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行业里面,投资、银行、证劵、保险的入行难易程度的排序是如何
投资这个词语是很广泛的,公司有低端投资,有高端,银行、证劵、保险都能算在里面,还有信托,外汇,借贷都是,所以不还评价
接着最简单的是保险,保险是代理人制度,无入行要求,接着银行和证券要看你入门什么方面,银行信用卡,理财方面入行要求仅仅比保险难,证券也是,卷商里负责开户也没要求
2. 保险﹑银行﹑证券这三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保险﹑银行﹑证券这三者之间是都属于金融,都是金融工具的关系。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
保险 属于契约经济关系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2)证券投资保险制度扩展阅读:
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是用来证明贷者与借者之间融通货币余缺的书面证明,其最基本的要素为支付的金额与支付条件。
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货、黄金、外汇、保单等也叫金融产品、金融资产、有价证券。
因为它们是在金融市场可以买卖的产品,故称金融产品;因为它们有不同的功能,能达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资、避险等,故称金融工具;
在资产的定性和分类中,它们属于金融资产,故称金融资产;它们是可以证明产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故称有价证券。绝大多数的金融工具或称产品、资产和有价证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
3. 保险﹑银行﹑证券这三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银行、证券和保险逐步融合的趋势。因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在运营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具有统一性,能被各方面接受并有意义的新的监管工具的开发构建! 是国家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 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的联盟分析
199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针对我国券商出现的融资窘境,提出两点改革措施:一是允许有条件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二是允许有条件的证券公司通过服票质押向银行借款融资(《金融研究》1999年第10期。)1998年,保险公司获准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1999年,中国保监会又出台了关于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的管理办法,把保险公司与券商联系起来。经过几年的改革,银行、证券、保险之间逐渐给我们拓展了联盟的轮廓,开创了金融新时代。
一、银行、证券、保险联盟的可行性分析
制度创新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中国即将加入WTO,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会进一步加快,中资金融机构若欲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继续改革金融体制。同时,针对我国证券与保险公司自身原因,建立银行、证券、保险联盟是很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一)券商融资渠道狭窄。券商作为金融企业,从事着发行上市公司股票的承销业务;从事着为企业兼并收购充当策划顾问的并购中介业务;从事着以自己的资金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自营业务,也从事着收取佣金,促成投资者完成交易的经纪业务。这些注定了对资金有庞大的需求。外源资金更少。按照过去规定,我国券商不能向银行贷款,不能发行债券,不能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上进行国债回购。事实上,券商只有一条外部融资渠道,只能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上进行为期一天的拆借,这种隔夜拆借,犹如杯水车薪,对券商的长远发展作用极小。
资金拮据使券商面临风险。券商风险是指由于资金筹措和运用所产生的风险,即由于不确定性引起的券商在资金筹集和运用中形成损失的可能性,表现为:(1)流动性风险,指券商由于流动性比率过低而使其财务结构缺乏流动性,在经营不利时,由于金融产品不能迅速变现,券商缺乏足够的流动资金而陷入财务周转危机。据统计,到1996年底,中国十大证券公司中,流动性比率无一接近90%,而美国的摩根这一比率为98%。(2)资本充足性风险。我国对券商的净资产负债比率的最高限额为10:1,而一些中小券商的净资产比率过高,一旦经营困难,这些券商将首先陷入资不抵债,甚至面临较大的资本充足性风险。
(二)保险金需要拓宽渠道。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及国人保险意识的加强,中国保险业在最近几年已取得长足发展,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年都呈大幅度增长之势。1997年我国保费收人1072亿元,较19%年增长20%,1998年我国实现保费收入1247亿元,较上年增长14%,增长速度是非常快的。据有关部门预测,中国保险业总收入在2000年以前,将有可能突破2000亿元人民币,其市场潜力在规模上高达2500亿元人民币。如此庞大的资金面临着资金运作方式的限制,投资收益同公司竞争的加剧和投资者对保险投资回报率要求提高的矛盾。长期人寿保险资金具有储蓄性和预期交纳保费延期给付两个基本特点。由于缴费与给付时间间隔较长,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给付,满足保户预期需要,就必须使保险资金能够保值和增值。因此,使保险资金能够保值和增值是保险自身的需要,而保值和增值的根本途径在于充分运用保险资金,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受到限制,只能在银行存款,近2年有所放宽,也仅限于买卖政府债务和金融债券。因此,在我国,存款和国债利息与保单预定利率之差就成为保险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目前保险公司投资国债的比例扩大,但由于国债的规模本身小,制约了投资的规模和比例,资金投放于银行的仍占一定比例。这样,自1997年以来,随着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七次下调,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损失。长期以来,将动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加入WTO的步伐正在加快,这就要求成员国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出牌,即中国的保险业要加快开放步伐。降低收益标准和提高投资收益,从而在强手如林的保险业中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要解决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下调而使保险资金利差缩小甚至倒挂的现象,只有通过有效的多渠道的资金运用,提高资金收益率才是解决保险公司利差倒挂以及今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关键。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保险业积聚和融资的能力仅次于银行业,如美国保险公司业务量占其金融市场业务的三分之一以上。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中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无论从形式上和手段上都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
(三)银行业务范围需拓宽。2000年开始,金融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和代理业务。银行业务针对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来拓展:
1.国外银行保险业务80%以上是通过市场中介,即代理经纪人办理的。我国也要充分利用银行业务多,面广,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对保险业比较熟悉的特点,大力发展代理保险业务。
2.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银行和保险业可以分享网络资源。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银行拥有的客户资源和信息库,银行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财务顾问和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3.保险公司可为银行产品如消费信贷,个人按揭贷款及汽车按揭贷款等提供保险服务。
