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简述投资基金的主要当事人及其关系。
基金当事人通常包括:
1、基金持有人: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指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我国通常由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4、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负责投资者帐户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以及红利发放等具体投资者服务内容。注册登记机构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担任。
5、基金销售机构: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销售外,基金的销售可由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它中介机构代理完成,这些独立的销售机构专门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服务,并收取一定的销售佣金和服务费。
6、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为基金提供专业、独立的会计、法律服务。如为注册会计师基金年报提供审计报告等。
基金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在信托关系基础上: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在公司型基金中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在契约型基金中是收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❷ 解答题 简述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
你好,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❸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介绍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7章54条,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当事人主要有()。
基金投资人是我们本人.
基金发起人是基金公司.
基金托管人是银行.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是拿不到钱的他只负责投资跟运作 你满意吗 详细吗希望对你有帮助
❺ 简述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性质。
证券投资是指购买各种证券以获得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这是各实物投资相对应的一种非实物形态的投资!
❻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有哪些
1、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这里所指的开放式基金特指传统的开放式基金,不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等新型开放式基金。
❼ 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概述
世界发展概况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社会化的理财工具,起源于英国的投资信托公司。产业革命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生产力的发展,国民收入大幅增加,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由于国内资金充裕,那些需要大量产业资本的国家在英国发行各种有价证券。另外,为谋求资本的最大增值,人们希望能够投资海外,却苦于资金量小,缺乏国际投资经验,因此萌发了集合中国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想法。证券投资基金由此萌芽。
1886年,英国成立“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金融史学家将之视为争取投资基金的雏形。到1890年,运作中的英国投资信托基金超过100家,以公债为主要的投资对象,在类型上主要是封闭式基金。
20世纪以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大舞台转到美国。1924年3月31日,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波士顿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开放式基金。20世纪40年代以后,众多发达国家的政府认识到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性,纷纷通过立法加强监管,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截止2007年末,美国的共同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2万亿美元基金占所有家庭资产的40%左右。
20世纪80年代以后,证券投资基金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发展,基金业的快速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性现象。根据美国证券业的统计,截止2008年年末,全球共同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8.97万亿美元。
中国发展概况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可以分为3个历史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之前的早期探索阶段,《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至2004年6月1日《证券投资法》实施前的试点发展阶段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的快速发展阶段。
一、早期探索阶段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基金作为一种筹资手段开始受到一些中国驻外金融机构的注意。
1987年中国新科技船业投资公司与灰分集团,渣打银行在香港联合设立了中国置业基金,首期筹资3900万人民币,直接投资于珠江三角洲为中心的乡镇企业,并随即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这标志者中资金融机构开始正式涉足投资基金业务。在境外中国概念基金与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发展的影响下,中国境内第一家较为规范的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于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宗汉批准正式设立。淄博基金的设立解开了投资基金在内地发展的序幕,并在1993年上半年引发了短暂的中国投资基金发展热潮。1994年后,我国进入经济金融治理整顿阶段,基金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和累积的其他问题也逐步暴露,多数基金资产经营状况恶化,中国基金业发展因此限于停顿状态。截止1997年底,基金的数量为75只,规模在58亿人民币左右。
二、试点发展阶段
在对老基金发展过程加以反思之后,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4日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首次颁布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行政法规,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地安静了规制基础。由此,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规范化的试点发展阶段。
1998年3月27日,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形成离得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两只规模均为20亿人的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由此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 封闭式基金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使我国基金业发展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性跨越。此后开放式基金组建取代封闭式基金成为中国基金市场的发展方向。
三、快速发展阶段
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基金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10月第一只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南方积极配置基金,2004年年底推出国内手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华夏上证50(EFT)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推出结构化基金,QDII基金,社会责任基金,层出不穷的基金产品创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基金业的发展。 2007年我国基金业的资产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3.28万亿人民币,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规模下降到了1.94亿,2009年末基金资的规模得到了恢复,达到了2.68万亿
❽ 证券投资基金是如何运作的
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应由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公司发行。每只基金的发行均需首先由基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设立基金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拟申请设立基金名称、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存续时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和赎回安排、拟委托的托管人,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中国证监会收到文件后对基金公司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以及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假如符合有关标准,则正式下文批准基金公司公开发行基金。
基金的募集 基金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文件后,应发布募集公告。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 (2)募集期限内,最低认购户数达到200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自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之日至成立之间,认购资金按照同业拆解利率或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相应增加认购份额。募集期是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
基金的成立 基金募集期内达到发行要求标准后,有关募集资金的数额,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证监会下达批准成立的文件,基金正式成立。在这之前,募集资金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能动用。基金正式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正式承担基金资产管理的责任,使用募集资金,开始建仓,进行投资运作。在建仓期内不能申购与赎回,称为“封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封闭期结束,基金公司应发表公告,投资者可以开始进行申购与赎回。封闭期内一般每周五公布一次净值。
基金托管人 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挪作他用,基金都要由某一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行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各方间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而基金管理人则是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并为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所以,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实质上是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 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何职务。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处理有关证券、现金收付的具体事务交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自己就可以专心从事资产的运用和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 持有人与托管人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托管人必须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监管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使其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基金持有人勤勉尽职,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报酬。
❾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
第一,规模较大,这是它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美国,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可高达几百亿美元;在我国一般为20亿元至30亿元,较高的达50亿之多,大大高于单个工商企业、证券公司及个人的证券投资规模。
第二,专业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聚集了大批专业的、经验丰富的人员协同工作,能够比较有效的克服单个工商企业、证券公司或个人在证券投资中的信息分析不足、市场理解不足、操作技能不足等缺陷。从而保障证券投资的有效性和收益水平。
第三,组合投资。
为了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管理人在运作中通常将资金同时投入十几种甚至几十种证券中。并且还根据证券市场及其他条件的变化,结合对已有信息的分析和长期运作经验,适时调整所持证券的组合状况,从而既充分分散风险,又努力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投资收益。
第四,长期收益较好。
通过集中基金投资者的资金,证券投资基金实现了由管理人进行的集中投资,规模效益显著,使得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成本明显低于各个投资者分别投资于证券市场所耗费的交易总成本。各管理人专业人员的投资运作,也提高了资金的运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水平。几十年来,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的收益率普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同期国债和同期公司债券的利率。
缺点:
1,投资领域的局限性。
2,追逐利益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