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我国尽管面临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境内外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场动荡不安的局面,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仍然创下历史新高。银行理财产品的样式种类、发行款数与资金规模都在急剧膨胀。2008年各主要商业银行累计发售7799期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约合人民币为23055亿元。同期保险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新募集资金分别约为6243亿元、5637亿元、1827亿元和226亿元。无疑,银行理财产品已稳居理财市场的第一位,规模超过其他类别理财产品的总和,成为推动国内理财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
2009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行数量累计为7850款。进入2010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快速增长的步伐未有减慢迹象,截至9月29日,共有102家商业银行发行了8051款银行理财产品,超越2009年的全年发行数量。中国理财市场目前还是个新兴市场,以前都是照搬别人的模式,国内银行只获取微薄的代销费用,真正管理产品的是研发该产品的国外银行,巨额利润也被他们获取。然而,金融危机使国外银行产品的设计和运作能力受到质疑。因此金融危机之后,国内银行逐渐开始组建自己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对产品进行自主研发、自主投资和自主管理,自主研发产品将成为今后理财市场的主流。面对来自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银行在理财产品业务创新方面将不得不越来越谨慎。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理财的需求已经被释放出来。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前景十分看好,未来十年间,将会以超过中国GDP的增长速度而高速发展。近年来,在我国金融领域理财业务发展迅速,理财机构类型多样,产品种类繁多,投资渠道逐步扩大,市场规模增长迅速,机构合作日趋紧密。综合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有如下特点:
1.理财机构类型多样。我国开展理财业务的既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有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此外,还有部分带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财务管理性质的企业、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和个人也涉足理财业务,我国理财机构类型多种多样。
2.理财产品种类繁多。2004年开始,我国各家金融机构陆续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化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开展面向特定客户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面向非特定投资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从1995年开始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面向特定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面向非特定投资者的集合资产管理和针对特定资产的专项资产管理三类。2005年年初我国出现了首个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2005年年底,银监会允许获得衍生品业务许可证的银行发行股票类挂钩产品和商品挂钩产品,为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大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银行理财产品从此得到较快发展,权益挂钩、项目融资、新股申购、QDII等类别的新产品不断涌现,我国理财产品种类繁多。
3.监管制度,内控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在跨行业、跨市场的理财产品日益丰富,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也已形成了票据、债券、股票、基金、期货、黄金等比较完整的产品系列,同时还出现了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掉期交易、权证等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品。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理财产品收益明显下降,风险程度上升。理财产品售后纠纷一再发生。我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监管制度和内控制度还有待完善。
4.缺乏高素质理财业务人员。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股票、基金、保险、国债、信托、外汇等多个领域,因此,对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一般都有具体要求,已明确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职业操守、相关限制及违法责任。保证相关理财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遵守职业道德。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还缺少这样的理财业务人才。
5.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低。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也不例外。在投资过程中,如果愿意承受的风险越大,那么投资的潜在收益率也就高。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是成正比例的。而很多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认为银行的理财产品是没有风险的,或者认为风险是很低的,只看到理财产品的收益,而往往忽视风险的存在,风险意识较低。由于每一个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银行理财从业人员一般都要通过风险测试以及根据客户的年龄与资产状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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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关于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从整体上看,金融学专业这几年在报考方面比较热门,其职业前景普遍看好,但根据实际就业情况看,两极分化比较严重,据文都教育经济学考试中心的观察统计发现,知名院校的金融学硕士,如果导师影响力较大,在校期间注重实践,同时研究功底比较深厚,刚出校门拿到10万以上年薪者,不在少数。
近几年来,中国金融市场正在走向国际化,对专业性很强的人才需求迫切。金融学硕士就业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高端市场,例如高校教师和大公司市场研究分析、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无论是本科毕业,还是硕士毕业,金融学专业毕业生总体上的就业方向有经济分析预测、对外贸易、市场营销、管理等,如果能获得一些资格认证,就业面会更广,就业层次也更高端,待遇也更好,比如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特许财富管理师(CWM)、基金经理、精算师、证券经纪人、股票分析师等。
