发行的,他们的信用等级不同。金融债券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也可以是非股份公司的企业发行债券,所以,一般归类时,企业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可直接成为企业债券。
② 什么是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类分别是: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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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整改建议:
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安排,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尽管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有近30年的历史,但很长时间内缺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控制弱化、资本金不足、违规经营及亏损严重等问题;财务公司出现行政干预过多、贷款集中度过高等问题。
这些都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局面。因而,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当前,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某些准金融机构为信贷机构,加快步伐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③ 参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开展的债券交易涉及哪些费用
投资人在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进行债券交易涉及三类费用:
(1)开户时一次性收取的债券账户维护费;
(2)债券交易时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和结算过户费;
(3)每年收取一次的数字证书服务费。
从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12月31日,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免交上述前两项费用。
④ 都有什么机构或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政府、企业、银行、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行债券。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即债权人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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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优点
1、资本成本低
债券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另外债券投资人比股票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低,因此其要求的报酬率也较低。
2、所筹集资金属于长期资金
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属于长期资金,可供企业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使用,这为企业安排投资项目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债券缺点
1、财务风险大
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支出,当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易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清算。因此筹资企业在发行债券来筹资时,必须考虑利用债券筹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的稳定性和增长性的问题。
2、限制性条款多,资金使用缺乏灵活性
因为债权人没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安全,通常会在债券合同中包括各种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会影响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债券
⑤ 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各是如何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由于其机构性质的不同,从而将市场交易方式分为了两个层次:
第一层:金融机构法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方式。它有三种交易方式:1)直接与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交易,2)逐笔委托其结算代理人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3)直接与结算代理行进行交易。
第二层:非金融机构法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方式。它只有一种交易方式,即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
⑥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债券交易业务的流程如何
(1)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交易商协会完成准入备案手续,然后向北金所申请开设债券交易账户、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资金/债券专户;
(2)投资人分别与上清所和北金所联网,登录上海清算所系统和北金所交易平台系统;
(3)投资人通过北金所交易平台系统可查询债券基本信息,并根据需要点击最优报价进行成交;
(4)北金所交易平台系统对投资人的资金账户和债券账户余额进行足额检查;
(5)系统根据时间优先的交易规则以及报价商非授信名单的限制规则与同业拆借中心报价进行匹配形成承诺指令,将承诺指令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6)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交易确认,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北金所和上清所,北金所将相关成交信息反馈给投资人;上海清算所根据同业拆借中心发送的成交信息,在现有券款对付规则要求下进行资金交收和债券过户。
⑦ 投资人在工行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投资人在工行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时,需要提供资料有: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须与开立债券资金结算账户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如实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指定一个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用于清算认购及兑付债券本金和利息。
2、债券托管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下称投资人)均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通俗点讲:债券托管量等于已经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债券总量。
⑧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与外汇交易中心新一代本币交易系统的债券交易业务有何区别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大宗交易的场外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现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以分为两层——外汇交易中心债券交易市场(以外汇交易中心“新一代本币交易系统”为支持)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业务(以“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为支持)。外汇交易中心新一代本币交易系统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是银行间市场的两个交易平台和重要组成部分。
外汇交易中心债券交易市场是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是指为非金融机构等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合格机构投资人进行债券投资交易的系统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该平台技术支持方。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参与群体。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的参与者全部是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参与者由报价商和投资人组成,报价商主要由银行和证券公司组成,投资人为一般企业(非金融机构)。
第二,交易券种。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可以交易的券种包括政府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国际开发机构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6类10余个品种。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目前可以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1),未来平台会根据投资者需求不断拓展交易品种。
第三,交易机制。外汇交易中心债券市场是债券的批发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一对一直接询价交易、通过货币经纪公司的匿名交易以及通过做市商点击成交等交易方式,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是债券的零售市场,交易方式是报价商匿名报价,投资人点击成交。
⑨ 如何成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发行法式。一次注册,一次发行。市场定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类型。
⑩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