4.保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完全可以用于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储蓄存单如何和保单结合,和基金结合也可研究。
5.在融资业务方面,保险公司是银行的存款大户,将来可能成为银行金融债权的主要投资者,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问可通过拆借,债券回购等方式融通资金,提高资金的流通性和收益率。
6.银行和证券可以交互营销,共享营销网络和客户资源,银行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和分支网络,可以利用现有网络进行证券业务、基金业务和保险业务的发展。
二、证券、保险、银行联盟方式分析
通过以上三者之间联盟的可行性分析,我们有必要提出联盟具体方式。
(一)保险资金与证券市场联盟方式的选择。自1997年以来,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已下调7次,其中,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降幅达7%,三年五年期存款利率也有相同幅度的下降,降幅之大,前所未有。与现行的银行存款利率相比,保险公司已出现明显利率倒挂现象,保险资金的运用环境每况愈下,保险业的经营出现了从未有过的困难。拓展长期人寿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呼声在业界日益高涨。同时,中国证券市场却依然存在规模不大,缺少稳定的资金来源等问题。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已为政府及证券业人土所关注,并成为管理者急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方式可采取以下方式:
1.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资金使用周期确定保险资金合理使用结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短期负债进行短期高清尝力投资业务,如商业票据;将属于中长期负债的人身险准备金除少量用于应付流动性的不规则变动外,大部分均可用于中长期投资,如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将总准备金和承保盈余这种最适合的中长期投资的资金,可购买二级市场优质股票、不动产和抵押贷款等。
2.保险公司直接购买证券基金。即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认购或购买各种证券投资基金,同级保险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限定投资比例,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高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建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目前资本市场较发达国家解决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的一个主要运作方式。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建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规定其发行的资本金额以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其方式可由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发起建立新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选择已成立的基金管理。
(二)银行与保险公司联盟方式的选择。中国保险市场一旦对外开放,外资保险公司凭借其资产实力,营销手段,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必然给中国民族保险公司带来冲击。随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方式的增加和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业和商业银行的合作不再限于单纯代收保费和争取存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合作方面。目前,国务院宣布保险资金可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人民银行也作出商业银行可以试办对保险公司协定存款的决定。就寿险而言,寿险给付不象财产险和责任险那样难以预料,投资的策略主要着眼于价值的长期稳定增长,因此对商业银行开办的协定存款业务反映积极。而且保险公司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中,必须避免资金集中摆布的风险,会从四大商业银行转移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抓住这一时机,并充分运用开办协定存款这一有力手段,与寿险公司开展资金方面的合作。
2.业务合作方面。国外人寿保险产品已完全由以储蓄型产品为主向以投资型产品为主的经营转变,国内寿险公司正在进行品种创新的探索和努力。最近,寿险公司推出一种非常有吸引力的产品,由于这种产品在保险保障基础上所具有的独特投资理财功能,吸引了一批有投资意识的投保人,银行应在品种开发和营销方面,结合私人理财业务的开展,加强与寿险公司的协作。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可利用网点优势,大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增加保险资金的存款和相应的营业收益。
3.技术合作方面。银行应利用寿险公司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加快技术创新的机会,采取与寿险公司发行联名卡等方式共同开发技术支持系统,拓展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建立双方长期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争取两家共同的客户群体。
(三)银行与券商联盟方式的选择。目前,银行与券商合作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有了良好的开端,在搭桥贷款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在证券交易清算方面,银行可以申请证交所的清算资格。我国银行在发展以上业务的基础上,要从更广阔的领域上拓展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
1.发展资产证券业务。资产证券业务是将在当前和未来产生收入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转变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为证券化目的而成立的载体(发行人),发行人以此资产所产生的现金作为抵押,向投资者发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用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载体受托人以拥有的转让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用于支付投资者。该业务可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为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提供新思路。银行可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评估和方案策划,而证券公司则可在总体策划,交易工具的策划与创新和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方面发挥作用。
2.发展基金托管业务。目前,我国基金业得到很大发展,如股票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上的福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已转入市场化的运作,出于信用上的考虑,这种基金非常希望银行的进入。具体做法:基金与券商签订基金管理协议,同时要求券商在银行开立托管账号的变动和运作情况,以防范风险,银行可以对此业务进行探索,利用银行的账户管理功能和信用为客户和券商搭桥,从中收取手续费,同时也能增加存款。
3.与上市公司融资业务。公司在提出周转资金需求时,银行可提供有证券公司担保的搭桥贷款,为上市公司提供募股的收款、结算等业务;公司在借壳或买壳上市的过程中,银行可配合证券公司帮助借壳或买壳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选择壳源公司并帮助策划运作方案,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下,为借壳或买壳公司提供资金和项目信息方面的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证券公司作为配股承销商,银行可参与配股方案的设计和配股项目的推荐,提供有担保的搭桥贷款和配股资金的收款业务;公司进行兼股时,银行可提供兼购项目的推荐和杠杆融资等业务。
三、结束语
