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业位居各行业发展
人怕入错行”,否则即使有通天的能力也只是无谓的浪费时间。作为一本深刻关注职场动向的刊物,反应职场动态,预测行业发展,是我们的一个重要内容。经过广泛的采访和充分的调查,我们推出未来三年最有职业前景的8大行业,同时在以后,将对这8大行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做更为详细的报道,希望它能为正在做职业规划的您提供详尽的参考和切实的帮助。保险业人才急缺目前,我国境内有54家保险,保险中介机构170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7万多家,从业人员已达120万人。保费收入从不足5亿到2100多亿,中国保险业二十多年来取得了惊人成就。然而,巨大的市场仍然为保险行业提供了无限的发展机会,而外资保险公司的介入使中国的保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同时市场对保险的专业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专业背景的理赔、核保人员供不应求,而具有专业资质的保险精算师、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更是奇货可居,如保险精算师,我国获得国际认证的仅有43多个,而需求却在5000以上,使之成为高居各职业排行榜的金领人才,对人才的竞争呈现白热化趋势,保险公司之间互挖墙角的事情也不断见诸报端。而作为朝阳行业的保险业,人才的匮乏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因此现在入门正当时。电信业发展最快收入最高谁也不能否认,电信是中国发展最快的行业,据信息产业部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2年底,我国电话普及率达到33.74%,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16.19%。据悉,电话普及率最高的是北京和上海,分别达到117.72%和104.70%。发展速度之快,加上其倍受争议的行业垄断,使中国电信多年来被看作是世界上少有的电信市场肥缺,其薪酬也最高。2002年,电信行业的薪资水平依然雄居各行业榜首,行业年薪均值达到了52677元,而在管理层,电信/通信业的经理人的薪酬增幅也最大,薪酬增幅在30%以上的占35.7%。随着国家在电信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电信业发展依然后劲无穷。it业人才价格坚挺it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高回报的高新技术行业,虽然受网络泡沫的影响,近两年人才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滑落,但行业优势及国家经济大环境的发展必然会使it业的发展走势强劲,人才价格坚挺。目前it行业的中高级人才年薪跨度也较大,可以从20万元左右到几百万元不等,新经济中专业人才“钱”景看好。业内专家普遍认为,it类(计算机、通信、电子等)专业人才需求虽不如从前火爆,但it业人才价格会依然位居行业榜首。银行业高校应界生最好之选择据一项调查显示,在北京的金融街,普通的一个银行员工年薪都超过六万,可见银行仍然是一个让人羡慕的行业。同时,随着银行数量和业务的增多,对人才的需求持续看涨,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招聘2003届高校毕业生达到135人,而经济效益相当不错的工行北京分行招聘2003年应届毕业生规模则达到400余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将逐渐对外资开放,金融人才的短缺将更为明显,对投资银行、资产证券化、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咨询评估、国外商业信贷分析、风险管理的人才产生迫切的新需求。教育业缺口116万我国目前仍处于教育欠发达国家行列,未来50年教育的发展任重道远。同时,与庞大的教育市场相比,师资力量却明显单薄。据教育部近日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全国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师资缺口达120多万人,按照“十五”计划的发展要求,高中阶段教育要达到60%的毛入学率,按照学生老师比18:1测算,2005年教师队伍的缺口仍将达到116万,而大量的民办、私立学校的出现,使教师更是供不应求。从数量上不敷所求的同时,对现阶段教师的水平也急待提高,大量的高学历人才将成为教育行业最急需的人才。以北京为例,未来几年内,各高校和中小学普遍需要引进人才。北京高校的人才需求,以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为主,专业主要是英语、计算机、金融、保险、经济、企业管理、财政学、新闻、法学、会计审计、信息管理、数学等。北京中小学教育的人才需求以本科以上学历为主,专业有英语、计算机、数学、中文等。管理咨询业目前仅有专业人才1000人在我国,咨询业属于新兴行业,但发展势头不可低估。例如,在2000年,中国管理咨询行业的有效需求总额约1亿美元,整个行业在2002年全年的增幅至少在20%以上,而下半年比上半年增长更为明显。而在未来的10年中,中国管理咨询行业需求将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加,到2010年我国管理咨询行业的有效需求总额将达到100亿美元。市场的需求如此庞大,使咨询业成为创业板最青睐的六大产业之一,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与强劲的发展势头相比,我国现阶段管理咨询行业的人才却明显不足,目前国内管理咨询人才仅有1000人,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的市场的需求,而有国外大企业工作背景的成熟的咨询人员更是凤毛麟角,因此人才的不足和市场的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旅游业急需旅游产品营销人员2002年,中国旅游业收入超过200亿美元。中国旅游人数达1375万人次。比2001年增长了22%,中国旅游业收入增长了14.6%。由此可见旅游业的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旅游业发展的步子将会更大。预计未来10年内中国旅游业实际收入年均增长率将达到8.5%,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据统计,目前全国旅游业从业人员600万人,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实际需要专业旅游人才800万以上,旅游业人才缺口至少在200万以上。旅游高峰时,各大宾馆酒店爆满,旅行社应接不暇,盈利背后却潜伏巨大的人才危机。以导游人才为例,时下全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合格导游仅8万多名,特级导游只有数十名,高级导游也仅几百名;全国旅游专业院校毕业生每年不足50万名。而旅游业目前最需要的是那些复合型的经营管理人才、旅游产品营销人才等。建筑业今年人才需求是去年的5倍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和对基础建设的投入,建筑业的发展有目共睹,与此同时,对建筑业人才需求喊“渴”喊“缺”之声音不绝于耳。以北京为例,据北京市人事局最新调查,新世纪前5年,不包括党政国家机关,北京人才需求量位居前十五位的专业中,建筑工程人才排在第一位。奥运会申办成功大大加快了北京的城市建设速度,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无疑带动了建筑业、房地产业的人才需求,从2003年到2006年将迎来建筑人才需求的黄金期,今年人才的需求将是去年的5倍。最需引进人才的专业有:工民建、给排水、暖通、强电、工业电气自动化、通讯工程、工程监理等。而在上海,对建筑业人才的需求也同样旺盛,通晓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认证资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将更紧俏,海外优秀建筑设计人才和监理人才将更多地进入申城建筑行业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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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 北京保险公司从业人数。 高分悬赏!!!