目前我国金融人才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下面几类人士还是比较缺乏的:一是能够充当领军人物的高级管理人才;二是精通外语、法律及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三是法律、咨询、中介和会计等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有国际金融经营理念和从业经验的金融人才和金融服务人才匮乏。另外,金融行业内部诸多中间业务的开展,也需要高级专业人才进入,比如个性化金融产品设计、对客户资金进行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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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仅供参考:
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法律体系的四要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来看,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均存在问题。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主导立法现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设计之初通过授权性规则和兜底条款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宽泛的空间,使金融市场规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不稳定性;二是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明显的部门化倾向。在综合经营的背景下,必然导致同类产品和业务因实施主体不同,而要适用不同规则,进而引发规则适用混乱与监管套利。同时,行政主导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门公权力无序扩张和制约不足,也给政府带来远超过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责任。
2,法律体系不够完备,在横向和纵向均存在不足。从横向看,主要表现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货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另一方面,现有上位法覆盖范围过窄,随着金融新业态不断涌现,这一问题日益突出。从纵向看,一是法律层次不清。《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将交易法和行业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内,且偏重行业管理,对交易活动规制相对薄弱。混合立法的益处是相对简单,缺点是将一类金融活动归为一个行业,容易造成监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问题,甚至演变成为监管者立法。例如,《信托法》将信托行为规范与信托业规范合一,将信托监管职责赋予中国银监会 ,结果只有银监会批准的信托公司才能从事信托业务,而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从事的理财业务又是事实上的信托行为,监管机构不得不制订各自的监管办法,造成监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国现有4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运行多年以后相关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险领域只有一部《保险法》,而机动车财产赔偿、保险产品费率厘定、互助保险等重要事项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过于宽泛和简单,对执法机构授权过多。以《证券法》为例,在司法实践中,约有3/4的证券案例未引用《证券法》,1/4的证券案例尽管引用《证券法》却只引用其中7条内容,仅占证券法条款的3%。同时由于《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规定偏少,在司法审判环节存在很多障碍。法律适用性不够导致执法环节只能以行政规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机构自由裁量权。
4,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对投资人和消费者保护不够。现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护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财产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名义否定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和刑事责任,使金融机构易于推卸责任,将内部风险外部化。维护金融安全应以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平衡为前提。对金融机构过度呵护使其缺少足够的外部压力,难以提高内控能力和履行社会责任。
5,法律更新不及时。创新多、变动快、变化大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本特点,但我国金融法律修订周期明显偏长,七、八年甚至更长时间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频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后日本的《保险业法》修订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自2003年生效以来,十年间已经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执法上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1,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性规范与标准仍有欠缺。目前规范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权力运行的规则尚不完备,没有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专门的执法程序性规定,缺少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类型化的认定标准和归责原则,认定难、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2,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于执法部门与司法机构缺少衔接,监管部门又在一定程度上负有促进行业发展职能,因此执法过程中过多采用行政处罚方式。加上行政处罚尺度弹性较大、透明度低,造成违法成本偏低,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违法行为。
3,部分监管执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证监会为例,其已经使用的监管措施共125种,但其中《证券法》明文规定的仅23种。《证券法》外的监管措施设置的合理性、程序正当性、救济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问。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筛选机制使大量金融争议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金融争议因筛选机制而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表现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起的侵权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二是为案件当事人起诉设置额外的先决条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三是限定诉讼提起的方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权利救济方式,理论上它能以较低成本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实践中几乎得不到适用,实际上已被束之高阁。
2,审判专业性有待加强,争端解决机制单一。金融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和所需专业知识的日益复杂,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审结案件与确保裁判质量之间探求艰难的平衡。同时,金融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健全,无法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有效分流争议,减轻法院压力。
