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中国,合资的保险公司如果外资投资方(外资股东)破产了,那么这家合资保险公司会怎么样
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是不允许破产的。
外资股东破产,这边国家要出手的,或者其他大的保险公司会出手的
❷ 保险公司使用保险资金在国外投资 ,有没有什么成功的案例
没有成功,只有失败,平安亏了一百多亿。
❸ 中国的风投公司需要海外的保险公司承保吗
这不一定的,各家保险风投公司不一样。
❹ 中国风投行业需要叫境外保险公司承保吗
厄风投行业就说有专门的风投公司,他们自己会去评估企业的一些资质,如果需要交易境外的保险公司承保的话,那这样的风投公司你们千万不要去找,可能不正规涉及到相关的利益输送,并且他不一定会给你投钱,而你花的这个15万的相关咨询费用啊,你也会白交。
❺ 中国如何加强海外投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初步展开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确认,使得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有待调整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三种类型:“美国模式”是双边主义模式,它以美国同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国内法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适用的法定前提,融国内法与国际法制度为一体。“日本模式”是单边主义模式,它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以国内法制为主。“德国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时采用双边保证制与单边保证制,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格东道国可以与德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适合德国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国家。但“德国模式”并非均衡发展模式,而是以双边保证制为主的混合模式。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中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合格投资项目的条件并未包括投资于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可见我国目前采取单边主义模式。因单边投资保险模式不以双边投资协定为法定前提,保险机构实现代位的依据只能是外交保护权,而外交保护的实施长期存在争议,受“用尽当地救济”、“国籍继续”和“卡尔沃主义”等基本条件的限制,不利于投资母国保险机构理赔后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有效行使。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单边主义模式有待调整。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承保机构的设置,各国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而德国则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相分离的模式。 我国目前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开展,对拟投保项目的审批和承保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权负责。可见,我国现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采用这一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审批职能与中国出口信用公司独立法人身份不相符。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政府全资的政策性公司,但它毕竟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账户和经济利益要求,并非一个行政主体。其次,不利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内法层面对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商业化运作。因此,我国承保机构的设置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围的界定不科学 1、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国法设立95%以上的股权属我国企业的投保人。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分扩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围。虽然这类投保人是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资产所有者是我国企业,为了全面保护我国的利益似乎应该对他们进行保护,然而这种做法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单边主义模式不相符,无法实现代位求偿权。在单边模式下的代位权行使以外交保护权为理论依据,而外交保护权的行使又受“国籍连续”规则的限制。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将因其不具有我国国籍而导致我国的承保机构无法行使代位权,达不到保护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将“以中国法设立的由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企业”排除在投资保险范围外的做法,实际上不恰当的缩小了合格....
❻ 中国保险公司国外资本市场国外投融资渠道
中国国际融资委员会是由国内外投资机构、金融研究机构和工商企业,依法自愿结合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宗旨:根据国际金融态势及我国的金融政策方针,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依托政府,面向市场,全心全意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资源,建立全国性的政府招商和企业融资平台;促进我国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实施我国政府制定的投融资战略;协助各级政府改善投融资环境、扩大对外宣传,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提高吸引外商投资的质量;推广多元化融资途径,为外商来我国投资和我国企业项目融资及到海外上市、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有效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为繁荣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主要业务:一、积极宣传我国的金融政策和投融资环境;二、广泛联系境内外相关商会、投资机构、经济财团、投资人建立构筑推进全球性资本和资源有效结合的资讯平台;三、充分利用国内外投融资资源,使优质项目与国内外资金准确、高效对接,缓解国内优质项目多而国外资金难进国内资本市场的矛盾,解决国内项目的资金瓶颈;四、建立与国外投资机构和投资人的合作机制,为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提供咨询、服务;五、为政府和企业提供金融市场信息、优质项目融资渠道、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项目资金运作策划等服务;六、为企业提供项目融资及后续管理所必须的会计、审计、监理等咨询服务;七、对国内外投融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积极推动投融资环境和融资方式、方法的改进;八、提供财务、金融及风险管理的信息和专业咨询;九、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服务优势:●强大的合作伙伴1、国内外金融机构、相关社会团体和研究机构;2、在华投资的有影响力的国际著名中介机构、专业机构、跨国公司和机构投资人;3、有关专家、学者和在金融工作领域有影响力的实际工作者。●善于理论思考和实务运作的管理团队●丰富的操作经验和良好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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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中国平安 这次海外投资〈富通〉亏损 对平安集团影响大吗集团在这次金融风暴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大
❽ 中国法律允许个人进行 海外保险投资吗
当然允许!海外保险业除了比中国发达完善历史悠久之外,还有一个作用就是,避税,转移资产,这也是海外保险这几年这么火的原因,衡量一家保险公司的实力,最主要的还是看它的年限,它都经历过哪些事情,中国保险业经历过的最重大的事情,差不多也就非典那年了
海外保险是真正的能够帮到高净值家庭做到资产配置,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
❾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初步展开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确认,使得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有待调整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三种类型:“美国模式”是双边主义模式,它以美国同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国内法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适用的法定前提,融国内法与国际法制度为一体。“日本模式”是单边主义模式,它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资本输入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以国内法制为主。“德国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时采用双边保证制与单边保证制,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格东道国可以与德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适合德国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国家。但“德国模式”并非均衡发展模式,而是以双边保证制为主的混合模式。
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中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合格投资项目的条件并未包括投资于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可见我国目前采取单边主义模式。因单边投资保险模式不以双边投资协定为法定前提,保险机构实现代位的依据只能是外交保护权,而外交保护的实施长期存在争议,受“用尽当地救济”、“国籍继续”和“卡尔沃主义”等基本条件的限制,不利于投资母国保险机构理赔后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有效行使。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单边主义模式有待调整。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承保机构的设置,各国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而德国则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相分离的模式。
我国目前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开展,对拟投保项目的审批和承保均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权负责。可见,我国现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用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采用这一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审批职能与中国出口信用公司独立法人身份不相符。尽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政府全资的政策性公司,但它毕竟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账户和经济利益要求,并非一个行政主体。其次,不利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内法层面对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商业化运作。因此,我国承保机构的设置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围的界定不科学
1、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国法设立95%以上的股权属我国企业的投保人。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分扩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围。虽然这类投保人是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资产所有者是我国企业,为了全面保护我国的利益似乎应该对他们进行保护,然而这种做法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单边主义模式不相符,无法实现代位求偿权。在单边模式下的代位权行使以外交保护权为理论依据,而外交保护权的行使又受“国籍连续”规则的限制。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将因其不具有我国国籍而导致我国的承保机构无法行使代位权,达不到保护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将“以中国法设立的由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企业”排除在投资保险范围外的做法,实际上不恰当的缩小了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