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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的持续过程

发布时间:2021-09-02 13:37:21

保险投资的区别

保险的灵魂就是投资.其投资方向包括基本设施,股票,基金,房地产, 同行业拆借等形式.

购买保险原则是以社保为基础,再加之适当的商业险作为补充比较好一点.
其保险费用的支出一般为年收入的10---20%左右,最好别超过20%,即用10%的资金保全自己100%的资产。
对于我们每个人,应该重考虑医疗健康方面的保险。直接的讲,随着人的年龄增大,身体抵抗力是成反比的,抵制相关风险的能力就相对很弱。
所以,你首先必须考虑医疗保险,不管是商保和社保的均可以,然后才考虑其它的保险产品,这样才有意义。如果健康没有保证,有再多的养老保险金,也是不切实际的。
建议你先购买国家推出的社保(最好有单位出面购买的情况)包括合作医疗保险,然后再考虑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在这里,我知道在这个行业,大家有公认的三句话是这么说的“品牌在人寿”“平安的人才”“新华的产品”

最后关于投保原则需要注意的是:
(一)买保险先买医疗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证客户拥有一切
(二)买保险轻言语重合同,人寿保险一般都是终生合同,买好了就能成为终生幸福,否则影响很大。
(三)保险产品需要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现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须能够抑制通货膨胀。
(四)买保险先大人后小孩,如果说大人都没有保障,小孩拥有再多的保险,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毕竟是大人在为小孩支付相关费用。

Ⅱ 保险公司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的区别

承保:是指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申请并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全过程。
投资业务:直接投资:将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的建设或购置以形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投资。主要形式有合资入股、经商办厂、购置不动产等(实物资产)。
间接投资: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资产)。如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以及向公司、个人发放贷款以获取预期收益的投资。

Ⅲ 试述保险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保险资金投资对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保险行业都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保险资金投资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投资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但是由于保险资金的特殊性质,因此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时要在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投资收益率,这可以通过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的方式来满足。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意义;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品种也越来越多样化,保费收入连年递增。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这几年保险业的经营利润越来越低,特别是近年来在全球发生的巨大的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对世界保险业的利润是一大重创,这使得投资的重要性在保险业中愈显重要,因为投资不仅是保险业继续正常运转的基础,而且是保险业一个必不可少的利润增长点,因而如何很好地运用这些资金是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一个课题。

一、 保险资金投资的意义

一般而言,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机构投资者,而不是个人投资者。从国际发展趋势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各类外部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重迅速增大,如美国保险公司的证券化资产已超过80%。因此保险公司已成为发达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保险资金投资对保险公司及资本市场均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保险资金投资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1)保险资金投资增加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保险资金是发达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相比于财险公司而言,寿险公司因为其经营业务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更是为资本市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例如,在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保险公司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最重要的持有人。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刺激并满足资本市场主体的投资需求,改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刺激资本市场主体的成熟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2)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要求拓展了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保险资金运用要求符合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等原则,其中盈利性是目标,安全性、流动性是基础,因为保险资金担负着随时补偿灾害损失和给付保险金的任务,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应付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的投资过程中对股票指数期货、期权等避险工具的需求非常强烈,而这些需求是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而且机构投资者占主体的市场是崇尚长期投资、战略投资的市场,因此,保险资金投资能够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保险资金投资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1)保险资金投资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充足是对保险公司的最基本要求。随着我国保险公司的增加,特别是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保费的降低,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使承保利润明显下降。我国当前的保险资金多为长期资金,特别是人寿保险资金,有的长达三四十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如果把这笔资金大部分存放于银行,通过银行利息保值、增值,就可能使保险业务入不敷出,如由于我国近十几年来利率持续下降,使很多公司的原有业务出现亏损,因此如何很好地利用保险资金以增强企业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统计,2005年全年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高于6%,单家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的最好成绩高达20%。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较于国际保险业还是很低的,因此,保险资金入市,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新业务,提高投资收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保险资金投资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保险资金是一种特种资金,专门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收益。由于保险责任是连续的、不确定的,随时可能承担各种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时,要全面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将保险资产进行合理投资,使资产与负债想匹配,增强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保险投资收益为公司降低保费提供了可能性,而保费的降低有助于提高保险的深度,激发市场的潜在需求,增加保费收入,改善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增强保险公司竞争力,使保险行业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状态。
2004年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投资者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底,保险资金投资证券的投资基金总额达1 099.2亿元,比2004年同期增加63.3%。保险资金投资在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空间扩大的同时,也使各保险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因此如何防范投资风险是保险业面临的另一重大课题。

