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管好保命钱 聚焦国外社保基金监管新加坡篇
现行制度模式的一些可商榷处,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所谓投资渠道的拓展问题根子就在这里。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 对社保机构的性质,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公务员体制,不应该是事业单位。公务员体制是由财政包的,这样社保局收的每一分钱就和它的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是事业单位,它的收益和它的管理有直接关系,那就容易出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 当前大学生挤破头地考公务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保障不平等,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好,其他劳动者缺乏保障或保障不足,所以拼命争当公务员。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 社保基金有其特性,就是采取现收现付制,有财政兜底,是纳入国家保障体系的。即便基金有问题,财政是不会有问题的。而社保基金在早期出现问题也很正常。因为任何一个机构在开始起步的时候,国家都不会给它很大的投入。 —— 复旦大学保险系主任、保险研究所所长徐文虎 现在体制上重大的缺陷就是事前监管不足。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郭金龙 新加坡——周志凯/文 中央公积金杜绝腐败 由于中央公积金由政府集中管理,具有规模效应;同时因为没有大量的私营管理机构参与,避免了为“拉客”而产生的恶性竞争 基金管理模式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是典型的国家集中管理模式。具体的管理和投资运作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中央公积金局隶属于劳工部,并由劳工部制定有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督,其性质是半官方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依法独立工作,其他部门不得干预其日常事务。中央公积金局集多项职责于一身,既要制定个人账户的相关政策,又要具体执行与个人账户有关的业务,如征收费用、保存记录、支付退休金,还要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相关的投资决定由新加坡货币管理局和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执行。 基金投资模式 按照公积金法案,公积金会员的个人账户在保留了最低存款额度之后,公积金可以将结余资金的80%用于投资,但只能投资于政府债券。这些政府债券是专门为公积金局偿付利息和其他债务而发行的浮动利率债券,没有市场报价,浮动利率等于公积金局向成员支付的利率。 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相继引进了住宅产业计划、非住宅产业计划、教育计划。1997年又进一步放宽投资工具,引进公积金投资计划,包括基本和增进投资计划,允许一部分资金投资于国内股票和公司债券、一些指定国家的股票以及其他投资工具。 养老金发放模式 当公积金会员在55岁保留了一笔最低存款之后,便可以将公积金存款提出。 这笔存款可作三个投资选择:向获准的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保单、存入获准的银行获取利息、保留在公积金的退休户头获取利息。从60岁起会员即可从最低存款中按月领取养老金。(责任编辑:马丁)[我来说两句]
Ⅱ 国外养老基金投资有哪些特点
美国:养老金体系主要由公共养老金和企业养老金部分构成。在养老金投资风格上,美国的公共养老金相对保守,主要投资国债等低风险品种,2000年以来始终保持4%左右的回报率;而对于企业养老金部分,美国政府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投资。政府发放的社会保障金带有明显的社会转移支付功能。美国的社会保障金根据法律严禁投资,不能拥有任何可以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
英国:现已形成三个支柱的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为国家基本养老金,由政府通过国家保险体系强制征收并以相同待遇发放,以满足基本养老需求;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由雇主负责征缴,2012年改革后变为强制实施,以减轻国家基本养老负担;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计划,即个人选购保险公司及金融中介的养老金投资方案。今年1月起开始发售的“养老金债券”是英国养老金制度改革措施之一,旨在丰富个人养老金投资方式,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
德国:养老金体系由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构成。德国养老金投资奉行相对谨慎的策略,投资公司法对于养老基金投资股票或其他金融衍生品的上限均有明确规定。而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业等的实体资产往往作为德国养老金投资的首选目标。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被称为“年金制度”,养老金被称为“年金”。日本的“年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民年金,又称基础年金,凡处于规定年龄段的国民,都可加入并享受;另一种是与收入联动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企业雇员和公务员等依据身份不同而分别加入。养老模式奉行“国家中心主义”原则,政府主导着养老资金的管理。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均由厚生省社会保险厅管理,而共济年金则由各互助协会自行管理。国民年金的2/3收入来自收取的保险费,1/3来自政府的财政补贴。
新加坡:养老金投资运营是典型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被称为中央公积金,该体系带有强制储蓄的特性,所有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及他们的雇主,都必须参与公积金计划。养老体系规定也相当严苛,公积金账户中的钱主要由政府用于投资国债、国内住宅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每年回馈给会员一定的利息。该制度为持有人设立4个账户,同时覆盖养老、住房和医疗等多领域,由政府、企业代表、雇员代表和社会保障专家共同组成的董事会对中央公积金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对中央公积金进行偿还担保,但是该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投资均独立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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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今哪些国家社保基金的筹资模式是完全基金式
国家社保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交的社保钱,拿这些钱以基金的理财方式去投资。
国家社保基金不需要筹资,有数以万亿计的人民币,需要保值增值。
Ⅳ 美国、德国、日本的社保基金运营监管模式
美国《社会保障法案》明确规定:(联邦社保基金)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对其本息均予以担保的“孽息型有价证券”。也就是说,根据这项法律,联邦社保基金不仅要由联邦政府统一集中管理,而且收支节余必须投资于联邦政府连本带利“担保”的证券,所获利息也要被除数存入信托基金。这样,美国政府从法律上保证了联邦社保基金不得被用于购买股票,或进行委托投资、房地产开发等其他方面的投资。
德国:公司操作 各方参与
按照德国《社会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独立的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交纳者——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德国养老金保险公司是欧洲最大的法定养老金保险机构,作为受国家和公民委托的服务提供商,德国养老金保险公司没有自身特有的利益,实行自我管理,向个人提供所有养老金方面的咨询、医疗或者职业康复以及向退休者或者其亲属支付养老金。目前,公司在德国建立了由1000多个咨询处构成的客户服务网络。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从制度上杜绝了挪用养老金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日本:注重投资 蕴含风险
日本政府通过用养老保险费设立的养老基金在资金市场运作来实现增值,并以此作为部分养老金的来源。据了解,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性,日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大部分资金都被用来购买日本政府以及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不过,这种增值方式也蕴含着风险,由于受利率政策、外汇牌价和股市行情的影响较大,日本养老基金的资金运作一度出现赤字。
Ⅳ 世界上有哪些国家利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
“国有资产”的提法本身就很有中国特色,用它们来充实社保基金,除了中国,目前欧美各国暂时没有太多的报道,第三世界就更不用说了