当巨额银行信贷资金寻找不到贷款对象,当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一降再降,整个资金市场明显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对,券商的融资却发生了危机;我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年都大幅度增长,庞大的资金却因融资渠道狭窄,不能充分的保值或增值;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面窄,未能充分发挥其网络面广,信息量大的特点。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在资本市场上相互矛盾,相互补充,因此,可以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链条,把三者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它们自身的优势。(国研信息)
4. 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关系
保险业与证券业市场关系的比较分析 商业保险基金:重要的证券机构投资者
商业保险业因其竞争性、投资经营的灵活性而成为当今世界上一种积累大量资本的金融中介机构,也是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对此,中国本身并没有现实老道的经验教训,只能很好地仔细研究西方与新兴市场国家的情况,从中得出有益的启示。(千金难买牛回头 我不需再犹豫)
商业保险机构必将是今后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一股支撑力量,资本市场也将成为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力量源泉。
一、发展迅速的中国保险业与资本积累
中国保险业在90年代以迅猛的势头发展,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5%;据估计 2000 年的年度保费收入将达2400亿元。我国到1996年保费率为1.26%, 而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在10%以上,新兴市场国家的韩国为11.61%,南非高达13%,巴西近5%,智利近3.5%。这说明中国的保险业还仅是刚刚开始,预示着保险业将集中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盈利性的保险业和社会性养老保险已成为当今世界资本积累的重要渠道,在1990年,人寿保险公司与养老基金的总资产占GDP的份额,英国为97% , 美国为 75%,新加坡为78%,马来西亚为48%,智利为30%,韩国为48%(世界银行,1995年)。(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二、发达国家的商业保险机构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1、美国的保险业与证券市场关系日益紧密, 不仅保险公司的大部分准备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且保险公司本身也在发生兼有保险与投资功能的金融商品
1990年美国人寿险公司资产运用最大一项是证券投资,占到54%, 其中债券投资占资产的49.8%,优先股股票占0.7%,普通股股票占3%; 其次是用于抵押贷款的资产,占18.9%;用于现金、短期和其它货币形式的资产仅占5.2%; 该年投资净收入占其总收入的25.96%。为了保证人寿险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投资的安全,美国对保险公司实施的一般会计原则也有限制性规定:一是保险公司对股票和较低投资级别的垃圾债券的投资要投入较少资金,因为这些资产的风险较大,市价的下降将减少人寿险公司的盈余,甚至危及投保人的利益;二是不鼓励人寿险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在债券市场上的过于复杂交易(如掉期)来获取利益,即限止对衍生市场的参与。
1991年底,美国财产险公司近6000亿美元资产,在其投资资产中,联邦政府及机构债券占22%,地方政府债券占36%,公司债券占18.4%,股票占19.7%,抵押贷款占1.4%,也就是,投资的97.2%是用于证券市场,其中债券占77.2%,不到1/4 为股票。除此之外,美国人寿险公司的一部分保险单还直接构成证券商品系列,兼有保险和投资的功能,这主要包括通用人寿险、通用可变寿险、年金以及担保投资合约。
2、随着日本金融自由化的进展,日本保险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也日益紧密
在银行和证券公司连续开发高利新型金融产品的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不断突破原有的传统限制,朝着“综合金融机构”方向发展;人寿险公司获准可直接贷款给投机企业,在从政策上引导保险经营体制改革的同时,也意味着政府进一步放宽了保险公司对证券市场参与的政策规定,从而也使日本保险业与证券化的关系从80 年代末开始日趋相互依赖。
三、中国保险业与证券市场的关系分析
中国的保险机构主要以现金和存入银行作为保险准备金的主要运用方式,这一比例占到近50%,高于美国10多倍, 因而保险公司实际上成为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的一个间接提供者:投资支出仅占1/5多一点,远低于美国80%的水平。这至少反映出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方面:
1、法律上的限定。
1995年10月生效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并且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对于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及各种项目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均由金融监管部门统一规定,保险公司对此没有自主权。
2、银行信贷间接融资和计划管理模式使然。
只要信贷计划和利率管制制度还存在,社会资金融通就必然是以政府控制的银行信贷间接融资为主导,经济活动的资本供给主要通过银行进行,相应地,社会闲置资金也就尽可能地向银行集中,其中就包括保险公司收取集聚的大量保险准备金;否则,计划管理的框架就是不完全和低效的。但保险准备金与银行信贷资金毕竟不同,负债性质也各异,对保险业的要求应更严格一些。我国的传统保险业正是在这种政策和现实基础上运行的。
3、在证券市场机制不健全、规模较小、投机性较强、 投资参与者素质不高的环境中,也不适宜保险公司过多地参与证券市场。
比如法律允许进入的国债和金融债券市场的品种单一、市场分割性、流动性低的现状就不利于保险公司大量方便地进出和持有。要知道,美国、日本的保险业之所以能够以债券投资为资金的主要运用渠道,那是因为其债券种类达几百种、上千种,市场派生产品丰富、交易市场机制健全,至少投机性没有我国目前这样大,丰富的品种结构和高度流动性市场基础使得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地运用组合投资方法、技巧来安排资金运用,在保持应有流动性的同时,获得能够支撑其业务开展之需的收益。
可以说,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与证券市场的相关性微弱,尚谈不上成为影响证券市场的一类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也没有成为保险经营机构的一个利润来源,尚未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应有的积极推动作用。然而这种状况只能说是一时的,不可能是一种较长期现象,因为两个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中,两者的关系必然随着各处的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市场化的进展而呈现频繁变动的状态,相关性将日益增强,也必然趋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所展示的一般规律性模式。
四、如何看待我国今后保险业与证券市场的关系
1、资本增值是商业保险经营的核心动力机制, 是决定某一个保险公司竞争力大小的关键因素。
从微观角度讲,一个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生命力首先取决于其偿付能力,而偿付能力的大小又取决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如果保险公司不盈利或是长期亏损的,就不会有较高的偿付能力,进而会被市场淘汰掉,也就根本谈不上商业保险机构之说,因为盈利性是商业保险区别于社会性保障并维持其生存与发展的最根本因素。现代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利润赚取已不再完全取决于其直接承保业务本身,更多的是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和投资收益水平,而与保险资产运用要求最适应的就是证券市场投资,因为证券市场的组合投资,不仅流动性大,风险比起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有银行存款来也小,收益自然也高于银行存单。所以,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也是中国今后的大势所趋。这不仅是保险业本身发展之需,也是优化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降低投机性,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无论是对保险市场,还是对证券市场,其意义都是积极的。