二、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防范

任何一项高收益的投资总是与高风险相联结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是很发达,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因此其潜在风险更不能低估。对于刚刚可以入市的保险公司来说,尽管新政策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加大了潜在风险。笔者以为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要考虑以下问题以进行风险防范。
1. 合理安排投资期限,加强资金的流动性。任何资金在投资时,都要遵循收益性、流动性及安全性原则,但是保险资金在投资时对资金的流动性要予以特别的关注,这与保险资金的性质有关。
保险企业的资金与其他行业的资金一样来源于两个方面,即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及企业的负债,企业的股本是不可赎回的,故可以进行长期投资。但是企业的负债则不然,除了应根据其偿还期的长短进行不同的投资外,作为负债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的赔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能满足上述赔付需要时,则必须以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因此而承担的损失,就是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或者表现为以较高的成本借入资金或者表现为将投资提前回收而发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承担损失外,严重的还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声誉。因此保险公司在对外进行投资时应对企业资金来源的风险结构进行重点分析研究,合理安排投资期限,使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确保资金的流动性。

Ⅳ 国务院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向有哪些

由于各国技术创新力度、融资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介入程度和具体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直接拨款

即政府为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向创业投资者和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无偿的补助。这种补助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共同出资筹集创业资本,分担创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民间创业投资。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向高技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其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2)美国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支持小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3)英国贸易和工业部门将政府支付的高技术发展专款的20%作为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投资于高技术企业的英国技术集团。(4)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的企业如果连续亏损三年,则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从各国情况来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创业资本是相当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起政策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政府担保

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可担保的资产,很难从常规信贷和传统投资渠道筹集创业资本,因此,许多国家选择了政府担保手段。通过担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创业投资业发展。根据国外的实践,政府提供1元资金用于创业投资担保,就可带动10——15元的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业,转化为创业资本。(1)英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支持银行向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最高限额10万英镑,偿还期2——7年。贸工部为借款人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贸工部负责按2.5%的年息偿还债务款的70%。(2)美国于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银行向创业投资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创投资企业破产,政府负责偿还债务的90%,并拍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3)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是对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拥有新技术、风险较大、商品化困难的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不偿还。

(三)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制定了许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诸如给予R&D费用的税收抵免,准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提供技术转让和损失报批方面的税收优惠等等,具体情况各国不一。如(1)美国将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所得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当年R&D支出超过前三年R&D费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0%的税收抵免。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折旧年限中最短的。(2)法国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税率征税(否则,需交纳33.33%的预提税)。(3)新加坡政府规定,创业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允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创业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创业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4)英国1983——1993年实施企业扩大计划,通过向英国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个人收入税减免优惠来刺激投资,每年可减免4万英镑的收入税。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或通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必须是新的创业性股本,并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负豁免与优惠,如个人投资者股利收入税的豁免、资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资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优惠等。

从各国税收优惠来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优惠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很少采用间接税优惠;(2)优惠的多为创业投资企业,而对创业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不多;(3)优惠的方式为减免税等实质性优惠方式,这是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形式有关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固定资产等财产,因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等优惠方式大多不适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场”

“股票二板市场”以发行创业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创业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二板市场”的建立,使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成为可能,也为创业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国“股票二板市场(NASDAQ)”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据统计, 1970年在美国3000万持股人当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场”股票或期权的。这种情况对处于创业初期的高技术企业筹集资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国于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场”后至20世纪末约有350个高技术企业在“二板市场”发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3)日本政府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场”,只要资产达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率达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于1996年的韩国“二板市场(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计募集了近40亿美元的资金。

(五)政府干预和法律保护

为了加速创业投资的发展,各国政府和地区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新技术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成立独立的主管部门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这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如韩国政府1986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截至2001年,韩国已有145家创业投资公司,掌握资本近60亿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创业投资产业状况(以台湾地区为例)

自1983年台湾引进创业投资以来,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核准设立近200家,累计投入的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300亿元。由于台湾特有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型态,加上当局积极发展高科技的产业政策,以及逐步健全与活跃的资本市场,使得台湾创业投资的活跃程度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逐渐成为包括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德国、瑞典、法国及中国大陆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典范。但出于对创业投资业与其他投资行业之间租税公平的考虑,台湾于2000年取消了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业的持续扩张和科技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直接的影响(其中亦有全球经济景气因素的影响)。