在给你找。
我现在知道的
北京个险业务员人数
平安:13000-14000人
泰康:10000-11000人
中国人寿:7000-8000人
暂时我能接触到的数据就这些了。保证准确。
PICCLR的数字是全国的,不是北京的。北京一共才2000万人口……
3. 金融保险这个专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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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还可以啦~~但就不知道出来会怎样了~~我也报了金融管理~~我觉的财务管理也几好的,建筑工程专业也好~~我不知道金融保险专业出来会怎样~有人说竞争比较大~金融业就业人数太多了~~相比财务管理我觉得就业较好点~~关键是兴趣了~~我查看了网络的各种回答~~不想烦了就报了金融管理为了理想的大学,你也可以考虑复读,但不要犹豫~条条大路通罗马啦~我就是太犹豫了几天都睡不好觉
4. 保险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
之所以说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保险是与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的行业。
从保险密度看,2013年全球平均水平为652美元/人,发达市场为3620美元/人,反映出居民很强的保险意识和成熟的保险消费观念。
从保险深度看,2013年全球平均水平为6.3%,发达市场为8.3%,反映出保险业务对国民经济的覆盖程度较高。
比较而言,新兴市场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分别仅为129美元/人和2.7%,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产业前景广阔。
二、保险是对GDP有重要贡献的行业。
在美国,保险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2.8%,英国为2.6%。
在发达国家,保险服务出口是对外贸易的重要内容,例如保险业是英国金融业出口的主力军,其30%净保费来自海外业务,而我国保险公司“走出去”基本为空白。
三、保险是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
在发达国家,保险是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
在美国,保险业就业人数占其人口总数的比重为0.7%,是美国金融业中就业人数最多的行业,德国为0.7%,英国为0.5%,2013年我国这一比重达到0.27%。
四、保险是具有较强辐射作用的行业。
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对养老、健康、法律、咨询、审计、评估、会计、汽车销售等高端服务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在我国这一作用还不是很明显。
从保险业发展规律看,一国经济越发达,保险业的产业地位越突出,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往往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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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保险指什么行业
所谓金融,简单的讲就是资金的融通,就是研究钱与钱之间的关系,严格定义见下:
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甚至包括金银的买卖,狭义的金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
金融的内容可概括为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企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租赁业和典当业。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指标性是指金融的指标数据从各个角度反映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和个体状况,金融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垄断性一方面是指金融业是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未经中央银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随意开设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是指具体金融业务的相对垄断性,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证券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泰、华夏、南方等全国性证券公司,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人保、平保和太保。高风险性是指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效益依赖性是指金融效益取决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受政策影响很大。高负债经营性是相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其自有资金比率较低。云掌财经为你解答
6. 财险 资产管理规模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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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厘清统计口径的问题。
1、以资产规模、总体市场份额统计,国寿集团最大(细化到民营企业的口径,则平安集团最大)。
2、以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统计,貌似平安集团业务范围最大,涵盖了保险、银行、证券、信托、资产管理等等全方位金融业务。
还有以注册资金规模统计、以全国分支机构数量统计等等不同口径,答案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
由于目前国内保险业管理模式,重新回复到了产寿混业经营,所以基本已经不存在“寿险公司”、“财险公司”的区分概念,早几年就已经是集团化经营了,比如国寿下面有国寿财险,人保下面有人保寿险,当然,还有对应的资产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等。
截止到2008年,中国人寿(一般简称“国寿”)集团总保费收入达到3218亿元,境内寿险市场份额为42.7%;国寿在《财富》全球500强的排名为第159位(平安集团排名第462位,详见下文)。集团总资产达到1.28万亿元,成为国内唯一一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集团所属寿险公司继2003年在纽约、香港两地同步上市之后,又于2007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市值高居全球上市保险公司首位。集团所属资产公司管理资产达1.14万亿元,是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2008年7月,《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公布,中国平安集团以2007年180亿美元的营业收入,首次进入全球500强,位列第462位,并成为入选该榜单的中国【非国有企业第一名】。
7. 金融保险业税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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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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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
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
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
三、教育费附加(略)
四、企业所得税(略)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
(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
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