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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放金融市场对保险行业

发布时间:2021-09-05 09:43:18

A. 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企业有什么影响

一、对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影响 1.进入壁垒。限制外部企业进入的壁垒主要包括政策性壁垒和经济性壁垒。金融业全面开放后,政策性壁垒将逐步取消,经济性壁垒主要体现为绝对成本优势、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和对特殊资源占有所形成的壁垒。跨国金融企业进入后可以利用价格优势,提高绝对成本壁垒,国内金融企业即使与之经营相同的产品也不具有任何价格优势。跨国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降低产品成本,对其他投资者造成绝对成本壁垒。比如,跨国金融企业具有庞大的营销网络和资本实力,能够快速调整策略和不同市场的产品,加速资金的周转,降低服务价格。另外,跨国金融集团对我国企业进行垄断性并购,大量挖走人才,将对我国金融企业形成绝对成本壁垒。金融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增加服务量后边际成本比制造业增加产量后边际成本下降的更快,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国内金融企业规模小,规模经济效应不显著。跨国金融企业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优势,将提高我国金融业的规模经济壁垒。2.市场集中度。2005年9月25日,以恒生银行新增5000万美元额度为标志,跨国金融企业继续扩容,富通银行、美林国际、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等相继获得新增或新批的额度。根据国家国内贸易局金融企业信息中心的资料计算,2001年我国最大的50家金融企业集团的服务额为680.1亿元,仅占全国社会产品金融总额29152.5亿元的2.33%,金融市场的集中度CR50=2.33,而美国同期金融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指标是我国的9.16倍。随着跨国金融企业的进入,我国金融业的市场集中度将会进一步提高。3.纵向一体化。跨国金融企业的纵向一体化,一方面表现在批零业务的一体化,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与我国金融业组成战略联盟,甚至入股兼并我国金融业。在品牌经营方面,除采取降价、网络等手法外,还通过跨文化营销与热心公益树立社会形象,从而实施纵向一体化策略。二、对我国金融企业行为的影响 QFII进入金融领域后,由于其规模优势和价格优势提高了整个金融市场集中度和进入壁垒,增强了市场竞争程度,这必将影响到企业的行为。1.价格行为。金融业是高度竞争的行业,价格是其主要的竞争手段。跨国金融企业为了提高在中国市场上的占有率往往采取各种灵活的定价策略,国内金融企业纷纷因此而加入价格战的行列。价格竞争中采用最多的是根据不同投资者需求差异性的特点制定价格歧视策略,如会员制就是将投资者分成会员顾客和普通顾客等两类,对价格敏感并且经常光顾的客户实行会员顾客优惠价。还有搭配服务、优惠折扣、返还式降价等方式都是不同类型的价格歧视策略。2.促销策略。跨国金融企业在促销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通常采取各种广告、主题活动等形式促销。以贡献度把客户分为三类:最有价值客户及最具增长性客户及负值顾客。以个人金融业务为例,目前操作中主要以资产多少划分,15万人民币以下为大众零售客户,15~50万的为个人理财客户,50~100万的为私人银行客户。据中国农业银行内部研究机构的测算,客户每笔存款只有超过1500元银行才有可能赢利,但我国商业银行却存在大量低客额储蓄账户,目前仅工商银行100元以下的账户占总账户的5.16%,其平均存款只有13元。三、对金融市场绩效的影响 金融业全面开放后,面对市场结构的变化,企业采取了更加灵活的价格策略和促销策略,必将影响到金融业的市场绩效。我们将从资源配置效果、技术进步和利润水平等方面综合评价QFII进入金融领域后对金融业市场绩效的影响。1.资源配置效果。跨国金融企业进入后,国内外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之间采取各种降价促销策略,投资者就可以在货币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购买到更多的产品组合,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目前,跨国金融企业投资银行、保险、金融经营的品种多、服务的批量大、服务价格较低,国内金融企业采取低价跟进策略,会使市场上总体价格水平下降,优化金融业的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2.技术水平。大型跨国金融集团在日常经营中已实现了网络化和智能化管理,公司总部及时制定决策,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协调金融商和顾客的关系。国内金融企业将在技术水平方面向跨国公司模仿、学习,甚至进一步创新,使中国金融业整体技术水平得到提高。3.利润水平。跨国金融企业为了站稳脚跟,扩大市场占有率采取的低价促销策略,必将影响到国内金融企业的服务额和利润水平,一批规模小、管理差的金融企业在竞争中将被淘汰甚至倒闭破产。中国金融领域全面开放,将给国内企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市场绩效,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要加强国内金融企业的并购与重组,按照专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的要求,培育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大型金融企业集团;加强金融企业的内部管理,降低管理费用,提高企业竞争力;以信息技术带动金融企业的发展,在全面普及计算机应用的基础上,改造传统的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提升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同时,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金融从业机构在公司治理、管理能力、运营理念、投资技巧乃至资金实力等方面与这些国际上领先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都有明显差距,所面临的挑战也将是十分严峻的。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提高自己的生存竞争能力,是我们的金融从业机构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B. 2019年中国国务院对保险事业的发展有什么政策谢谢了,大神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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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的职能及目标保险监管,通常是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就监管体系来讲,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督形式。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监管职能,依照法律、法规集中统一监管保险市场。中国保监会的基本职能:一是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分为四个方面:1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2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3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竟争;4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上述职能,我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努力建设一个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要素完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监督保险企业规范经营、具有充足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二、监管的方式目前,由于我国内地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企业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中国内地的保险监管必须实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式,即不仅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产品及费率等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可以说,中国内地保险监管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同多数国家一样,目前中国内地的保险监管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立法途径。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颁布实施了中国第一部《保险法》,这是一部集保险业法和保险监管法于一体的法律,是规范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也是中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二是行政途径。行政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环节。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进行日常监管,并根据《保险法》制定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章,规范、引导保险业健康发展。三、当前监管的主要任务针对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考虑到保险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只能在其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中国保监会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确立了“以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以整顿市场秩序为突破口,完善内控,加强监管,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保险监管指导思想。