(一)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前后台湾创业投资产业状况的简单比较

截至2000年底,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累计达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280.76亿元,累计投资案件数为6343件,累计投资高科技资金更高达新台币1255.09亿元。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长,在这两年之中,其资本额从1997年的新台币426.31亿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币729.32亿元,1999年更是一举冲破千亿台币大关。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2000年实收资本额(指全部创业投资公司)的增加从1999年的304.93亿元减至246.51亿元,增长率降低了近20个百分点。1998年和1999年的新设公司资本额为225.1亿元和231.3亿元,但2000年新设的31家创投公司(基金)的资本额仅为135.9亿元,增幅明显变小。

在1995年前台湾创业投资公司都是以个位数成长,自1984年台湾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到1995年止,在长达12年的时间之中,累计设立34家;但自1996年开始,台湾创业投资可业可谓进入高成长期,从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这四年之间,累计新设创业投资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设创业投资公司31家,较1999年少了15家,与1999年底取消台湾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优惠有着极大的关系。

(二)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对台湾创投产业的影响

由于投资抵减优惠的取消,过去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个人与产业将大幅减少其对创业投资事业的投资。同时,由于直接投资新兴的战略性产业依然可以适用投资抵减,因此产生资金的排挤效应,直接影响个人及法人股东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意愿。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产业界的法人机构及个人(两者合计超过80%),此一资金来源将告萎缩。而一般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产业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资创业投资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许可,而无法弥补产业界及个人投资资金的流失。因此,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将因资金来源的逐渐匾乏面临愈来愈严重的经营困境。

投资抵减政策取消后,政府对创业投资事业设立所施行的特许制亦将同时终止,这意味着将彻底消除创业投资公司与一般性投资公司的区别,创业投资公司的融资优势和便利将荡然无存,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将更加困难。创业投资公司因资金来源匾乏而导致萎缩,则台湾早期科技产业的资金募集将陷入窘境,进而危及台湾的科技产业发展及整体经济成长。

三、我国现行的相关产业优惠政策

1987年前后,我国的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991年,国务院首批批准了2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批准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也使高新技术的相关领域、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许多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该地区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成长性,创业投资一般将其作为主要的资金投向,在目前我国还尚未将创业投资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对待(表现在工商注册及税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下,一般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科技产业政策视同创业投资的产业政策。我国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及科技进步陆续出台了一些财税优惠政策,虽然实际效果并不尽人意。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关税。现行政策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关税。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财务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实验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5.企业可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等,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四、我国现行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作用明显有限

(一)关于R&D费用的扣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允许企业R&D费用按150%在税前扣除,但该措施的优惠范围明显偏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因而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不公平。而且,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来说,优惠也只限于R&D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赢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R&D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但在当前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比较普遍的情况下,这项鼓励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措施的作用缩水不少。而且以赢利水平作为优惠条件,也不太合理,因为当前企业的盈亏情况,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赢利水平是以前经营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响今后赢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非赢利企业的税收歧视政策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的恶性循环。

(二)关于加速折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进行中间实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折旧30%——50%;(3)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定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这些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都相当有限,且主要的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让我国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且从1999年7月1日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此而言,现行的优惠措施是不够的,不仅涉及范围窄(仅限于职务成果),而且优惠也仅限于延迟纳税,其股权实际转化为现金收入时仍需照常纳税。正因为如此,它将阻碍这种“科技股”资本的正常流通,因为如果不转让,则仍不纳税,从而产生“资本锁住”效应。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不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范围较窄,如对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等就不在优惠之列,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规定中房补也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如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来自全国各地,从业人员众多,住房问题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住房上无力统一租赁,而是发放房屋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补贴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按多少标准扣除,在实际执行时一般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极大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税收负担。

(五)关于双重征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规定,合伙企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适用税率为33%。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订)规定,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合伙企业投资者实际缴纳税率高达 46.4%。不但如此,合伙企业投资者还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1997)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立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控制风险。在培育和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的初始阶段,政府能否采取积极的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选取恰当的方式予以管理,将直接影响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发展进程。2000年台湾地区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产业迅速滑坡的景况便是一非常确凿的佐证。对于中国大陆而言,具体做法应为:

(一)加速建设“创业板市场”并尽快推出,开辟创业资本的撤出渠道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的创业资本已看好中国市场,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登陆中国或准备参与中国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它们对资本撤出的市场条件和政策的稳定性有着强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明显加速了参与科技竞争的步伐,连印度这样的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也已在计算机软件产业水平上大大领先于我国。按照一般规律,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不仅取决于其教育、科技的基础投入强度,还取决于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比重和效率,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一个强大的金融支持体系,因为任何创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资本或资金界限才能实现。我们近年来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其目的就是弥补中国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创业投资”概念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经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发展时间,现在在创业板市场推出问题上,我们如果再踌躇不决,贻误时机,又会在将来留下某种遗憾。

(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应加紧制定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等,使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盲目性,降低风险,增强可信度与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北京地区作为国内最早的创业投资发祥地,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以规范和促进创业投资活动。其内容包括:创业投资公司的审批程序、经营范围、运作规范、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发起人资格、基金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奖金税等实行优惠,使创业投资者可以享受到较高的收益;在3——5年内,市政府可以划出专项资金,对经认定、投资于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公司依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应缴纳的地方税实行减免等。

(三)出台并明确创业投资的行业优惠政策,实现真正的倾斜和扶持

1.税收优惠政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事关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应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创业投资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参与创业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该项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对创业投资公司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证券或技术成果,该项交易额可从其税基中扣除,只缴纳印花税,等等。

2.投融资政策。创业投资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政府,可以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公司或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对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处于周转使用状态的科技经费进行存量调整,使之成为规范的创业资本的构成部分;财政收入状况良好的地方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中央政府可通过政策性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成长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外债指标特批待遇;对各类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放松限制,同样允许其拿出少量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活动,等等。

(四)加强国际合作,实行开放政策,促进国际化发展欧美及其他国家的创业投资在几十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厚的经验,有许多做法可供借鉴。巨大的国际游资和广阔的企业交易渠道,也可能为我所用。应当加强创业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北京创业投资业的管理水平,推动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同时,吸引国外创业投资资金,可能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开展经常的国际交流活动;鼓励组建中外合资创业投资中介机构;鼓励建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允许建立外资创业投资公司、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在现行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9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税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内容。中国加入WTO在给我们提出很多挑战的同时,未尝不是一种历史机遇和发展契机。

(五)允许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提供尝试和探索的宽松环境各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归结起来大体上可分作三类,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而我国现有的200多家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还比较单一,基本上以公司制为主。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都难以解决高运营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三个基本问题。所以,美国目前80%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均采取了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日本通过10年的探索,也开始推广有限合伙制,即所谓“投资组合”。德国也在1997年前后出台了有关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台湾地区则干脆将此类活动统称为“创业投资事业”,无论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是基金制,均同样享有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其目前称为公司的近200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的运作实则采用了基金模式。基于目前的创业投资发展态势,断言中国未来创业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似乎为时尚早,但作为政府却应该尽早创造环境,允许并提供尝试的可能空间。如现行《合伙企业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产的初级阶段,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组合,而且不具有投资职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六)创业投资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关键在于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创业投资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中经济实力类似美国富裕家庭和个人的仍然是极少数,机构投资者受各种各样的限制,参与创业投资的力度还很不够。这种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参与创业投资领域,提供创业资本。但是,从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得出,目前这种政府主办创业投资、将政府资金作为创业资本主要来源的做法却是不可取的。最终应该确立“政府资金有限度地参与创业投资,而又不干涉创业投资企业的自主运营”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当类似有限合伙人(但不是唯一合伙人)的角色,体现出资次要,以扶持、引导和示范为主的宗旨,由官办官营向民办民营过渡,最大限度地启动民间资本。

(七)尽快解决我国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纳税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征税严格遵循法律主体资格的原则,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才作为纳税主体,缴纳所得税;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由其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在法律上承认合伙制(包括有限合伙制)的国家和地区,合伙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承担企业所得税。而长期以来,我国征税坚持市场主体资格的原则,即税收体制实行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法人所得税。由于受到“市场主体”思维定式的束缚,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立法及相关配套的税收法律,为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法律上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要承担双重纳税义务的“中国特色”形式。这使得很多投资者对合伙企业这种新型组织形式望而生畏。