从宏观的角度看,保险公司作为承保灾害事故危险的一类企业,对于不管是产生于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原因的危险只能起到一种分散作用,即将这些危险从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承担分散给更大范围的社会成员承担,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保持经济与社会的稳定,而对于这些危险,仅靠商业保险是无论如何也消灭不了、回避不了的,因为危险对于人类而言在某种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的,比如人的生老病死、大自然的灾害事故是必然的。然而即使这种危险的分散机制,其健全有效与否,也取决于保险公司这个中介组织的整合与分散处理能力,而这种能力也必须要有超出保险业本身的第三方力量予以协助,即通过保险经营中介的投资,将保险业与保险市场以外的市场力量结合起来,用来自其它市场的力量(即收益)来强化保险经营中介整合处理分散危险的能力,否则,不论保险业本身的结构如何,没有投资将其它市场与社会的力量引入,保险业的危险分散机制也是微弱的,也就是,从宏观角度而言的保险经营也需要依赖投资。
所谓投资,也就是一个不断追求资本增值的过程,所以说,资本增值是保险业的一个核心动力机制,从而就需要中国保险界树立这样的意识,即以追求资本增值为核心,不应再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增长的粗放型经营。
资本增值型的经营也就意味着保险业将来要广泛介入证券市场,这对于中国的证券界而言,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需要下大力气研究的课题,也就是,证券业为自身的发展也需要研究保险市场。如此这般,两者相关性必然趋于增强,但这首先需要大力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不断改善其运行的基础机制,至少使其成为一个适合于保险经营机构参与的市场。
2、基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件, 首先应当是发展健全中国债券市场尤其是国债和金融债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要使中国保险公司成为在证券市场上起积极作用的机构投资者,并使后者成为前者的主要利润来源,也只能从中国现实情况出发一步一步地走,况且现行法律界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券。所以,一是应当在丰富国债种类的同时,继续坚持国债发行机制的市场化,即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国债品种,使投资者有充分的选择余地,也使类似于保险公司这样的组合投资者有可选择的工具作为其资产组合之用,尤其是应当针对保险公司这一类投资者发行10年期以上的定期付息的长期附息债券,真正使其获取资产组合收益;二是不应再向保险公司分配那种低利率且不流通的国债;三是在增加可流通国债发行量的同时,开辟以场外交易为主、场内交易为辅的国债市场组织格局,以增加二级市场的存量资产工具,并适应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大额交易的需求;四是研究开发有序且有强力的债券派生产品,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组合投资的保值增值之需;五是就中国现阶段大量发行的金融债券而言,必须转为市场化发行,并允许进入二级市场交易,形成一、二级市场相互的衔接的统一市场,才能成为机构投资者有所偏好的投资领域。也只有将这些措施落实到实处,才能做到在增加保险公司债券投资量的同时,降低银行存款的所占份额,政策的目标应当使银行存款份额降到30%以下, 债券投资占到近 50%, 才能形成支持保险业发展的良性的且具有较强投能力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结构。
3、最根本的还是在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过程中, 逐步取消信贷计划的管理方式,减弱这种指导思想的影响,并逐步放松利率管理。
因为只有信贷计划减弱了,才能解除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主要集中于银行存款的制约条件;也只有信贷计划的减弱,才能有伴之而来的利率市场化,而利率市场化恰恰是证券资本市场得以真正发展、机制得以真正健全的前提条件,才能使保险公司大量进入证券市场投资,证券市场也才能得以对保险业起到应有的作用。并且市场化的利率机制本身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险公司合理正确预定利率、管好各自的资产运作,才能增强以支持及时、足额理赔和给付为目标的投资能力。
4、当股票市场的机制日趋健全完美、投机限定在适当领域, 至少是有关股票市场的法律法规真正健全并能起到作用之时,应当放开对保险公司参与股票市场投资的限制。
股市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投资领域,当然必须在法规政策上做到确保保险公司是以中长期投资为主,而非以短线投机炒作为主。这也是将来的必然之势。否则,长期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设置太多、太死的限制,来自盈利和竞争的压力,会迫使他们进行私下的不规范投资,但这种行为所导致的消极影响恐怕比放松限制还要大得多。
除此之外,还应放松对保险公司参与不动产投资和抵押贷款的约束。
5、保险公司在培养营销队伍和发展代理人、经纪人队伍的同时, 还应当更加注意对高素质专业投资队伍的培养。
有一批懂证券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组合投资理论与实务操作以及熟悉不动产投资和抵押贷款业务的专业人员,不仅是保险公司参与证券市场与其它投资的关系,也是从法律上放松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制的前提条件,更是保险公司实施以资本增值为核心机制、确保自身处于长期竞争优势以维持长远发展的首要因素,而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甚至近乎是个空白,所以,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建立是急需努力的方向。
财政部国债司袁东
《上海证券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5.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什么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6.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资产托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安全保管保险公司的资金和股票资产;
(二)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
(四)对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进行估值;
(五)定期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股票资产托管报告;
(六)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股票资产的相关数据,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资产的风险评估、绩效评估等报告;
(七)完整保存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关托管股票资产的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重要资料应当保存15年以上;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二)将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与其他托管资产混合管理;
(三)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
(五)利用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及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利;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托管协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与股票资产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二)股票资产托管人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更换股票资产托管人的,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托管协议。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前款所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认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证券账户之间转移利润;
(二)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决策流程;
(二)投资授权制度;
(三)研究报告制度;
(四)股票范围选择制度;
(五)风险评估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六)职业道德操守准则;