最后,在金融守法上,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我国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问题:一是金融商品销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知识欠缺。由于民众普遍缺乏对投资项目合规性和风险的鉴别能力及维权能力,在相当程度上纵容了产品销售者的过度宣传等违规行为。一旦风险暴露,又只能用“上访”甚至极端手段挽回损失,使金融纠纷转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同时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投资人只重短期投机而不做长期投资,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调整立法理念。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稳定性,避免随形势的变化而过于频繁地调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护群体的均衡性,法律法规条款设计要以保护权利为准则,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断影响公正性;三是转变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理念,实现立法技术精细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调整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为抓手,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资源和提高专业性的基础上,更充分地发挥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作用,统筹推进金融基础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五是加强统筹规划,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汇集机制,制订拟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规的时间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质量与效果后评价制度,通过立法评估、执法评估等方式,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第三缩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据经济和金融领域需要,适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频率,更多运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缩短时间间隔,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二是扩大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范围。
在金融执法上,一是健全执法检查制度,推进执法主体、职能、权限、程序、责任规范化。制定调查取证实施办法,细化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资料、封存文件资料等执法行为的实施程序;二是确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适用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三是深化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查审分离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评估制度,明确评价方法和标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强规则条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为此,一是通过法律修订,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决引用的条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详细定义有关犯罪行为(如什么是非法集资、市场操纵、跨市场操纵).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维护金融秩序。对于金融市场强势一方的侵权行为,要发挥司法维护金融秩序作用,赋予投资人可行的司法诉讼渠道,使之能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应加强融资方责任配置,逐步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刑罚威慑作用。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充实司法资源,改革司法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决金融领域争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以证券民事诉讼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减少和取消事实上存在的金融领域纠纷案件筛选机制。三是以推进金融仲裁为重点,建立诉讼之外金融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会的守法意识,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加以推进。一是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在金融机构柜台、中小学、社区等通过投放宣传册、举办专题宣传活动等方式,提升居民对金融商品和金融风险的认识;二是要进一步强化金融业行业协会和各种专业性商会的自律机制,在行业内建立起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三是要加大对金融案件审判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四是要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特别要建立金融纠纷相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
近期需要调整的重点领域
首先,调整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基础。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权力和职责分配不明确,特别是以机构的类型确定监管的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不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同时在监管主体涉及多个政府权力机构时,容易出现“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局面,形成监管机构的互相推诿、监管竞争与监管真空、同一机构多个监管标准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各个监管机构分而治之的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统一性之间出现了矛盾。对此,需要结合国内外经验教训,加快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即便在不对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纳入法律轨道仍是当务之急。