首先,早在五六十年代,欧美各国都大规模的开展了国企的私有化运动,目前那些国家直接控制的“国有资产”很少了
其次,人家基金的运营是有的是由专门的私营公司办理,有的是由政府成立的基金公司操办,但他们的政府不像我国,并不对其亏损负责,也不托底,只是对其加强监管而已,所以,也谈不上用国资来充实基金。
Ⅵ 法国社保基金是如何运作的
社保基金关乎一国之稳定与否。法国堪称世界上社会福利最完善的国家,其社保基金的运作程序比较复杂,不过,它形成了一个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加大了个人或机构挪用、侵占社保基金的难度,一般人不会铤而走险。
层层监督保护法国有一套“从摇篮到坟墓”
的庞大社会保障体系,社会补贴项目多种多样,可谓“包罗万象”。这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除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外,法国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内控机制也是促使社保基金良好运作的关键因素。虽然基金会有很大的独立性,但在基金会内部也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体制,即便是最高层的负责人,也无法在不受任何监督的情况下独立操作社保基金的运作。
资金运作“现收现付”
法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具有“分散管理”和“政府兜底”的双重特点。它以行业为单位,以保险为原则,实行各行业保险计划相对独立的分散管理模式。在行业保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有责任在财政上给予支持。
法国和欧洲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专家布鲁诺·帕利尔表示,法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主体是“社会分摊金”,其来源是建立在工资收入标准之上、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分摊款,其缴纳的总额几乎与雇员的工资水平相当。一般而言,工资水平越高的人缴纳的比例越高。
资金运作方式实行“现收现付”,入不敷出时要由国家税收(主要是汽车税、烟酒税的一部分)、国家和地方财政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来加以补贴。由此形成了社会分摊金基础上的国家兜底体制。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国的社保基金均是公益部门即基金会进行经营,建立收支两个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征收由“社会保险和家庭补助征收联合会”负责,但具体业务则由地方的征收联盟来完成。法国共有100多个基金征收联盟,为私营性质的机构,在全国联合会的指导下进行收费,这也是它惟一的职能。各地征收联盟将每月征集到的保险费和财政拨款集中后,及时汇入全国社会保障中央基金管理局的专门账号。
法国社保基金的支出则由全国社会保障中央基金管理局协调安排。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根据各地上报的需求,按不同渠道分别将款项拨付到养老保险全国基金会、医疗保险全国基金会和家庭补助全国基金会的专门账号。然后各基层基金会再将拨付的保险费直接汇入每个投保人在银行的账户上,基本上都能按时拨付到位。各基金会采取理事会的管理形式,即投保人工会和委员会联合组成理事会对基金会实行共同管理。
通常情况下,各基金会具有很大的独立性,然而国家在其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议会作出重大决定,比如审核年度预算、批准调整费率及建立新的补充基金会等;二是政府确定各项费率和补贴金额,并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般人不会铤而走险帕利尔表示,社保基金收支分离,双重管理,再加上由立法机关、行政、财政、审计和其他外部监督构成的监督机制,运作程序因此显得比较复杂。但是,它又形成了一个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加大了个人或机构挪用、侵占社保基金的难度,一般人不会铤而走险。
帕利尔说,法国并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来监管社保基金的运作,因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明确规定了相关社保基金运作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这些法律,所有社保基金的运作都须是透明公开的。法国很少会有人敢挪用社保基金,有专门组织(社会事务监察所)负责监察管理社保基金的组织,政府机构也可随时派人对基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有类似事件发生,将会很快被曝光,并迅速成为丑闻。作案者不仅会在名誉上遭受巨大的损失,还会被处以高额罚金,甚至入狱。
社保基金与投资无关谈及社保基金的投资,帕利尔表示,在法国负责基金运营的机构都是非盈利的公益机构,而且,法国的社保基金运行是实行“现收现付”方式,因此并不涉及资金投资问题,也不会因此出现投资风险和腐败问题。
帕利尔补充说,良好的监督和管理体制保证了法国社保基金的正常运作。但是,持续低靡的经济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却使社保基金的筹措面临巨大危机,出现了“寅食卯粮”的恶性循环。负责兜底的政府每年都要拿出巨额的资金来填补社保基金的缺口。为此,法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在寻找改革的策略,但是,由于其体制过于复杂,为了不得罪民众,各个党派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非常谨小慎微,所以成效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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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世界主要各国社保基金的来源和筹集方式及其改革措施,效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防范和化解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安全、稳健原则。
第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各自职能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
第五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实施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
第六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达6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六)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一般委托经营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受托人应遵循利益回避的原则;
(三)明确受托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四)明确对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限制;
(五)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总金额的限制;
(六)明确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比例的限制;
(七)明确受托全国社保基金净资产价值及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八)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九)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十)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三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
第九条 社保基金会需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第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高效的结算和交割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八)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银监会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组织评选和确定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评选结果应在评选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
第十二条 社保基金会应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托管合同除应符合一般托管合同的惯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为准,但根据合同需要、市场实务或惯例需要以外文为准的,应附中文译本;
(二)明确托管人应负的责任和忠实义务;
(三)明确社保基金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进行审计;