Ⅳ 请问保险投资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先给大人买保险 父母才是孩子的保险--- 孩子最大的风险就是父母发生意外,一旦真有这种情况,你想过你的孩子怎么办了吗?有多少孩子因为父母的突然离去而过着凄惨的童年。
2.先给家庭经济支柱买保险
既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者,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发生风险对家庭的打击最大。所以,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其实是最需要保护的。当这个经济支柱发生意外或者重大疾病的风险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就会中断,就会降低生活品质甚至导致家庭经济崩溃。
3.先买意外险,健康险
人生三大风险:意外、疾病和养老,最难预知和控制的就是意外和疾病,而保险的保障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这两类保险上。但是很多人感觉这两种保险的保费很多时候是一去不返,或者回来得很少,算不上是投资,或者说“很不划算”,所以最具保障意义的保险一直以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科学的保险规划,应该是从意外、讲康险做起,有了这些最基础的保障,再去考虑其他的险种。
4.先买保险再买房
“我现在要攒钱买房,等我买了房、车以后再买保险。”这是很多30岁左右还没有买房的一族对保险代理人常说的一句话,类似的说法还有“我现在没有闲钱买保险”。
这种观念是非常不正确的。
一般来说,你将要还多少的房贷,在还贷期间你就要有多少的寿险。比如你的房贷时30万元,那莫你需要至少30万元的定期或终身寿险,以次来防范还贷期间的人身风险。
5.年轻也要买保险
综合起来,年轻人有这样几条理由要买保险:
意外——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拉扯大,每一个孩子的身上都担负着赡养父母的责任。
疾病——重大疾病险能化解关键时的大额医疗费风险。
科学计划——随着年龄增长,保费也随之增长,年轻时买保险更“划算”。

Ⅵ 中国保险发展历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寿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历史悠久的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走过了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深谙国内寿险市场经营之道。在长期为国内市场和客户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发展成为国际上知名的大型保险企业。

·2007年1月9日,公司回归国内A股上市,自此公司成为国内首家“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

·2003年12月17和18日,公司分别在纽约和香港上市,并创造当年全球最大规模的IPO。

·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加快了改革发展的步伐,组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1996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中国人寿开始迈入专业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时代。

·1949年10月,中央政府批准组建了国内唯一的保险公司,由此开启了中国人寿的发展元年。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77亿元,2007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中国太保,股票代码为601601。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以“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为核心价值观,积极推动可持续价值增长,不断为客户、股东、员工、社会和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拥有太平洋寿险、太平洋产险和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子公司,拥有雄厚的实力,保持持续领先的市场地位。截至2008年末,总资产为3193.9亿元,净资产487.4亿元。2008年,实现保险业务收入94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6%,就市场份额而言,太平洋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太平洋寿险为中国第三大寿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和多元化服务平台,目前拥有5400余个分支机构,6.4万余名员工与22多万名营销员,为全国超过3600万名个人客户和220万机构客户提供包括人身险和财产险在内的全方位风险保障解决方案、投资理财和资产管理服务。

中国太平洋保险在积极追求可持续价值发展的同时,致力于各类公益活动,履行企业公民的职责。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关爱孤残、捐资助学、扶贫赈灾等公益活动:已建立60余所希望小学,总投资超过了3000万元;在特大洪涝灾害、非典、南方雪灾、5.12抗震救灾期间踊跃捐款捐物,总额超过8000万元。

面向未来,中国太平洋保险确立了“以保险业为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金融服务集团”的战略目标,努力建设成为信誉卓著、品牌杰出、财务稳健、效益优良的一流金融服务集团 .

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

历史上的太平人寿,凭借强大的民族资本实力,众口皆碑的企业声誉和稳健专业的经营风格,发愿“惟有人寿保险可以解决人生问题”,在中国近现代保险发展史上,独树一帜,成为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业代表,书写了中国保险业的辉煌历史篇章。1956年后,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太平人寿移师香港专营海外业务近半个世纪。

200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太平人寿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成为第六家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上海,目前注册资本金23.3亿元人民币。复业七年多来,太平人寿已在全国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设34家分公司和500余家三、四级机构,全国性机构和服务网络布局基本完成。

复业后的太平人寿以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富通保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拥有国际化、专业化的股东背景。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为我国第一家跨国、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保险控股集团,是我国四大国有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之一;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中资保险企业,是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旗舰公司,在亚洲再保险市场具有优势地位;富通保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是欧洲富通集团旗下的全资专业公司,富通集团是位列欧洲前15位的金融服务集团,在金融保险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三大股东为太平人寿复业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资金、技术、管理和人才上的强大支持,确保了公司管理和业务稳健发展,快速建立起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