其次,调整信托相关法律关系。由于信托制度不健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理财市场则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在下一步改革过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订和完善作为上位法的《信托法》,明确信托的定义和范畴,细化对信托活动的规范,强化重要事项的监管要求并具体规定操作规程;二是努力通过各类相关下位法律法规的整合(包括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和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统一监管目标,协调监管标准,规范监管机构的行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框架。近年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但金融立法远没有跟上。一是立法层次低,除《证券法》和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其余都是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规章多由各监管部门单独制定,不仅分散凌乱影响执法效率,在执行过程中也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冲突;三是法律责任欠缺。《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仅有三条罚则,威慑力有限,金融机构违规成本很低、惩罚力度不够;四是《证券法》对场外衍生产品的具体管理并没有实质性的条款规定,未能形成系统的场外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与其他法律制度如《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也不相容。为此要尽快制定《期货法》,明确期货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以修订《证券法》为契机,扩大“证券”及“衍生品”的范畴,将公募、私募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创新均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确立场外市场的定位与监管框架。
第四,构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现有法律法规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内容几乎都是原则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关制度中普遍存在责任不明确、监管法规之间缺乏配套和衔接、违法违规惩处多为罚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问题。在执法授权方面,既存在对行政监管机构授权过度问题,也存在授权不足问题,例如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时,往往会遇到阻力。为此,建议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行政法规,未来应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上升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网。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尽快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规范市场退出程序。
第六,规范非正规金融活动。制定《非存款放贷人条例》,将包括P2P等网络信贷平台在内的非金融机构放款人、民间借贷纳入放贷主体范畴,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元化信贷市场体系,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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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各级政府都把金融安全和稳健发展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采取多项管理措施,加强自身建设,防范金融风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加入WTO后,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我国金融业各部门的压力仍将非常大,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下面我们将分别谈谈我国银行业(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发展现状。
(一) 银行业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基本上是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瓜分,行业垄断程度相当高,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汇银行业务和外汇业务等,很少经营或不经营全部的投资银行业务,如金融租赁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财产顾问和咨询业务和旅游广告业务等。这些业务范围的限制,影响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金融工具创新能力,资本金严重不足,贷款能力出现内生性约束。由于国有银行效益不佳,消化自身不良资产的压力很大,也无力用经营利润补充基金。因此,不良资产日益积累,致使部分国有银行资产充足率根本达不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要求。由于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不强,资产运用效率不高,存在大量的坏帐和呆帐。这些都将使国有商业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保险业
二十年多来,中国保险业以年均39.6%的增长速度迅猛发展,实现第一个保费收入达500亿元用了15 年的时间,而实现第二个500亿元仅用了3年时间(见图1-1、图1-2)。到2000年底,保费收入达1595.9亿元。同时保险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40家,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保险市场格局已初步形成。但中国保险业目前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公司实力
差,资金运用渠道少(保险业收入仍以保费盈余为主),效率和经营技术不高,服务水平不能适应竞争等。因此,一旦当我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机构真正展开竞争,保险业将面临很大冲击。
图1 1989—2000年我国保费收入趋势图
图2 1989—2000年我国保费收入增幅趋势图
(三)证券业
我国证券业起步于八十年代,在1990、1991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后,经过曲折的历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首先是融资能力的增强,我国证券市场融资额从1994年的99.78亿元,增长到2001年的1192.22亿元,占间接融资(银行贷款)的11.45%;其次,随着证券市场规模持续增长,股票交易额也持续增长,1993年的股票交易额为3627.2亿元,2000年股票交易额达到高峰,为60826.6亿元,增长了16.7倍。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数量已经达到了1154家,投资者帐户为6639 .68万户。上述数据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由于我国证券业是在一定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并没有与国际市场完全接轨,因此其要进一步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国内证券机构业务范围狭窄,品种单一,结构趋同。业务范围仅限于国内的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传统业务,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等虽然也有,但是大多是争取承销项目的辅助手段,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很大的雷同,对金融创新的重要性仍然没有充分的认识。
其次,融资渠道不畅,上市证券公司不多。渠道有三个方面: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增资扩股,且融资偏重短期资金融通,缺乏券商发展急需的长期资金融资渠道。
