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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非吸导致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1-08-19 06:43:32

1. 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开的《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讨会上,对这类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其分为四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法律的颁布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为国务院。

目前对于委托理财,只有《证券法》及证监会的一些规章、文件。而《证券法》并未对委托理财的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同时,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保底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2. 法院审理委托理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怎么判

一、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二、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证券公司承诺订立"保底条款"。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对于以委托理财为名,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目前,委托理财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积,主要因为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因争议太大,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时操作不一,遇到纠纷投资者维权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至少已六易其稿,仍无法出台。时至今日,国内司法界、学术界、证券业界对"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仍在激烈争论。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这个问题是一个大问题,最简单粗暴的回答是: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肯定违法,那么非法吸储的合同就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所以合同是无效的。但问题不是这么简单。

对非法吸储下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无效,有人认为有效,有人认为应区别债权人是否善意、是否知道借出的款项是用于非法集资;也有人认为应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放贷的目的确定是否合法。

2011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吴国军因与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其裁判摘要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该案判决认为:“本案原审被告陈晓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这个判决和最高法院公布这个案例的指引意见,非法吸储的借款合同倾向于有效。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至少综合上述内容可以说,非法吸储的借款合同不能轻易认定无效,一般的非法吸储案件,受害人将款借出时并没有被人非法吸储的概念,吸储者也大都是打着搞开发、建企业等等的正确的旗号,有些借来的钱也确实用在了其已经进行的合法经营上。只要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规定,出借人不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款合同就不应确认无效。

4. 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有哪些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已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期间所签合同有效吗

如果违法可能无效,具体看合同内容性质、
(一)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损失3.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损失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你好,借款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只不过借款人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能因为他的违法行为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借款还是要偿还的。

7. 导致合同无效事由出现在合同生效之后,合同是否当然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此情况下,一般认定合同无效,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8. 股权投资合同无效后构成什么法律关系

股权转让协议因违反三资企业法有关“中国公民不得成为三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因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返还财产,返还的财产除本金外还应当包括占用该资金期间的合法利息。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

9. 什么情形可导致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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