(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其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托管制度。
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其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托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资风险控制制度还至少应当包括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必须制作书面研究报告:
(一)单项投资资金超过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的金额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资股票资产5%以上的;
(三)投资组合或者投资方向需要重大调整的;
(四)股票选择范围标准需要重大调整的;
(五)股票投资风险容忍度需要重大调整的。 保险机构投资者确定可投资的股票范围,应当考虑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动性等各项指标。
保险机构投资者必须在可投资的股票范围之内投资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投资前确定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并以绩优、蓝筹及流动性强的股票所确定的指数为该基准的参考。
保险业的股票投资业绩衡量基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运用下列资金,应当分别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核算:
(一)传统保险产品的资金;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资金;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资金;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需要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资金。 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进行股票交易的,该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稳健,净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四)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别设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其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分别设立;
(六)通讯条件和交易设施高效、安全,符合股票交易的要求,信息服务全面;
(七)具备证券市场研究实力,能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受中国证监会处罚,且未处于立案调查过程中;
(九)诚信方面无不良记录,最近1年无占用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证券的行为;
(十)书面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情况的检查,并向中国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的各种资料;
(十一)当地的营业部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服务功能齐全;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的席位进行股票投资交易的,应当与其总部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义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上述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更换的,保险机构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签订前款规定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副本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5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三)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备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3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工作经历;
(三)熟悉证券业务规则及操作程序;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主管及主要操作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其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数量应当与股票投资规模相适应,并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宏观经济、行业分析、金融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运用的股票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从事股票投资的主要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一)曾经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的;
(二)曾经因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三)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五)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曾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限未届满的。
7.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投资者的“保护伞”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中国股市建立15年以来,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是典型的“单边市”。也就是说,市场只有涨,投资者才能赚钱。近年来,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
业内人士建言说,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实践证明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固守于单边市,不利于从机制上发展中国股市。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与之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防火墙”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状况十分严峻。
而一些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
此次证券法修改,花大气力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在“第六章”中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
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为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管,修改后的证券法还补充和完善了对券商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券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内控制度。
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为证券市场的今后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体现了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长远眼光。在规定打击证券违规方面的相关条款,强调“严”字当头;而事关股市发展空间方面,则留出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
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给予支持。
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8. 证券投资现在什么情况