第三,资本运作效率差。
第四,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混乱。
第五,证券经纪业务收益下降。
这些都表明,只有二十余年成长历史的新中国证券业同经历过百余年资本市场锤炼并且实力雄厚的国外证券公司同场竞技,将面临巨大的现实压力。
二、中外金融服务业发展比较
2001年11月,中国终于迈进了WTO的大门,中外金融机构同台竞技将成为必然趋势,我国金融业要在这一场新的角逐中占有一席之位,必须通过比较分析彼此的优势和劣势,判断自身所处的生存环境,最终提出自己的战略方案。
(一) 银行业
1.经营规模比较
衡量一家综合性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主要有总资产、一级资本、分支机构数量、跨国经营情况等子指标。
表1 中外商业银行经营规模比较(1999年度) 单位:亿美元
总资产
一级资本
分行机构数量
跨国经营情况
工商银行
4275.46
219.19
国内分支机构众多
跨国经营处于初级阶段
农业银行
2442.93
162.66
国内分支机构众多
跨国经营处于初级阶段
建设银行
2658.45
131.96
国内分支机构众多
跨国经营处于初级阶段
中国银行
3162.14
152.70
全球性机构布局
全球性银行
花旗银行
7169.37
476.99
全球性机构布局
全球性银行
美洲银行
6325.74
381.76
全球性机构布局
全球性银行
德意志银行
8437.61
174.18
全球性机构布局
全球性银行
巴克莱银行
3988.25
140.55
全球性机构布局
全球性银行
资料来源:张仿龙、阮班鹰:《中外商业银行盈利比较及入世对策》,《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1年第一期;孔永、马耕之《世界30家银行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概览》,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从表1可以看出,就总资产和一级资本来源来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国际跨国商业银行相比并不逊色,已经进入世界大银行行列。但从分支机构数量及跨国经营情况看,除中国银行具有众多海内外分支机构并已初具全球性银行的某些特征之外,其余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分支机构总量很多,但跨国经营都还刚刚开始。因此,从经营规模指标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外国综合性大银行的最大差距表现在全球性分支机构布局缺陷和跨国经营滞后等方面。
2.业务功能比较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在业务功能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管理当局对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限制(见表2)。英国、日本和美国已分别于1986年、1992年和1999年修改了相关法律,最后从法律上废除了混业经营的障碍。而我国《商业银行法》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等非银行业务。
表2 中外商业银行业务比较
商业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保险业务
当局立法限制
工商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工商东亚
无
分业经营
农业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无
无
分业经营
建设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中金公司
无
分业经营
中国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中银国际
无
分业经营
花旗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全面开办投资银行业务
有
1999年取消限制
德意志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全能银行
有
全面混业经营
巴克莱银行
存贷汇等业务功能齐全
全面开办投资银行业务
有
1992年取消限制
近年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已经开始绕过法律限制,通过到境内外收购、合资设立投资银行机构,开展了投资银行业务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国内分支机构尚不能从事证券一、二级市场业务。因此,业务功能综合化、全能化是形成外资商业银行强大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3.金融创新比较
金融创新包括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业务创新三大方面。由于外资大银行身处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问题,因此,金融创新的比较仅限于业务创新。
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仅限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大部分业务创新还是借鉴国外商业银行60—80年代的产品,而市场化程度高、科技含量高的品种,如期货、期权、利率调换、消费贷款证券化、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等在我国都还未开办。由此可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新产品领域及跨国经营方面的竞争力非常弱。
表3 中外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比较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外资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综合帐户
银证转帐
浮动利率贷款
票据融资
电子银行
循环贷款
网络结算
消费信贷
可转让定期存单
可转让支付帐户
浮动利率票据和欧洲债券
期货交易
电子银行
互助基金
消费贷款证券化
利率调换交换
SWIFT交易系统
期权交易
衍生金融产品交易
4. 发展战略比较
发展战略是一家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外资商业银行非常重视发展战略,十分注意保持发展战略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目标的一致性(见表4)。
表4 中外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比较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战略
外资跨国大银行发展战略
扩张性、粗放经营、无差异营销、政策性与盈利性并举、资源计划配置为主。
差异化战略、突出重点战略、跨国经营战略、盈利最大化战略、资源配置优化战略。
5.其他竞争力项目比较
(1)在流动性方面,日本银行业的贷存款比率为93. 73%,比我国高出9.14个百分比。美国为87.97%,与我国基本持平。从存贷款比率来看,美国银行业的流动性并没有比我国银行业的平均水平高,但这并不说明在流动性方面就不如我们,因为我国四大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很高和承担着很大一部分不一定能够即使收回的“政策性贷款”。欧洲方面,其贷存款比率达到127.57%,大大高于我国银行业的同期水平。
(2)在盈利能力方面,日本银行业的资产利润率为-1.2%,比我国四大银行的0.09%低1.21个百分点,利润增长率是负数,为-30.59%,而同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36.26%。美国资产利润率为1.66%,欧洲为0.63%,均高于我国。
(3)在资产质量方面,由表5可见,日本呆帐和滞帐贷款率为3.13655%和0.04385%,与我国情况差不多,而美国在这方面则相对较低。
(4)发展能力方面,日本银行自有资本比例是比较高的,达到了11.6%,美国则为8.72%,两者与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相比相差不大,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在这方面与美国和日本有一定差距。
表5 银行资产质量的国际比较
项目
比率
日本
(10家合计)(%)
美国
(%)
欧洲
(%)
流动性
流动性比率
NA
NA
NA
贷存款
97.93
87.93
127.57
盈利能力
资产利润
-1.12
1.66
0.63
资本利润
NA
19.53
NA
利润增长
NA
NA
-25.54
人均利润
NA
55578US$
