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产业基金是什么
产业基金即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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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
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② 产业基金管理托管银行是不是更值得信赖知道的来说下吧
银行是不会托管的了
③ 如何理解国家发改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④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七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
(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
(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⑤ 产业基金设立必须选择银行作为托管人吗,自己掌管基金是否可以,有无明文法规
银行托管仅仅是基金存储和资金流向方面大方向的限制,起一定的监督作用,基金掌管者是基金管理公司。
⑥ 中国银行对公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的托管适用客户
一、介绍
股权投资基金托管是指银行为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包括账户开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基金估值、投资监督、会计报表、托管报告等。
二、适用客户
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
三、产品优势
(一)客户利用银行专业化的交易后线服务可实现成本节约,包括人力、软件与硬件等。
(二)客户可借助银行严格的操作和监督程序确保受托资产的安全。
(三)客户可借助银行的品牌优势增强投资人参与股权投资计划的信心。
四、支持币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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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
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
(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
(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
(六)更换基金托管人;
(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
(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
(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
(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