随着基金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已然成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其投资理念、投资取向、投资风格和管理水平,对证券市场的走势,乃至整个市场的结构化和制度化的完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不仅仅如此,时至今日,基金行业的发展意义,已经不是仅仅关乎一个行业的发展,其在我国金融领域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显现出来,在我国现代证券市场框架和金融体系结构日趋完善的形势下,基金行业正肩负着引导形成我国证券市场的理性投资文化、促进我国金融结构的调整以及完善我国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使命。 一、发展五年:基金行业已初具规模, “ 市场中坚 ” 地位已经确立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过 5 年多突飞猛进的发展历程,管理规模不断扩大,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集合资产管理经验,基金品种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与此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除股票市场之外,已经涉足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基金也呼之欲出。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调整,市场进入了机构投资者时代,以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市场的新生代力量,其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沉淀和积累、管理资产的市场份额比重增大,以及其投资文化在市场中显示的 “ 示范效应 ” ,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基本确立了 “ 市场中坚力量 ” 的地位。 从数量上看,目前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 31 家 , 已经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96 只 , 总规模达到 1641.61 亿份 , 占两市 A 股流通市值超过 12% ,其中开放式基金首发规模累计超过 1000 亿份,从规模和资金量上看,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机构投资力量;从投资者认同度上来看,基金 5 年累计分红 270 亿元,年均分红收益率达到 10.17% ,为投资者认识基金管理人管理水平提供了初步的基础,投资者对基金认同度大大提高,奠定了基金行业发展的市场基础;从管理经验来看,经过 5 年多的积累,基金管理公司培养和汇聚了大批专业人才,同时随着基金行业国际化进程步伐的加快,目前已经成立和批准设立了 6 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这将大大促进中国基金业进一步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加快基金行业按照国际标准来规范和发展。而同时,基金管理公司也无疑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资产管理流程最为规范,科学化程度最高,使用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最多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 二、倡导理性投资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基金行业已经成长为中国证券市场上一个重要的部门,其投资管理的取向将会越来越多地影响到整个市场的运行规律,而当前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诸多发展瓶颈问题,将使基金行业由此肩负起推动整个资本市场进行健康的嬗变和发展的使命(而这些和基金的商业化取向也不矛盾),与此同时,这也是基金行业自身进行完善和迅速发展的契机。 1 .基金投资理念力促我国证券市场价值评估体系建立 在国外成熟市场中,基金始终引导着市场主流的投资理念,无论是向新型成长行业、向高成长的新兴市场,还是向国内绩优蓝筹股投资,基金始终伴随着先进的产业理论和管理思想,走在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最前沿,力图领先于经济周期进行资产管理。我国的基金行业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大起大落的五年多的发展,从赖以政策倾斜到 “ 自食其力 ” ,从助长投机行为到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基金逐渐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主流投资理念的代言人,为确立我国股市理性投资文化的地位在逐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之初,我国证券市场表现出了所有新兴市场所具有的特征:价值投资基础脆弱、市场波动巨大、概念炒作、投机盛行。特别是在 1993 - 1994 年之前,中国股市还处于试点阶段,市场的制度建设和监管刚刚起步,但是随着股票投资观念的启蒙,加上股市财富效应的迅速传播,掀起了一股投机热潮。由于市场规模较小,供求关系严重失衡,一些 “ 庄家 ” 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在市场中兴风作浪,股市指数波幅巨大。这样的市场状况下,公司股价的涨跌与公司基本面脱节,股价的涨跌仅仅伴随着筹码的集中和扩散过程;而散户等普通投资者则依靠四处打探消息和凭借技术分析法期望能够获取市场的超额收益,当时大部分券商的投资服务还停留在股评的形式上,股票市场的价值和价格衡量体系尚处于萌芽状态。 到 1996 年- 1997 年券商引领的理性投资理念才开始启蒙,四川长虹和深发展为代表的绩优高成长股受到市场追捧,以静态市盈率为标准的相对价值法开始得到市场的认同,并随之开始出现市场理性的股票定价衡量体系。超常规发展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的政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可以说,规范后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诞生之日起,除了其存在的集合投资、专业理财、丰富投资渠道等自然功能外,同时身兼了倡导理性投资文化,促进市场投资者结构合理化,将股票市场从大比例波动、定价评估体系不合理、制度不健全的投机市场引领入具有成熟投资理念,以理性价值投资为主流的机构投资者时代的发展道路的使命。 近年来,以基金和券商为主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使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而使以散户为主的投机市场正逐步过渡到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投资时代,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流程科学化管理、信息调研优势以及人力结构优势为其价值投资理念搭建了技术平台,基金倡导的 “ 以研究为主导、证券资产价值发现成为推动股票价格上涨的唯一推动力 ” 正在成为市场的主流投资理念,并逐步取代过去盛行的投机之风。 2.基金投资理念的形成:从一开始就引入了国际先进的投资方法 从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国内的基金管理者从一开始就引入了国际先进的投资理念和方法进行资产管理。 1999 年 -2000 年证券投资基金首次引导的网络科技股行情,深受了美国 NASDAQ 市场对科技股的追捧和对成长性投资的热情;今年上半年基金再次以价值投资为主线推动的局部牛市行情,同样是借鉴了在“新经济”泡沫破灭之后,价值投资思路重新占有国际投资市场的主导地位的经验。在投资方法上,基金也是国内最先使用计量模型和数理工具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的机构,目前几乎所有的基金公司都在运用现代投资理论进行组合投资管理。利用数理工具筛选出来的股票池也力图严格过滤亏损股、市盈率过高和市净率过高的高风险股票,同时,国际通用的定价模型和公司分析方式的运用,使得基金管理人促使股票价格和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和统一的同时,在技术上支持了投资文化的建立。 基金作为具有特殊管理形式的利益主体,其投资行为具有天然的趋利性,并不会主动或有意识地承担稳定市场、倡导理性投资理念的功能。但是,随着市场格局的变化,基金和券商等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资产规模越来越大,过去借助信息不对称和资金优势进行的机构与散户之间的博弈格局逐渐消失,加上监管力度的加强,私募基金等灰色基金的运作成本越来越大,这使得整个市场投资者结构出现机构化格局,博弈行为更多地在机构投资者中间展开。过去机构与散户之间的筹码竞争和筹码接力关系演变为机构之间的均衡博弈,信息的非对称性普遍存在于机构之间,更为重要的是,上市公司同机构的对应关系变得相对松散,经常会出现多家机构都同时看好一家公司的情况,从而任何一家机构都很难单独地影响某只股票的价格。这样的机构博弈市场特征促使基金为取得竞争的优势,更倾向于在公认的价值和价格评估体系下,最大地利用信息,以投资价值的标准,发现投资机会。这样的市场格局和基金的投资行为更有利于推动市场价值判断体系的形成,一旦形成主流投资理念,则建立了理性的投资文化。 