NA
利息回收
NA
NA
99.58
应付利息充足
NA
NA
35.6
资产质量
逾期贷款
1.0664
1.26
NA
呆滞贷款
3.13655
0.33
NA
呆帐贷款
1.04385
0.64
NA
风险资产抵补
95.9202
167.76
NA
加权风险资产抵补
73.3144
NA
NA
发展能力
资本金充足率
11.6
8.72
NA
存款增长
-5.29
7.06
-3.94
贷款增长
-2.61
8.27
15.97
(二)保险业
伴随中国加入WTO,我国保险业将面临一个更为开放,更为激烈的竞争环境,也将面对一批虎视眈眈的外国保险巨头。中国保险业与国外保险业究竟存在怎样的差距呢?下面我们将从保险业的市场规模、保险深度和密度、资产规模、市场集中率以及融资渠道五方面进行比较。
1.市场规模比较
从表6可以看出,世界保费收入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在世界保险市场上居于主要地位。我国保险业恢复业务以来,虽然发展迅速,但总规模仍然很小。1999年保费收入仅排世界第16名,市场份额只有0.72%。
表6 1999年我国与其他主要国家保费收入比较表
国家
保费收入(百万美元)
占世界市场份额(%)
世界排名
美国
795188
34.22
1
日本
494885
21.29
2
英国
204893
8.82
3
德国
138829
5.97
4
法国
123113
5.3
5
意大利
66649
2.87
6
韩国
47929
2.06
7
加拿大
41882
1.8
8
澳大利亚
38712
1.67
9
荷兰
37985
1.63
10
中国
16830
0.72
16
巴西
11203
0.48
21
印度
8391
0.36
23
资料来源:Sigma No.9,2000。
2.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比较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发达程度的两个重要指标。保费密度是指人均保费额的高低,保险深度是指保险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的大小。如果一国的人均保费越高,保险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越大,说明该国的保险业相对越发达。1999年,从保险密度看,我国只有13.3美元/人,列世界第73位。保险深度也只有1.63,其中产险深度为0.61,寿险深度为1.02,整体上居世界第58名,远远落后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巴西(第51名)和印度(第52名)。从表2.2-2和2.2-3可以看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差距。
表7 1999年我国与其他主要国家保险密度比较表
国家
瑞士
日本
英国
美国
爱尔兰
荷兰
芬兰
排名
1
2
3
4
5
6
7
保险密度
4642.7
3908.9
3244.3
2921.1
2454.7
2404.7
2212.6
国家
法国
丹麦
澳大利亚
巴西
中国
印度
排名
8
9
10
50
73
79
保险密度
2080.9
2037.4
2017.3
68.6
13.3
8.5
表8 1999年我国与其他主要国家保险深度比较表
国家
南非
英国
瑞士
韩国
日本
爱尔兰
澳大利亚
排名
1
2
3
4
5
6
7
保险深度(%)
16.54
13.35
12.84
12.84
11.17
9.83
9.82
国家
荷兰
芬兰
美国
巴西
印度
中国
排名
8
9
10
50
52
58
保险深度(%)
9.65
8.88
8.55
2.01
1.93
1.63
3.资产规模比较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是我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但从资产总额看,这两家公司的资产规模偏小,两家公司的总资产才为世界第25大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6.6%。从资产利润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利润率为0.4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资产利润率为1.78%,而世界前20大保险公司中资产利润率最低的也达到了4%的收益率。这些都表明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较高,市场竞争力较低(见表9)。
表9 1998年全球前10大保险公司与我国保险公司资产实力比较
排名
公司(国家)
资产
增长率(%)
所有者
权益
净利润
资产利润率
1
AXA(法)
449566
5
16634
52683
11.72
2
Allianz Group(德)
401406
45
26041
46805
11.66
3
Nippon Life(日)
374801
1
8501
51128
13.64
4
Zenkyoren&prefectrual Ins.Federation(日)
297477
3
3990
46154
15.52
5
Dai-ichi Mutual Life(日)
261164
4
5198
35030
13.41
6
AIG(美)
133673
17
30123
24879
10.65
7
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美)
215346
6
14367
11503
5.34
8
Sumitomo Life(日)
212200
2
4411
29320
13.82
9
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 (瑞士)
205963
11
11994
25221
12.24
10
Prudential Group (英)
196536
10
5443
18782
9.56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5806
334.9
103.3
1.78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1675
622.7
54.7
0.47
中国人寿+中国人保
17481
957.6
957.6
0.90
资料来源:(1)2000年1月《保险资讯》173期,本表排名以资产为基础,并根据Dow Jones and Isis决定。
金额单位为百万美元,汇率按1998年12月31日汇率换算。增长率按本国货币计算。
(2)《中国保险年鉴》1999年。
4.市场集中率比较
目前,我国只有保险公司40家,(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3家,外资保险公司13家),而日本有110家,美国80年代就有5000多家保险公司,香港弹丸之地也拥有200多家保险公司。中国的保险机构数量过少,导致保险市场集中率高,垄断经营严重(见表10)。
从下表可以看出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市场集中率一般较小。如美国1998年前五大财产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仅为30.16%,日本前五位寿险公司市场份额也不过是60.4%,这是因为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保险市场进入壁垒较少,保险公司设立相对比较容易,所以保险公司数目较多,竞争较为激烈。使整个市场的集中率较小。而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
⑸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
银行提高核心竞争能力的最好利器便是金融产品创新。想在市场上抢占先机就必须在新产品开发上抢占先机。我们可以大胆的预想,金融产品创新的竞争形势将会十分的激烈,脚步稍有放松,就有可能被人家远远甩在脑后。纵观西方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史,从上世纪60年代的避管型创新,转嫁风险创新,防范风险创新等等,到如今西方金融产品各种各样的创新并举,可以看出历史的积淀和各个阶段创新产品的延续性对于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具有多么巨大的意义。我国的商业银行仅有十多年历史,是由计划经济时期的专业性银行转变为现在市场经济时期的商业银行,所以在经营管理方面、银行技术设备、人才储备等方面有很多不足。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银行业存在着许多不良资产的问题,如自有资本金不足、坏帐、呆帐等等,承受风险能力很差。这一系列的问题反映出我国银行业系统的内在脆弱性,十分不利于金融产品开展创新。中国加入WTO 组织,全面履行对WTO的承诺,标志着中国经济金融将全面彻底的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种形势下,中国银行业将同外资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这种竞争无疑会非常的激烈。创新能力的差距是中外资银行之间最大的一个差距。一般来说,银行的金融创新水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其收入结构中体现出来。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程度有以下几点: 一方面,作为经营主体来看,在很大的程度上,我国的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四大国有银行无论在从业人员、机构数量以及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都占有垄断地位,这种行业的垄断,是不利于金融创新的。另外,过多的金融管制抑制了金融创新,现今金融管制仍相当严格,这与在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在放松金融管制以后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情况是完全相反的。