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取得重大创新突破的同时,太平人寿还积极拓宽经营领域和范围,综合经营模式已经走在了行业前列。2004年12月,由太平人寿作为主要发起人申请设立的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开业,目前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确立了一定的领先优势,成为国内数百家大型企业的专业企业年金供应商和合作伙伴。2006年9月,太平人寿控股设立的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业,作为国内保险行业九大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之一,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保险资金运营方面,取得了领先于同业的投资业绩,为太平人寿客户的资产增值保值提供了强力保证。具有悠久历史的“太平人寿”品牌,在新的时期,被注入了全新的内涵,并将进一步确立其综合竞争实力。

太平人寿已成为中国保险业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和重要的中坚力量。复业七年来,太平人寿秉承“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以“创造富裕的安宁生活”为公司使命,坚持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将创新经营、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逐步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太平人寿模式”,在业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凭借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具有竞争力的完善产品线及不断优化的运营服务水平,太平人寿企业品牌形象和声誉已经获得客户、员工和社会的高度认可。2003年至2007年,太平人寿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惠誉国际(FITCH)授予BBB+评级, 惠誉认为公司信用质量良好,财务实力稳健,建立了良好的商业模式;2005年至2006年,公司运营服务体系先后获得“新契约保单服务”、“理赔管理服务”、“保全服务”和“客户服务体系”四项BSI(英国标准协会)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着公司运营服务水平已经达到国际质量管理要求;2006年10月,太平人寿荣获第14届世界生产力大会创新发展论坛“十佳(中国)创新型杰出企业”称号,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唯一一家获得该奖项的企业;2007年8月,太平人寿荣获“品牌中国金谱奖——中国(金融)行业年度10佳品牌称号”;2007年和2008年,太平人寿连续两年名列“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太平人寿未来的发展目标,是要成为中国寿险行业管理、流程和制度的标杆,使太平人寿进入国际A级企业,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杰出品牌,并打造成为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百年老店”。 www.tplife.com

Ⅶ 保险投资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保险资金投资对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保险行业都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保险资金投资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投资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但是由于保险资金的特殊性质,因此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时要在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投资收益率,这可以通过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的方式来满足。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意义;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品种也越来越多样化,保费收入连年递增。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这几年保险业的经营利润越来越低,特别是近年来在全球发生的巨大的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对世界保险业的利润是一大重创,这使得投资的重要性在保险业中愈显重要,因为投资不仅是保险业继续正常运转的基础,而且是保险业一个必不可少的利润增长点,因而如何很好地运用这些资金是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一个课题。

一、 保险资金投资的意义

一般而言,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机构投资者,而不是个人投资者。从国际发展趋势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各类外部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重迅速增大,如美国保险公司的证券化资产已超过80%。因此保险公司已成为发达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保险资金投资对保险公司及资本市场均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保险资金投资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1)保险资金投资增加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保险资金是发达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相比于财险公司而言,寿险公司因为其经营业务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更是为资本市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例如,在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保险公司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最重要的持有人。保险资金入市可以刺激并满足资本市场主体的投资需求,改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的流动性,刺激资本市场主体的成熟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2)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要求拓展了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保险资金运用要求符合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等原则,其中盈利性是目标,安全性、流动性是基础,因为保险资金担负着随时补偿灾害损失和给付保险金的任务,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应付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的投资过程中对股票指数期货、期权等避险工具的需求非常强烈,而这些需求是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而且机构投资者占主体的市场是崇尚长期投资、战略投资的市场,因此,保险资金投资能够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保险资金投资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1)保险资金投资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充足是对保险公司的最基本要求。随着我国保险公司的增加,特别是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保险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保费的降低,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使承保利润明显下降。我国当前的保险资金多为长期资金,特别是人寿保险资金,有的长达三四十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如果把这笔资金大部分存放于银行,通过银行利息保值、增值,就可能使保险业务入不敷出,如由于我国近十几年来利率持续下降,使很多公司的原有业务出现亏损,因此如何很好地利用保险资金以增强企业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统计,2005年全年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高于6%,单家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的最好成绩高达20%。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比较于国际保险业还是很低的,因此,保险资金入市,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新业务,提高投资收益,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保险资金投资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保险资金是一种特种资金,专门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收益。由于保险责任是连续的、不确定的,随时可能承担各种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时,要全面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将保险资产进行合理投资,使资产与负债想匹配,增强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保险投资收益为公司降低保费提供了可能性,而保费的降低有助于提高保险的深度,激发市场的潜在需求,增加保费收入,改善保险业的经营环境,增强保险公司竞争力,使保险行业进入一个良性发展的状态。
2004年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投资者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底,保险资金投资证券的投资基金总额达1 099.2亿元,比2004年同期增加63.3%。保险资金投资在使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空间扩大的同时,也使各保险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因此如何防范投资风险是保险业面临的另一重大课题。

