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四大保险公司是哪些
中国四大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 我想开保险公司需要多少投资
首先你的净资产要达到2亿,注册资本也要2亿,机构的人员、设施都有规定。通过后再向保险监督委员会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般会在半年内给予批复结果。然后是筹建,一般要求一年内完成。
3. 负数经营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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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两者都是在传统寿险基础上发展的,不仅具有保险保障的功能,还具有投资性,这是它们的相同之处。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很大:
1.归属类别不同分红保险使投保人可以分享保险人的投资收益和经营的效益,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的增值。其保费主要是提供保障,不分成两部分,仍属于传统寿险。投资连接保险将保单的保险利益水平与独立投资帐户的投资业绩直接联系起来,交付的保费除少部分用以购买保险保障外,其余部分进入投资帐户,由保险公司的投资专家进行投资。属于非传统寿险。
2.承担的风险不同分红险以定价利率作为客户最低保证收益率,如果投资收益率低于保证利率,损失完全有公司承担。红利不会为负数,即客户分享公司的盈余,但是不分担公司的亏损。投资连结保险没有最低收益保证,可能会出现大幅投资损失,带来投资亏损,即投资收益为负。
3.投资策略不同分红保险由于以保值、满足保险给付为目的,因此投资策略大多较为保守。投资连接保险是以资本的保值增值,获取最大效益为目的,投资策略的选择相对积极,或者根据客户的要求选择。
4.收益的分配不同保险公司每年派发给分红保单客户红利的多少,取决于该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该险种业务的实际经营成果,随着保险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而波动。投资连接险投资帐户的投资回报,保险公司除在评估日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外,剩余的投资利润归客户所有。
5.收益通知方式不同分红保险的资金运作不向客户说明,保险公司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书面形式告保单持有人该保单的红利金额。投资连接保险的保费分为投资和保障两部分。
4. 为什么经营商业保险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大工业社会中的一种经济活动,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目的固然在于营利,不过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社会职能是对分散风险进行组织、管理、计算、研究、赔付和监督的一种服务。由于保险业务直接经营着货币资本,所以它又是一种金融服务。同时,保险业务涉及到众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经营不当,不能赔付应承担的保险金,不仅会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时得不到赔偿,而且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此法律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成立、管理、投资和终止经营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以保障这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顺利进行。长期的保险活动实践也要求商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应当实行专业经营原则,也就是说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特定商业组织进行经营。从世界各国保险法律规范来看,专业经营是各国对保险业依法实施监管的一项重要原则,例如日本、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省的保险法或保险业监督法都规定,从事商业保险的主体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依法成立的相互保险公司。上述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我国保险法借鉴国外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已实施的公司法相衔接,明确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就明确了我国保险业实行专业经营的原则,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具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主体资格。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就是以商业的原则筹集和运用保险资金,收取保险费,承担风险,建立保险基金,并运用保险资金履行赔付责任。对于作为后备的保险资金,加以合理运用,使保险资金能够保值增值,以增强偿付能力。因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专业化程度较高,需要有雄厚的资本、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严密的企业组织形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很难担负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责任。所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如下组织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这也就是说,除这两种具体形式的保险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企业、组织或团体都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将商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限定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并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5. 国内几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
目前上市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是透明公开的,你可以上证券报调阅每月没季度每年度的经营业绩报表。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三家公司都上市了。其他公司不好说。保险费收取到保险公司以后会备案,除去业务员佣金,手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后的净保费进入指定的账户,比如分红账户,万能账户等,形成规模保费以后统一运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是有相关渠道的,不能随心所欲的操作。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在于稳定,不在高。保险公司的风险投资金额只是净保费的少部分。即使个别项目亏损严重,也不会影响总体收益。中国保险法规定,凡是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是不允许破产的,但是可以拆分,合并,托管等。保险公司在成立的时候,要向中国保监委申请备案,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巨额准备金,比如2亿人民币现金。其实你没有必要知道这么多,我说的这些,很多卖保险的人一辈子都不知道其中的细节。你看电视要知道电视为什么能显像吗?你吃猪大肠要知道它装社么的吗?替你解释这些真累。。。。。。我做保险的过程中经常给人普及相关知识,今天免费。
6. 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主要是融资投资为主要盈利模式的
通过精算师设计保险产品在由培训讲师培训保险营销员!而通过保险营销员销售保险产品而获的保费就是融资!保险公司还分内外勤!外勤就是保险营销员而内勤有分公司经理经理助理前台服务小姐,理赔部门 法律部门 客户服务部门 投资部门等一些服务本部营销员和客户的机构!
7. 经营保险业务,一般有哪些组织形式
一般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根据财产所有制的不同,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1.国营保险组织;
2.私营保险组织(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
3.合营保险组织,分为公私合营保险组织(通常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与中外合资保险组织;
4.合作保险组织,如相互保险公司;
5.行业自保组织。
8.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8)经营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