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范围有哪些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在这些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投资的金融产品中,银行存款、国债、短期债券回购等风险较低,收益也较低,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风险和收益程度适中,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等风险相对较高,收益也相对较高。其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债券品种指的是信用等级在BBB及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
㈡ 什吗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也被称作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多年来受到方方面面的广泛关注。2004年5月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颁法规的形式,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至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企业年金制度开始正式实施。日前,我市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市企业年金制度已进入实施阶段。
一、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
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从90 年代初期开始,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我国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此后在国家《劳动法》、《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意见》等文件中,相继明确了企业在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还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和选择经办机构的原则等。在2000年12月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国发[2000]42号文件中,首次在名称上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了企业年金采用职工个人帐户形式,确定了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原则。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到实行企业年金的构想,并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是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定条件,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试行办法”
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经过多年的酝酿,进入正式的实施阶段。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
企业年金在二十世纪初,最早产生于英国和其他一些欧美国家,是广大劳动者为争取自身权益而进行的国际工人运动的产物。也是企业人才竞争战略的需要。目前,在全世界160多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40 多个国家推行了企业年金制度,主要集中在经合组织国家。我国推行企业年金制度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加入WTO的承诺以及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势的需要。企业年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是非强制性的,国家不承担最终经济责任;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一项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基础上的职工福利计划。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概括起来有以下特点:
1、实行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必须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企业一般应是经营状况较好,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无经营亏损和拖欠职工工资现象。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企业年金是为了提高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自主自愿设立的企业长期福利保障计划。
2、采取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缴费的缴费确定型模式,并实行完全积累式的个人帐户管理,企业和职工缴费全部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或分期领取,职工本人在职期间个人帐户的积累程度确定收益水平。
3、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下的市场运作和管理,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同“受托人”(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确立
信托关系,“受托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帐户管理人”对个人帐户进行动态管理;委托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对年金基金按资本市场规律进行投资运营;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委托承担年金基金的财产保管。按照制度设计,这些环节均为非政府管理,其管理主体和运作规则均依照市场规律进行。
三、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难点
企业年金基金是依据国家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运作的,按照两个“试行办法”的规定条件,具有资质的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运营机构必须经国家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评审确认。企业年金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承担着国企改革的历史负担,年金基金实行伊始就进入完全积累状态。据专家预测,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后,其基金将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递增,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积极影响将是决定性的。企业年金运行涉及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营的。如何引导这一经济“庞然大物”顺利进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同时保证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极其严格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监管,这是年金基金最终达到保障受益人权益的基础。
其次是国家对实行企业年金尚未制定出相应健全的税收鼓励政策。企业年金所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将包括:年金的企业列支渠道以及个人缴费的减免税政策、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税收政策、职工退休后领取时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等。实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无疑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压力,作为宏观调控,如果没有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企业年金制度将很难得到理想的发展。目前我市已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年金方案未经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备案的,不得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难题,如: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上的差距;改善企业内部分配结构,建立离退休人员退休收入多元化机制;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给
基金支付带来的巨大压力;一定程度上弥补养老金增长远不如工资增长的空间等。可见,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必将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
㈢ 请问:基金定投是怎么回事与企业年金区别是什么在哪里投,证券公司还是银行
所谓基金“定额定投”指的是投资者在每月固定的时间(如每月10日)以固定的金额(如1000元)投资到指定的开放式基金中,类似于银行的零存整取方式。 由于基金“定额定投”起点低、方式简单,所以它也被称为“小额投资计划”或“懒人理财”。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具有类似长期储蓄的特点,能积少成多,平摊投资成本,降低整体风险。它有自动逢低加码,逢高减码的功能,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总能获得一个比较低的平均成本, 因此定期定额投资可抹平基金净值的高峰和低谷,消除市场的波动性。只要选择的基金有整体增长,投资人就会获得一个相对平均的收益,不必再为入市的择时问题而苦恼。
投资股票型基金做定投永远是机会,但有决心坚持到底才能见功效。通过长期投资,股票型基金的平均年收益率是18%~20%左右,债券型基金的平均年收益率是7%~10%
买基金到银行或者基金公司都行。银行能代理很多基金公司的业务,具体开户找银行理财专柜办理。现在有些证券公司也有代理基金买卖的。在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后网上购买一般收费上有优惠。
㈣ 什么是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通俗点
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就是指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㈤ 关于企业年金,
“六险二金”=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
那么,什么样的公司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呢?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显示,截至2017年三季度,全国共有78943个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2328.61万人,积累基金12393.02亿元。
这是不是意味着宝宝们会多一份收入?
