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买理财产品,钱是怎么转给银行的如果客户自己转账给工作人员提供的账户,那不就有风险,万一是私人账户!
买理财产品的钱是自动扣划的,不是让客户转给工作人员(这是严重违规行为,银监局严令禁止的行为),如果真的有工作人员要求你这样转账请你不要相信他,你的资金会受损的。
1、买理财产品都是与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的,然后从你指定的账户中扣款,不要担心你卡上的其他资金,因为银行扣款是根据理财产品协议书进行扣款的,也就是你购买了多少金额的理财产品就扣多少钱,不会多扣一分钱的。(如果还是不放心你就新办一张银行只进行理财产品购买使用,其他资金不放到此卡上。)
2、买理财产品是银行会进行专户控制,确保客户资金专款专用进行投资并产生收益,到期后连本带息返还自动客户当然划款的账户中。
3、未雨绸缪你的思想非常正确,尤其是理财产品必须要做到认真阅读理财产品协议书,并且要留存一份银行盖过骑缝章的协议,如果理财产品有争议你至少还有协议书可以根银行方面进行交涉,如果收益没有到达协议书上规定的收益率或者到期未自动返还本息等等问题。
4、理财方面的安全问题主要有,本金风险,浮动收益等等。请你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协议书,不要只听工作人员说的,有时他们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说此超现实的宣传,误导客户购买了不适合的理财产品,致使客户资金出现损失。最后提示你投资有风险,理财须谨慎,不知不觉说了这么多~
希望能够帮到你,如果对你有帮助,请"选为满意回答"支持下,谢谢~祝你好运~~
❷ 投资人转给投资公司员工个人账户的钱能不能给员工要回来
投资人转给公司员工个人账户的钱,具体要看是什么钱,如果是个人的借款或者是其他往来的话,应该凭相关的证据可以要回的,但如果是支付的工资或其他的一些费用款项,要结合相关的支付凭据来判定了。
❸ 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导读】
可以说90%的企业投资人都不知道,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本文将通过一个小案例来分析将企业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
案例
甲公司的股东乙将公司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没有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公司账户。甲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仍然将1000万元的收入正常入账,且及时进行纳税申报,交纳税款。对于甲公司乙股东的行为法律分析如下:
一税法上的责任
按照常理,股东乙如果不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此处分析不考虑股东乙对于现金的要求及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没有必要将本来归属于甲公司的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不经过公司的基本账户,直接转入到个人账上,这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一)1000万元的货款需要交纳170万的增值税。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入账,对于增值税的交纳上不存在风险。
(二)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方面,1000万元也是要交纳的。抛开成本要素不考虑,1000万元需要交纳1000*25%=25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甲公司对于企业所得税也正常交纳的话,对于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风险。
(三)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乙股东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为200万元。因为股东乙直接将本应入公司的帐资金转到个人帐,等于股东没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偷逃200万元的税款属于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对公司年度报告公示的影响(以前属于企业年检)。公司本来有1000万元的现金流入,但是由于股东将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名下,直接导致公司少了1000万元的现金,对于年度报告公示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刑法上的责任
(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本来属于公司的货币资金,在会计上归属于公司的资产。
如果公司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1000万,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1000万金额比较大,属于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若将1000万元的货款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1000万金额较大,属于严重的挪用资金的行为。
三民事上的责任
(一)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属于公司的资产。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话,直接后果可能出现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对外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会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公司的话,抽走1000万元的股东需要将1000万元返还公司,在1000万元以内承担责任。
(二)客户将1000万元没有经过公司基本账号直接打到股东乙的账上。说明客户并没有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的角度上讲,客户转给股东乙一笔钱,但是公司与客户1000万元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对于客户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客户不经过公司基本账号打到个人账上风险大,客户采取这张方法的可能性偏小。
四其它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该条款说明,公司如果将资金打给个人帐,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公对私,若转账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要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且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若给股东乙转账1000万是比较困难的。如果转账金额在5万元以下,可以直接转账给个人。但是1000万如此大的金额,在操作上比较困难。
2.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六十二条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银行对于公司的账号会进行监管,防止公司帐外帐的存在。若公司违反规定对外转账,将面临法律风险。
❹ 企业把营业款全部打入员工个人帐户再转入企业,这样的行为算是逃税吗企业要负法律责任吗
这样的行为算是逃税;如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涉嫌触犯逃税罪。企业当然要负法律责任。
对于逃税罪来讲,只能是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才能构成,而这里具体还包括了自然人与单位。不过在单位犯逃税罪的时候,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个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对单位负责人含义的界定。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❺ 公司法人的个人投资款打进公司账户可以用于给员工发工资吗这样是否合规
当然是可以的,公司注册用的资金,肯定是包括给员工发工资部分。
❻ 关于理财投资的钱打在公司领导人的账户是否有欺骗行为
正常的情况下:理财投资的钱是不能进行私人账户的转移的、
1、通过网银在线支付、进入银行监管的账户、而账户的持有人应当是你自身
2、通过对公账户、进入平台,这个账户应该是:对公!而不是私人!
关于法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资金安全协议在这一点上、你也需要注意:
第一:有没有将资金的作用写清楚!
第二:有没有附带相应的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
关键点就在于这个账户到底是私人还是对公的、私人账户就算是合法的账户、但是也是违规的行为、而且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需要你尤为注意。
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最好是有协议的相关截图、不然也无法细致的一一提示!
❼ 公司的钱可以转员工个人账户做理财吗
公司的钱转账到个人账户,就是只能以工资的用途转账,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
❽ 理财投资公司将公款存入法人私人账户违法吗
理财投资公司将公款存入法人私人账户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但是,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需要酌情分开处理。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但若属于个人行为,情况则不同,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为帮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