二、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防范

任何一项高收益的投资总是与高风险相联结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是很发达,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因此其潜在风险更不能低估。对于刚刚可以入市的保险公司来说,尽管新政策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加大了潜在风险。笔者以为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要考虑以下问题以进行风险防范。
1. 合理安排投资期限,加强资金的流动性。任何资金在投资时,都要遵循收益性、流动性及安全性原则,但是保险资金在投资时对资金的流动性要予以特别的关注,这与保险资金的性质有关。
保险企业的资金与其他行业的资金一样来源于两个方面,即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及企业的负债,企业的股本是不可赎回的,故可以进行长期投资。但是企业的负债则不然,除了应根据其偿还期的长短进行不同的投资外,作为负债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的赔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能满足上述赔付需要时,则必须以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因此而承担的损失,就是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或者表现为以较高的成本借入资金或者表现为将投资提前回收而发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承担损失外,严重的还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声誉。因此保险公司在对外进行投资时应对企业资金来源的风险结构进行重点分析研究,合理安排投资期限,使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确保资金的流动性。

Ⅷ 保险基金的运作有哪些方式

一.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
保险基金运用即保险公司运用闲置的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融资以增加盈利的行为。
1.安全性原则
2.收益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二.保险基金运用的形式
1.购买债券
2.投资股票
3.投资不动产
4.贷款
5.存款
注:保险基金除了上述运用形式外,还可用来投资各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等。
三.保险基金运用结构
由于各国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不同,因此,各国保险企业的资产结构也就有差异,很难判断何者更合理,而只能由各国和地区的情况去说明。
各国和地区对各种投资方式的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均加以严格控制,立法取向都侧重于保证保险基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追求资金运用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5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0、81条也对此有所规定。
四.保险基金运用的条件
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主要有:市场条件、政策条件、人才条件、管理条件。

Ⅸ 保险投资的优缺点有哪些

保险投资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保险企业可运用的保险资金是由资本金、各项准备金和其他可积聚的资金组成。运用暂时闲置的大量准备金是保险资金运动的重要一环。投资能增加收入、增强赔付能力,使保险资金进入良性循环。
保险投资优点:
1、安全性原
保险企业可运用的资金,除资本金外,主要是各种保险准备金,它们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项目,是保险信用的承担者。安全性,意味着资金能如期收回,利润或利息能如数收回。
2、收益性
保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使投资收入成为保险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强赔付能力,降低费率和扩大业务。保险投资,把风险限制在一定程度内,实现收益最大化在百分之二十左右加上公司年复利分红。
3、流动性

保险资金用于赔偿给付,受偶然规律支配。保险投资在不损失价值的前提下,能把资产立即变为现金,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投资缺点:
1、难抵御通胀的影响,因为购买的产品是固定利率的,如果通胀率比较高,从长期来看,就存在贬值的风险。
2、分红具有不确定性,红利的多少和有无,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关系,也有可能因该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好而使自己受到损失。
3、投资连结保险容易受不了短期波动而盲目调整,造成损失。
采纳哦谢谢

