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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金融许可证登记簿

发布时间:2021-08-25 00:07:34

『壹』 保险公司资质登记在哪里能查得到

这家公司目前是全国实力最强的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资本金有16个亿,比很多保险公司还多,不是华泛大童,叫泛华大童,这个名字是总称,他好像叫泛华大童金融服务集团,业务有很多,代理公司之是其中之一,他的代理公司只叫大童保险代理公司,在保监会和工商部门都应该可以查到,在网络可以查一下,能找到的,可能是你名字查错了吧,我就查到过

『贰』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反洗钱监管档案包括哪些

根据 国务院公报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 中第十一条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金融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原文请参考附件



『叁』 请问保险公司必须取得哪些证件

第七十二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审查原则的规定。

本条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二款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设立条件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因此,设立保险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法对保险公司设立所规定的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股东或出资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公司的一切基本和重大问题均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根据本法和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出资人名称;(5)出资人出资的方式和出资额;(6)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7)公司的梦见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特别强调的是,保险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与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不得与本法和公司法相抵触。如关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本法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又如关于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转让资产,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其它如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保险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等,本法和公司法都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章程应当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这些规定。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是为了保障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的稳定,以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保险关系,当约定的危险发生时,根据合理的计算,对特定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保险事故,提供资金补偿或给付的一种制度。可见,保险公司的运作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如保险费率的确定、新险种的设立、保险资金的运用等,都需要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工作经验,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运作,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设立时,就应当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2001年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也规定,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3名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1名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健全的组织机构是保险公司得以健康有序运行的组织保证。本法和公司法关于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将在第八十三条的条文释义中作具体解释。

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根据公司业务的性质,对其内部经营活动等进行管理的基本制度。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公司提高工作效率,追求经济效益的制度保障。根据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经理拟订,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或决定。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营业场所和必备的设施,是保险公司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也是所有公司都应具备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相对稳固的企业法人,从事连续性经营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长期发展和不断盈利是其追求的最大目标。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应具备适合其经营、发展的营业场所和有利其开展业务的相关设施。

二、审查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都具有重要作用,保险业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不仅要从微观上把关,即具体审查报批的设立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而且要从宏观上把关,即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从宏观上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考虑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是指根据需要宏观调控保险业的发展规模,避免保险业盲目发展和保险公司过多过滥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考虑公平竞争的需要,是指适当发展保险公司的数量,避免某个或某些保险公司垄断保险市场,制约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这两者都要兼顾,哪个都不能忽视。

PS:
呵呵,你真牛。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单独的责任险保险公司,责任险一般都在财产保险公司内购买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注册需要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区域性)而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则需要5亿元人民币,要有从事过金融或保险一定年限的人担任机构负责人(要报保监会批准)。股东一般为法人,要十家以上的股东投资才行。而且占股比例一开始不得超过10%,这些准备完成就该上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核,只有通过审核你才能去工商部门组册登记。其他还有不少细节,因为我们都没有这种经验,只能给你提供这些帮助了。希望你能开出来:)

『肆』 金融办如何管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目前分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养老险保险公司等类别,每家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需要明确其经营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且通过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方式加以确定。各公司必须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批准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方可正式营业。其合作的企业单位,比如银行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银行还需要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等销售资格。金融牌照的说法不适合保险业企业。

『伍』 保险许可证文件编号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许可证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权。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保险许可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三)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九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编码;
(三)机构住所;
(四)机构业务范围;
(五)机构地域范围;
(六)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七)颁发许可证日期;
(八)发证机关。
保险许可证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方可生效。
第十条保险类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中国保监会按照保险类机构的编码打印保险许可证。
保险许可证的机构编码实行永久制。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有效期届满、遗失或者破损,保险类机构申请领取新许可证的,新许可证继续沿用原机构编码。
保险类机构性质变更、跨地区迁址或者依法终止的,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的,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与保险许可证同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保险许可证,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中国保监会直接送达的,必须有送达回证,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必须保留邮寄凭证。邮寄凭证上注明的邮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困难的,可以公告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告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2个月,即视为送达。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保险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保险类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第十六条保险类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加强保险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整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保险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十九条下列保险类机构的保险许可证不设定期限:
(一)保险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除上述保险类机构外,其他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保险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类机构需要延续保险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中国保监会准予保险类机构延续保险许可证有效期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收到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保险许可证损毁的,保险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保险许可证遗失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中国保监会重新申领。
第二十三条保险类机构向中国保监会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保险类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保险类机构收到保险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二)保险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保险类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保险类机构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保险类机构应当自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办理保险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险类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险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保险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销毁缴回的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
(二)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
第二十九条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期限,除以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具体的办理要求您可以参考当地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在网络搜索XX保监局,(xx是您所在省份的名字),然后打电话咨询下。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保险公司要具备哪些证件

需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6)保险公司金融许可证登记簿扩展阅读: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柒』 中国人寿有没有金融许可证

试着回答一下。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颁发不同的牌照对各个金融机构进行准入监管,金融许可证是银监会颁发的,所以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等机构有,中国人寿受保监会监管,有保险牌照,没有金融许可证。

『捌』 年审《保险监业代理许可证》要交的账簿啥样子

很简单的帐本就行,很多书店都有卖的,京东也有,记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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