另一方面,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消费主体来看,社会公众是商业银行最大的客户群。就目前的情况来分析是我国城乡居民储蓄意识够强,但消费意识、投资理财意识是较弱的,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这个中介来投资理财、消费的意识淡薄。目前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达万亿元民间手持资金约万亿元。根据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截至2010年上半年,居民存款已达19.7万亿元,从分部门情况看:截止到8月份,居民户存款又相对上半年的统计增加了3404亿元,同比多增3823亿元,由此计算,目前居民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已超过20万亿元。但长期以来国人根深蒂固的消费观念使得个人理财、消费信贷等业务至今仍不能像西方那样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社会公众金融意识的淡薄不仅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同时也助长了银行业务经营的惰性,从而也就没有可能向消费者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零售性业务。 金融创新产品的交易与传统的银行业务有本质的区别,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复杂性, 需要专家型人才从事创新产品的研发管理、交易管理和风险管理。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管理人才需要具有高素质和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这样才能对创新产品的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控制。
金融市场发展之关键是专业人才,正如21世纪发展之最终竞争力是人才的竞争。坚持自主培养与引进来相结合,培养一支具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丰富经验的,熟悉国际市场运行规则,了解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特点的专业人才队伍,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广泛的智力支持和坚实的人才基础。 加大存款业务创新。首要的任务是进行业务手段和存款产品的创新,要大力发展企业银行、个人银行和网上银行,推出多功能、高品位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快捷方便的全方位服务,将现有的客户群稳定。一是要提高汇兑、结算业务的服务效率,保住现在已有的市场份额。二是要大力发展租赁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经营租赁、杠杆租赁、回租租赁业务等。三是要迅速增加代理业务的服务种类,扩展其业务经营范围。四是要积极开展各种咨询业务,利用专业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对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投资组合设计、风险控制和家庭理财等多种咨询服务。 (四)加强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风险管理
针对外汇资金来源、运用不平衡和人民币存贷款期限结构变化的并存,以及紧缩货币带来的资金不稳定,深入分析当前资金形式和存款结构变化,适当控制中长期贷款增长。加强资金流动预测预报,强化流动性管理。控制外汇贷款投放,加大外汇存款营销力度,主动防范汇率风险。 金融业的改革和创新,必然要反映在金融法律制度上来。金融法的目的是为金融业提供完整的行为规范和构建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金融法必须将金融业的发展创新纳入自己的法律框架之中。如果金融法不能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完整的、相对自由的法律空间,及时确认、保护金融创新的合理成果,就会导致一些合理的金融创新违法,或者在法律真空中运作。因此,金融业的创新要求金融法律制度随之发展。这样,金融法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实际,也才能与金融创新互为促进。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监管与创新是一对双胞胎,在金融创新的同时要注意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利用法律手段,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保障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切实解决当前的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有安全保障的法律环境。我国应改善金融监管的重点和金融监管的方式,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形成中央银行宏观监管、行业自律、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按照国际惯例,从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市场退出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以降低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种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具体对策:
首先,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法律所部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建立健全当前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金融法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有些法规的可实施性不强,监管体制存在明显缺陷,规范性文件比较混乱,多种交叉相互抵触;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准入德规定及实施还不协调健全,而又缺乏相关配套法规或操作规程。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相对不完善、为严格执法现象使监管工作落实的并不很有效。针对以上现象,对于我国金融业在新的时期内创新和改革,首先应当鼓励在现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努力探索进行法律不明令禁止的金融业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探索成功的基础上对法律做适时进行修改,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并逐步地建立起既有利于发挥金融机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监管严密,内部协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完善先进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十分紧迫的。
