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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于

发布时间:2021-09-11 05:08:56

『壹』 银行存款有保险制度,一旦该银行倒闭通过什么途径才能理赔

根据国务院《存款保险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
也就是说,如果你存款的银行破产了,50万元以下由保险公司赔付,高于50万元部分的,那就要看银行清算了。运气好,资产清算后还能拿回点。

『贰』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遵循什么原则

存款保险基金是指由国家、银行业界的出资、存款保险在经营过程中的保费及投资收益积累构成的,在投保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时,存款保险人用以承担保险责任的专门资金。
关于存款保险基金的功能,在立法例上主要存在两种模式。
一种是单一功能模式,即存款保险基金仅具有“付款箱”的功能,在投保银行类金融机构倒闭时承担赔付的功能。日本、德国等国家采用这种模式。比如,在日本,其存款保险公司的业务仅限于保险费的收入与支出上,几乎没有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之权。
另一种是复合职能模式,即存款保险基金不但要承担“付款箱”的功能,同时还承担了部分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功能。比如,对问题银行提供财务协助或者流动性救助;促成问题银行的并购或承接;成立过渡银行等等。
根据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所交纳的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条例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可调整),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
应答时间:2020-12-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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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资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存款保险基金是一个在投保机构倒闭式,对存款人进行偿付的基金。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3)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于扩展阅读:

存款保险基金注意事项:

对于一般性存款来说,根据监管要求执行存款保险条例,50万元本息以内均可100%赔付。因此最安全的存钱方式,就是在同一家银行存款不要超过这一上限。如果有超出部分,则具体视破产清算后的资产处理来定,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机会。

实际上,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早就于2015年5月正式实施了,而且在2019年5月24日,专门成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100亿元人民币的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管理机构,这对于银行破产或者倒闭后的赔付工作更明确有保障。

『肆』 为什么中国的存款保险有50万人民币的限额

是的最高限额是50万,而且只对自然人的存款进行保障,对企业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跟其他的金融投资工具都没有保障功能。
详见存款保险制度第五条
国务院网站正式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公告指出,该条例已经在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以下是条例全文: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伍』 我们熟知的银行定期存款,是不是最安全的投资

个人认为,目前最安全的投资是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受到存款保险的保障,也就是由国家对用户的存款进行兜底,但是存款保险对于存款保障有一定的金额限制,同时银行存款的收益不会很高,跟银行理财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如果从安全性上来考虑投资,那么银行存款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如果你想寻找最安全的投资,那么银行存款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只要你的存款金额在50万元以内,那么你的存款就不会有任何风险,但是银行存款的缺点就是收益不高,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收益和风险是成正比的,如果你想获得高收益,那么你就要去承担高风险。在选择银行存款时,你尽量选择存款利息高的银行,这样能给你带来更高的收益。

『陆』 银行存款保险条例对投资理财是否有影响

银行存款保险条例对投资理财没有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014年11月30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23条,准备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中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费由银行交纳保费。
可见,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险对象是存款人的存款,不包括客户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

『柒』 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谁

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6月01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目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工作人员担任。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7)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于扩展阅读:

1993年,我国就首次提出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5月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与管理,存款保险机构也设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金融稳定局)。

尽管条例已经提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如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就可能影响公正性、出现工作效率较低,难以有力地承担起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重任。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独立机构,往往对参保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

由中国人民银行独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专门管理机构,是推动商业银行良性可持续发展和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市场化、推动中国金融更加开放的一个有力举措,代表了整个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个全面可持续的发展进步。

『捌』 存款保险基金不予保险的存款有哪几种

从存款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和我们每个存款人息息相关,通过存款保险,切切实实保障了存款人资金的安全。
如今,在《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后,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
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简单点说,所谓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就是专门针对银行的保险公司,专门应对银行破产的一家国家背书的企业。
存款保险仅限于存款,无论是银行理财还是基金、小贷公司,都不属于保障范围。
目前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这一点是国际通行做法。

『玖』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条例》明确,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一是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二是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三是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拾』 存款保险标识启用时间是怎样的

央行正式启用“存款保险标识”!什么时候正式开始?哪些机构可以使用?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看这篇就懂了!

2020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自11月28日起授权参保金融机构正式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存款保险标识28日统一启用前,自2020年11月7日起,在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等11个市(县)范围内先行启用。

一、什么是存款保险?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行业保障基金包括: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是,行业机构筹资设立行业保障基金,由专门管理机构运行,在行业机构运营失败或遭遇重大困难时,行业保障基金出资助其重组、清算及对行业机构债权人进行适当赔付。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假如某家银行真破产了,我们需要了解什么?

首先,存款赔付标准是什么?存款保险条例是保障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投保机构(比如银行)存款本金+利息累计在50万以内(未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会酌情调高),全额赔付; 超过50万的部分将由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其次,存款由谁来赔付?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会进行赔付。现在是指由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全资注册的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来负责赔付。

第三,存款保险需要个人缴纳吗?存款保险并不需要个人缴纳,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条: 投保机构(比如银行)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二、什么是存款保险标识?
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构成要素包括:存款保险“形象图案”(圆形绿底白色众字图案);“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 “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字;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授权使用”文字。

通过这种直观、醒目、具有公信力的方式,有助于储户“特别是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基层储户”方便识别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三、哪些机构可以使用存款保险标识?
央行授权的金融机构包括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也包括民营银行、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银行等。该名单由央行定期公布,截止2020年11月全国共计4025家金融机构使用该标识。

四、投资者注意事项
(1)金融机构要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
(2)未经授权不得用于境外分支机构。
(3)不得用于存款保险金融机构以外的联合广告。
(4)不得用于存款以外的金融产品。

最后有话说:
很多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个坏事情,认为该制度导致了本来保本的存款反倒不安全了。其实不然,通过了解后我们可以发现,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网,给存款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实际上增强了存款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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