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
“企业年金,不论是企业缴费还是个人缴费,都记入个人账户,自开始之日起就属于个人权益。
但是企业缴费部分,可以规定一定年限,也可以规定比例,交两年归属50%,交三年归属60%,交四年归属70%,可以是陆续的。参加企业年金八年的时候,这个权益就应当属于职工所有,是一个封顶线。”
一、如何缴纳?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实行信托制,由具有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二、什么时候领取?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
2.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其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是新增内容,这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适当改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
三、有什么作用?
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账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又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手段。
本资料由讯升提供。
㈥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鸬缺匦胫付多少家商业银行
是全部阉割掉的,睾丸和阴茎都不能留. 部分宫女和失宠的嫔妃是可以与太监之间有一种亲密关系的,叫做"对食",也就是由太监来满足她们的需要.这是公开的秘密. 用细绳扎住阴茎以及阴囊根部,快刀阉割,刀口上金疮药草木香灰等,把一个新鲜的猪腰子一剖两...5217
㈦ 企业年金与社保基金有什么区别
1、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个人账户上的基金)、企业年金(企业补充保障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称。
2、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
3、关于风险,社保的原则是实现养老保险费保值增值,年金有一定风险。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缴纳年金保险金给付水平最终受制于积累基金的规模和基金的投资收益,雇员要承担年金基金投资风险。
待遇年金保险金给付水平取决于雇员退休前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在没有全面建立起物价指数调节机制前,就会面临通货膨胀的威胁。
4、关于作用,社保基金保障人民利益,企业年金提高企业凝聚力和吸引力。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企业年金是企业的一种福利。其实,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有本质上的不同。福利是当期消费,企业年金是未来消费,企业年金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福利体现公平,企业年金体现效率;企业的福利项目一般与生活需求等物质条件直接相关,与人的地位、级别没有关系,福利标准对事不对人,企业年金则不同,重点体现效率,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个人贡献大小等,都可以导致企业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属于再分配范畴,企业年金仍然属于一次分配范畴。所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更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
企业年金被视为对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对企业职工具有激励和保障功能。社保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从而实现保值增值。
(7)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企业年金扩展阅读:
基金的投资范围
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企业年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历史进程。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近1000亿元,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合理运用资金的需求十分迫切。
早在2004年,工商银行企业年金就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此后,所有金融机构的企业年金都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市投资。截至2006年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工行和招行的企业年金托管量逾215亿元,同年全国银行间债券托管量高达9.25万亿元。但非金融类企业年金基金一直被挡在门外。
2007年2月28日,千亿企业年金获准投资银行间债市,央行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的发布为企业年金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安全、有序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
基金的投资限制
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国家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
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国资委将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权。
㈧ 【34】 下列关于企业年金描述不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企业年金的表述, 错误的是( 答案:C )
A 企业年金不能用于证券投资基金
B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C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
D 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由一个投资管理人管理
㈨ 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号令
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郑斯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 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 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记录,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第十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年金理事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国家规定重新组成。
第十七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二)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三)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
(四)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至少15年;
(八)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料,及时办理账户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账户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七)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九)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
(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至少15年;
(十一)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为:
(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五)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投资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三十九条 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受托人并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禁止投资管理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三)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
(二)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
(三)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
(四)对企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
(五)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年金中介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 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第四十八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第五十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五十二条 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周或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 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四条 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第五十五条 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第五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
金财产净值的1.2%。
第五十七条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有关管理费或托管费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第六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第六十四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慎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公告;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十六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