Ⅹ 我国理财保险的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以投连保险、万能保险为代表的我国理财型保险产品取得较大发展,2007年,全国投连险实现保费393.8亿元,同比增长558.4%;万能险实现保费845.7亿元,同比增长113.4%。2008年2月,上述两类保险产品实现保费收入471亿元,同比增长284.3%,我国理财型保险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一、我国理财型保险发展面临的机遇和风险
(一)面临的主要机遇。一是资本市场明显好转。近三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多年来难得一见的牛市,大量资金流向股票和基金,证券交易指数持续上升,资本市场迅速升温,广大投资者从资本市场上取得较大的收益,理财观念明显提升,出现了居民存款从储蓄到投资的“大搬家”,由于理财型保险产品与股票市场联系紧密,在此期间,理财型保险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二是人民币对外升值对内贬值。由于我国经济增长持续强势,预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国际市场人民币升值趋势将会持续;同时,国内消费物价水平不断上升,结构性通胀有发展苗头,人民群众对货币贬值的心理预期也越来越大,加大了对资金理财的需求。三是广大人民群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我国人均GDP不断提高,达到2460美元,随着生活生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保险消费上的观念也出现升级换代,对理财型产品需求也会不断增加。四是保险产品、技术、人才等实力的增强。上世纪末,以投连险为代表的理财型保险产品由平安率先引入国内,由于发展初期的不成熟,在产品设计,信息技术、销售管理人才、业务监管等各方面都不能满足理财型保险产品的要求,导致这类产品出现了销售误导、群体性上诉、大规模退保等风波。经过近几年保险公司逐步加强理财型保险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投入,使此类产品的发展基础得到夯实,具备了较好的发展条件。
(二)可能产生的风险。一是业务大幅波动的经营风险。理财型保险产品对证券市场非常敏感。当证券市场繁荣时,投资收益率高, 理财型保险产品的需求就旺盛,保费收入快速增长;反之, 理财型保险产品的需求会减少,保费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保单退保率和成本均会大幅攀升。从2008年起,我国证券市场出现较大波动,理财型保险会随证券市场波动而大起大落,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财务赢利、现金流等各方面,对保险业稳健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二是宏观经济金融的政策风险。一方面,我国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尤其是证券市场,受政策调控影响很大,会对理财型保险发展带来较大的波动。另一方面,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理财产品收益开始纳入个税范围,如国家已对个人投资企业债券(包括可转债)开征20%的利息税。保险公司理财型保险产品可能也会逐步纳入,会影响该产品吸引力。三是信息不对称的信用风险。在销售理财型产品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营销员与保险客户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此情况下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由个例的逆选择发展到普遍的信用危机。在2000年前后平安发展投连险时出现的误导事件和大面积退保风波就是前车之鉴。在当前社会公众维权意识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发展理财型保险若在某些环节上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群体性上访或公众维权诉讼案件,影响保险业的诚信形象。
二、我国理财型保险的发展趋势
(一)欧美国家理财型保险发展历程。回顾欧美等国理财型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一是探索起步阶段。从上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末,英美纷纷推出理财型保险,但理财型保险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较为缓慢。以美国为例,产品诞生初期,由于其投资收益并没有表现出较传统保险更明显的优势,在高利率时期,客户可以通过存款很容易实现高于其他投资的收益,截至70年代末,理财型保险在美国寿险市场的份额也只有3%。二是高速发展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到上世纪末。随着利率的降低、股票价格的上升和消费者对股票等高收益理财的熟悉,理财型保险的价值最终体现并受到消费者的认可,业务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年均增长超过30%。1999年,该产品在美国寿险市场的份额达到40%,在英国个人寿险市场达40%、养老金市场达53%。由于理财型保险产品的发展,拓宽了保险业务领域和市场空间,提升了保险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的竞争力,同时也使客户享受到更丰富、更好的产品与服务。但在此阶段,日本出现了一些大型保险公司破产的事件,其中过度销售理财型保险产品且投资失败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三是逐步成熟阶段。从2000 年起,全球证券市场开始下滑, 投资理财需求迅速减少,欧美国家理财型保险增长减缓甚至负增长。从2000 年到2001 年,英国投连险的保费收入跌幅为34% ,法国、芬兰等国的跌幅则超过40%,甚至出现一些专营理财型保险的公司被迫出售自己的业务部门以缓解财务的压力。在此阶段,保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化解业务风险,随着全球资本市场逐步好转,理财型保险才开始复苏。
(二)我国理财型保险发展趋势判断。根据欧美国家理财型保险的发展历程,结合当前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对我国理财型保险趋势有三点判断。一是正处在从起步转入高速发展的阶段。欧美发达国家理财型保险从起步到进入快速发展大约需要20多年的时间。由于广泛引进国外理财型保险在产品、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经验,有效缩短了前期探索的时间,结合我国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和理财型产品的发展速度等因素分析,我国理财型保险产品推出不到10年的时间就开始转入高速发展阶段。二是未来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当前欧美发达国家的理财型保险业务均占较高的比例,如美国占寿险市场的50%,英国近60%。而我国理财型保险的比例约占30%。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投资理财观念不断增强,理财型保险产品还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三是短期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理财型保险发展与资本市场发展密切相关,2007年实现跨越式发展。在2008年,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美国次级债危机对全球经济金融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国内经济高速增长与结构性通胀并存,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关键时期,资金面供求矛盾加剧,市场会有较大幅度的波动,理财型保险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产生种种不可估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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