(四)明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社保基金会签订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前,需由执业5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出具无保留法律意见。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连同法律意见书报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
第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就下列事项向社保基金会作出书面承诺:
(一)遵守本规定第五章二十二、二十三条关于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的规定;
(二)履行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
(三)监督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发现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有关全国社保基金外汇资金账户收支范围规定的,应及时向社保基金会和外汇局报告。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前述义务,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可建议社保基金会解除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
第四章 全国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资
第十四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五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银行存款;
(二)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股票;
(六)基金;
(七)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八)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第(一)项所称银行是指境外中资银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
第(二)项所称债券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债券。
第(四)项所称货币市场产品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货币市场产品。
第(五)项所称股票是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项所称基金是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基金,基金投资范围需符合本条关于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规定。
第(七)项所称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衍生金融工具仅限于风险管理需要,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第十六条 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于一家机构发行的单只证券和基金不得超过该证券和基金份额的10%,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委托资产总值的20%。
下列情形,不受前款规定比例的限制:
(一)社保基金会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参与境外上市配售以及定向配售的;
(二)社保基金会将其持有股票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
第十七条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可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品种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按照分散化原则委托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
社保基金会委托单个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委托资产总值的50%。
第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应参照国际同类产品费用标准确定,并报告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
第五章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应参照国际惯例以及境外投资需要,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处开立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社保基金会应将开户情况向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
(一)从境内外汇存款账户汇入的资金;
(二)出售投资产品所获资金;
(三)境外投资收益;
(四)境外投资相关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境外外汇资金账户的支出范围是:
(一)汇回境内外汇存款账户的资金;
(二)买入投资产品支付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相关支出(含相关税费)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本金或收益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备案。
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要求社保基金会调整汇出、汇入外汇本金或收益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社保基金会应在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合同中要求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向外汇局报送下列相关信息:
(一)社保基金会汇出、汇入外汇资金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资金汇出、汇入情况;
(二)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
(三)每个会计年度初始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会计报表。
本条所称工作日以全国社保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作日为准。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社保基金会应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按季度、半年、年定期向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报告有关情况。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发生重大事件,社保基金会应立即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将境外委托资产纳入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统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外汇局有权要求社保基金会提供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有关情况的报告,对于社保基金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Ⅷ 保险基金的运作有哪些方式
一.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
保险基金运用即保险公司运用闲置的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融资以增加盈利的行为。
1.安全性原则
2.收益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二.保险基金运用的形式
1.购买债券
2.投资股票
3.投资不动产
4.贷款
5.存款
注:保险基金除了上述运用形式外,还可用来投资各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等。
三.保险基金运用结构
由于各国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不同,因此,各国保险企业的资产结构也就有差异,很难判断何者更合理,而只能由各国和地区的情况去说明。
各国和地区对各种投资方式的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均加以严格控制,立法取向都侧重于保证保险基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追求资金运用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5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0、81条也对此有所规定。
四.保险基金运用的条件
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主要有:市场条件、政策条件、人才条件、管理条件。
Ⅸ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
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这解释直接字面意思就明了啦,社保基金的投资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