当前的主要任务是:(一)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一是大力整顿保险市场秩序。主要通过整顿非法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活动、坚决制止恶性竞争、清理保险中介市场等,力争使保险市场秩序在今年有一个明显好转。二是引导保险公司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指导思想,督促保险公司走集约化经营的路子。三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经营,堵塞管理漏洞。(二)健全保险政策和法律体系。一是抓紧制定与《保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对现行的保险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改、完善和补充。三是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指导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完善监管报表格式和管理办法。四是制定《中国保险业中期发展规划》,明确保险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并制定相应的保险产业政策。(三)积极推进保险体制改革。一是加强中国保监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保险监管职能。同时,抓紧设立保监会派出机构,健全基层保险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量。二是进一步落实分业经营原则,适时成立政策性保险机构,继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三是推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目前我国各省已有20多个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在积极的筹备之中。(四)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市场。自1992年9月国家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试点以来,截至1998年底,共有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的9家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设立了12家营业机构。最近,中国保监会又批准4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实践证明,对外开放中国保险市场的试点是成功的,效果是好的,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方针,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政策。金融业开放是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核心,开放保险业是金融业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是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总体需要,有利于改善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是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也是加快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发展中国保险市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保险法律、法规的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将准入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开放更多的试点城市。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保险监管的法制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将不断提高。经过监管部门和保险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保险市场秩序将会得到根本好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明显增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将加快。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体系必将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C. 中国何时向国外开放金融业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
(1)审慎性发放营业许可证。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方式、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以及对分支机构许可发放方面的非审慎措施。也即当外资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人民银行除了遵循审慎性标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同城设立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2)外汇业务及时开放。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放开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也就是说,一入世,中国将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经营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
(3)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将在四年内分五批放开20个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务对象上,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可在12个城市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4)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服务。
简单地讲,在加入WTO 5年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什么两样。中国在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循国际惯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诺,其影响之深刻、之广泛超出了人们的一般预期。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这一天起,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将开始施行,据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可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解除了对外资银行所有非审慎性限制。在五年过渡期内,中国认真履行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先后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同时,中国银行业进行了举世瞩目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按市值计算均已成为全球十大银行。我国放宽市场准入,使得外资银行可以接触数以百万计的潜在零售客户,并增加他们在分支行选址方面的自主权中国银监会批准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花旗银行、荷兰银行9家外资银行将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法人银行,实行外资银行法人化答案补充
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其次,人民币业务,2006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证券业,QFII制度超出了入世承诺范围,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可以达到33%,2004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可以提高到49%.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可以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答案补充
保险业,保险市场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就寿险而言,允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就非寿险而言,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2003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就保险经纪而言,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1%。2006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就再保险及法定保险而言,加入时,允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答案补充
再保险业务;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强制分保比例为20%,加入后4年内每年降低 5%,2005年12月11日取消强制分保。外汇管理,超过一半的资本项目已实现可兑换。我国接受IMF第八项条款,在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已经实现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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