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项目投资、风险投资、项目融资、投资管理、战略策划、资产重组、融资上市、私募融资。
② 股权基金投资的许可经营范围,还有一般经营范围,急求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③ 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项
(一)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审批、备案及相关决策程序
无论是《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都强调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或备案,对于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甚至需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规定征求国有企业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审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证明投资项目合理性和合规性有关文件。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因此,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基金实体及投资私募基金时,通常需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备案。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中央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建立了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对规定的重大事项需报送有关投资的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63号)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不断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担保等重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在投资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进行详尽全面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合规性调查,以及风险预测和风险应对策略等。对项目的全面调查工作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科学投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这也就是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内部审批程序的最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国有企业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评估程序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该三类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四)“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根据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④ 有谁了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有哪些(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⑤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
1、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3)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不在此列);(4)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5)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6)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7)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8)法律、法规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2、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3、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⑥ 投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有哪些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投资、商业贸易投资、教育基础设施及其咨询服务。
2、实业投资、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助贷咨询服务,委托理财、企业、个人贷款服务、个人投资理财服务、房产抵押贷款咨询服务、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及短期垫资咨询服务。
3、城市建设、商业、教育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信用担保及相关担保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均不含中介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4、企业管理咨询、形象策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民意调查、提供劳务服务、新产品代理、技术开发、转让(以上均不含中介服务)。
(6)国有投资基金经营范围扩展阅读:
此外,投资公司的市场作用为:
投资公司作为将投资者的资本汇集起来并进行专业性投资管理,以此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重要作用是:
1、它作为机构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使市场向有序化方向发展。
2、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能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促进金融改革深化。投资基金发展到今天,对证券市场的渗透力已远远超过其他金融商品。
3、投资公司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投资载体,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
⑦ 谁知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呢(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经营范围如下: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1、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2、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3、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4、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