根据今年半年报的统计,基金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其选股特征有以下二点:( 1 )基金选择的股票业绩普遍较好,今年 6 月底基金持有市值最大前 50 只股票(持有市值占基金股票总市值的 62% )的平均每股收益为 0.4228 元/股,净资产收益率 11% ,均大大高于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 2 )基金普遍偏好大盘股,上述 50 只股票的平均总股本为 36.85 亿,平均流通股本 4.79 亿股,同样高于市场的平均水平。 从国外成熟市场的情况来看 , 机构投资者选择投资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 大市值; (2) 更好的流动性特征; (3) 过去一年中涨幅较小; (4) 较小的帐面 / 市场价值比例。而且这些特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是稳定存在的。从实证分析中可以看出 ,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基本上与这些国际普遍的原则是一致的。基金更多的是从上市公司成长、国民经济发展乃至于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等较高的视野层次上 , 深入挖掘上市公司的发展潜力 , 从而为这些公司进行合理定价。一旦找到价值被低估的目标 , 往往会积极买入 , 中长线持股 , 等到市场价格上升 , 而且一旦达到事前评估的价格水平 , 就会考虑是否立即抛售,这样的定价和操作机制有助于股票的价格始终围绕着价值中枢波动,大大降低了市场的投机性,在大量基金等机构投资的参与下,证券市场才有可能朝着稳定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 3 .基金代表流通股东利益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影响已经开始形成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基金一方面作为集合资本的代表去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交叉,在许多制度性不合理的问题上,基金更是代表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当前我国股权割裂的二元股权结构下,证券市场制度安排使流通股股东受到了权益侵害,但是,这种状况除了限于理论界的讨论之外,长期被市场漠视。随着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在资本集合的作用下,开始成为中小投资人的利益的代言人。去年 7 月中兴通讯推出增发 H 股议案就遭到了基金的反对,由于 A 股和 H 股两个市场的割裂和定价机制的不同,增发 H 股势必会以牺牲 A 股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公开资料显示,基金在半年报中持有的 6.3 亿元市值的中兴通讯流通股,到了年底中兴通讯已不在基金重仓股之列,其间股价也随之下跌超过 50% 。近期招商银行拟发行百亿可转债的议案同样遭到基金联盟的一致反对,在股东大会上,基金联盟代表正式提出了否决发行可转债议案,同时要求股东大会将流通和非流通股表决分类统计,由于持有股权的严重悬殊,这样议案最终未获通过。 这二个案例中,在股权割裂引发制度缺陷的现状下,基金代表流通股股东虽然无法对上市公司的决策产生影响,但是,与过去流通股东的意见长期受到漠视相比,至少上市公司已经不能完全忽视基金的意见,必竟最终以 “ 用脚投票 ” 的方式解决问题是无益于市场各方的利益的。 由于股权割裂,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使得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冶理结构严重失衡,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中小股东的权益没有任何制度上的保障。这样的状况已经存在长达十余年,由于权益各方面的地位失衡,使得解决之道只能寄希望于管理层出台,但制度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从而变得遥遥无期。而随着基金行业的壮大,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层也无法完全漠视基金的意见,使之日益成为目前制度缺陷下流通股东的权益代表,必将更进一步成为推进制度建设的中坚力量。 三、分流储蓄资金,促进金融结构调整 我国的金融结构目前还处于相对失衡的阶段,超过 10 万亿的资金长期滞留在银行,有效的流动机制的欠缺难以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长期来看,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中,一方面不断增加的居民储蓄存款的到期还本付息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形成了 “ 硬约束 ” ;另一方面,高额的储蓄资金同时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经营压力,迫使银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贷款发放量急剧增长,实际情况是:今年上半年,货币信贷增速加快,广义货币 M2 余额为 20 . 5 万亿元,同比增长 20 . 8 %。这造成的局面是社会大量资金资源都集中在银行,再由银行单一机构来推动资金流动,这使得全社会的经营风险大部分都施加在商业银行上,据统计,目前我国的间接融资比例已经超过了 90% ,这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同时也给整个经济领域造成严重影响,分流储蓄资金成了金融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 针对人民币较高的储蓄余额和较快的增长速度,政府曾出台许多相应措施把居民储蓄引入证券市场或消费领域,例如,经过 8 次降息以后,银行利率已经降低到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 1.98% ,扣除了 20% 的利息税以后,实际利率只有 1.58% ,但是这样的措施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储蓄余额依然以较高的速度不断增长,其原因除了我国近年来持续保持着良好的经济形势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目前金融投资工具的匮乏。虽然目前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都初具规模,但是市场规范化程度、制度建设的相对落后都将制约资本的合理流动。改善这样的状况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专业性、代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发挥着证券市场和社会资金的桥梁作用,应该能够承担分流储蓄,促动金融结构调整的历史性重任。 从我国储蓄结构来看,占储蓄账户总数约 20% 的储户为高收入居民,而占储蓄账户总数约 80% 的储蓄者为低收入居民。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结构调整时期,就业矛盾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是社会面临的难题,人们在考虑收入的支配时,有较强的防患意识。因此,我国绝大多数居民储户是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只有在保证投资安全的情况下寻求收益才是他们的投资需求。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能有效地服务于居民储蓄的投资理财需求的主要障碍之一是低风险品种的缺乏,没有安全性可以银行存款相比拟的投资品种,很难将银行存款吸引到资本市场中来。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来看,近 10 年来,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为居民储蓄增长提供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匹配的投资产品明显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可交易品种,大约 80% 为高风险产品,只有大约 20% 为低风险产品,这明显与我国居民为了 “ 养老、住房、子女教育 ” 为主要目的的安全增值的投资理财需求相矛盾。众所周知,在一个合理的金融产品结构中,低风险品种应占有主导地位,目前美国共同基金的高风险产品与低风险产品的比例大约为 1 : 3 ,满足了大多数以安全增值为主要目标的理财需求。因此对我国的基金业而言,应当侧重发展一些低风险的基金产品,吸引对投资安全需求较高的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广泛参与,逐步实现对巨额的银行储蓄的有效分流,使更多社会资金纳入到基金代理运作的轨道。 目前我国有些低风险投资品种,如债券回购及一些企业债,只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普通居民很难涉足;另外正在推出的银证理财计划、信托产品等,又存在着地域性、募集性等限制,一些法律障碍也还存在,难以更大规模起到分流储蓄的历史作用。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集合投资功能不仅能够参与不同市场的交易,同时在监管性、信息披露的透明公开性等方面占据优势,它应该是最贴近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品种,是未来储蓄分流的的主力军。 