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啊急!!!
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国有独自公司企业,如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由重庆市财政局出资、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共同发起组建,成立时名称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2005年,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办理市属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更手续的通知》,公司出资人变更为重庆市国资委,成为重庆市国资委持有100%出资的下属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家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出资人是国家这个特殊的主体,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在追求盈利的同时,担负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行国家计划、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的特殊使命;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许多特殊对待和国家的特别照顾,享有许多优惠;受一般性企业法规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的特别法规的调整。
(1)中华联合基金会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国有独自公司企业的特点是
1、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直接、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作为唯一股东单独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如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集团公司”)前身为武汉市城市投资开发总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002年7月,为深化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组城建资产,组建市城投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39亿元。
2. 中华联合基金会是什么意思有这个机构么
截至目前,并没有看到这个机构在正规渠道披露的信息。
3. 有中华联合基金会这个单位吗
这属于诈骗组织,压根就没有这个基金会。
4. 中华联合基金会 是传销吗
判断是否属于传销,要根据其具体的操作、运营模式来分析。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5.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2011年8月24日,公司名称由温州市中心区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竑
成立时间:2000-07-03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30000002768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温州市航标路12号二楼
6. 中华联合基金会 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基本特征:
1、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
2、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仅根据一个名字是无法判断的。是否属于传销,可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进行判断。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7. 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什么单位
全国各大城市的政府投资融资平台,全称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
起源于1991年,当时,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而是将其公司化运行,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此类城投公司很多是不具备盈利能力的,属于事业单位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性质,他们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盈利,属于带有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
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之后,重庆、广东等省市也相继成立。这段时间的操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资平台只是个载体,自身并无资产。当时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财政部门、建委共同组建,公司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由财政拨款,其余以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
1995年,国家《担保法》出台后,这种模式难以为继:财政不能担保,而这类公司没有自己的资产,债务上升,举步维艰。而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真正繁荣始于2008年下半年,在4万亿投资的刺激政策出台后,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高调宣布积极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200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同时,为了做强做大投融资平台,即城投公司,各级政府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纳入城投,比如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热力公司,燃气公司等,更好的发挥了投融资平台的作用。
2011年发改委发2881号文,明确规定,城投公司的主营收入70%需要来自自身,政府补贴只能占30%。这一政令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预防地方政府财政开支太大,间接带来中央政府大规模财政赤字。 相对国家的城市化进程而言,城投公司还是个新生事物,以后要走的路还很长,而其扮演的角色也将会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