其次,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很多地方仍存在不足之处,自身的自律能力也比较薄弱,导致金融法的宏观调控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应当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运行创造良好的自身条件。而且各国的实践也表明,完全靠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是很难奏效的。特别是金融市场自身所带有的变化性和复杂性,因此法律不可能保证其在良好的金融环境下畅通无阻的运行,着就需要金融市场更加提高自己的自律性,建立一套合理灵活的自律机制。当然,由于自由竞争下的金融市场南面会出现不平等竞争和信息混乱等现象,仅仅靠自律也是难以有效运作的,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可见,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都是金融业有序发展所必不可少的。
再次,应当建立一种有利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法律环境,以增进金融机构在开放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开放,一定要具备一个高效监管的法律制度。但是加强监管不是指加强行政对市场的过多干预,而是要从完善金融立法和执法方面营造一个更加开放、自由竞争、高度透明、富有效率和秩序的金融市场。
为此,一是要制定新法以弥补旧法空白,如出台有关市场准入,运营以及监管,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和破产,以及金融机构整顿重组等方面的立法
二是与国际惯例接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立法,规范各种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建立统一开放,公开公正,有序竞争,严格监管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各种法律法规,以完善金融市场结构,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促进融资活动的发展,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尽快清理、修订、完善现有立法,以消除金融法规与金融业实际发展之间的差距,协调好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及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重要规章、条例上升为法规、法律,并增强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以提高其在金融业发展创新中的约束力和权威性。总之,当新世纪全球金融业趋向整合的情况下,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创新就益发迫切和重要,而完善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亦更加急切和任重道远
⑹ 理财产品的产品现状
自2004年初露锋芒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样式种类、发行款数与资金规模都开始急剧膨胀。2008年, 尽管面临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境内外金融和大宗商品市场动荡不安的局面,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仍然创下历史新高。银行理财产品新募集资金规模超过保险理财 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公募基金等理财产品,成为推动国内理财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并在此后两年,保持高速度增长态势。
⑺ 目前,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以及有什么问题风险
资管新规实施满月。在“破刚兑”“净值化管理”等要求下,银行“保本”理财发行量、收益率均呈明显下降趋势,向净值化转型效果还未充分显现。
业内人士表示,净值化转型仍存在资产估值、投资者教育等诸多障碍待突破。当前,一些银行已开始在产品方面作出尝试性准备,但市场仍在等待理财产品监管细则落地,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将适时发布。
银行理财市场的变与不变
资管新规中部分条款对银行理财业务影响巨大。4月以来银行理财产品从发行数量、平均期限和预期收益率等方面均出现明显变化。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银行理财产品行业运营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自3月开始骤降,4月环比减少20.42%至10846款。进入5月后,产品发行数量持续走低,上周(5月18日-5月24日)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共1938款,较5月11日-5月17日一周减少317款。
资管新规下保本理财将逐渐淡出市场,目前保本理财呈现明显下降趋势。4月保本理财发行量占比为33.15%,与之前相比差别不大,但5月以来保本理财发行量有所收缩,占比持续下滑。某城商行客户经理表示:“我们会向客户强调整改期截至2020年底,在此期间保本理财仍会继续发售,但在销售过程中不再承诺保本保收益。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按照约定收益给予客户。但与去年相比,预期收益率下降得明显,产品并不是特别好卖。
2017-2018年4月中国银行理财发行数量情况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随着移动互联等新兴技术的发展,购买理财的渠道也逐渐由线下向线上转移。手机银行和网银正成为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的主要渠道,占比达到62.46%。在和银行业内人士的访谈中也了解到,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在加大以手机银行为代表的移动金融资源的投入。
⑻ 浅析我国百姓金融理财发展新趋势
百姓关注理财 金融理财师尚缺20万
有数据显示,现在,中国国际金融理财师CFP缺口在20万以上。
股票疯涨、基金热卖,黄金投资正是时候。据相关机构调查,年收入超过30万元以上的家庭在国内超过2000万户,投资成为时下最为流行的词汇。记者在街头采访中发现,面对越来越多投资领域,众多市民有点犯迷糊。
面对市场上种类繁多的金融理财产品,使投资人群就需要专业人才指导。在发达国家,聘请一位投资理财师是普遍的选择。而金融理财师在中国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何女士长期在银行工作,三年前考取了国际金融理财师资质认证,职业生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何女士:有一次一个私企老板让我给他算一下保险缺口,我突然发现自己在这方面很欠缺,这件事对我触动蛮大的。当时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推出认证,我就第一批参加了学习。通过理财的学习,有一个很完善的体系,更能满足客户的需求,是获取资质以后最大的改变。
作为中国第一批职业金融理财师,何女士由一个小小的银行职员一跃跻身金领人群;而金融理财师在中国属于新兴职业,市场需求巨大,五年之内依旧缺口20万人。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助理 高磊:金融理财师是经过教育考试,从业经验认证,继续教育的这样一群专业人士一种综合性的个人理财服务,不是一个单纯的销售金融产品。金融理财师目前供给远远小于需求。
金融理财师提供的是全方位综合性的理财规划,规划涵盖了客户的一生,包括理财目标的设定,家庭财务的分析,投资、保险、退休计划和遗产规划等等。目前金融理财师已经被纳入商业银行人才战略,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热门职位。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助理 高磊:现在全世界拿到金融理财师CFP证书的只有十万人,专业门槛比较高,需要一定理论基础知识和从业经验,普通老百姓有想法,还是要有一些前期的准备工作的。
据了解,想要成为金融理财师,要通过证券、保险、税务、职业道德操守等诸多课程,并且对于从业经验有着极为苛刻的规定。同时,普通消费者要想聘请金融理财师打点自己的投资计划时,资产门槛也处于较高的位置,至少三十万元的资金。专家表示,随着市场进一步扩大,交易双方门槛会逐渐降低。
自己用专业用语润色一下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