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品种的不断创新,基金正越来越成为投资者认同的投资品种,无论是普通家庭的投资者,还是丰富财务结构的企业投资者,随着基金管理者不断的成熟化、技术化和专业化,近年来对于基金的认识也从过去等同于股票投资的投机工具转变成为视基金为实现理财功能的投资工具。随着低风险产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基金品种成为银行储蓄的可替代工具,基金将实现资本市场和银行储蓄资金的桥梁功能,有效分流储蓄资金,促进社会资本的良性流动。 四、从技术上和制度上支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建立 我国目前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矛盾,使得多层次发展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体系迫在眉捷。目前我国借鉴了发达市场的经验,初步建立了 “ 国家基金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保险 ” 三个层次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且制定了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达 60% ,企业年金替代率达 20% 的目标。 从发达市场的历史经验来看,社会化发展是建立建全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保障。例如美国的 401 ( K )计划,香港的强积金计划,都推动了以自愿性为基础的社会化养老体系的建立。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中,基金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的发展走过了一条相互依存、共同繁荣的道路。佐证了不仅社会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为基金提供了制度性的资金来源,同时,基金业的专业化发展,又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技术上和制度上的支持。 我国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相对落后,这同我国老龄化趋势形成了严峻的矛盾。目前我国社会化养老体制尚不能覆盖广大农村人口与日趋庞大的流动人口,也没有充分覆盖城市人口中的广大中低收入者。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太小,积累基金有限,至 2000 年年底,企业年金覆盖人数 560.33 万,占基金养老参保人员的 5.3% 。与此同时,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营运也不是很理想,所起作用非常有限。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以及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不断下降,客观上要求企业年金发挥越来越大的补充作用。 从美国社会化养老保障体制的发展历程来看,共同基金起到了保障美国社会化的养老基金制度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的作用。 401 ( K )计划的实施从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该计划是根据 1978 年美国国内税法 (Internal Revenue Code)401 ( K )条款的规定所确立的一种雇主发起养老计划 (Employer-sponsored pension plan) 。自推出以来,由于其在税收、管理、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优势而得到了非常迅速的发展,日益成为美国养老计划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份。从 1990 年到 2000 年底,通过 401 ( K )计划积累起来的资产由 3850 亿美元迅速增加到 17120 亿美元,年均增长 18% ,占整个美国养老计划的比重 9.2% 增长到近 15% 。至 2000 年底,美国已有超过 30 万家企业、 4000 余万名员工参与了 401 ( K )计划。这使得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迅速完善和建立起来,养老基金资产以几何级数迅速扩张,目前的规模已经超过了美国全年 GDP 的总值。 由于企业年金的建立与基金本养老金不同,它更强调自愿性,因此只有保持较好的盈利性和安全性,才能吸引员工加入。这就要求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提高基金营运的收益。在美国,对基金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来说,作为 401 ( K )的服务提供商,他们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理财服务,为养老基金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基金产品,以满足不同的需求,从而为养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制度上和技术上提供了支持。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才刚刚起步,目前年金的运作交由 “ 经办机构 ” 管理,该机构集帐户管理、投资管理、基金资产保管于一身,而且只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这样的机制非常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 5 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步针对居民养老等需求开始推出一些低风险的产品,部份弥补了社会养老体系不发达的缺陷。如果将基金管理纳入企业年金发展的计划中,基金公司不仅将会提供尽量丰富的基金产品,以满足不同的风险度要求,同样,也会针对不同地域、人口统计状况、企业的行业特征、发展前景等为不同的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基金产品。只有这样,才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员工加入年金计划,从而推动社会化养老体制的大力发展。 从另一方面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全也为基金等金融机构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和业务收入,是这些行业发展和壮大的基础。以美国为例, 2000 年底美国共同基金管理 401 ( K )计划的资产总额约 7660 亿美元,占 401 ( K )计划的 45% ,占共同基金资产总额的 11% 。在我国,通过基金参与社保资金、企业年金的管理,不仅将从数量上扩大基金的管理规模,同时,在为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的过程中,还将进一步培育基金管理者低风险产品的投资管理风格,完善基金低风险产品线,从质量上提高基金管理能力。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受政策的限制,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还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虽然在安全性上有充分保障,但其收益却不理想,这并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同时也是建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障碍。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企业年金在资本市场的投资,使其更好地增值。以美国的经验来看,过去 50 年间,美国养老资金在股市中的投资从基本禁止到允许投资,并且投资比重不断提高,目前公营部门养老基金的投票投资比重已超过 50% ,便得养老资金成为美国股票市场上最主要而且最稳定的资金来源之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机构投资者数量在不断增加,市场投资工具也逐步完善,这已经为企业年金进入资本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 总之,从企业年金的发展总趋势看,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要走市场化的道路,依靠市场机制与市场竞争发展。而证券投资基金经过 5 年的发展,积累了专业化和科学化的理财经验,加上近年来快速增长的服务意识,已经具备了成为企业年金的投资品种的条件。可以预期,在政策上打通了企业年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之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必将成为我国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和成熟的强大推动力,与此同时,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的制度性资金来源将成为基金行业繁荣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